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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准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

發布時間: 2021-05-16 22:21:23

如何解決新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法兩者的差異,協調二者之間的關系

主要差異是遞延所得稅的問題。

㈡ 如何協調會計准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

就在匯算清繳時做納稅調整就可以了

㈢ 請問下怎麼寫會計畢業論文,題目是會計准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差異與協調研究

新企業所得稅法最大的亮點[1]之一是小型微利企業稅負的大幅降低。過去,大多數微利企業要按27%或33%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從2008年1月1日起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交納企業所得稅,比標准稅率低5個百分點。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稅收科學研究所副所長、高級經濟師楊純華等專家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新企業所得稅法對小型微利企業格外關照。我國中小企業數已達到4200多萬戶,佔全國企業總數的99%以上,經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企業數量達到430多萬戶,個體經營戶達到3800多萬戶。中小企業創造的最終產品和服務的價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58%,生產的商品占社會銷售額的60%,上繳稅收佔50%,提供了全國80%左右的城鎮就業崗位。
借鑒國際通行的做法,按照便於征管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2]實施條例規定了小型微利企業的標准: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在這些標准中,最重要的是應納稅所得額標准。過去的規定是10萬元,過了10萬元就要按33%繳納企業所得稅;新規定提高到30萬元,30萬元以內按20%的稅率計稅,超過30萬元才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楊純華等人說,國家對小型微利企業給予稅收優惠的這一政策非常值得肯定。作為市場經濟中最具活力部分,小型微利企業創造了大量的就業機會和技術創新成果,它們極大地促進了市場競爭,抑制了壟斷。但是小型微利企業實際稅費負擔依然較重,得到的制度供給嚴重不足,在資金、技術、信息、人才等方面面臨諸多困難,規避各種風險的能力較弱。
國家把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納入公共財政政策范圍內,在稅收政策上扶持小型微利企業,有利於擴大就 業,有利於保持社會穩定,有利於增強經濟活力,還可以增加財政收入。

㈣ 企業會計准則與稅法的差異有哪些

《企業會計准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准則對加強和規范企業會計行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規范處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起到指導作用。2014年,財政部相繼對《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了修訂,並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和《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三項具體准則。
基本架構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與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基本准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准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基本准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內容。
具體准則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准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准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㈤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准則有哪些差異

1、業務招待、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的列支,會計上沒有限額,稅法有限額
2、福利費的開支,稅法規定部分福利費要並入工資計算個稅
3、關於投資性房地產,新會計准則的核算要求與稅法有很大差異
4、關於接受固定資產捐贈,會計上會直接進入權益,而稅法規定必須列入收入
5、關於收入確認時間,會計上只有按照合同時間、實際取得、暫估收入三條,稅法上加上了取得索取憑證這一條

就說這么幾條,沒有說的差異還有很多,自己慢慢研究

㈥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新會計准則的差異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如何調整這些影響

三、新會計准則與稅法差異處理原則與方法
(一)處理原則對會計與稅法差異的處理應堅持統一性與獨立性兩項原則。
一是統一性原則。會計與稅法的差異是無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稅法時完全不考慮會計處理方法,將會無端產生許多不必要的差異。這些差異是沒有必要的。例如,《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為購置、建造和生產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在有關資產購建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應作為資本性支出計入有關資產的成本;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扣除。」稅法對借款費用停止資本化的時間確定在「有關資產交付使用時」,而《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准則確定停止資本化的時間在「有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時」。如果「預定可使用狀態」與「交付使用」還有一個時間段,那麼會計資本化金額與稅法資本化金額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資產的會計成本與計稅成本的差異將直接影響到會計折舊與稅法折舊的差異。本人認為這類操作口徑上的差異應當協調一致,制定稅法時應當盡量參照會計制度的相關規定,畢竟計算稅款的基礎數據是以會計為基礎的。
二是獨立性原則。只有會計處理和稅務處理保持各自的獨立性,才能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和應納稅額的准確性。《稅收征管法》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因此,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所有企業都必須嚴格執行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會計准則等)的相關要求,進行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報告。在完成納稅義務時,必須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稅額,及時申報繳納。
(二)處理方法。
一是納稅調整。流轉稅:流轉稅需要納稅調整的項目,例如銷售貨物、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提供應稅勞務時向客戶收取的違約金、延期付款利息、集資款、手續費、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等。又如房地產企業取得的預收賬款需並入當期營業額計征營業稅。流轉稅按月計征,月末按照稅法規定計算出應納稅額提取並申報繳納。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指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實行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的徵收方式。企業在報送年度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需要針對會計與稅法的差異項目進行納稅調整,調整過程通過申報表的明細項目反映。
二是所得稅會計。由於會計制度與稅法在資產、負債、收益、費用或損失的確認和計量原則不同,從而導致按照會計制度計算的稅前利潤與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即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永久性差異在本期發生,不會在以後各期轉回,永久性差異與會計利潤之和乘以適用稅率計算的應交所得稅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會計成本)與其計稅基礎(計稅成本)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稅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稅基礎的,該計稅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對暫時性差異統一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會計核算,對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分別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和遞延所得稅資產,以後年度申報所得稅時可直接依據賬面應轉回的金額填制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運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明細核算每一項暫時性差異,可以徹底取代納稅調整台賬(或備查簿),會計與所得稅法的差異問題將迎刃而解。

㈦ 會計所得稅准則與所得稅法有什麼區別

會計所得稅准則與所得稅法區別如下: (一)立法原則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所得稅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而制定的。 《企業所得稅准則》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公平稅負、發揮調控作用、參照國際慣例、理順分配關系、有利於徵收管理的立法原則,在稅制基本要素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學、規范、合理。比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征或免徵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以及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稅額抵免等都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立法原則要求。 (二)制定的機關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准則》都是由財政部頒布,屬於第三層次規章,對企業會計核算具有指導和規范的作用。 《企業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頒布,屬於第一層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稅實施條例》,也屬於第二層次行政法規,這遠遠高於其它稅法的層次,即便是與企業所得稅一樣的另一個主體稅增值稅的規定也只是屬於第三層次規章。 (三)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而制定的制度。 《企業所得稅准則》是為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通過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 會計政策的目的,在於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企業所得稅法》是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的情況下而制定的,是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通過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繳納,使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同時,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最終達到社會的公平與效率。所以《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准;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四)「國際化」背景不同 由於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會計准則的國際化過程中既要平衡立足於國情和與國際接軌,又要有利於我國企業的發展。所以我國不論是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准則的建設都加快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趨同,具有「國際化」背景。 1992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准則一基本准則》實現了我國會計模式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會計模式的轉換。2000年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舊16項《企業所得稅准則》的出台,表明與國際所得稅准則的「協調」。在該制度規定下,採取中國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在境內發行B股和到香港發行H股,按國際會計標准所需要進行的調整已經較少了。 2006年的1項基本准則、16項具體准則的修訂和22項新准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在准則下,我國絕大部分會計政策和方法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要求是一致的,總體上保持了兩者之間較高程度的趨同。同時適當考慮了中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一些與國際准則之間的差異,比如公允價值的採納、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以及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的需要,借鑒國際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實踐,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的具體規定,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這是我國首次較為全面的反避稅立法。

㈧ 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法為什麼有差異

無償性;稅法服務的是國家,強調的是通用商業語言。會計主要為投資者服務、服務目的差距太大、強制性。畢竟會計與稅法存在很的不同當然不一致,強調的是固定性,服務對象

㈨ 新企業所得稅法與會計准則差異分析及納稅調整

http://www.51e.com/ye/2008/1031/article_57911_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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