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36號關聯方披露
① 企業會計准則的38號准則,分別是哪38號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 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② 新舊企業會計准則比較與銜接的目錄
第六部分特殊業務
第二十章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貸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十一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第二十二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十三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二十四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二十五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第二十六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二十七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第二十八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憑
第二十九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三十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第三十一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二章企業會計產7經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三十三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三十四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三十五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三十六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三十七章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第三十八章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十九章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主要參考文獻
③ 親屬關系根據企業會計准則需要披露嗎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要求企業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所有關聯方及其交易的相關信息,如果是關聯方中的親屬關系的相關交易,是需要披露的。
關聯交易是上市公司操縱利潤,粉飾財務報表的重要手段。通過關聯方和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可以轉移利益,將極大的損害中小股東的權益。關聯方的認定是各國證券市場的熱點問題,我國對關聯方和關聯關系的認定主要通過這么幾個法規決定:1、《公司法》2014年最新修訂 的《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指出: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公司法對於關聯關系規定的關鍵詞為控制、利益轉移,主要是對關聯關系作出了原則性的解釋,但對實際操作的指導意義有限。從公司法的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對關聯關系的立法精神是「實質重於形式」。2、《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中對關聯方的定義為: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並列舉了如下關聯方:(1)該企業的母公司。(2)該企業的子公司(3)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4)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5)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6)該企業的合營企業。(7)該企業的聯營企業。(8)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9)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10)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⑤ 在新會計准則下,關聯方交易的會計處理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第二章 關聯方
第三條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 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 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 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⑥ 關聯方的四種認定標準是什麼
稅法上的關聯方認定標準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一)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6)企業會計准則36號關聯方披露擴展閱讀:
我國目前許多上市公司日常經營中普遍存在著關聯交易,但在會計報表中根本不說明關聯交易,或者只作簡單披露,未作充分陳述,或者避重就輕,對重要信息隱瞞不報。如關鍵管理人員的報酬、關聯融資、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等。
還有一些上市公司只列示了經營業務中的關聯交易,而沒有列示資產重組中的關聯交易,如借殼上市、買殼上市、實物配股等。
關聯交易的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額或相應的比例;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3、定價政策。
而企業在披露關聯交易時很少能完全披露這三個要素,尤其是對定價政策這一關聯交易的核心要素往往一筆帶過,過於含糊其辭。
⑦ 財政部已經發布的企業會計具體准則有多少項
基本准則1個,具體准則41個,明細如下:
1、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14年修訂)
2、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3、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年修訂)
4、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5、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6、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7、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8、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9、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10、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
11、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2、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13、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14、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15、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16、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17、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18、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19、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20、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21、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22、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23、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24、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25、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26、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27、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28、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29、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30、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31、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
32、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33、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34、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2014年修訂)
35、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36、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37、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38、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年修訂)
39、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40、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年新增)
41、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2014年新增)
42、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
⑧ 企業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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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法律法規及會計准則對關聯方是如何認定的
一、法律法規上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四)《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並由公司報本所備案。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九條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主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六)《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由本規則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 10.1.3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 10.1.3 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本規則 10.1.5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本規則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 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 效後,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人情況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應當及時將上述關聯人情況報本所備案。
二、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⑩ 新企業會計准則與IFRS的主要區別有哪些
最新企業會計准則:
中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由基本准則、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3個部分構成。
綱——基本准則,在整個准則體系中起統馭作用;
目——具體准則,是依據基本准則原則要求對有關業務或報告作出的具體規定;
補充——應用指南,是對具體准則的操作指引。
這次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1項基本准則和38項具體准則以及有關具體准則的應用指南。
中國企業會計准則:強化了為投資者和社會公眾提供決策有用會計信息的新理念;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慣例的趨同;首次構建了比較完整的有機統一體系;為改進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提供了有益借鑒。
該書目錄: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基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IFRS:國際財務報告准則(IFRS,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Standards)是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 (IASB) 所頒布的易於各國在跨國經濟往來時執行的一項標準的會計制度。 IFRS是全球統一的財務規則,是按照國際標准規范運作的財務管理准則。用於規范全世界范圍內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的會計運作,使各國的經濟利益可在一個標准上得到保護,不至於因參差不一的准則導致不一樣的計算方式而產生不必要的經濟損失。IASB並委託專業的會計師團體如國際會計師公會(AIA)培訓專業高級會計師。
該書目錄:
第一部分:
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
IAS Framework for Preparation and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FRS 1 First-time Adoption of IFRS
Section B Assets and revenue
第二部分:
資產與收入
IAS 2 Inventories
IAS 11 Construction Contracts
IAS 16 Property, Plant & Equipment
IAS 18 Revenue
IAS 20 Government Grants and Government Assistance
IAS 23 Borrowing Costs
IAS 32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IAS 36 Impairment of Assets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
IAS 3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IA S 40 Investment Property
Section C Liabilities
第三部分:
負債
IAS 10 Events After the Balance Sheet Date
IAS 12 Income Taxes
IAS 17 Leases
IAS 19 Employee Benefits
IAS 37 Provisions, Contingent Liabilities and Contingent Assets
Section D Group accounts
第四部分:
合並會計
IFRS 3 Business Combinations
IAS 21 The Effects of Changes in Foreign Exchange Rates
IAS 27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Subsidiaries
IAS 28 Accounting for Investments in Associates
IAS 29 Financial Reporting in Hyperinflationary Economies
IAS 31 Financial Reporting of Interests in Joint Ventures
Section E Reporting and disclosures
第五部分:
列報與披露
IFRS 5 Disposal of Non-current Assets and Presentation of Discontinued
Operations
IAS 1 Presentation of Financial Statements
IAS 7 Cash Flow Statements
IAS 8 Net Profit or Loss for the Period, Fundamental Errors and Changes in
Accounting Policies
IAS 14 Segment Reporting
IAS 24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IAS 33 Earnings Per Share
IAS 34 Interim Reporting
Section F Other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第六部分:
其他國際會計准則
IFRS 2 Share-based Payment
IFRS 4 Insurance Contracts
IAS 26 Accounting and Reporting by Retirement Benefit Plans
IAS 30 Disclosures in the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Banks
IAS 41 Agriculture
主要區別:在於一些科目分類上,以及制定的依據不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