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修訂2014
為了適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
「(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仁和會計——回答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Ⅱ 2014年修訂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有哪些
2014年共修訂了五項會計准則,發布了兩項新准則及一個補充規定,內容包括財務報表列表、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公允價值計量、合營安排等。以下是具體解讀。
一、修訂的5項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新的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共八章四十五條,包括總則、基本要求、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所有者權益變動表、附註,以及銜接規定和附則。
新的財務報表列報准則將綜合收益相關內容補充納入准則正文,還對我國會計准則應用指南、解釋、講解中相應的規范性條款內容進行了整合。
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與原准則對比,強調了財務報表列報對持續經營能力、終止經營的披露以及報表項目金額的重要性原則、並引入了綜合收益的概念。
所謂綜合收益,是指企業根據其他會計准則規定未在當期損益中確認的各項利益和損失。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應當根據其他相關會計的規定分為下列兩類列報:
(1)以後會計期間不能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2)以後會計期間在滿足規定條件時將重分類進損益的其他綜合收益項目。
2、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修訂後的職工薪酬會計准則引入了離職後福利和其他長期辭退福利,充實和明確了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的有關規定,修訂後的准則將適用於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涵蓋了除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以外的各類職工薪酬。
3、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原准則三十一條,修訂後的准則五十四條,企業財務報表的合並范圍和合並程序都有較大變化。重新規定了母公司的合並范圍,如果母公司是投資性主體,且不存在為其投資活動提供相關服務的子公司,則不應當編制合並財務報表,該母公司以公允價值計量其對所有子公司的投資,且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此次2號准則主要修訂了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企業會計准則講解》中的第四類長期股權投資「投資企業持有的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按《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資產的確認和計量》處理,有助於進一步規范有關會計處理,且按22號准則規定採用成本法計量,不會對實務產生過大的實質性影響。
5、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明確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與現行有關准則的披露要求不同,准則首先明確規定,披露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目的是有助於其財務報表的使用者評估企業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性質及相關的風險,以及這些權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的影響。
整合並優化在子公司、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中權益的披露。統一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要求擁有重要少數股東權益的子公司、合營企業和聯營企業均需要披露主要財務信息,並優化有關披露的內容。
增加在結構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要求企業披露向結構化主體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意圖、類型、金額,包括幫助結構化主體獲得財務支持的情況及意圖等。對於未納入合並范圍的要求企業披露結構化主體的性質、目的、規模、活動及其融資方式、在財務報表中確認的相關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從結構化主體中獲得的收益、收益類型等;提供財務支持或其他支持的,還應當披露支持的類型、數量及提供支持的原因、目的等。
二、發布的2項新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06年)
公允價值計量准則規范了公允價值定義,明確了公允價值計量的方法和級次,並對公允價值計量披露做出具體要求。
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公允價值,是指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項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一項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有序交易,是指在計量日前一段時間內相關資產或負債具有慣常市場活動的交易。清算等被迫交易不屬於有序交易。企業應當將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劃分為三個層次,並首先使用第一層次輸入值,其次使用第二層次輸入值,最後使用第三層次輸入值。
從具體內容來看,39號准則共分為13章53條,從相關資產或負債、有序交易和市場、市場參與者、公允價值初始計量、估值技術、公允價值層次、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和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計量、市場風險或信用風險可抵消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披露等多個角度全方位的就公允價值准則進行了規定。
2、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
准則規范了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合營方應當確認其與共同經營中利益份額相關的項目,並按照相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確認單獨所持有的資產,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持有的資產;確認單獨所承擔的負債,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承擔的負債;確認出售其享有的共同經營產出份額所產生的收入;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因出售產出所產生的收入;確認單獨所發生的費用,以及按其份額確認共同經營發生的費用。
三、新發布的一項補充規定:
《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的區分及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第13號)——金融負債與權益工具
雖然優先股、永續債等資本工具的法律形式和具體合同條款多種多樣,但經濟實質和適用的會計處理原則基本相同。此類工具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區分改造的相關金融工具的會計必發是權益工具還是金融負債。2006版《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細化和補充,可看作是准則中規定的權益工具與金融負債區分原則在具體業務跌運用指南。補充規定規范了在具體業務環境中運用現有金融工具准則跌基本原則的指南及具體賬務處理、列報和每股收益計算等相關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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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我國2014年新頒布或新修訂的會計准則有哪些
1.財政部關於印發《彩票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4〕2號)
財政部於2013年12月24日制定印發了《彩票機構會計制度》(財會〔2013〕23號,以下簡稱「新制度」)。新制度為規范彩票機構會計核算,提高彩票機構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我國彩票事業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了確保彩票機構新舊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於2014年1月21日印發了《彩票機構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2號,以下簡稱「銜接規定」),銜接規定對彩票機構執行新制度過程中的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的總體要求、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基建賬並入新賬、財務報表新舊銜接等主要問題均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
2.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4〕3號)
為適應財政預算改革和高等學校經濟業務發展需要,財政部於2013年12月30日修訂印發了《高等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30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了確保新舊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財政部於近日印發了《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3號,以下簡稱「銜接規定」)。銜接規定對新舊高等學校會計制度銜接的總要求、新舊科目轉賬、補提折舊、基建並賬、會計報表銜接等問題做出了全面規定,特別是,專門增大篇幅針對基建並賬這一重點、難點問題,從新舊銜接處理和日常並賬處理兩個方面提供了更為詳細的規定,將為高等學校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工作提供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指導,確保全國高等學校新舊會計制度銜接工作的科學性、合理性和政策統一性。
3.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舊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4〕4號)
財政部於2013年12月30日修訂印發了《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會〔2013〕29號,以下簡稱「新制度」)。新制度對規范科學事業單位會計核算、加強科研資金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為科學事業單位實現內部成本費用管理打下良好基礎。為了確保新舊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於2014年1月下旬印發了《新舊科學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財會〔2014〕4號,以下簡稱「銜接規定」),銜接規定對科學事業單位執行新制度過程中的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的總體要求、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補提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基建賬並入新賬、財務報表新舊銜接等主要問題均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4.財政部關於印發《新舊中小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4〕5號)
財政部於2013年12月27日印發了《中小學校會計制度》(財會〔2013〕28號,以下簡稱「新制度」)。新制度適應公共財政體制和教育體制改革的需要,進一步規范了中小學校會計核算,有利於提高會計信息質量,促進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為了確保新舊中小學校會計制度順利銜接、平穩過渡,促進新制度的有效貫徹實施,財政部於2014年1月下旬印發了《新舊中小學校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銜接規定對中小學校執行新制度過程中的新舊會計制度銜接的總體要求、原賬科目余額轉入新賬、基建賬並入新賬、食堂賬並入新賬、財務報表新舊銜接等主要問題均作出了詳盡的規定,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5.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的通知(財會〔2014〕6號)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范企業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提高會計信息質量,近日,財政部制定了《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以下簡稱「公允價值計量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允價值計量准則規范了公允價值定義,明確了公允價值的計量方法,並對公允價值計量相關信息的披露做出具體要求:一是進一步完善公允價值定義,以提高公允價值計量的一致性;二是規定企業可選擇應用市場法、收益法、成本法計量相關資產、負債、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三是根據公允價值計量所使用的輸入值將公允價值計量劃分為三個層次,並適用不同的披露要求,以增強公允價值計量和披露的可比性;四是區分持續和非持續的公允價值計量,並規定不同披露要求。公允價值計量准則的發布實施,對保持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持續趨同、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和深化經濟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6.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的通知(財會〔2014〕7號)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完善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提高企業財務報表列報質量和會計信息透明度,近日,財政部修訂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以下簡稱「新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與原准則相比較,新准則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明確在利潤表中增加了「其他綜合收益」和「綜合收益總額」項目並進行了定義,同時將其他綜合收益項目按照性質進一步劃分並分別列報;二是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有關內容,並合理整合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中有關財務報表列報的規范性內容,在持續經營評價、正常經營周期、充實附註披露內容等方面進行了修訂完善;三是將「費用按照性質分類的利潤表補充資料」作為強制性披露內容,以全面反映企業的經營成果。財務報表列報准則的修訂完善和發布實施,對保持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和深化經濟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7.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中關於職工薪酬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提高企業會計信息透明度,近日,財政部修訂印發了《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以下簡稱「新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與原准則相比較,新准則主要在以下幾方面進行了修訂:一是充實了關於短期薪酬會計處理規范,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失業保險調整至離職後福利中;二是充實了關於辭退福利的會計處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辭退福利與職工為企業提供的服務並不直接相關,要求明確區分辭退福利與離職後福利;三是充實了離職後福利的內容,區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新增了關於設定受益計劃的會計處理規范,從而完整地規范了離職後福利的會計處理;四是引入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完整地規范職工薪酬的會計處理。職工薪酬准則的修訂完善和發布實施,對保持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促進我國資本市場規范發展和深化經濟改革具有重要意義。
8.財政部 國資委 銀監會保監會 認監委關於做好2014年企業會計准則通用分類標准實施工作的通知(財會〔2014〕9號)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標准化建設,提升企業會計管理水平, 2014年1月22日,財政部會同國資委、銀監會、保監會、認監委聯合發布了《關於做好2014年企業會計准則通用分類標准實施工作的通知》(財會[2014]9號,以下簡稱通知),擬進一步推進2014年通用分類標准實施工作。2014年通用分類標准實施仍按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兩條主線開展,包括37家中央大型企業及金融機構、2013年已參與實施的169家地方國有企業將納入實施范圍,並鼓勵各地方財政部門自願擴大實施范圍。通知在明確實施組織、報送時間、程序等基礎上,要求中央實施企業盡快形成XBRL財務報告自動化的嵌入式報送,鼓勵有條件的實施企業積極探索XBRL技術在內部管理中的應用,並要求所有實施企業使用獲得有關權威認證的XBRL軟體,以促進實施工作進一步規范化、高效化。
9.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通知(財會〔2014〕10號)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提高企業合並財務報表質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發布了《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通知》(財會〔2014〕10號),對《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於2006年發布的合並財務報表准則同時廢止。本次合並財務報表准則的修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強調以「控制」為基礎確定合並范圍,並在結合國內企業實務需求、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基礎上,完善了「控制」的定義和具體判斷原則;二是將散見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年報通知等文件中有關合並財務報表的條款進行了全面梳理和整合,以切實加強合並財務報表准則的系統性和完整性。
10.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通知(財會〔2014〕11號)
長期以來,我國沒有單獨的合營安排准則,而是將相關內容放在長期股權投資准則應用指南和相關講解中予以規范。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合營安排日益增多,有必要單獨制定一項合營安排准則,以適應企業實務需要,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為此,我們結合我國實際情況,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並借鑒《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11號——合營安排》,制定發布了《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的通知》(財會〔2014〕11號),對合營安排的認定、分類以及各參與方在合營安排中權益等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明確規范。合營安排准則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
Ⅳ 2014年1月27日,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進行了修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
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等。
1、短期薪酬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和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等;
2、離職後福利計劃分類為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設定提存計劃是本集團向獨立的基金繳存固定費用後,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後福利計劃;設定受益計劃是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一般包括為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這二類;
3、辭退福利指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提出給予補償,還包括內退福利(向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經管理層批准自願退出工作崗位的職工支付的工資及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可比照辭退福利進行會計處理;
4、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如股份支付-員工股份激勵計劃等。
Ⅳ 關於會計法和企業會計准則的頒布時間,修訂時間,章節,數量及主要內容
實施時間為2007年1月1日,要求是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
一、新企業會計准則是財政部於2006年2月15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發布的會計准則和審計准則體系。2005年財政部先後發布了6批共22項會計准則的徵求意見稿,此外對1997年至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准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最終在2006年初構建起一套企業會計准則的完善體系。
二、2014年《企業會計准則》經歷了頒布以來最大的一次修訂。其中修訂5項、新增3項會計准則、新增一項准則解釋,並於2014年7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
Ⅵ 2014年新會計准則
變動比較多,增加的准則有:39號公允價值計量;40號合營安排;41號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
修訂的准則有:9號職工薪酬;30號財務報表列報;33號合並財務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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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已用企業會計准則,那麼在2014年可以更改為小企業會計准則嗎
A據企業會計准則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更改第二章 會計政策
第三條 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採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條 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並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B同時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范圍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
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四條 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Ⅷ 針對14年和17年修訂的新會計准則有哪些
1、2014年修訂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14)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2014)
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
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2014)
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2014)
企業會計准則第42 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2014)
2、2017年修訂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2017)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2017)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
3、2018年修訂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4、2019年修訂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2019)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2019)
5、2020年修訂
會計准則第25號—保險合同
除此以外,同時修訂了會計准則應用指南,和財務報表的格式。
Ⅸ 2017企業會計准則修訂了哪些
2017年修訂的六項《企業會計准則》: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修訂)
二、《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修訂)
三、《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2017修訂)
四、《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修訂)
五、《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修訂)
(六)《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9)企業會計准則修訂2014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一)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二)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參考資料:通知-中國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