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財會〔2010〕15號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准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會計准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附件: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附件下載: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doc
❷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並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❸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准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准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❹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第四章 後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❺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是什麼時間發布的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
財會〔2010〕15號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深入貫徹實施企業會計准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實現會計准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下載: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doc
❻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的准則解釋第4號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發生的上述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作為合並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購買日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當如何進行分類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購買日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結合購買日存在的合同條款、經營政策、並購政策等相關因素進行分類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購買方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套期關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並中如涉及租賃合同和保險合同且在購買日對合同條款作出修訂的,購買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結合修訂的條款和其他因素對合同進行分類。
三、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以購買日之前所持被購買方的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購買日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下同)轉入當期投資收益。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轉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四、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對於處置後的剩餘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於處置的股權,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其賬面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相關金融資產。處置後的剩餘股權能夠對原有子公司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有關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餘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處置後的剩餘股權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五、在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對於因企業合並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取得被購買方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購買日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不應予以確認。購買日後12個月內,如取得新的或進一步的信息表明購買日的相關情況已經存在,預期被購買方在購買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商譽,商譽不足沖減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除上述情況以外,確認與企業合並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六、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七、企業集團內涉及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構成)內發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結算企業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除此之外,應當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結算企業是接受服務企業的投資者的,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應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接受服務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負債。
(二)接受服務企業沒有結算義務或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其本身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接受服務企業具有結算義務且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八、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准?
答: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並對外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九、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准?
答: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分為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類。
關於融資業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並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關於融券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並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規定披露相關會計信息。
十、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的規定,對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認股權,單獨確認了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認股權持有人沒有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發行的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十一、本解釋一至四條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五至十條的規定,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❼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第六章 披露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於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六)准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❽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的第五章 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准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