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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上企業合並委派法人代表

發布時間: 2021-08-17 13:50:16

❶ 法人代表是否可以擔任會計主管一職

法人代表可以擔任會計主管一職。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是我國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一項重要的人事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人員迴避問題作出了規定,即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並且,出納和會計是絕對不可以是同一個人的。
在大企業,當然很少會發生這種情況,畢竟法人代表,也就是老闆,是要管整個大公司的。但是在一些小微企業,由於規模比較小,業務少人數少,所以法人也可以是會計主管。
不過從經營角度不贊成這樣做。因為通常這樣的公司都做不長久或做不大。

❷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對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如何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合並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企業合並,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企業合並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第三條 涉及業務的合並比照本准則規定處理。 第四條 本准則不涉及下列企業合並: (一)兩方或者兩方以上形成合營企業的企業合並。 (二)僅通過合同而不是所有權份額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企業合並。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第五條 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在合並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並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合並方,參與合並的其他企業為被合並方。合並日,是指合並方實際取得對被合並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六條 合並方在企業合並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應當按照合並日在被合並方的賬面價值計量。合並方取得的凈資產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合並對價賬面價值(或發行股份面值總額)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第七條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被合並方採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一致的,合並方在合並日應當按照本企業會計政策對被合並方的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在此基礎上按照本准則規定確認。 第八條 合並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包括為進行企業合並而支付的審計費用、評估費用、法律服務費用等,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為企業合並發行的債券或承擔其他債務支付的手續費、傭金等,應當計入所發行債券及其他債務的初始計量金額。企業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發生的手續費、傭金等費用,應當抵減權益性證券溢價收入,溢價收入不足沖減的,沖減留存收益。 第九條 企業合並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合並日的合並資產負債表、合並利潤表和合並現金流量表。 合並資產負債表中被合並方的各項資產、負債,應當按其賬面價值計量。因被合並方採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一致,按照本准則規定進行調整的,應當以調整後的賬面價值計量。 合並利潤表應當包括參與合並各方自合並當期期初至合並日所發生的收入、費用和利潤。被合並方在合並前實現的凈利潤,應當在合並利潤表中單列項目反映。 合並現金流量表應當包括參與合並各方自合並當期期初至合並日的現金流量。 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參與合並各方的內部交易等,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處理。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第十條 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的,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在購買日取得對其他參與合並企業控制權的一方為購買方,參與合並的其他企業為被購買方。購買日,是指購買方實際取得對被購買方控制權的日期。 第十一條 購買方應當區別下列情況確定合並成本: (一)一次交換交易實現的企業合並,合並成本為購買方在購買日為取得對被購買方的控制權而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以及發行的權益性證券的公允價值。 (二)通過多次交換交易分步實現的企業合並,合並成本為每一單項交易成本之和。 (三)購買方為進行企業合並發生的各項直接相關費用也應當計入企業合並成本。 (四)在合並合同或協議中對可能影響合並成本的未來事項作出約定的,購買日如果估計未來事項很可能發生並且對合並成本的影響金額能夠可靠計量的,購買方應當將其計入合並成本。 第十二條 購買方在購買日對作為企業合並對價付出的資產、發生或承擔的負債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三條 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對合並成本進行分配,按照本准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確認所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 (一)購買方對合並成本大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商譽。 初始確認後的商譽,應當以其成本扣除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計量。商譽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二)購買方對合並成本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對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以及合並成本的計量進行復核; 2.經復核後合並成本仍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四條 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是指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負債及或有負債公允價值後的余額。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 (一)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無形資產以外的其他各項資產(不僅限於被購買方原已確認的資產),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合並中取得的無形資產,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無形資產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二)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除或有負債以外的其他各項負債,履行有關的義務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予以確認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 (三)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或有負債,其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的,應當單獨確認為負債並按照公允價值計量。或有負債在初始確認後,應當按照下列兩者孰高進行後續計量: 1、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予確認的金額; 2、初始確認金額減去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 原則確認的累計攤銷額後的余額。 第十五條 企業合並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設置備查簿,記錄企業合並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等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以購買日確定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子公司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企業合並發生當期的期末,因合並中取得的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的公允價值或企業合並成本只能暫時確定的,購買方應當以所確定的暫時價值為基礎對企業合並進行確認和計量。 購買日後12個月內對確認的暫時價值進行調整的,視為在購買日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 企業合並形成母子公司關系的,母公司應當編制購買日的合並資產負債表,因企業合並取得的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及或有負債應當以公允價值列示。母公司的合並成本與取得的子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以按照本准則規定處理的結果列示。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八條 企業合並發生當期的期末,合並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判斷依據。 (三)合並日的確定依據。 (四)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以及承擔債務作為合並對價的,所支付對價在合並日的賬面價值;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合並中發行權益性證券的數量及定價原則,以及參與合並各方交換有表決權股份的比例。 (五)被合並方的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合並日的賬面價值;被合並方自合並當期期初至合並日的收入、凈利潤、現金流量等情況。 (六)合並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合並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七)被合並方採用的會計政策與合並方不一致所作調整情況的說明。 (八)合並後已處置或准備處置被合並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第十九條 企業合並發生當期的期末,購買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參與合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購買日的確定依據。 (三)合並成本的構成及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 (四)被購買方各項可辨認資產、負債在上一會計期間資產負債表日及購買日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 (五)合並合同或協議約定將承擔被購買方或有負債的情況。 (六)被購買方自購買日起至報告期期末的收入、凈利潤和現金流量等情況。 (七)商譽的金額及其確定方法。 (八)因合並成本小於合並中取得的被購買方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計入當期損益的金額。 (九)合並後已處置或准備處置被購買方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處置價格等。

❸ 新企業准則中的「企業合並」的內容是較舊會計准則新出的新內容嗎

財政部將在人民大會堂同時發布新的會計准則和審計准則體系,其中新會計准則於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 值得關注的是,新會計准則體系基本實現了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趨同。2005年,財政部先後發布了6批共22項會計准則的徵求意見稿,此外,對現行的1997年至2001年期間頒布的16項具體會計准則,也進行了全面的梳理、調整和修訂,最終在2006年初構建起一套企業會計准則的完善體系。2007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會計准則與舊版內容的不同比較 一、《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一) 仍然稱為基本准則,所有企業均須執行,未按照國際慣例使用「財務會計概念框架」(CF)一詞。
(二)明確了會計目標。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從理論上講,我國的會計目標兼具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但是,我國會計目標顯然將受託責任觀放在第一位,強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與國際上普遍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有一定差別。
(三) 刪除了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而代之以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關性、清晰性、可比性、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等八個方面。
(四) 權責發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歷史成本體現在會計要素計量部分。
(五) 會計要素定義遵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但收入與費用的定義部分地引入了資產負債觀,這主要是借鑒了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的相關條款。
(六) 引入利得和損失兩個概念。同時,對於利得和損失又區分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在理論上,前一種利得和損失實質上尚未實現,後一種利得和損失已經實現。
(七) 首次規范會計計量屬性。規定了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五種計量屬性,而且強調企業在會計計量時,一般應採用歷史成本。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中規定,財務報表的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現行成本、可變現價值和現值。
(八) 取消了會計記賬須用中文以及劃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一) 符合條件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這一規定體現在《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中,即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造船廠的船舶)。因為象大型船舶這樣的存貨,造船廠僅靠自有資金根本完不成,必須藉助於銀行借款,而企業取得的銀行借款又分不清專門借款與非專門借款,原准則規定只允許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不夠合理。
(二) 取消了後進先出法。一是因為改進後的《國際會計准則第2號——存貨》取消了後進先出法;二是因為後進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貨流轉的真實情況。
(三) 取消了移動加權平均法。因為移動加權平均法實質上是加權平均法的一種形式,國際會計准則也沒有移動加權平均法。
(四) 明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
三、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一) 縮小了適用范圍。與原《企業會計准則——投資》相比,本准則僅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這一規范與國際會計准則完全一致。
(二) 對於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分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採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其投資成本,這主要是與《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相協調。
(三) 重新規范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范圍。成本法適用於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適用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上述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完全一致。也就是說,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母公司應以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即俗稱的「表上權益法」,完全不同於我國原來使用的「賬上權益法」。關於成本法與權益法適用范圍的變化,與相關國際會計准則協調一致。
(四) 取消了長期股權投資差額。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四、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一) 投資性房地產須單獨列報。企業持有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非自用的部分,應按本准則的規定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
(二) 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可以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時,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類似,應提取折舊(或攤銷)及減值;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此時不再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折舊或攤銷。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但是,國際會計准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模式為主。
五、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一) 首次定義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 取消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固定資產發生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固定資產初始確認的原則相同,即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也就是說,後續支出如果進行資本化,必須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
(三) 規定了未來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等於未來處置固定資產所發生費用的現值,其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並計提折舊。此類費用對於核電站、海上石油鑽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資產尤為重要。企業確認的棄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確認一項負債。
(四) 重新定義預計凈殘值。一是強調預計凈殘值應是現值,而不是終值;二是在企業准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復核預計凈殘值(通常等於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這一規定類似於《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
(五) 明確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均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六) 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六、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一)明確了生產特產的分類。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國際會計准則第41號對生物資產並沒有明確的分類要求。
(二) 規定企業應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生物資產。但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而國際會計准則第41號要求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生物資產。
(三) 要求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減值准備,而且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但公益性生物資產不得計提減值准備。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發生了變化。新准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把可辨認作為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徵,從而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准則之外;取消了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資產」的限制,與國際會計准則的無形資產定義相同。
(二)允許外購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三)改革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新准則規定對企業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區別對待: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予以費用化;研究達到一定的階段而進入開發程序後發生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允許資本化。我國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但美國會計准則規定所有研究開發支出均資本化,但這一規定並沒有完全貫徹到所有準則中去。
(四) 根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是否能夠確定分別采有不同的攤銷方法。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在其使用壽命內進行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
(五) 取消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規定。
八、《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資產,分別採用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計量。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是判斷非貨幣資產交換公允性的基本標准。判斷一項非貨幣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主要考慮兩項因素:一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在產生現金流量時間、金額、風險方面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雙方是否具有管理關系——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非貨幣交易一般不具有商業實質。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基本一致,與美國最近修訂的第154號准則完全相同。
3. 改變了非貨幣交易損益的處理方式。對於具有商業實質的非性資產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和非貨幣交易損益;對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交易的雙方均不確認損益。
九、《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一)單列准則規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准則主要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使用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二)引入的資產組及資產組組合。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這一規定與定義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資產組在國際會計准則中稱作現金產出單元,而對資產組組合則沒有單獨定義。
(三) 明確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只有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時,才需要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對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四) 詳細規定了可收回金額的計量。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資產賬面價值小於可收回金額時,資產即發生減值。
(五)明確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主要是為了防止利潤操縱,這也是我國新會計准則體系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實質性差異之一,但與美國公認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相同。必須注意的是,根據該准則的規定,不得轉回的減值准備只包括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和按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准備;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提取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存貨》規定,存貨跌價准備可以轉回;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六) 單獨規定商譽減值。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商譽難以獨立於其他資產為企業單獨產生現金流量,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國際會計准則也規定商譽只能進行減值測試,不得攤銷。
十、《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一) 規范了職工薪酬所涵蓋的內容。職工薪酬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則規定非貨幣性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的范圍,意味著企業必須確認職工帶薪休假等類似福利所產生的負債。
(二) 統一了各項社會保險支出的列支渠道。目前,對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有些企業全部計入管理費用,有些企業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費用。本准則規定所有的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或費用。
(三) 單獨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對於滿足一定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支出,企業應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十一、《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 鑒於我國法律法規的限制,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會計只規定了類似於國際會計准則第26號中的設定提存計劃退休福利的會計處理,這也是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實質性差別之一。
2. 企業年金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以及投資管理人的資產與賬戶要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3. 企業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由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註組成。
十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一)明確了股份支付會計規范的范圍。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企業為獲得商品而發行股份,不屬於本准則規范的內容,而國際會計准則所規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過發行股份而獲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價值計量。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
本公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
十三、《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一) 重新規范債務重組的含義,將讓步作為判斷債務重組的基本標准。新准則關於債務重組的定義與2001年修訂後債務重組准則相比變化較大,但與1998年最初發布的債務重組准則基本一致。
(二)允許確認債務重組損益。債務人應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同時,對於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債務重組,債務人還要確認資產轉讓損益。
(三)債務重組形成的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四)債務人應當確認或有應付金額,但債權人不得確認或有應收金額。
十四、《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一)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由或有事項導致的符合條件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引入了中間值、概率及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確變成虧損合同的待執行合同的會計處理。如果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條件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例如,企業原簽訂的合同明確,企業將向購買方按每單位100元銷售一批商品,但在資產負債表日,該商品的進價已經達到110元,企業履行該合同必定虧損,企業應對履行上述合同可能產生的虧損計提預計負債。該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相一致。
(四)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但可以為符合條件的重組確認預計負債。
十五、《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一)收入定義變化。新准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該定義引入要素定義的資產負債觀,表明我國會計准則制定部分地轉向了資產負債觀,與國際會計准則逐漸趨同。
(二) 明確銷售商品的合同價或協議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的會計處理。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這一規定實質上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劃分商品(或勞務)收入與利息收入。
十六、《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本准則與原《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差異不大,在此不予贅述。(續)
十七、《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一) 政府補助全面採用收益法進行會計處理。我國原來許多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應採用資本法進行會計處理,即將政府補助計入資本公積。而《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政府補助均採用收益法,即將政府補助均計入收益。本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全面趨同,要求採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補助。

(二) 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然損益。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

(三)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十八、《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一) 擴大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范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包括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可以達到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從而將存貨納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例如,船舶、飛機等製造時間非常長,相關借款費用允許資本化,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

(二) 擴大了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范圍。新准則規定,可以資本化的借款,不再僅僅局限於專門借款,還可以包括為生產、製造「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發生的一般借款。國際會計准則第23號也允許一般性借入資金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價攤銷的直線法。新准則規定,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不再使用直線法進行攤銷,而國際會計准則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十九、《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一) 禁止採用應付稅款法,規定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而不是財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025號)規定的損益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用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這是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結果,也是與國際會計准則第12號趨同的結果。暫時性差異是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所有的時間性差異均是暫時性差異,但某些暫時性差異並非時間性差異。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三) 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稅率變化時,要求相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五) 禁止對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六) 要求在資產負債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❹ 各位考注會的同志,今年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五號文件,其中關於企業合並的部分有些和書上不同

新的知識是歷年出題的重點,肯定要重視!60天,足夠你准備一門課了,起碼可以對書本學習三四次了,其中必須要靜下心來精讀教材一遍,沒有理解,必須要2遍。如果自學不行的話,也可以參加會計網校的考前培訓,效果也還不錯。

❺ 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人委派的代表,名字寫到營業執照上的,請問委派代表要承擔這家合夥企業的法律責任

1、合夥企業的委託代表,與公司法上的法定代表人的地位相當。其代表合夥企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對外以企業名義行事。代表人是企業治理結構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2、所以一般而言,委託代表的行為由企業承擔責任,對個人而言並不會產生法律責任。但如果你個人在行使企業的代表權是有損企業利益的行為,則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同時如果企業在經營過程觸犯行政法規和刑法事法律,代表人作為企業的負責人,則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責任。

3、有限合夥企業是近年來法律新設的一種新的企業形態,主要採用的行業是私募股權和私募基金行業。其中的普通合夥人主要是資產管理公司及投資管理公司,其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由於普通合法人採取的是有限責任公司制,所以對於普通合法人的股東、也就是合夥企業的間接股東而言,也是以其投資為限承擔合夥企業的對外債務的。所以你可不用擔心,會由此產生債務等。

(5)會計上企業合並委派法人代表擴展閱讀:

有限合夥是一種類似於普通合夥的合夥企業,只是除了「普通合夥人」之外有限合夥還可以包括「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合夥性質不同,有限責任合夥里所有合夥人都是有限責任。

有限合夥制度源於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共同組成的合夥組織,在經濟活動中發揮著靈活高效的作用。中國在發展高新科技企業、風險投資領域的發展急需引入類似制度。

❻ 會計能擔任公司法人代表嗎

你說的法人代表,法律上稱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是一般為公司的董事長或者執行董事,屬於高級管理人員,擔任公司的會計不合適。但是法律上也沒有規定不能擔任。

❼ 怎樣區分會計中的吸收合並和控股合並

會計中的吸收合並和控股合並的區別如下:

1、概念不同

吸收合並,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並成一家企業。

例如,原作為獨立法人企業的A公司和B公司合並,A公司吸收了B公司,B公司喪失法人資格,成為A公司的組成部分,從法律上講,A公司+B公司=A公司。

而控股合並是指一家企業購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業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並已達到可以控制被合並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持股比例。

例如,A公司購入B公司有投票表決權股份的60%,控制了B公司的生產經營權,以及財務與經營決策權,則A公司成為控股公司即母公司,B公司成為A公司的附屬公司即子公司,但B公司仍保留法人資格。這種情況下,A公司要編制合並會計報表。

2、兩者合並後法人數量不同

經過吸收合並後,購受企業以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代價取得另外一家或幾家其他企業的資產和負債,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幾家企業合並後喪失了獨立的法人資格。

而經過控股合並,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資格。

3、股份不同

通過控股合並取得控制股權後,原來的企業仍然以各自獨立的法律實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當一企業取得另一企業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後,必然取得另一企業的控制權,但是當取得50%以下有表決權的股票時是否擁有對方的控制權則取決於對方的股權結構。

這里說的控制權指的是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實施管理,從而自其活動中獲得利益的權利.在控股合並的情況下,控股企業被稱為母公司,被控股企業被稱為該母公司的子公司,以母公司為中心,連同它所控股的子公司,被稱為企業集團。

而通過吸收合並,原來的企業擁有100%的股權。

4、作用不同

吸收合並可以構建新的資本運作平台,為公司拓寬融資渠道,有利於企業內外資源的整合。

而控股合並可以進一步完善公司產業鏈,實現公司一體化戰略,減少不公正的關聯交易,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吸收合並

網路-控股合並

❽ 會計准則所界定的企業合並應包括的主要幾種情形有哪些

企業合並准則中所界定的企業合並,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假定在企業合並前A、B兩個企業為各自獨立的法律主體,且構成業務(在合並交易發生前,不存在任何投資關系):(1)企業A通過增發自身的普通股自企業B原股東處取得企業B的全部股權,該交易事項發生後,企業B仍持續經營。(2)企業 A支付對價取得企業B的全部凈資產,該交易事項發生後,撤銷企業B的法人資格。(3)企業A以其自身持有的資產作為出資投入企業B,取得對企業B的控制權,該交易事項發生後,企業B仍維持其獨立法人資格繼續經營。

❾ 兩個公司的法人代表是同一個人,財務報表能合並嗎

不能合並。一套財務報表只能反映一個公司的經營狀況。
財務報表是以會計准則為規范編制的,向所有者、債權人、政府及其他有關各方及社會公眾等外部反映會計主體財務狀況和經營的會計報表。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附表和附註。財務報表是財務報告的主要部分,不包括董事報告、管理分析及財務情況說明書等列入財務報告或年度報告的資料。
財務報表是隨著商業社會對會計信息披露程度要求越來越高而不斷發展的。主要有:資產負債表(balance sheet),損益表(income statement),現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財務報表注釋,其他財務報告和會計界爭論的第四財務報表。
1、資產負債表
資產負債表是總括地反映會計主體在特定日期(如年末、季末、月末)財務狀況的報表。
資產負債表的雛形產生於古義大利,隨著商業的發展,商賈們對商業融資的需求日益加強。高利貸放貸者出於對貸款本金安全性的考慮,開始關注商賈們的自有資產狀況,資產負債表於是孕育而生。
2、利潤表
利潤表也稱收益表、損益表,它是總括反映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如年度、季度、月份)內經營及其分配(或彌補)情況的一種會計報表。
隨著近代商業競爭不斷加劇,商業社會對企業的信息披露要求越來越高,靜態的、局限於時點的會計報表即資產負債表已無法滿足信息披露的要求。人們日益關注的是企業持續生存能力,即企業的盈利能力,於是,期間報表即損益表開始走上歷史舞台。另一種觀點認為,損益表出現的直接原因是近代稅務體系發展的要求。
3、財務狀況變動表
財務狀況變動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通常是年度)內資金的來源渠道和運用去向的會計報表,是一張綜合反映企業理財過程,以及財務狀況變動的原因與結果的報表。
以現金為基礎編制的財務狀況變動表又叫做現金流量表(statement of cash flow),它是反映在一定會計期間現金收入和現金支出的會計報表。其目的在於提示償債能力和變現能力;現金流量表的前身是資金錶,最早出現於1862年的英國。1908年,威廉·莫斯·考爾在他撰寫的會計教科書中,正式稱該表為「來龍去脈表」,若干年後,稱該表為「資金錶」。自20世紀70年代後,資金錶成為西方國家企業對外必編的財務報表之一。
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國有企業的資金由財政部和銀行管理,企業只需編制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1985年財政部頒布了《中外合資企業會計制度》及1992年1月1日起執行的《股份制試點企業會計制度》要求合資企業和股份制試點企業必須編制「財務狀況變動表」。1992年財政部頒布了《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必須編制財務狀況變動表或現金流量表。1998年3月,財政部頒布了具體會計准則《現金流量表》規定以現金流量表代替財務狀況變動表。
4、財務報表附註
財務報表附註是為了便於財務報表使用者理解財務報表的內容而對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
其主要內容有:主要會計政策、會計政策的變更情況、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非經營項目的說明、財務報表中有關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其他有助於理解和分析報表需要說明的事項。
5、會計界關於第四財務報表的爭論
第四財務報表爭論的起因:巴林銀行的倒閉、對沖基金的異軍突起、東南亞金融危機和美國長期資本管理公司(LTCM)的清盤。
第四財務報表要求企業披露主要是三表之外的事項包括:披露企業面臨的或有事項、企業所從事業務的詳細介紹,並附上詳盡的風險分析和企業的抗風險能力。

❿ 企業的董事、監事、經理可以由股東各自委派或指定某方單獨委派嗎

不可以。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和三十八條我們可以知道股東僅僅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的權利。

也就是說若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則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是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選舉產生;經理則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釋義:第37條

第三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釋義】
股東會是由股東組成的機構。股東參加股東會是股東作為投資人權益的重要體現。股東會的成員是全體股東,因為股東是實際出資人,並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本條強調所有股東即「全體股東」,是平等地體現股東的投資者權益。股東參加股東會是法定權利。不是公司的出資者,不能稱作為公司的股東,也不能成為股東會成員。

本條用「公司的權力機構」一詞來界定股東會的性質。所謂權力機構,是指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需要由該機構來做出決議,權力機構既區別於執行機構,不執行日常業務,也區別於監督機構和咨詢機構。

股東會只負責就公司的重大事項做出決議,集體行使投資者權益。股東會以會議的形式行使權力,而不採取常設機構或日常辦公的方式,是由股東會的權力性質和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制度的基本原理所決定的。

股東會行使職權所作決定的范圍,本法第三十八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股東會在作出決定時應當遵守。

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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