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業對會計變更採用什麼辦法
《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以便於會計資料使用者了解會計處理方法變更及其對會計資料影響的情況。對隨便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會計人員應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依據的主要原則是一貫性原則。
㈡ 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需要進行追溯調整嗎
追溯調整,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時,如同該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就開始採用新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相關項目進行調整。即,應當計算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並相應調整變更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以及會計報表的相關項目。
如果提供比較會計報表,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的會計政策變更,應當調整比較期間各期的凈損益和有關項目,視同該政策在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一直採用;對於比較會計報表期間以前的會計政策變更的積影響數,應當調整比較會計報表最早期間的期初留存收益,會計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數字也作相應調整。
根據你的情況,應當做追溯調整。
㈢ 小企業對會計估計變更應當採用什麼法
這是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做法: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差錯發生或發現的當期更正差錯的方法
也就是說你例子中的差額不需再再計算到2012年,而按照2013年1月將此差額消化。
所以樓上給的分錄是不對的,不需要調期未分配利潤。
故分錄如下:
借:成本費用科目 3000
貸:應付職工薪酬 3000
㈣ 小企業會計准則變更為會計准則需要做什麼工作
根據科目余額表重新建立賬套。以後的業務然後按照會計准則進行做賬。在稅務局做會計准則變更備案。
㈤ 已用企業會計准則,那麼在2014年可以更改為小企業會計准則嗎
A據企業會計准則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更改第二章 會計政策
第三條 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採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條 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並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B同時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范圍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
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四條 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㈥ 會計政策變更是採用什麼方法進行會計
發生會計政策變更時,有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即追溯調整法和未來適用法。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㈦ 屬於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可以使用的方法
《小企業會計准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該《准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4年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予以廢止。
《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出台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內容,其在制定方式上借鑒了《企業會計准則》,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業自身的特色,尤其在稅收規范上,採取了和稅法更為趨同的計量規則,大大簡化了會計准則與稅法的協調。在利稅影響因素方面,相對於《企業會計准則》也有了具體的改進。
《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特點:
(一)《小企業會計准則》寫法簡化
《小企業會計准則》在總說明的第12和13條中規定了非貨幣性交易和債務重組中的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原則,在以後的各項資產計價中不再重復這兩類業務中的資產計價方法,這減少了制度的篇幅,閱讀起來更簡明。。
(二)簡化了核算方法
《小企業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准則》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核算方法比《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核算方法簡單。如合並了4個一級科目,減少了25個一級科目;基本財務報表項目減少了9個;部分資產計價方法簡化了,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價;有關會計事項的核算方法簡化了,如資產清查的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所得稅的核算、期末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准備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簡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處理上仍保持了與《企業會計准則》的一致性,以便將來隨著小企業規模發生變化,轉換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可減少需要調整和說明的內容。因為我國劃分小企業是以企業資產總額、營業額和雇員人數及是否對外籌資為標准,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沒有本質的區別。
㈧ 會計政策變更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
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追溯調整法和未來適用法
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對於會計政策變更,企業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1.企業依據法律或會計准則等行政法規、規章要求,變更會計政策。 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分別兩種情形:①法律或行政法規、規章要求改變會計政策的同時,也規定了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辦法,這時應當按照規定的辦法進行。②國家沒有規定相關的會計處理辦法,則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
2.由於經濟環境和客觀情況的改變而變更會計政策,以便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為可靠、更為相關的會計信息,則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
3.如果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無論是屬於法規、規章要求而變更會計政策,還是因為經營環境、客觀情況改變而變更會計政策,都可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會計處理。
㈨ 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其中,不切實可行,是指企業在採取所有合理的方法後,仍然不能獲得採用某項規定所必需的相關信息,而導致無法採用該項規定,則該項規定在此時是不切實可行的。 對於以下特定前期,對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或進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項前期差錯是不切實可行的:(1)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積影響數不能確定;(2)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管理層在該期當時的意圖做出假定;(3)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有關金額進行重大估計,並且不可能將提供有關交易發生時存在狀況的證據(例如,有關金額確認、計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實的證據,以及在受變更影響的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證據)和該期間財務報表批准報出時能夠取得的信息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分。 在某些情況下,調整一個或者多個前期比較信息以獲得與當期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是不切實可行的。例如,企業因賬簿、憑證超過法定保存期限而銷毀,或因不可抗力而毀壞、遺失,如火災、水災等,或因人為因素,如盜竊、故意毀壞等,可能使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無法計算,即不切實可行,此時,會計政策變更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對根據某項交易或者事項確認、披露的財務報表項目應用會計政策時常常需要進行估計。本質上,估計是主觀行為,而且可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後才做出。當追溯調整會計政策變更或者追溯重述前期差錯更正時,要做出切實可行的估計更加困難,因為有關交易或者事項已經發生較長一段時間,要獲得做出切實可行的估計所需要的相關信息往往比較困難。 當在前期採用一項新會計政策或者更正前期金額時,不論是對管理層在某個前期的意圖作出假定,還是估計在前期確認、計量或者披露的金額,都不應當使用「後見之明」。例如,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企業對原先劃歸為持有至到期投資的金融資產計量的前期差錯,即便管理層隨後決定不將這些投資持有至到期,也不能改變它們在前期的計量基礎,即該項金融資產應當仍然按照持有至到期投資進行計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