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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職工薪酬

發布時間: 2021-08-17 09:47:29

A.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介紹

為了規范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擴大了職工薪酬范圍外延,增加了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四個概念等。

B. 新會計准則下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分錄該怎麼

職工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一)短期薪酬

1.一般短期薪酬的確認和計量

(1)貨幣性短期薪酬

借:生產成本(生產工人)

製造費用(車間管理人員)

管理費用(行政管理人員)

銷售費用(銷售人員)

在建工程(基建人員)

研發支出(研發人員)

貸: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職工福利

——社會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

——工會經費

——職工教育經費等

(2)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①以自產產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1)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2)將自產產品實際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②以外購商品發放給職工作為福利

1)購入時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決定發放非貨幣性福利時

借:生產成本

管理費用

在建工程

研發支出等

貸: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3)發放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非貨幣性福利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2.短期帶薪缺勤的確認和計量

帶薪缺勤應當分為累積帶薪缺勤和非累積帶薪缺勤兩類。

(1)累積帶薪缺勤

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

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並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

(2)非累積帶薪缺勤

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並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

3.短期利潤分享計劃的確認和計量

短期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長期利潤分享計劃屬於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中級會計學習

C. 現在的新會計准則里的「應付職工薪酬」里的職工指的哪些人薪酬又分哪幾種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第三條 本准則所稱職工,是指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也包括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

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也屬於職工的范疇,包括通過企業與勞務中介公司簽訂用工合同而向企業提供服務的人員。

第二條 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解除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提供給職工配偶、子女、受贍養人、已故員工遺屬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3)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職工薪酬擴展閱讀

1、短期薪酬,是指企業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間結束後十二個月內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職工薪酬,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除外。

短期薪酬具體包括:職工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缺勤,短期利潤分享計劃,非貨幣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2、帶薪缺勤,是指企業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職工缺勤,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

3、利潤分享計劃,是指因職工提供服務而與職工達成的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提供薪酬的協議。離職後福利,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在職工退休或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後,提供的各種形式的報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除外。

4、辭退福利,是指企業在職工勞動合同到期之前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或者為鼓勵職工自願接受裁減而給予職工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殘疾福利、長期利潤分享計劃等。

D.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應該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信息

5.業績工資(提成/計件/研發項目獎金):業務銷售類崗位(B),根據合同規定按照比例計算;生產類崗位(C)根據工作任務書相關規定按照數量計算提取費用;技術類員工(D)的研發成果轉化相關所得收入,管理類(A)崗位無此工資。

6.福利性薪酬: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7.其中崗位薪酬中的崗位津貼項和福利性薪酬中補充醫療保險和住房公積金項,將根據崗級確定發放范圍。生育保險只提供給北京市戶籍人員。

E. 應付職工薪酬的會計准則

(一)企業年金基金,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0 號——企業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為基礎的薪酬,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1 號——股份支付》。
(三)《企業會計准則第9 號——職工薪酬》解釋

F. 新會計准則中職工及職工薪酬的范圍有哪些

一、新會計准則下職工薪酬的變化
(一)首次提出了離職後福利的概念
新增的離職福利有:提存計劃——其中有養老保險和事業保險,提存計劃有一定上限,企業支付滿上限後就完成了提存計劃,完成了自己的義務,新的准則由過去的二級科目社會保險費轉向了離職後福利,對此內容進行核算,設定受益計劃是指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社會統籌外補充退休金等除設定提存計劃以外的離職後福利計劃,例如央企國企等對工作制退休的職工每月有額外的現金或事物補助。舊准則沒有提到對設定受益計劃的處理規定,而在新准則中規范了處理方法。增加離職後福利這一科目可能會對國有企業或者國有控制企業的財務報表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對職工和職工薪酬有更全面的定義
企業獲得了職工的服務所以支付出的各種報酬在舊准則下就稱之為薪酬。新准則下,對職工薪酬的定義增加了企業和職工解除勞動關系之後給予職工的報酬和補償。同時,新會計准則下,職工的范圍也擴大了包含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未同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以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由企業正式任命卻向企業提供勞務的人員,即包含了全職員工、兼職員工和臨時員工,解決了多年來一直存在的「勞務派遣」的問題。同時,企業應按照新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支付職工直系親屬、受贍養人等相關人員的福利。
(三)提出其他長期職工福利的概念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薪酬、離職後福利等的薪資。除了規定對職工發放福利,還明確規定了福利發放方式以及具體的會計核算。通過新舊會計准則的對比,舊准則在於鼓勵員工主動接受裁員並獲得一些補償,而新會計准則則是在員工辭退之後提供一定的補償和報酬。無論員工提供什麼服務,都應享受平等的權利。
(四)加入了帶薪缺勤、利潤分享計劃、辭退福利等薪酬
新會計准則中加入了短期薪酬的概念(具體內容參照準則),相比舊准則,企業對辭退福利的核算涉及到折現率的計算,但由於確定折現率的變數有一定難度,所以過程較為繁瑣,而新准則的修訂簡化了辭退福利的核算。這幾項新規定,對職工的勞務、工資、保險等方面提供了保障,有利於維護企業員工合法權益。

G.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規定,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信息包括( )。

第三章 披露

第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職工薪酬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應當支付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二)應當為職工繳納的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三)應當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四)為職工提供的非貨幣性福利,及其計算依據。
(五)應當支付的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的補償,及其期末應付未付金額。
(六)其他職工薪酬。
第八條 因自願接受裁減建議的職工數量、補償標准等不確定而產生的或有負債,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3 號——或有事項》披露。

ABCD

H. 多選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規定,下列屬於企業職工范圍的是()

ABCDE
新准則所稱的「職工」比較寬泛,包括三類人員:

1.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含全職、兼職和臨時職工;

2.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如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等;

3.在企業的計劃和控制下,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為其提供與職工類似服務的人員。

I. 最新的會計准則-職工薪酬是什麼時間發布的

最新《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發布於2014年1月27日發布文件為:
《財政部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的通知》財會[2014]8號全文如下: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規范我國企業會計准則中關於職工薪酬的相關會計處理規定,並保持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在境外上市的企業提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25日發布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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