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商品流通企業會計處理
Ⅰ 銷售營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動產如何會計處理
答:首先,在稅收政策上,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規定,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如果該不動產是自建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也就是全額計稅;如果不動產是自建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差額計稅。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的規定,除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以外,「差額計稅」的賬務處理程序有兩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專欄核算。房開企業以外的一般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只有以非自建的方式取得且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才是「差額計稅」,因此,此類業務也無需使用「銷項稅額抵減」這個專欄,只用「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這一個明細科目即可。
Ⅱ 關於「營改增」會計核算應該怎麼處理
1.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時,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按照確認的服務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2.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中的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稅法規定應繳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按照確認的服務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3.一般納稅人首次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答:一般納稅人首次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遞延收益」科目。按期計提折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同時,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4.
一般納稅人發生技術維護費,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如何進行會計核算?
答:一般納稅人發生技術維護費,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Ⅲ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處理的流程,及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是什麼
建築施工企業會計營改增賬務處理的流程,及處理過程中的注意事項:
一、案例
承包方(建築企業A):
某建築企業A,為了廣大經營范圍,提升經營業績,在企業日常業務承接的過程中,不僅承接自營自建的工程業務,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性質與工程量的大小,還承接分包與掛靠業務。
通過對企業以前年度業務結構的分析,掛靠業務幾乎佔到了企業施工業務的五分之一。然而,2016年5月1日營改增後,對掛靠業務的納稅主體、核算流程都將帶來極大的改變。目前公司正好有一掛靠項目,具體項目情況如下:
現有一攔河壩工程,建築企業B因施工資質不夠,以建築企業A名義投標承攬,該工程為甲供材項目,合同總金額為1000萬元,建築企業A收取管理費30萬元,具體施工全部由B企業組織實施,以A建築企業名義向業主進行工程結算,開票稅金由B建築企業承擔,A企業代扣代繳。
掛靠方(建築企業B):
建築企業B在攔河壩工程投標成功後,組織項目實施人員對該項目進行施工前的籌劃與分析,通過對項目施工現場的考察,結合建築企業B自身經營模式,考察得出如下情況:
1、要完成該項目的施工任務,施工勞務只能使用企業自建的勞工班組及現場招聘臨時工勞務;
2、施工所需的輔助材料,因金額不大,考慮到運輸成本問題,只能就近采購;
3、部分零星材料,如砂石、工具等,只能從附近小鎮采購,而附近供應商幾乎為小規納稅人,稅率低或無發票。
二、營改增後的困惑
1、臨時工勞務沒有發票抵扣,輔助材料發票金額較小,進項稅額少,在不同的形式下,掛靠方與被掛靠方應該如何做增值稅帳務處理?
2、如果全部以被掛靠方為納稅人,發票流、資金流、貨物流等問題如何處理?
3、掛靠的經營模式與合同簽訂是否可以改變?
4、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發票如何列支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抵扣?如何有效控制稅負?如何有效規避風險?
5、現在進入了納稅申報期。這個月所有的業務都要做賬務處理,新舊項目如何有效的進行過度?如何合理的降低稅負與規避納稅風險?
6、是否可以從合同形式上改變核算模式?是否可以以分包的形式來核算?
7、在不同的承包模式下,如何才能實現掛靠方與被掛靠方的合作共贏?如何選擇工程項目的計稅方法與核算模式?
8、在稅負不變的情況下如何開票、何時開票、合同如何簽訂,才能發揮資金流的最大效用?
三、錯誤賬務處理
掛靠雖然不合法,但是建築行業的工程承接確實離不開掛靠現象,放到檯面上是不允許的。為了平衡流程上、核算上的合法性與合規性,被掛靠方就會把掛靠項目做成自己施工項目。
被掛靠方按自營的施工項目核算,然後將工程轉包給掛靠方,被掛靠方按合同總金額開出的發票金額確認收入,掛靠方到稅務局代開發票(或是自開)提供材料、人工和其他的費用發票作為成本,採用報賬方式,給被掛靠方作為成本扣除。
四、各方觀點
A:其實營改增也不用怕,拿到足夠的進項發票把銷項覆蓋掉就行了。只要關心哪些材料的稅率可以抵扣就行了。
B:人工費千萬不能使用材料款抵扣,內容不符涉及到虛開,是高壓線,不要觸碰,會被判刑的。
C:可是老闆看的是利潤呀,有時候會計也是無可奈何,材料進了太多,用不完,庫存多會不會有風險?最後也只能用材料抵扣了。
D:營業稅發票我開一個億也不害怕,專用發票我開100萬都不敢,虛開100萬鐵定坐牢還有罰金,雖然開1個億的營業稅發票也是坐牢,可能判刑還沒100萬的嚴重。
E:那我入不了帳怎麼辦?
F:做工資單吧,全員申報。增值稅專用發票要求票、貨、款一致。
五、正確的賬務處理
根據36號文相關規定:
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該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如果以承包人(掛靠人)為納稅人,賬務處理如下:
承包方(建築企業A):
1、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0萬,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97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27.03
2、按工程管理費比率扣除管理費後,支付給建築企業B預付款29.1萬元,同時要求建築企業B開具發票。
借:預付賬款26.22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88
貸:銀行存款29.1
掛靠方(建築企業B):
1、購進原材料/周轉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含稅價15000元,應在這一步驟進行價稅分離:
借: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15000/(1+1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2179.49=12820.51*17%
貸:銀行存款15000
2、將原材料/周轉材料投入工程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2820.51
貸:原材料/周轉材料12820.51
3、接受採用簡易徵收方式計稅的C公司提供的建築服務,價值12000元,款項已支付,取得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650.49=12000/(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349.51=11650.49*3%
貸:銀行存款12000
4、按建築承包合同約定的日期收到預收賬款36000元,開具發票,此時發生納稅義務,雖然未確認營業收入,但應計提銷項稅額:
借:銀行存款36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567.57=32432.43*11%
工程結算/預收賬款32432.43=36000/(1+11%)
5、期末結轉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038.57=3567.57-(2179.49+349.51)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1038.57
六、後期的調整策略
建築業全面實施營改增以後,主要的問題就是「核算」與「發票」的處理流程。
首先,一般納稅人應該進行完備而規范的會計核算,小規模納稅人就無所謂了,核定徵收的路一直在那兒。
其次,營改增後,工程款必須要價稅分流,這就涉及到雙方對掛靠費的約定,從工程造價到報價系統,都要進行調整。一旦價稅分離,相當於工程被降了價,建築公司和施工隊的利潤都有可能會下降。
第三,材料、運輸、租賃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開給建築公司。由於增值稅進項抵扣的苛刻規定,支付上述材料、運輸、租賃等款項必須由建築公司對公賬戶支付。不然,進項抵扣可能會有麻煩。這就要求掛靠經營雙方必須對成本構成達成一致,否則掛靠費無法准確確定。
Ⅳ 請問下關於營改增賬務處理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中,為保證政策銜接,對於原來營業稅差額納稅的有關政策可以繼續沿用。由於營業稅和增值稅的性質不同,差額納稅的稅務處理為可抵減銷售額。增值稅納稅申報依據《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事項的公告》(上海市國稅局、上海市地稅局公告2011年第5號)規定執行,填報資料多增加的一個附表為《本期銷售額減除項目金額明細表》,無論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符合差額征稅的試點企業可填報本表進行申報。
試點企業差額納稅下的會計處理
1、一般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同時,「主營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等相關科目應按經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於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A公司為xx公司提供應稅服務
借:應收賬款——xx公司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A公司接受B公司提供的勞務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B公司
2、小規模納稅人的會計處理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試點期間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的,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接受應稅服務時,按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稅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
對於期末一次性進行賬務處理的企業,期末,按規定當期允許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C公司差額納稅會計處理如下:
C公司為甲公司提供應稅服務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C公司接受D公司提供的服務
借:主營業務成本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貸:應付賬款——D公司
Ⅳ 我們是營改增,會計分錄怎麼做
借:銀行存款1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9708.74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91.26
月底,你的不含稅收入還是低於2萬,那麼隔月申報的時候,是免增值稅的,所以,月底無需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除非你的不含稅收入超過2萬元,,那麼是根據增值稅,計算計提營業稅金及附加
因為你都免了增值稅了,就不存在增值稅的附加稅
月底,,如果是免了增值稅,,那麼增值稅是要轉到營業外收入的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291.26
貸:營業外收入 291.26
Ⅵ 營改增後增值稅會計處理應該怎麼做
營改增後增值稅會計處理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 「應交稅費」 科目下設置 「應交增值稅」 、「未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
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等明細科目。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
「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等專欄。其中:
1.「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2.「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3.「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已交納的當月應交增值稅額;
4.「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
5.「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
6.「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以及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扣繳的增值稅額;
7.「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產品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
8.「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9.「簡易計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應交納的增值稅額。
(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
「應交增值稅」或「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三)「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於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或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貨物等已入賬,但由於尚未收到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
財政部印發《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徵求意見稿)》,規定的9大類業務會計處理目錄
(一)取得資產或接收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賬務處理。
2.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
3.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
5.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
6.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二)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
2.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三)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四)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
(五)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發生改變的賬務處理。
(六)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七)交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1.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2.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3.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八)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賬務處理。
(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Ⅶ 營改增後增值稅會計處理應該怎麼做
為幫助企業做好營改增後增值稅有關會計核算工作,財政部日前起草並印發《關於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稿》從明細科目和專欄的設置、相關業務的日常核算,到財務報表相關項目的列示,全面規范了企業增值稅有關會計處理。
《徵求意見稿》能否滿足目前企業納稅申報及增值稅明細核算的需求?能否解決營改增後出現的會計問題?一起來看下面的要點梳理。
適用范圍
既適用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也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既適用於試點納稅人(即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也適用於原增值稅納稅人(即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
主要內容
增設會計科目及專欄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當在 「應交稅費」 科目下設置 「應交增值稅」 、「未交增值稅」、「預繳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 「 待認證進項稅額」、「待轉銷項稅額」等明細科目。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內設置「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抵減」、「已交稅金」、 「轉出未交增值稅」、「減免稅款」、「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轉出多交增值稅」、「簡易計稅」等專欄。其中:
1.「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而支付或負擔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
2.「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3.「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已交納的當月應交增值稅額;
4.「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轉出當月應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額;
5.「減免稅款」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減免的增值稅額;
6.「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收取的增值稅額,以及從境外單位或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扣繳的增值稅額;
7.「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出口產品按規定退回的增值稅額;
8.「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9.「簡易計稅」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採用簡易計稅方法應交納的增值稅額。
(二)「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月度終了從 「應交增值稅」或「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轉入當月應交未交、多交或預繳的增值稅額,以及當月交納以前期間未交的增值稅額。
(三)「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築服務、採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等,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
(四)「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並經稅務機關認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以後期間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對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
(五)「待認證進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由於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或未經稅務機關認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包括:一般納稅人已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但尚未經稅務機關認證的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取得貨物等已入賬,但由於尚未收到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而不得從當期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
(六)「待轉銷項稅額」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已確認相關收入(或利得)但尚未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而需於以後期間確認為銷項稅額的增值稅額。
小規模納稅人只需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不需要設置上述專欄。
規定了9大類業務會計處理
《徵求意見稿》規定了九大類業務的賬務處理,比如: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企業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應當按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額,貸記「主營業務收入」、 「其他業務收入」、 「固定資產清理」 等科目,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計算的銷項稅額(或採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應納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發生銷售退回的,應根據稅務機關開具的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會計上收入或利得確認時點先於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點的,應將相關銷項稅額計入「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科目,待實際發生納稅義務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或簡易計稅)」科目。
2.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一般納稅人自 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應當按取得成本,借記「固定資產」 、 「在建工程」等科目,按當期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 科目,按以後期間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 「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待以後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3.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則貸記「遞延收益」科目;在後續固定資產折舊期間,借記「遞延收益」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附:《徵求意見稿》規定的9大類業務會計處理目錄
(一)取得資產或接收勞務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允許抵扣的賬務處理。
2.采購等業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
3.購進不動產或不動產在建工程按規定進項稅額分年抵扣的賬務處理。
4.貨物等已驗收入庫但尚未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的賬務處理。
5.購買方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處理。
6.小規模納稅人采購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二)銷售等業務的賬務處理。
1.銷售業務的賬務處理。
2.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
(三)差額征稅的賬務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
(四)出口退稅的賬務處理。
(五)進項稅額抵扣情況發生改變的賬務處理。
(六)月末轉出多交增值稅和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七)交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1.交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2.交納以前期間未交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3.預繳增值稅的賬務處理。
(八)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的賬務處理。
(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Ⅷ 簡述「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你好,
「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這個科目是為部分地區實行營改增試點的企業設置的。現在已經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了營改增,所以這個科目已經不用了。
財稅[2011]111號文件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徵收營業稅的,允許其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指試點地區不按照《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和非試點地區的納稅人)價款後的余額為銷售額。這一規定是一個過渡政策,目的為保證納稅人在試點前後的利益不受損失。由於相關業務特殊,如何准確的進行賬務處理,並正確的計算應納稅額。之前,上海市財政局曾出台過相關文件,就試點有關差額征稅的會計處理規定按照稅法規定允許扣減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但這與財政部規定該科目的核算內容並不一致。為及時解決「營改增」試點過程中的問題,財政部在第二批省市試點之前,下發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企業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12]13號),規定一般納稅人在試點期間,提供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有關規定允許從銷售額中扣除其支付給非試點納稅人價款應稅服務的,應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專欄,用於記錄該企業因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而小規模納稅人按規定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應交增值稅應直接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即可。
Ⅸ 營改增之後會計處理應該作哪些調整
一、「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一)科目借方發生額核算內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借方發生額,反映企業購進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和實際已繳納的增值稅。
(二)科目貸方發生額核算內容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貸方發生額,反映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繳納的增值稅額、出口貨物退稅、轉出已支付或應分擔的增值稅。
(三)科目期末余額核算內容
1.「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多繳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稅,尚未抵扣的增值稅,可以抵頂以後各期的銷項稅額;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繳納的增值稅。
2.「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抵扣的增值稅。
(四)科目明細專欄核算內容
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賬中,應設置「進項稅額」、「已交稅金」、「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等專欄。
1.「進項稅額」專欄
「進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而支付的、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額。企業購入貨物或接受應稅勞務支付的進項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所購貨物應沖銷的進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2.「已交稅金」專欄
「已交稅金」專欄,記錄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額。企業已繳納的增值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多繳的增值稅額用紅字登記。
3.「銷項稅額」專欄
「銷項稅額」專欄,記錄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收取的增值稅額。企業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應收取的銷項稅額,用藍字登記;退回銷售貨物應沖銷的銷項稅額,用紅字登記。
4.「出口退稅」專欄
「出口退稅」專欄,記錄企業出口適用零稅率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報關出口手續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退稅而收到的退回的稅款。出口貨物退回的增值稅額,用藍字登記;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而補繳已退的稅款,用紅字登記。
5.「進項稅額轉出」專欄
「進項稅額轉出」專欄,記錄企業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等發生非正常損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應從銷項稅額中抵扣,按規定轉出的進項稅額。
6.「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
企業應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專欄,記錄企業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減內銷產品的應納稅額。
7.「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
企業在「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下增設「轉出未交增值稅」和「轉出多交增值稅」專欄,分別記錄一般納稅企業月終轉出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稅。
(五)科目核算賬戶格式
企業的「應交稅金」科目所屬「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可按上述規定設置有關的專欄進行明細核算;也可以將有關專欄的內容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分別單獨設置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可沿用三欄式賬戶,在月份終了時,再將有關明細賬的余額結轉「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企業,仍可沿用三欄式賬戶,核算企業應繳、已繳及多繳或欠繳的增值稅。
二、「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企業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設置「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企業月終時轉入的應交未交增值稅額,轉入多交的增值稅也在本明細科目核算。
三、「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科目
增值稅檢查後的賬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凡檢查後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凡檢查後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後,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並對該余額進行處理。
(一)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借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三)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於或大於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四)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於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
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四、「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輔導期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待抵扣進項稅額」明細科目,用於核算輔導期一般納稅人取得尚未進行交叉稽核比對的已認證專用發票抵扣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廢舊物資普通發票以及貨物運輸發票進項稅額。
五、「應交稅金」科目名稱的調整
「應交稅費」科目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稅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企業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稅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應交的稅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稅還應分別「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出口退稅」、「進項稅額轉出」、「已交稅金」等設置專欄。
(三)應交增值稅的主要賬務處理。
1.企業采購物資等,按應計入采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退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2.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稅勞務,按營業收入和應收取的增值稅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銷售退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3.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稅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4.交納的增值稅,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小規模納稅人)以及購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稅的,發生的增值稅計入材料成本,借記「材料采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