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年金基金會計處理
❶ 企業向職工支付工資,保險與會計核算,也應當由《企業年金基金》准則規范
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以下簡稱新准則)。企業年金准則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無關,只是規定了企業年金作為獨立會計主體進行列報的詳細表格和一些會計處理。該准則針對的對象不是作為企業年金託管人的上市公司或相關企業,而是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2004年,勞動與社會保障部陸續出台了《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對企業年金進行了規范。規定企業年金是唯一的補充養老保險形式,且都是設定提存計劃,企業年金採取設立基金託管的方式運行。
❷ 企業年金基金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發文標題: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發文文號:
發文部門: 財政部
發文時間: 2006-2-15
實施時間: 2007-1-1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具體會計准則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❸ 進行企業年金會計核算時應注意的問題有哪
在會計實務中,對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比較混亂,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許多企業在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實現制,把企業年金視為期間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等。如有些企業為職工購買幾億金額的團體年金險,在購買時一次性全額計入「管理費用」,從而將企業年金成本掩蓋在「管理費用」項目中,在會計報表中又未要求對這一事項進行披露,這顯然違背了權貴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造成財務報表信息失真。其理論根源在於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還模糊不清,我國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已從「社會福利觀」轉向「勞動報酬觀」,即企業年金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遞延工資」的代名詞。所以,企業的年金成本應在相關的權利義務發生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應充分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二)企業年金的會計規范不健全
我國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本身;二是企業年金基金。目前已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主要規范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在內的面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會計核算。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新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一企業年金基金》,主要規范了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列報,第一次將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該准則針對的對象並不是作為企業年金委託人的企業,而是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而將企業在繳費環節的核算,即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在《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一職工薪酬》中加以規范。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缺乏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指導,導致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無章可循,因此,播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的會計規范。
(三)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形式不明確
企業年金計劃按給付方式不同,分為確定繳費制計劃和確定受益制計劃兩種。這兩種不同企業年金計劃在條款的具體內容和企業年金費用、年金資產與負債的會計處理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應明確規定企業應採用哪種形式,從而進一步規范在會計上的不同處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業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統一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之後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台相關政策規定。
如上海等地區允許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一定比例(一般為5%)之內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也可以從福利費、自有資金或利潤中列支。
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及會計核算的建議
(一)大力發展我國企業年金計劃,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企業舉辦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動力之一。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僅在企業繳費環節有一些規定。如財政部規定,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而在個人供款、投資收益和個人領取企業年金環節都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在稅收政策上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不利於調動企業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調動個人向企業年金計劃供款的積極性。成為制約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制度「瓶頸」。
(二)確定繳費制計劃與確定受益制計劃需協調發展
確定繳費型計劃與確定受益型計劃各有優缺點,兩種計劃協調發展,有利於取長補短。從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看,企業年金一律實施確定受益制計劃的條件還不成熟,如企業年金費用的構成模糊,同時還缺少素質優良的精算師隊伍,同國際慣例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採用確定繳費制計劃應成為我國目前企業年金計劃的主選方式。隨著企業年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慮到企業年金的收益性,企業年金計劃應逐步轉向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
(三)加強企業年金會計理論研究,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
我國的企業年金會計制度尚處於探索階段。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一企業年金基金》於2007年正式實施,目前缺乏對企業主體的年金會計規范,所以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國外有關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架構,加強對這一領域的研究,逐步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規范企業年金會計的核算。
(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壯大精算師、資產評估師隊伍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未來的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將逐步過度到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而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會計處理復雜,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要把企業未來的給付義務折算成當期的現值,這需要對雇員的死亡率、離職率、利息率、投資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來的薪金水平及企業年金計劃運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預測。只有具備了較強專業知識的精算師才能勝任。另外,期末對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進行評估時,也需要資產評估師。但在現階段,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精算師人才缺乏,資產評估師數量不足,只有盡快改變現狀,才能滿足企業年金會計核算的需要。
❹ 企業向職工支付工資,保險與會計核算,也應當由《企業年金基金》准則規范。
【答案】錯誤
【解釋】企業向職工支付工資、福利、保險等職工薪酬的會計核算,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不由《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規范。《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僅規范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
❺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會計核算一般需要設置哪些科目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會計核算一般需要設置哪些科目選項(ABCD)
A.「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B.「本期收益」 C.「應收股利」 D.「應收紅利」
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的會計核算一般需要設置「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收益」、「證券清算款」、「結算備付金」、「交易保證金」、「投資收益」、「交易費用」、「應收利息」、「應收股利」、「應收紅利」、「本期收益」等科目。
❻ 企業年金基金實務問題
當日應計提的受託人管理費=基金凈值*年費率/當年天數
=10000000*0.2%/365
=54.79(元)
當日應計提的託管人管理費=基金凈值*年費率/當年天數
=10000000*0.2%/365
=54.79(元)
該企業年金基金賬務處理如下:
借:受託人管理費——**受託人 54.79
貸:應付受託人管理費 54.79
借:託管人管理費——**託管人 54.79
貸:應付託管人管理費 54.79
❼ 企業年金基金會計實務題請教
借:銀行存款 3500000
貸:企業年金基金——個人賬戶結余(個人繳費) 1500000
——個人賬戶結余(企業繳費) 1100000
——企業賬戶結余(企業繳費) 900000
企業年金基金收到繳費後,如需賬戶管理人核對後確認,可先通過「其他應付款——企業年金基金供款」科目核算,確認後再轉入「企業年金基金」科目。
❽ 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對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比較混亂,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一)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許多企業在企業年金的會計處理上依然遵循收付實現制,把企業年金視為期間費用計入管理費用等。如有些企業為職工購買幾億金額的團體年金險,在購買時一次性全額計入「管理費用」,從而將企業年金成本掩蓋在「管理費用」項目中,在會計報表中又未要求對這一事項進行披露,這顯然違背了權貴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造成財務報表信息失真。其理論根源在於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還模糊不清,我國對企業年金性質的認識已從「社會福利觀」轉向「勞動報酬觀」,即企業年金是職工工作期間為企業服務所獲取的勞動報酬的一部分,是「遞延工資」的代名詞。所以,企業的年金成本應在相關的權利義務發生當期進行確認和計量,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必要費用,應充分體現權責發生制原則和配比原則。
(二)企業年金的會計規范不健全
我國企業年金的會計核算主體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企業本身;二是企業年金基金。目前已頒布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主要規范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等在內的面向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會計核算。
2006年2月財政部頒布的新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一企業年金基金》,主要規范了企業年金基金的會計處理及財務報表列報,第一次將企業年金基金作為獨立的會計主體進行確認、計量和列報。
該准則針對的對象並不是作為企業年金委託人的企業,而是企業年金基金的受託人、賬戶管理人、託管人和投資管理人,而將企業在繳費環節的核算,即根據企業年金計劃向企業年金基金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納入職工薪酬的范圍,在《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一職工薪酬》中加以規范。對作為繳費主體的企業本身缺乏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指導,導致企業進行會計處理時無章可循,因此,播進一步完善企業年金的會計規范。
(三)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形式不明確
企業年金計劃按給付方式不同,分為確定繳費制計劃和確定受益制計劃兩種。這兩種不同企業年金計劃在條款的具體內容和企業年金費用、年金資產與負債的會計處理上都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因此應明確規定企業應採用哪種形式,從而進一步規范在會計上的不同處理方法。
(四)各地方企業年金的列支渠道和提取比例不統一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規定企業年金繳費的列支渠道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是一個原則性的規定。之後一些地方政府紛紛出台相關政策規定。
如上海等地區允許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一定比例(一般為5%)之內的部分可以列入成本。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也可以從福利費、自有資金或利潤中列支。
二、完善企業年金制度及會計核算的建議
(一)大力發展我國企業年金計劃,統一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企業舉辦企業年金計劃的主要動力之一。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的稅收政策僅在企業繳費環節有一些規定。如財政部規定,遼寧等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地區的企業,提取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作為勞動保險費列入成本費用;非試點地區的企業,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而在個人供款、投資收益和個人領取企業年金環節都沒有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在稅收政策上缺乏統一性和規范性不利於調動企業設立企業年金計劃的積極性,也不利於調動個人向企業年金計劃供款的積極性。成為制約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制度「瓶頸」。
(二)確定繳費制計劃與確定受益制計劃需協調發展
確定繳費型計劃與確定受益型計劃各有優缺點,兩種計劃協調發展,有利於取長補短。從我國企業年金發展的現狀看,企業年金一律實施確定受益制計劃的條件還不成熟,如企業年金費用的構成模糊,同時還缺少素質優良的精算師隊伍,同國際慣例還有一定的差距。因此,採用確定繳費制計劃應成為我國目前企業年金計劃的主選方式。隨著企業年金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和資本市場的逐步完善,更多地考慮到企業年金的收益性,企業年金計劃應逐步轉向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
(三)加強企業年金會計理論研究,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
我國的企業年金會計制度尚處於探索階段。新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一企業年金基金》於2007年正式實施,目前缺乏對企業主體的年金會計規范,所以必須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借鑒國外有關企業年金會計的理論架構,加強對這一領域的研究,逐步構建企業年金會計體系,規范企業年金會計的核算。
(四)提高會計人員素質,壯大精算師、資產評估師隊伍
隨著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深入,未來的企業年金計劃的實施將逐步過度到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而確定受益制計劃模式,會計處理復雜,需要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要把企業未來的給付義務折算成當期的現值,這需要對雇員的死亡率、離職率、利息率、投資收益率、提前退休率、未來的薪金水平及企業年金計劃運作中的其他因素做出預測。只有具備了較強專業知識的精算師才能勝任。另外,期末對企業年金基金資產進行評估時,也需要資產評估師。但在現階段,我國企業會計人員素質不高,精算師人才缺乏,資產評估師數量不足,只有盡快改變現狀,才能滿足企業年金會計核算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