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會計跟稅收
Ⅰ 會計所得稅准則與所得稅法有什麼區別
會計所得稅准則與所得稅法區別如下: (一)立法原則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所得稅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而制定的。 《企業所得稅准則》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公平稅負、發揮調控作用、參照國際慣例、理順分配關系、有利於徵收管理的立法原則,在稅制基本要素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學、規范、合理。比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征或免徵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以及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稅額抵免等都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立法原則要求。 (二)制定的機關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准則》都是由財政部頒布,屬於第三層次規章,對企業會計核算具有指導和規范的作用。 《企業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頒布,屬於第一層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稅實施條例》,也屬於第二層次行政法規,這遠遠高於其它稅法的層次,即便是與企業所得稅一樣的另一個主體稅增值稅的規定也只是屬於第三層次規章。 (三)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而制定的制度。 《企業所得稅准則》是為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通過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 會計政策的目的,在於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企業所得稅法》是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的情況下而制定的,是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通過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繳納,使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同時,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最終達到社會的公平與效率。所以《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准;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四)「國際化」背景不同 由於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會計准則的國際化過程中既要平衡立足於國情和與國際接軌,又要有利於我國企業的發展。所以我國不論是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准則的建設都加快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趨同,具有「國際化」背景。 1992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准則一基本准則》實現了我國會計模式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會計模式的轉換。2000年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舊16項《企業所得稅准則》的出台,表明與國際所得稅准則的「協調」。在該制度規定下,採取中國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在境內發行B股和到香港發行H股,按國際會計標准所需要進行的調整已經較少了。 2006年的1項基本准則、16項具體准則的修訂和22項新准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在准則下,我國絕大部分會計政策和方法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要求是一致的,總體上保持了兩者之間較高程度的趨同。同時適當考慮了中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一些與國際准則之間的差異,比如公允價值的採納、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以及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的需要,借鑒國際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實踐,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的具體規定,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這是我國首次較為全面的反避稅立法。
Ⅱ 研究企業所得稅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及涉稅處理有什麼意義
企業所得稅稅法關於收入、費用、損失等的確定與會計中的確定存在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企業所得稅的申報也是建立在會計報表基礎上的。因此通過研究差異以後,可以正確將會計中處理和沒處理的情況,准確在稅收申報中進行差異調整,從而確保符合稅收政策,不會引起少交或多交稅的問題。
Ⅲ 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處理
企業所得稅是按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後的利潤)計算繳納的。
1、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
2、應納稅所得額=營業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3、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額,一般都是按利潤的25%繳納。現在有稅收優惠,小微企業只繳納利潤的10%或者減半徵收。
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期末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所得稅期末無余額
注會
Ⅳ 企業所得稅與會計中的所得稅費用是一回事嗎
不是一回事。
「所得稅費用」,核算企業負擔的所得稅,是損益類科目;這一般不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因為可能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只有永久性差異,則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
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註:遞延所得稅資產增加,即發生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稅負債)---(註:遞延所得稅負債減少,即轉回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 (註:遞延所得稅負債增加,即發生了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遞延所得稅資產)---(註:遞延所得資產債減少,即轉回了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結轉: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費用
Ⅳ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和會計分錄
企業所得稅是按應納稅所得額(納稅調整後的利潤)計算繳納的。
1、營業利潤=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主營業務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外支出。
2、應納稅所得額=營業利潤+納稅調整增加額-納稅調整減少額。
3、應納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稅率
企業所得稅的稅額,一般都是按利潤的25%繳納
現在有稅收優惠,小微企業只繳納利潤的10%或者減半徵收
會計分錄:
計提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繳納時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銀行存款
期末結轉時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所得稅期末無余額
(5)企業所得稅會計跟稅收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修改。將第五十一條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的,經稅務機關審核批准」修改為「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Ⅵ 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與會計利潤總額的關系
應納稅所得額與會計利潤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應納稅所得是一個稅收概念,是指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按照一定的標准確定的,是納稅人在一個時期內的計稅所得,即企業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它包括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從事物質生產、交通運輸、商品流通、勞務服務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認的其他營利事業取得的所得;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
而會計利潤則是個會計核算概念,是由利潤賬戶和損益表所反映出來的、企業於一定時期內生產經營的財務成果。它關繫到企業經營成果、投資者的權益以及企業與職工的利益。會計利潤是確定應納稅所得的基礎,但是不能等同於應納稅所得額,凡是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列支標准和稅法規定有抵觸的,要按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企業按照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核算得出的會計利潤,根據稅法規定作相應的調整後,才能作為企業的應納稅所得。
(2)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由收入總額減除准予扣除項目金額構成。同時,稅法中對不得扣除的項目和虧損彌補也作了明確規定。
Ⅶ 誰能詳細幫我說一下會計上的所得稅和稅法上的企業所得稅的區別謝謝
1、會計上的所得稅處理較簡單,就是公司所有允許報銷、入成本的費用都可以做所得稅的入帳金額,在所得稅前抵扣,如:不合規的票據入帳,如是企業真實發生的費用,經領導批准,可以報銷
2、稅法上企業所得稅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來做為所得稅前扣除。
首先:稅前扣除的成本發票應符合的條件:
(1)資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統一:銀行收付憑證、交易合同和發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額必須一致;
(2)必須有真實交易的行為;
(3)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