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退還會計分錄
⑴ 企業所得稅當年退回會計分錄處理
全部做相反分錄就可以(紅字)!
先沖預提
借:所得稅費用 -20000
貸: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 -20000
收到退稅
借:銀行存款 20000
借: 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 -20000
結轉利潤
借: 本年利潤 -20000
貸:所得稅費用 -20000
這樣所得稅費用和應交稅金——企業所得稅科目發生額和結轉額都為0
⑵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還,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所得稅退還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費用
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企業所得稅退還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同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⑶ 退回的所得稅怎麼做會計分錄
沖減所得稅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
如果是以前年度的,作為會計差錯更正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調整所得稅費用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盈餘公積
⑷ 以前年度所得稅退回會計分錄
1、收到退稅款。借::銀行存款;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2.、結轉。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同時,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拓展資料: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
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1)國有企業;(2)集體企業;(3)私營企業;(4)聯營企業;(5)股份制企業;(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是指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居民企業及非居民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其生產經營所得為課稅對象所徵收的一種所得稅。作為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個人獨資企業及合夥企業除外。
(一)稅法優先原則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依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二)稅法協調原則:
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范圍和標準的,應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三)稅法空白原則
: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未明確規定的具體扣除項目,在不違反稅前扣除基本原則的前提下,按國家財務、會計規定計算。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以前年度所得稅退回會計分錄?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⑸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退還,會計分錄應該怎麼做
借: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金——應交企業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假如涉及調整上年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的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
貸:盈餘公積——法定公益金
⑹ 清算退回的企業所得稅怎麼處理分錄
清算退回的企業所得稅的會計分錄處理方法:
一、如果退的是當年的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費用
二、如果退的是以前年度的
1.收到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結轉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同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稅。納稅人范圍比公司所得稅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企業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納稅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轉讓財產所得、股息紅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接受捐贈所得和其他所得。
⑺ 收到所得稅退稅款怎麼做分錄
一、如果退的是當年的
借:銀行存款
貸:所得稅費用
二、如果退的是以前年度的
1.收到退稅款
借::銀行存款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2.結轉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同時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7)企業所得稅退還會計分錄擴展閱讀
個稅返還即個稅手續費返還,是指企業代扣代繳員工個稅時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2%比例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百分之二的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