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與會計收入確認差異
Ⅰ 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所得稅在收入確認時間和金額的異同
其實是不同的,是否一般有兩個認定,第一是已經收過款,第二是已經開出發票!而按照準則中一旦符合4個原則可以認定收入實現!
Ⅱ 稅法與會計准則對收入確認有什麼不同
稅法與會計准則對收入確認的區別如下:
1、包括范圍不同
稅法包括20款,即電力建設基金收入、三峽工程建設基金收入、養路費收入、車輛購置附加費收入、鐵路建設基金收入、公路建設基金收入、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收入、郵電附加費基金收入、港口建設費收入。
而會計准則包括企業依法交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
2、計算方法不同
稅法計算公式為:
經營凈收入=經營收入-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生產稅+出租房屋凈收入、出租其他資產凈收入和自有住房折算凈租金等。財產凈收入不包括轉讓資產所有權的溢價所得。
而會計准則計算公式表示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率= (報告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基期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費價格指數-100%。
3、性質范圍不同
稅法:一般指工業企業,生產的全部數量金額,包括未銷售、尚未形成收入的庫存;
而會計准則為主營業務收入、和營業收入、還有其他業務收入的總和,有的流通企業總收入核算的是差價收入、即毛利。
4、核算基礎單位不同
核算基礎不同,稅法是以產業活動單位為基本核算單位,而會計准則是以獨立核算單位作為基本核算單位。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稅法
網路-會計准則
Ⅲ 會計收入和企業所得稅收入以及和增值稅確認收入是否有差異
企業里會存在一些視同銷售的收入情況,稅法上是不認可的,只是會計上確認了,增值稅確認的收入也只是會計收入的一部分,謝謝希望採納
Ⅳ 會計收入與所得稅計稅收入的差異怎麼調整
因會計與稅收的目標和原則不一致,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仍存在一定差異。
工資、薪金方面。工資、薪金支出的稅前扣除遵循實際發生原則、合理性原則及特定人員工資、薪金加計扣除等原則。實際發生原則要求企業稅前扣除的工資、薪金,是當期實際發生的工資,已計提尚未發放的應付工資不允許在稅前扣除。對於年末計提的應付未付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發放的,可作為匯算年度已發放的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如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後仍未發放的,則應予以納稅調增。合理性原則要求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特定人員工資、薪金加計扣除是稅法為鼓勵科技創新、促進就業出台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將股權激勵在工資、薪金支出項目單列出來,應關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時點的規定,即對於建立職工股權激勵計劃,且在會計處理上按照企業會計准則有關規定處理的,其股權激勵在實際行權時方可稅前扣除。
職工福利費方面。稅法強調允許稅前扣除的福利費支出,必須是實際發生的且不得超過工資總額的14%。企業在計算稅前允許扣除的福利費金額時,應將計算出的當期實際發生的福利費總額,與工資總額(稅法口徑的工資總額)的14%進行比較,超支的部分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且該部分超支數額構成永久性差異,不得結轉到以後年度扣除。
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方面。企業超出稅法規定范圍和標准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本期及以後年度均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只有實際繳納的金額方可扣除,對於提而未繳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不得在稅前扣除。本期實際繳納數超過了提取數但未超過稅法規定標準的部分,允許在實際繳納的年度扣除,即前期調增的金額,允許在實際繳納年度作納稅調減。
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方面。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得超過稅法口徑的工資、薪金總額的2%,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提而未繳的不得扣除。不允許扣除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實際上允許全額扣除,只是在扣除時間上作了相應遞延。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職工薪酬納稅調整明細表》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項目,細化列示了「按稅收規定比例扣除的職工教育經費」和「按稅收規定全額扣除的職工培訓費用」兩個子項目,體現了國家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等類型納稅人的稅收扶持。
辭退福利方面。對企業實際發生的辭退福利可以據實扣除。對於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福利,通過預計負債計入費用的部分,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本期提而未付的辭退福利,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待實際支付時,再作納稅調減。
Ⅳ 研究企業所得稅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及涉稅處理有什麼意義
企業所得稅稅法關於收入、費用、損失等的確定與會計中的確定存在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企業所得稅的申報也是建立在會計報表基礎上的。因此通過研究差異以後,可以正確將會計中處理和沒處理的情況,准確在稅收申報中進行差異調整,從而確保符合稅收政策,不會引起少交或多交稅的問題。
Ⅵ 會計確認收入與所得稅確認收入的差異,以及形成的遞延所得稅
會計確認
收入是按會計准則規定的,
所得稅確認收入是按稅法規定的.
Ⅶ 稅法與會計收入確認差異怎麼處理
在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與計量上,稅法與會計制度存在較大差異。
(一)收入確認原則的差異
1.會計制度在確認收入時,遵循「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需要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側重於收入的實質性實現,根據交易的實質確認是否作為銷售收入處理,而不是按其法律形式進行核算和反映。稅收上雖然也強調「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但盡量減少「選擇、判斷」的餘地,以方便稅務管理,體現公平。同時,稅務人員很難對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判斷的合理性做出裁定。另外,稅法上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發生應稅行為,不論是否作銷售處理,都要按照稅法規定計征稅款。
2.會計遵循「謹慎性原則」,在確認收入時,要考慮由此帶來的風險,以避免高估資產和收益。稅法不考慮收入在商品所有權上的風險,這一風險屬於的經營風險,應由的稅後利潤補償,國家不享有的利潤,當然也不應承擔的經營風險。例如採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商品,銷售方只要取得索取的憑據,即使用並未收到貨款,也要申報交納增值稅和消費稅。客戶由於信譽等原因拖欠貨款,那是價款結算問題,國家不承擔經營中的風險。
(二)收入確認時間的差異
會計制度規定只要同時符合確認收入的四個條件,當期就要確認收入;如果不符合四項條件,當期就不能確認收入。例如在採用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下,購買方出現財務困難,會計上不能當期確認收入,而應做發出商品,只有購買方財務困難消失時才能確認銷售收入。稅法對應稅收入的時間區分不同的稅種做出不同的規定,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和所得稅都分別規定了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同時,在同一稅種下,應稅收入的確認時間還要區分不同的交易性質。在採用托收承付和委託銀行收款方式下銷售商品,稅法規定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就發生了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納稅義務,就要申報納稅。
(三)收入計量的差異
1.銷售商品的收入,會計上通過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收入科目核算與反映。稅法對銷售商品收入的確認,不僅包括會計上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還包括會計不作收入的價外費用和視同銷售。
2.會計上銷售商品必須滿足收入確認的四個條件才能確定收入,的銷售行為在會計上不滿足收入確認的條件而不確認收入時,可能只是按成本結轉「發出商品」等,而稅法可能會確定為應稅收入。
3.會計對商業按實際收取的價款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稅法為了保證進項稅額抵扣的准確性明確規定,如果和額在同一張上分別註明的,可按後的余額作為計算增值稅;如果將額另開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中減除額。同時,稅法還規定,銷售(稅法將商業定義為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如果銷貨者將自產、委託加工和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徵收增值稅。
Ⅷ 增值稅收入確認和所得稅收入確認的區別
增值稅收入確認和所得稅收入確認的區別如下:
1、工作的性質不同
增值稅收入確認主要是一些事務性的工作。人事部門負責招待領導的決策。
而所得稅收入確認則包含戰略性的工作和事務性的工作,批准作用的組織、領導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職責不同
增值稅收入確認負責本單位財產物資的統一管理,每年進行一次財產清查,健全保管、領用、維護、賠償、報廢、報損以及人員調動交接制度,保證賬物相符。
而所得稅收入確認負責組織編制本單位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資金的籌集計劃和使用計劃要結合本單位的經營預測和經營決策以及生產、銷售、勞動、技術措施等計劃,按年、按季、按月進行編制。
3、考核內容不同
增值稅收入確認主要考核能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是否具備工作人員應有的道德品質、是否具有做好本職工作的業務技能,以及必備的文化知識和實際工作能力。
而所得稅收入確認主要考核,出勤情況、學習成績和工作態度,完成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等。
4、測試內容不同
增值稅收入確認,即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設計是否適當所進行的審計程序。
而所得稅收入確認,即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發揮應有的作用。如果被審計單位的控制政策和程序未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即使設計得再完整,也不能減少財務報表中出現重大錯報或漏報的風險。
5、目的不同
增值稅收入確認目的是確定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是否能夠防止和發現特定財務報表認定的重大錯報或漏報。
而所得稅收入確認以應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為證實控制能夠防止或發現並糾正認定層次重大錯報,所需獲取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對審計證據的相關性和可靠性要求越高,控制測試的范圍越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增值稅
網路-所得稅
Ⅸ 稅務的納稅義務與會計確認收入的時間存在差異 實際工作中,會計做賬怎麼處理
會計制度與企業所得稅法對產品銷售收入確認的差異
1、會計核算中銷售收入確認的條件:
會計制度基於謹慎性原則,要求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
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
與交易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相關的收入和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企業所得稅法基於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
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企業對已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已發生或將發生的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核算。
由此可見,企業所得稅不以相關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作為必要條件,更注重完成交易的法律要件,只要滿足上述條件,就應按規定確認收入的實現。因此,每年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就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進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