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
A. 新會計准則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舊固定資產如何調整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作為一項會計政策,會計准則是沒有具體規定的,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也是指導性的,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制定相關的會計政策,並報稅務機關備案。如果所報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不一致,又沒得到稅務機關批准,每年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這個調整比較復雜,而且又只是時間性差異,往往企業和稅務局都偷懶,大家都默認,不過有時候稅務局認可了的東西,換一個領導可以隨時翻臉不認人,要說你沒調整要交滯納金、罰款什麼的。
B. 新會計制度下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什麼使用年限價值
一、新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的定義: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二、固定資產使用的最低年限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三、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2)企業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擴展閱讀:
一、固定資產的主要特點
(一)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
(二)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二、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一)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二)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三)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C. 請教哪位高手新企業會計准則下固定資產的金額界定,與使用年限,謝謝~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其中,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新的會計准則沒有對計入固定資產的原值就行限制,這要滿足以上兩個條件,並且原值可以可靠計量,既可以計入固定資產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這個只是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主要是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計算折舊抵扣額時的折舊年限,財務會計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使用年限,不低於該年限就行
D. 2011新會計准則中規定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是多少請分類說明
2011年沒有修改會計准則,最新的會計是2006年的。
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沒有具體到年限,由會計根據實際情況做合理估計。《企業所得稅法》對折舊年限有具體的規定。
頒布時間:2006-2-15發文單位:財政部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
財會[200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築物,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准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准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並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 後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五章 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准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於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六)准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E.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是會計法規定的嗎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不是會計法規定的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的
《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等於或大於稅法規定年限的,折舊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少於稅法規定年限的,比按稅法計算多計提的折舊應做納稅調整。
F. 新會計制度准則第幾條規定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1.未規定年限,自定
1.14-19條
G. 最新會計法對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
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對固定資產價值沒有做出具體規定。
對固定資產價值的規定是在《企業會計准則》中,《企業會計准則》第十三條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備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
2、使用年限超過1年;
3、單位價值較高。
《企業會計准則》只是強調「單位價值較高」,沒有給出具體的價值判斷標准,並突出固定資產持有的目的和實物形態的特徵。
據《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7)企業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
1、企業在確認固定資產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實務中,主要是通過判斷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
2、取得固定資產所有權是判斷與固定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凡是所有權已屬於企業,無論企業是否收到或擁有該固定資產,均可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反之,如果沒有取得所有權,即使存放在企業,也不能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3、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要確認固定資產,企業取得該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必須能夠可靠地計量。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有時需要根據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對固定資產的成本進行合理的估計。
4、企業由於安全或環保的要求購入設備等,雖然不能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但有助於企業從其他相關資產的使用獲得未來經濟利益或者獲得更多的未來經濟利益,也應確認為固定資產。
H. 固定資產的折舊期間,企業會計准則下,根據資產使用壽命確定,小企業會計准則下,有最低限額規定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I. 2016年的固定資產使用年限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的
《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等於或大於稅法規定年限的,折舊費用可以稅前扣除;企業確定的折舊年限少於稅法規定年限的,比按稅法計算多計提的折舊應做納稅調整。
(9)企業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使用年限規定擴展閱讀:
特點;
1.固定資產的價值一般比較大,使用時間比較長,能長期地、重復地參加生產過程。
2.在生產過程中雖然發生磨損,但是並不改變其本身的實物形態,而是根據其磨損程度,逐步地將其價值轉移到產品中去,其價值轉移部分回收後形成折舊基金。
固定資金作為固定資產的貨幣表現,也有以下特點:
1.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
2.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3.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企業在確認固定資產時,需要判斷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業。實務中,主要是通過判斷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了企業來確定。
通常情況下,取得固定資產所有權是判斷與固定資產所有權有關的風險和報酬是否轉移到企業的一個重要標志。凡是所有權已屬於企業,無論企業是否收到或擁有該固定資產,均可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反之,如果沒有取得所有權,即使存放在企業,也不能作為企業的固定資產。
但是所有權是否轉移不是判斷的唯一標准。在有些情況下,某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屬於企業,但是,企業能夠控制與該項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將該固定資產予以確認。
例如,融資租賃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資產,企業(承租人)雖然不擁有該項固定資產的所有權,但企業能夠控制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流入企業,與該固定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實質上已轉移到了企業,因此,符合固定資產確認的第一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