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會計犯罪
㈠ 某國有企業的財務負責人違反會計法的行為是不可以進行行政處罰的
答案錯了,原因參見會計法第六章
㈡ 公司財務人員犯罪判例
首先要看公司的性質,如果是國有企業,則屬於刑法第八章職務犯罪的范疇,可能觸犯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罪名;如果是混合所有制或民營企業,則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范疇,可能觸犯的罪名主要是職務侵佔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及隱匿或銷毀會計憑證賬簿罪等罪名。建議自行按照相關罪名尋找合適的案例。
㈢ 會計犯罪案例
台兒庄區農業銀行後孟儲蓄所原會計陳某某挪用公款案,陳在擔任後孟儲蓄所會計期間,通過吸收客戶存款,採取「大頭小尾」的方式入賬,截留客戶資金90餘萬元,供他們搞贏利活動,最後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還有台兒庄區閆埠礦原財務科科長兼會計提某某貪污案、台兒庄區泥溝鎮計生辦原出納員周華貪污案、台兒庄區澗頭集鎮農技站原會計劉某某貪污案、台兒庄區化肥廠原會計賈某某貪污案等等,他們大都在財務上採取收入不記賬或者重復記賬等手段,截留、侵吞公款,中飽私囊。另外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相勾結大肆侵吞國家資產的也不少見,例如,棗庄市造船廠原廠長蔡某某和該廠會計孫某合夥貪污案,他們相互勾結,隨身攜帶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打著國有企業的旗號,大肆騙取銀行信用,侵吞金融資產,供二人玩樂享受;台兒庄區農業發展銀行行長趙某某、副行長孫某、魏某與本行會計科科長辛某相勾結,將我區糧食系統、棉花加工企業支付的上千萬元利息,採取收入不記賬或做假賬的方法,將上千萬元利息收入非法轉出,用於違規購置(配置超標轎車)、私分、揮霍,給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大量的這類案件告訴我們一個問題,財務人員及主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犯罪已不可忽視,特別是二者相勾結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國有資產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
造紙廠成品紙倉庫從1993年1月至1999年8月間,與賬面核對發現虧損3000多噸,價值700餘萬元,究其原因就是財務部門和倉庫部門從來不對賬造成的,再加上倉庫存保管員更換頻繁,賬目交接不清,材料入庫單丟失嚴重,根本也對不上賬。會計部門對工作沒有責任心,單位領導人也不過問,丟失、偷賣等現象相當嚴重,結果致使3000多噸紙,價值700多萬元白白流失了。700多萬元在我們經濟欠發達區,能辦多少事,何況一個企業?賬賬相對,賬實相符,在財務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財務人員、倉庫存保管人員份內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都干不好,談何管理?創新?在實踐中,企業管理鬆懈還會造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侵吞存款利息、侵吞上級撥款、虛報冒領、私分公款等犯罪。 (摘錄)
㈣ 是一個刑法考題某國有企業會計
某國有企業會計挪用自己經管的產資金是挪用公款罪,宣告緩刑不能減刑。
㈤ 刑法 會計18條犯罪事實
一、第一百六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修改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三、將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修改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設立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轉讓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四、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內幕信息、知情人員的范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
五、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修改為:「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將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修改為:「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㈥ 企業財務犯罪的主要特點有哪些
財務人員違法犯罪具有7個特點:
1、智能性。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絕大多數都受過良好的高等教育,作案人全部具有大專以上文憑,專業理論知識和業務相對來說都很精通,有的人還對法律知識有較深刻的了解,在作案時即已經想好怎麼規避法律和逃避檢察機關的偵查,由於絕大多數偵查員對會計領域的不甚了解,因而偵查財會人員的職務犯罪相對更為復雜。
2、工作便利性。絕大多數的財會犯罪人員都是利用自己經手財務的工作便利,在沒有較好的監督體制下作案。
3、以貪污、挪用為主。處於領導職位的財會管理人員一般都犯的是受賄罪,因為此種財會領導人員手中都有一定的權力,一般在資金劃撥等方面給予他人方便,從而收取他人的「感謝費」。
4、主動犯罪與被動犯罪並存。大多數情況下,犯罪分子都是為了謀取一定的不正當利益而主動作案,但是也存在少數情況下作案人員屈從於單位領導的意志,被迫參與侵吞國家財產的共同職務犯罪。
5、做案時間長、手段隱蔽,一般在較長時間後才發現。犯罪份子一般都是利用財務制度的不健全和監督制度的不完善,在較長時間內實施侵害國家財產所有權和使用權,當審計部門審計時,犯罪份子往往利用塗改、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的方式來瞞天過海,掩飾自己的犯罪行為,從而使得犯罪行為在短時間內未被發現。
6、共同作案多。領導與財務人員勾結,串連。
7、偵破後追贓工作度大。一些犯罪份子侵吞國家財產後,攜款潛逃,大肆揮霍,或者侵吞國家財產後用於非法活動,使得案件偵破後往往難以全額追回贓款,給國家帶來了一定的經濟損失。
㈦ 我家人是國營企業會計師,被舉報偷稅漏稅,且數額巨大,該怎樣負責任
偷稅主要是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不繳或少繳稅款的均按偷稅論處。具體行為可以查閱<征管法>第63條。對付偷稅,除稅法上規定增加偷稅成本以外(偷稅稅款的50%至5倍處罰),達到一定數額(有的地方50萬元)就會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㈧ 國有企業會計,因醉酒駕駛被判刑,釋放後單位如何處理
這個可大可小,關鍵看人家的背景了。
㈨ 會計人員犯罪案例
台兒庄區農業銀行後孟儲蓄所原會計陳某某挪用公款案,陳在擔任後孟儲蓄所會計期間,通過吸收客戶存款,採取「大頭小尾」的方式入賬,截留客戶資金90餘萬元,供他們搞贏利活動,最後被法院判處無期徒刑。還有台兒庄區閆埠礦原財務科科長兼會計提某某貪污案、台兒庄區泥溝鎮計生辦原出納員周華貪污案、台兒庄區澗頭集鎮農技站原會計劉某某貪污案、台兒庄區化肥廠原會計賈某某貪污案等等,他們大都在財務上採取收入不記賬或者重復記賬等手段,截留、侵吞公款,中飽私囊。另外主管財務的負責人和財務人員相勾結大肆侵吞國家資產的也不少見,例如,棗庄市造船廠原廠長蔡某某和該廠會計孫某合夥貪污案,他們相互勾結,隨身攜帶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打著國有企業的旗號,大肆騙取銀行信用,侵吞金融資產,供二人玩樂享受;台兒庄區農業發展銀行行長趙某某、副行長孫某、魏某與本行會計科科長辛某相勾結,將我區糧食系統、棉花加工企業支付的上千萬元利息,採取收入不記賬或做假賬的方法,將上千萬元利息收入非法轉出,用於違規購置(配置超標轎車)、私分、揮霍,給國家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大量的這類案件告訴我們一個問題,財務人員及主管財務工作的負責人犯罪已不可忽視,特別是二者相勾結的犯罪,其危害性更大、國有資產被侵吞的可能性更大。
造紙廠成品紙倉庫從1993年1月至1999年8月間,與賬面核對發現虧損3000多噸,價值700餘萬元,究其原因就是財務部門和倉庫部門從來不對賬造成的,再加上倉庫存保管員更換頻繁,賬目交接不清,材料入庫單丟失嚴重,根本也對不上賬。會計部門對工作沒有責任心,單位領導人也不過問,丟失、偷賣等現象相當嚴重,結果致使3000多噸紙,價值700多萬元白白流失了。700多萬元在我們經濟欠發達區,能辦多少事,何況一個企業?賬賬相對,賬實相符,在財務工作中,是最基本的工作,是財務人員、倉庫存保管人員份內的日常工作,日常工作都干不好,談何管理?創新?在實踐中,企業管理鬆懈還會造成公款私存、挪用公款、侵吞存款利息、侵吞上級撥款、虛報冒領、私分公款等犯罪。
http://www2.esnai.net/info/xxwk/kj/kjll/2005/03/3115040636.shtml
http://www.shouxi.net/journal/articleinfo.aspx?art_id=81065
http://www.studa.net/qiye/060208/105739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