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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選擇什麼會計准則

發布時間: 2021-08-16 21:17:07

A. 合夥企業執行哪個會計制度

有限制合夥企業應執行《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制訂合夥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為規范合夥企業會計工作,合夥企業除應嚴格遵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外,在尚未頒布合夥企業會計規范之前,在相關業務方面,可以參照現行行業會計制度處理其日常業務核算工作。但由於合夥企業的性質及其組織形式的特點,造成了合夥企業會計也有不同於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的自身的特點。凡是《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進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一般規定。

B. 合夥企業金稅三期申報時選哪個會計准則

要 么?

C. 有限合夥企業私募基金會計核算適用新會計准則嗎

隨著私募股權基金的興起,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流。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是作為基金產品還是長期股權投資進行會計核算存在不同的看法。同時由於缺乏統一管理辦法,稅法上也未有針對性規定,只能作為合夥制企業進行納稅。本文對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進行了探討,並提出相關建議。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簡介
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Equity,簡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包括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隨著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發布,越來越多的私募股權基金選擇有限合夥形式。對比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具有以下優勢:
第一,出資方式靈活。合夥人的出資方式包括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普通合夥人還可以用勞務出資。
第二,避免了「雙重課稅」,稅賦相對較低。對於公司制基金個人股東分配的收益,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雙重稅。而對於有限合夥制基金,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企業所得稅,避免了「雙重課稅」,稅負相對較低。
第三,激勵機制有效、收益分配靈活。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可按項目實際情況進行分配,靈活性大,收益可不按照出資比例分配。
因此,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成為目前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流,而根據目前的主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分配順序:首先返還有限合夥人之累計實繳資本;其次支付有限合夥人優先回報;再次按照有限合夥人優先回報的約定比例向管理人及普通合夥人分配彌補回報;最後,剩餘收益在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之間分配。本文主要就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會計及稅務處理進行探討。
二、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會計處理探討
由於合夥私募股權基金LP(有限合夥人)出資人對於私募股權的投資有著兩種不同的理解,所以有兩種不同的會計處理方式。
第一種方式下,LP出資人認為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是投資一項金融產品,其出資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產業基金」科目下核算。每年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管理人根據審計機構為出資人出具的LP賬戶報告進行公允價值調整。同時根據合夥協議,收回的紅利、股息作為持有期間收益,計入投資收益。而投資收回及其他收益先沖減基金的投資成本,等本金全部收回後,再確認投資收益。這一處理辦法的主要優勢在於遵循了穩健性原則,且和基金的合夥協議規定處理一致。但是由於在稅務處理中,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將視為合夥企業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納稅,會計處理中投資收益和納稅上存在時間差異。
第二種方式下,LP出資人將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視作一項長期股權投資,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核算。按照現行會計准則解釋,這一類的長期股權投資由於未獲得控制權也沒有重大影響,因此將其在「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科目下核算,按照基金載體合夥企業的報表調整其公允價值。在這一處理方式下,投資人將股權投資基金收回的紅利、股息收益作為當期投資收益入賬。而投資收回及其他收益,在沖減其對應投資本金後作為投資收益在當期確認收益。這一處理辦法的優勢在於成本和收益相匹配,但是和LP協議的資金回收規定有所出入。
除了股息、紅利收入外,兩種會計處理方式對LP投資人收益的確認存在很大的時間性差異。如果認為是基金產品,LP投資人將在投資收回全部本金後才能確認收益。而如果認為是長期股權投資,每筆投資的收回都能帶來損益,投資收益隨著投資項目確認。兩種處理方式各有利弊,很難評判其優劣。
三、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務問題探討
目前,《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辦法(草案)》已上報國務院,正在等待批復。該辦法明確了對私募股權投資行業適度監管的政策指向和基本監管框架,明確了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和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合夥制股權投資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如果這一規定正式發布,那麼對於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也有了明確的說法,對於紅利可以作為稅後收益予以稅前抵扣。同時筆者查閱了各地的私募股權投資管理辦法,也未有統一的處理標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根據這一原則,法人投資合夥企業當年的納稅義務將由投資人承擔。
合夥企業的虧損彌補的規定中,財稅[2008]159號文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則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投資者興辦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企業的年度經營虧損不能跨企業彌補」。
通過上述兩個規定可以看出,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只能作為合夥企業進行納稅申報,由此又給投資人帶來了以下問題。
一是合夥企業的分紅收益是否可以稅前抵扣,規定未明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作為專門從事股權投資的經濟體,分紅所得是合夥基金的重要收入來源,但是現有法規僅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中明確了「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企業合夥人收到上述收入,是否可以保留其股息、紅利所得的屬性,「穿透」合夥企業,享受免稅待遇尚不明確。
二是虧損彌補政策不清晰,未明確跨期投資虧損是否能夠彌補。按照財稅[2000]91號文的規定,「企業的年度虧損,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而上述法規定義的生產經營所得為「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的定義並未列舉投資收益,也沒有明確投資收益與投資虧損是否能夠跨期彌補以及如何彌補。
三是由於跨企業的虧損不能相互彌補,對於同時投資多個有限合夥基金的投資人而言,顯然相對於直接投資單個金融商品的投資人,其稅負是偏高的,而投資人往往希望通過投資多個基金以平衡風險,這一規定可能會阻礙基金的發展。
四、對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問題的建議
由於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稅收法律上未有專門的規定,導致我國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發展遇到了一些瓶頸。筆者希望相關的管理辦法盡快出台,同時提出如下建議:
1.明確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及基金分紅收益性質,允許法人企業稅前抵扣。對於合夥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取得其投資企業的分紅盡早明確其性質;對於法人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保留其股息、紅利所得的屬性,「穿透」合夥企業,在稅前予以抵扣,避免重復征稅。
2.明確虧損彌補原則,允許投資者以投資各基金的凈收益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對於專門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私募股權基金而言,投資收益屬於其主要收入來源,應當明確其投資收益屬於合夥企業的「收入總額」,計入「生產經營所得」,並且明確投資虧損視同企業經營虧損可以允許用本企業下一年度的生產經營所得彌補,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彌補的,允許逐年延續彌補,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D. 合夥企業和獨資企業應執行什麼會計制度

1、合夥企業應執行《合夥企業的財務會計制度》,制訂合夥企業財務管理制度。

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是指由各合夥人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營利性組織。為規范合夥企業會計工作,合夥企業除應嚴格遵守《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外,在尚未頒布合夥企業會計規范之前,在相關業務方面,可以參照現行行業會計制度處理其日常業務核算工作。但由於合夥企業的性質及其組織形式的特點,造成了合夥企業會計也有不同於其他組織形式企業的自身的特點。
凡是《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進有特殊規定的,應當適用有關《合夥企業法》中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特殊規定。無特殊規定的,適用有關普通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的一般規定。

2、獨資企業應當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是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根據財政部的財會〔2011〕17號文件,該制度從2013年1月1日廢止。實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E. 合夥企業選用什麼會計制度,合夥的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投資管理公司無論是否符合小規模企業認定標准
都必須採用企業會計准則

F. 有限合夥企業執行什麼會計制度

有限合夥企業仍是合夥企業,適用合夥企業的相關稅率,不適用公司的稅率,所以應當執行合夥企業的會計制度。

G. 合夥企業選用什麼會計制度

符合小企業標准,不屬於除發行股票債券,不對外籌集資金等三個例外可選用小企業會計准則
否則應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H. 企業怎樣選擇會計准則

財政部於2006年頒布《企業會計准則》即我們平時所說的新企業會計准則,於2007年1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執行,其中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執行,上市公司必須選擇,強制執行,非上市公司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新的會計准則包括1項基本准則和38項具體准則,基本准則規范了財務核算的最基本的內容,包括會計假設、會計要素、財務報表等基礎內容及核算準則,具體准則明確了各項財務核算的詳細准則。2013年,財政部對部分具體准則進行了調整,包括公允價值計量、財務報表列報、職工薪酬、長期股權投資、合並財務報表等。
日常工作中,上市公司必須遵循企業會計准則,非上市公司和其他企業可以選擇《小企業會計准則》,鼓勵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小企業會計准則》於2011年10月18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以財會〔2011〕17號印發,該《准則》分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附則10章9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小企業會計准則》在制定方式上借鑒了《企業會計准則》,在核算方法上又兼具小企業自身的特色,與企業會計准則相比,減少了66個會計科目,簡化了日常核算工作,尤其在稅收規范上,採取了和稅法更為趨同的計量規則,大大簡化了會計准則與稅法的協調,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這三類小企業要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I. 規模較小的合夥企業適用什麼會計制度

會計制度都是統一的。只要經營的是營利性質的企業,都適用企業會計准則進行核算。
除此之外還有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准則,,,

對於你就適用2006版的企業會計准則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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