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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繳財政款會計賬務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8-16 17:54:40

A. 財政專項資金如何賬務處理

解答:財政專項資金要區別對待:執行新會計准則的企業,按《企業會計准則-政府補貼》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未執行新會計准則,則計入資本公積。 稅法上,符合規定《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有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企業專設賬本單獨核算,可以享受免徵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B. 企業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怎麼做賬務處理

企業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做賬方法,按2001年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會計准則要求,對財政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及會計科目規范:

1、實際收到專項撥款: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撥款項目完成,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按實際成本:

借:固定資產(或其它相關科目)

貸:有關科目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3、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經批准

借:專項應付款

貸:有關科目

4、撥款結余上交: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拓展資料:

一、做收益處理,依據是:

《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條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一)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增加國家資本或者國有資本公積。

(二)屬於投資補助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全體投資者共同享有。

(三)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四)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作為企業負債管理。

(五)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為企業收益處理。

二、作資本公積處理,依據是:

《企業會計制度》第四章第八十二條、資本公積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資產、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等。資本公積項目主要包括:(五)撥款轉入,是指企業收到國家撥入的專門用於技術改造、技術研究等的撥款項目完成後,按規定轉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企業應按轉入金額入賬;

C. 企業支付財政部門罰沒款如何做賬務處理

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財政部門罰款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在所得稅匯繳時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D. 財務會計中應收賬款的賬務處理方法

這應該屬於銷售折扣和現金折扣的范圍:費用可以所得稅前扣除,但必須得計入所得稅。

5.3

借:應收賬款 120*500(1+17%)

貸:主營業務收入120*5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120*500*17%

(這是回扣和折扣後的銷售額在一張發票上的情況)如果分開開具發票的話可以按折扣後的銷售額計算增值稅。

現金折扣的情況

5.18

借:銀行存款120*500*1.17*95%

財務費用120*500*1.17*5%

貸:應收賬款 120*500*1.17

5.19 再做銷售退回的分錄就可以了。

(4)企業應繳財政款會計賬務處理擴展閱讀:

本科目的主要賬務處理:

①本科目發生應收賬款時,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等,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②企業代購貨單位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運費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

③企業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小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收到債務人清償債務的現金金額大於該項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的,借記「壞賬准備」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④企業接受的債務人用於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應按該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借記「原材料」、「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費用。

⑤將債權轉為投資,企業應按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⑥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清償的,企業應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後的債權的公允價值,借記本科目,按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企業發生的應收賬款,按應收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手續費及傭金收入」、「保費收入」等,科目。收回應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代購貨方墊付的包裝費、運雜費,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墊費用時做相反分錄。

E. 在會計中「財政撥給企業的款」應計入什麼裡面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七條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一)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依照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實施社會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特定對象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費用。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二)項所稱政府性基金,是指企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也就是說只有是國務院批準的,有專項用途的才予以免稅,其他補貼照章征稅。
一般會計處理如下:
1、國家投資,應當作為權益,計入並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稅務處理同會計處理一致,也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2、資金使用後要求返還的本金,會計處理應當作為負債,計入借款或其它應付款處理,稅務處理同會計處理一致,也不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3、企業取得的除上述兩種情況之外的其他財政資金,會計處理作為損益,原來規定計入補貼收入,新准則要求計入「遞延收益」或當期「營業外收入」具體處理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政府補助》。

F. 企業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怎麼做賬務處理

企業收到的財政專項資金,做賬方法,按2001年財政部制定的企業會計制度及企業會計准則要求,對財政專項資金的賬務處理及會計科目規范:
1、實際收到專項撥款: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2、撥款項目完成,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按實際成本:
借:固定資產(或其它相關科目)
貸:有關科目
同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3、未形成資產需核銷的部分,經批准
借:專項應付款
貸:有關科目
4、撥款結余上交: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G. 企業收到財政部的錢會計科目怎麼做

企業收到財政部的錢一般計入營業外收入。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否則企業有利潤就要交企業所得稅。
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請遵照執行。

H. 企業收到政府財政性資金如何進行賬務處理

政府財務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費用。

會計要素,是對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所做的分類。按照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會計要素可以劃分為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六個方面。會計要素按反映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兩種,即反映企業財務狀況和反映企業經營成果的會計要素。

1、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預期能夠產生服務潛力或者帶來經濟利益流入的經濟資源。服務潛力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利用資產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以履行政府職能的潛在能力。經濟利益流入表現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流入,或者現金及現金等價物流出的減少。

2、負債是指政府會計主體過去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資源流出政府會計主體的現時義務。現時義務是指政府會計主體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3、凈資產是指政府會計主體資產扣除負債後的凈額。凈資產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凈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4、收入是指報告期內導致政府會計主體凈資產增加的、含有服務潛力或者經濟利益的經濟資源的流入。 急速通關計劃 ACCA全球私播課 大學生僱主直通車計劃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沖刺班 其他課程

I. 通過銀行將應繳財政款60萬元上繳財政部門,怎麼做會計分錄

你們收到的時候分錄: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規費收入)或應交預算款(罰沒收入)
上繳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規費收入)或應交預算款(罰沒收入)
貸:銀行存款

J. 關於財政撥款的賬務怎麼處理。

看這筆款的性質,如果列在營業外收入計入利得,那要交很多所得稅。是否計入營業外收入請參考下面這個文件。
參考憑證如下:
借:銀行存款 2000000
貸:專項應付款 2000000
借:專項應付款 1950000
貸:銀行存款 1950000
借:專項應付款 50000
貸:營業外收入 50000
注意:這個分錄的原理是,當開發區給你的是筆專款,這樣,利得即營業外收入只計50000,所得稅就少多了50000×15%=7500元。要不2000000都計營業外收入按15%稅率計算所得稅2000000×15%=300000元。這種做法本級審計是沒有問題的。但上級審計可能會質疑。所以你可能還需要建立備查賬以便上級審計。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8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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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9]87號文件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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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稅[2009]87號文《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此前,在兩部門下發的財稅[2008]151號文《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中,對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也曾予以明確。那麼,財稅[2009]87號文對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所得稅處理是有新的變化,還是對財稅[2008]151號文相關規定的進一步明確呢?
一、財稅[2009]87號文的主要精神
財稅[2008]151號文《關於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曾明確,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准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相比財稅[2008]151號文,財稅[2009]87號文對相關問題規定得更為具體:
1、財稅[2009]87號文規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文件所列三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也就是說,該文規范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只限於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收到的資金。同時,文件進一步明確了資金的來源渠道,即資金來源於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而不僅限於財政部門。
2、財稅[2009]87號文具體明確了收到的財政性資金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條件,即首先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了該資金的專項用途;其次,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最後,要求企業對該資金的取得及發生的支出應單獨進行核算。
這里要注意:
1、雖然對該資金的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或其政府部門規定,但撥付文件中規定的「專項用途」,依據財稅[2008]151號文,必須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地方政府規定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不能適用該文。
2、該文對取得的不作為征稅收入的財政性資金核算提出了具體要求,即該資金的取得與支出必須進行單獨核算,專款專用,而不能與企業的其他資金混用。
3、對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支出,其所得稅處理原則與財稅[2008]151號文一樣,即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的財政性資金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也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4、強調了對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追蹤管理。文件規定,企業將符合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規定實際上是對企業使用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的時間提出了要求,這對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發揮財政性資金推動產業升級和企業發展的引導作用有著積極意義。在財稅[2008]151號文中並無這條規定,也就是說,該規定實際上目前只適用於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應注意的是,如果企業取得該資金在5年(60個月)未全部使用完,無論結余部分是否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於已發生支出部分都應作為不征稅收入;而對未發生支出部分,只有在其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情況下,才需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由於未發生支出部分已按應稅收入處理,以後相應的支出形成費用,或者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也應當允許在稅前扣除。
綜上,財稅[2009]87號文對企業取得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所得稅處理原則與財稅[2008]151號文並無實質性變化,而只是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的所得稅處理,提出了更細化的條件和更具體的管理要求。
二、收到專項用途財政資金會計處理
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准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於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麼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里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余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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