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企業會計 » 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辦法

企業新舊會計制度銜接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8-16 17:47:43

⑴ 新舊企業會計准則比較與銜接的目錄

第六部分特殊業務
第二十章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貸幣性資產交換
第二十一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第二十二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第二十三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第二十四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二十五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第二十六章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二十七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第二十八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憑
第二十九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第三十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第三十一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第三十二章企業會計產7經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三十三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三十四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第三十五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三十六章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第三十七章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第三十八章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十九章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主要參考文獻

⑵ 關於新舊會計准則銜接

你提問這二種問題必須點開下面網址學習比較詳細

新舊准則下無形資產的攤銷網址
http://www.docin.com/p-65767746.html

股權投資差額網址
http://ke..com/link?url=-tY0sTrL0t-06oC8U1dBKaoJoRhHE2_AeZ4zw-KW5eS-vt0XRa

如何解讀《新舊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一)

如何更好地適應新制度需要從出台形式、會計科目、賬務處理、報表等方面進行深入理解,從而達到學習領會,掌握運用之目的。筆者結合自身的學習經驗,對新舊事業會計制度差異進行了分析比較,權作拋磚引玉,以饗讀者。將原賬會計科目余額轉入新賬。1.舊制度設置了「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新制度設置了「庫存現金」,就是將「現金」變為「庫存現金」,這與企業一致,其他科目不變,其核算內容與原賬中上述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2.舊制度設置了「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新制度取消了「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其核算范圍包括原賬中「材料」、「產成品」、「成本費用」科目的核算內容。存貨的核算方法與企業幾乎一致。3.舊制度設置了「對外投資」科目新制度將事業單位的對外投資劃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相應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投資」兩個科目,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與原

⑷ 行政事業單位新舊會計制度如何銜接

見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銜接的處理規定。

⑸ 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如何銜接

關於民間非贏利組織的會計制度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2004年8月18日,財政部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要求適用的民間非營利組織①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該制度。這一制度的發布,填補了我國會計規范的一項空白,對於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行為,提高其會計信息質量和透明度,實現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協調,促進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一、關於捐贈(包括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中,捐贈(包括政府補助)往往是其重要的資金來源,因此,對各種捐贈業務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就顯得十分重要,它也涉及到一些基本的會計概念問題。
(一)對於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還是凈資產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主要資金來源之一是捐贈,但對於接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人還是凈資產則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將企業接受的捐贈作為「資本公積」處理,其實質是將捐贈直接作為「凈資產」確認,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也應當和企業一樣,將接受的捐贈確認為凈資產。
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如果將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作為凈資產確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很大一部分收入將無法在業務活動表中反映出來,既不利於真實、完整地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活動情況,也不利於衡量管理者的經營業績。另外,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捐贈符合收入的定義,即它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業務活動中取得的,最終會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因此,應當將其確認為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採納了上述第二種觀點,即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應當確認為收入,在業務活動表中予以反映,以完整地反映其收入來源和業務活動開展情況。
(二)對於取得的捐贈,是否應當區分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分別進行處理
民間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根據捐贈合同或者協議是否附有對捐贈資產的使用設置限制條件,通常可以區分為無條件捐贈和附條件捐贈。對於無條件的捐贈,國際上一般都規定應當在收到捐贈時確認收入。但是,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則有不同看法:
一種意見認為,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在所附條件滿足之前不能確認收人。按照這一意見,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附條件捐贈時,應當首先將其計入「遞延收入(或者遞延收益)」,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比如,現行《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政府補助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對於政府補助,只有在合理保證企業將滿足所附條件和補助能夠收到時,才能夠予以確認;政府補助應當在與其擬補償的相關成本相配比的期間內,系統地確認為收益;政府補助不應當直接貸記股東權益。按照這一規定,收到的政府補助將被確認為負債,計人「遞延收入」,然後,分期攤銷,計人有關會計期間的收入。
另一種意見認為,將附條件的捐贈確認為「遞延收入」,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負債反映,不符合負債的定義和確認條件,因為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收到捐贈資產時,盡管對於捐贈資產存在使用方面的限制,但是並不存在需要償還捐贈資產或者相應資金的現時義務,所以,不應當將收人遞延,確認為負債。對於附條件的捐贈,只要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取得了捐贈資產的控制權,導致了凈資產的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就應當將其確認為當期收入。
考慮到上述第一種觀點在會計基本概念上站不住腳,而且容易導致收入確認和計量上的主觀隨意性,再加上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已經作出決議,否定了現行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的做法,准備取消這一準則或者以新的准則取而代之。而第二種觀點將是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擬選用的方法,也是目前澳大利亞等國的做法。所以,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選擇了第二種觀點,即對於無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捐贈或政府補助收到時確認收入;對於附條件的捐贈或政府補助,應當在取得捐贈資產或政府補助資產控制權時確認收人。與此同時,制度又規定,當民間非營利組織存在需要償還全部或者部分捐贈資產(或者政府補助資產)或者相應金額的現時義務時,則應當就需要償還的金額同時確認一項負債和費用。
二、關於受託代理業務的會計處理
在民間非營利組織實務中,通常還從事不少受託代理業務,尤其是一些基金會、慈善組織等。這些受託代理業務有時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業務總量中還佔有不小的份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受託代理業務,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從委託方收到受託資產,並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資產轉贈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或者按照有關規定將資產轉交給指定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行為。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只是在交易過程中起中介作用,無權改變受託代理資產的用途或者受益人。
顯然,受託代理業務與接受捐贈業務有本質上的差別。在接受捐贈業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獲得了捐贈資產,並擁有了捐贈資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在受託代理交易業務中,資產並不是捐贈給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它是委託人捐贈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本身並沒有導致凈資產的增加。同時,資產轉給指定的組織和個人時,通常也不是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它仍然是以委託人的名義贈予受贈人的。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應當將受託代理交易業務與捐贈業務相區分。在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受託代理業務視同捐贈處理,實際上虛增了捐贈收入和凈資產,不利於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和運營績效。
因此,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託代理業務而獲得受託代理資產時,不應當確認收入,因為受託代理交易不會增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但是,在對受託代理交易進行具體會計處理時,則有不同觀點: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於受託代理交易只是起中介作用,民間非營利組織只是受委託人之託將受託代理資產轉贈或者轉交給指定的組織或者個人,因此主張不在財務報告中反映這一事項,即對於受託代理交易事項,既不予確認和計量,也不必披露。
另一種意見認為,對於受託代理交易事項,可以不予確認和計量,但是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披露,以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
第三種意見則認為,僅僅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受託代理交易事項是不夠的,因為受託代理交易資產一旦進入民間非營利組織,就屬於已經被民間非營利組織所控制的資源,而且民間非營利組織有義務將該資產轉交給受贈人。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反映受託代理資產和受託代理負債,以全面反映其資產負債狀況,這樣也有助於在會計報表中綜合反映其業務開展情況。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採納了第三種意見。即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受託代理資產進行確認和計量,並且在確認一項受託代理資產時,應當同時確認一項受託代理負債。考慮到該項交易的特殊性,制度還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列項目反映所確認的受託代理資產和受託代理負債。
三、關於固定資產折舊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的,所以固定資產並不計提折舊。但是,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一方面無法反映固定資產的損耗情況,導致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固定資產金額沒有反映其實際價值,進而導致資產價值和凈資產價值的高估;另一方面,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也使得民間非營利組織每期業務活動表中的成本、費用低估,不利於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業績。
基於上述理由,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在固定資產的預計使用壽命內系統地分攤固定資產的成本,這樣一方面可以提高民間非營利組織資產負債表和業務活動表信息的質量,另一方面有助於加強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管理和成本管理。
四、關於文物文化資產的會計處理
在會計實務中,不少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大量的藝術品和歷史文物等,比如基金會接受捐贈的字畫和其他藝術品、博物館的藝術品及文物收藏和寺廟擁有的歷史文物等,主要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通常不對外捐贈或銷售。對於這些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如何進行核算?過去一直沒有明確。從實務情況來看,大量的民間非營利組織並沒有將其納入表內核算,有些甚至連基本的實物登記和管理制度都沒有,導致這些文物文化資產管理上的混亂。
應該講,上述文物文化資產是符合固定資產定義的,因此從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和加強這些組織的資產管理的角度,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於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並要求單設「文物文化資產」科目進行核算,在資產負債表的固定資產大類下單列項目予以列報。但考慮到這些資產的價值一般並不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減少,也就是說,它們一般不存在象其他固定資產那樣的損耗問題,所以,我國《民問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對於文物文化資產,不必計提折舊。
五、關於資產減值會計
在會計實務中,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所以,對於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一般都不予確認。這一會計處理原則已經導致許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一些長期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繼續掛賬,無法得到及時處理;市價超跌的投資或者可收回金額嚴重低於賬面價值的存貨等繼續以賬面價值計價,資產價值高估。
為此,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起草和徵求意見過程中,大家普遍認為應當允許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所發生的資產減值損失予以確認和計量,以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資產價值情況。尤其是捐贈人、債權人等資金提供者和會計信息使用者都希望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資產負債表確認資產減值損失,以方便其如實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基於此,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人當期費用。
考慮到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長期資產,在一般情況下發生減值的可能性較小,而且其減值損失的計量也相對比較困難,所以,該制度在要求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和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外,原則上不要求計提減值准備,但是如果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發生了重大減值,則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
六、關於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
由於民間非營利組織一般既沒有所有權屬於出資者的投入資本,也沒有針對出資者的分配,所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來源基本上都為其所獲得的收入扣減相應的費用後的余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這種組織特徵決定了它對於凈資產的分類與列報與企業有明顯不同。
既然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主要來自於收入減去費用後的余額,而在構成民間非營利組織收人來源的相關資產中,則又因其使用是否受到限制而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所以,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按照其資產的使用是否受到限制進行分類有助於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較為有用的信息,有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據以判斷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凈資產中,有多少屬於其使用受到資產提供者等限制的,有多少屬於不受限制的,是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自由支配和使用的。
從國際上看,西方成熟市場經濟國家一般也是採用這種分類方法。但是分類方式則略有不同。比如美國將凈資產分為三類:永久限定性凈資產、暫時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英國則將凈資產僅僅分為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兩類。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只將凈資產分為兩類,即限定性凈資產和非限定性凈資產。沒有對限定性凈資產再進一步區分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一是在制度中很難對「永久限定性」和「暫時限定性」的概念進行嚴格界定,我國現行有關合同、協議等法律法規中,也沒有這些術語,所以,沒有法律上的嚴格界定可資參考。
二是在實際操作中,會計人員有時很難判斷凈資產的使用屬於永久限定性的,還是暫時限定性的,從而會導致實務中對於永久限定性凈資產和暫時限定性凈資產的分類帶有一定的主觀隨意性,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三是所謂永久限定實際上也是相對的,出資人等可能改變或撤消對資產的限定。
七、關於收入的確認原則
關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入的確認問題,從國際上來看,一般是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區分為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和非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兩類。
所謂交換交易,是指按照等價交換原則所從事的交易,即當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需要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的交易。如按照等價交換原則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均屬於交換交易。
非交換交易是指除交換交易之外的交易,在非交換交易中,某一主體取得資產、獲得服務或者解除債務時,不必向交易對方支付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或者提供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貨物、服務等,或者某一主體在對外提供貨物、服務等時,沒有收到等值或者大致等值的現金、貨物等。如接受捐贈、政府補助等,均屬於非交換交易。
無論從美國等國的會計准則,還是有關國際准則來看,對於因交換交易所形成的收入均採用與企業相同交易一致的確認原則,如《國際會計准則第18號一收入》和我國的收入會計准則等。對於非交換交易(如捐贈、政府補助等),則一般按照交易的資源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資產或者減少了負債(即是否導致實體增加了凈資產)來確認收入。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借鑒了國際上的這一通行做法,在規范收入確認原則時,亦區分交換交易和非交換交易進行規范。對於交換交易形成的收入的確認原則與我國《企業會計准則——收入》相一致;對於非交換交易形成的收人,則應當在符合以下條件時才能予以確認:1.與交易相關的含有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的資源能夠流人民間非營利組織並為其所控制,或者相關的債務能夠得到解除;
2.交易能夠引起凈資產的增加;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八、關於費用的確認與列報
由於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核算基礎為權責發生制,而且業務活動表的主要功能是用以評價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經營績效,所以,該制度要求在對費用的會計核算中,應當嚴格區分業務活動成本和期間費用,將兩者分別列報。其中,業務活動成本,是指用於歸集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在民間非營利組織所從事的項目、業務或者服務種類比較多的情況下,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業務活動成本」項目下分別項目、服務或者業務大類進行核算和列報,以反映更加充分的成本信息,也有利於將成本信息與相關收入信息相比較,更好地考察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績效。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的為了組織、管理其業務活動和為了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所發生的費用,該制度規定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分別計人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對於當期所發生的除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和籌資費用以外的其他費用,也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單列「其他費用」項目進行核算和列報。
我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充分吸收了我國企業會計改革的成果,並借鑒了相關國際慣例和財務會計的最新進展,引入了一些較新的會計理念和會計處理規定,比如區分捐贈和受託代理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區分交換交易與非交換交易規范收入確認原則、分別凈資產的限定性與非限定性進行列報等。這些會計規定,不僅對於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核算行為,而且對於豐富我國會計理論、完善我國會計標准建設均富有積極意義。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執行後的相關會計處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非營利事業得到了快速發展,但一直沒有一套針對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會計制度,而是參照《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運行,無法全面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財務活動的特點和會計核算與財務報告的要求,從而無法提供全面完整真實的會計信息。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2004年8月底,財政部正式發布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民間非營利組織范圍內全面實施。該制度是在充分考慮民間非營利組織業務特點,借鑒企業會計的技術與方法形成的我國第一部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制度,填補了非營利組織會計規范的空白。

民間非營利組織經濟業務中,捐贈業務佔了相當大的份額,因此,如何對該業務進行會計處理就顯得十分重要。

一、捐贈的特徵及辨別

捐贈,是指一個實體自願無償向另一實體轉交現金或其他資產,或撤銷其債務的行為。也就是一個主體將現金或其他資產無條件地轉移給另一主體,或是在一項非互惠的自願轉移中清償和免除另一主體的債務,而該主體不作為對方的所有者。捐贈同交換、代理等其他交易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無條件的,不存在需要在未來返還資產或重新承擔債務的不確定事項;

(2)非互惠的,取得捐贈不需要支付對價;

(3)自願的;

(4)非所有權投資(即捐贈方不作為所有者)。

同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1)非營利組織應區分捐贈和交換交易,互惠交易中收到的資源不屬於捐贈。非營利組織應仔細對交易的特徵進行評估,辨別資產的獲得是否也放棄了一項相同價值的資產或發生了一項相同價值的負債,從而確定是否為捐贈。對於某些准互惠性交易,非營利組織則只能把其公允價值扣除付出代價的公允價值的凈余額確認為捐贈收入。(2)非營利組織還應區分捐贈與代收代付業務,以代理人的身份收到的資源不能確認捐贈收入。捐贈方以向非營利組織轉讓資產的形式進行捐贈活動,受贈方從捐贈方手中接受資產,並同意代表另一實體(受益人,由捐贈方指定)使用這些資產,或者將資產、資產投資收益轉交給受益人,則受贈人不能確認捐贈收入。太長了,到友商論壇看全帖吧http://club.youshang.com/ysbbs/viewthread.php?tid=9937

⑹ 如何進行新舊制度轉換和銜接的會計處理——寫在《小企業會計准則》實施之前

文章摘要: 現有的小企業,有的在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有的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其中,符合小企業標準的外商投資企業,大多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極少數小企業,由於其母公司是上市公司或企業集團的關系,執行的是《企業會計准則》。

⑺ 新舊政府會計制度銜接問題

年末快到啦,小夥伴們對《政府會計制度》的新舊銜接工作是不是都做好了呢?
新舊銜接不是隨時都可以碰見的,只有在制度交替轉換變更的時候才會用新舊銜接處理賬務。
我們要珍惜這次的銜接學習的機會,因為現在記賬大部分都是計算機軟體系統,大家對賬賬相符、賬表相符都沒有具體的概念,內在的勾稽關系是怎麼連接起來,都是系統設置好的程序,只要會做借貸憑證就行,系統自動過明細賬和總賬,最後自動生成報表。
但是作為銜接的工作,軟體系統不能代替,我們一定要理解新制度中各個科目之間的關系,比如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之間,財務會計資產和負債之間,科目借貸方之間的沖銷等,通過銜接把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的八個要素串通起來。
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到底是幹啥
新舊銜接的本質就是建新科目體系的期初余額。在以前的制度下原來的科目余額進行自動結算上年結轉到結轉下年,現在因為新舊制度的轉換不再一一對應,需要根據新的核算基礎和核算體系的變化,把上一年的期初余額用手工的方式,進行科目之間的分析和判斷來完成新制度下的科目對接工作,得到新制度下科目的期初余額。需要用丁字賬和科目表來試算賬目之間的平衡。
規范新舊制度銜接工作的主要文件依據:
2018年2月印發的《政府會計制度》與有關銜接問題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3號)
2018年8月印發的醫院執行《政府會計制度》的補充規定和銜接規定 (財會【2018】24號)
2018年9月印發的 《關於做好政府會計制度實施工作的通知》(國衛辦財務函【2018】805號)
2018年12月發布《關於進一步做好政府會計准則制度新舊銜接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核算的通知》(財會【2018】34號)

⑻ 如何做好小企業新舊會計制度轉換銜接

本文根據新准則的變化要求,對此談談看法,以其指導和幫助小企業會計人員做好新舊會計制度的過渡工作,保證小企業會計准則順利貫徹執行。 一、做好新舊會計制度轉換的前期准備。做好新舊會計制度轉換的前期准備工作,是保證新舊會計制度過渡的基本條件,小企業在首次執行新准則前,要修訂好內部會計核算辦法,搞好資產和負債清查,編制好科目轉換調整表,搞好會計信息系統改造工作。 1、根據新准則的要求修訂好內部會計核算辦法。新准則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會計政策均有些變化,小企業應當根據新准則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確定所採用的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修訂內部會計核算辦法,細化會計核算內容,確保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制度化、規范化。 2、全面做好資產、負債清查工作。由於新准則設置的會計科目、核算內容和規定的會計政策有所變化,小企業要在執行新准則前,全面清查各項資產和負債,如實反映其狀況及潛在風險。以便於准確調賬、結轉損益,對於清查出的損益,應先記入「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報經批准後調整相關所有者權益。 3、認真做好新舊會計賬務銜接工作。小企業應當根據新准則的規定,結合自身實際情況,設置會計科目並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對於總賬科目,在不違反新准則確認、計量和報告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增設、分拆與合並;對於明細科目,可以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自行設置。首次執行新准則時,應當對原制度有關科目按新准則要求進行余額轉換,確保新舊會計科目順利銜接。 4、及時調整更新會計信息系統。對於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小企業,要對原有會計核算軟體和會計信息系統進行及時更新和調試,正確實現數據轉換,確保新舊賬套的有序銜接。 二、做好新舊會計賬目調整 1、科目名稱、核算內容均相同的會計科目。 這部分會計科目主要有: 「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 「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 「在途物資」、 「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委託加工物資」 「長期債權投資」、「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工程物資」、「固定資產清理」、 「生產成本」、「製造費用」、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應付利潤」、「其他應付款」、 「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 「實收資本」、 「盈餘公積」、 「本年利潤」和「利潤分配」等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也可沿用原賬。 值得注意的是「利潤分配」科目,轉賬時,首先,結轉執行新准則前所清查出的各項損益。經批准後,從「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相關資產減值准備科目的余額及「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將籌建期間內發生的尚未攤銷完畢的開辦費沖減「利潤分配——分配利潤」科目;其次,按以下程序彌補虧損,經上述調整後,「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如為借方余額,即,虧損的。屬於按規定提取了盈餘公積或「資本公積」科目有貸方余額的小企業,依次沖減盈餘公積和資本公積;最後,轉賬。將「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的金額在進行相關調整後的余額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 2、科目名稱變更但核算內容未變的會計科目。原制度的「現金」、 「材料」科目,新准則改為「庫存現金」 「原材料」。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上述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的對應科目內。 3、核算內容被分拆的會計科目。新准則將原制度中的「應收股息」科目分開為「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兩個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的應收取現金股利或利潤的金額轉入新賬中「應收股利」科目,將應收取利息的金額轉入新賬中「應收利息」科目;新准則將「無形資產」科目分開為「無形資產」和「累計攤銷」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無形資產成本的金額轉入新賬中「無形資產」科目,將無形資產已計提的累計攤銷額轉入新賬中「累計攤銷」科目。 4、核算內容合並的會計科目。新准則將原制度中的「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合並為「應付職工薪酬」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付工資」和「應付福利費」科目的余額一並轉入新賬中「應付職工薪酬」科目;將「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合並為「應交稅費」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科目的余額一並轉入新賬中「應交稅費」科目。 5、核算內容變動但名稱不變的會計科目。「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新准則與原制度規定的核算方法有所不同,原制度有兩方法可供選擇,而新准則只能採用成本法核算。轉賬時,應將原賬中「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余額直接轉至新賬,也可沿用原賬。但原制度下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因以前期間投資收益確認導致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大於其投資成本的,在以後期間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應按照應分得的金額沖減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直至該項投資賬面余額沖減至原投資成本;「長期待攤費用」科目,新准則的核算內容與原制度不同,轉賬時,應對原賬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尚未攤完的開辦費沖減「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科目;其他尚未攤完的長期待攤費用直接轉入新賬中「長期待攤費用」科目,以後期間按原攤銷期限攤銷;「資本公積」科目,其核算內容較原制度有所減少,不包括財產損失的內容。轉賬時,應將原賬中「資本公積」科目的金額在沖減有關損失後的余額轉至新賬。 6、新增加的會計科目。材料采購、材料成本差異「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待處理財產損益」、 「周轉材料」、「生產成本」和「製造費用」等科目。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存貨類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其相應的金額轉入新賬中對應會計科目。 7、取消的會計科目。新准則取消了「待攤費用」科目,但允許小企業根據需要自行增設相應科目用於日常核算,轉賬時,應對原賬中「待攤費用」科目余額進行分析,轉入新賬中「預付賬款」、 「其他應收款」、 「其他流動資產」等科目;取消了「短期投資跌價准備」、「壞賬准備」和「存貨跌價准備」科目,轉賬時,應將上述資產減值准備科目的余額轉入「利潤分配—— —未分配利潤」科目;取消了「低值易耗品」科目,轉賬時,應將原賬中「低值易耗品」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周轉材料」科目。 三、做好小企業會計報表有關數字調整 1、資產負債表的調整。小企業在執行新准則當年年末時,「資產負債表」的「年初余額」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末「資產負債表」的「期末數」欄內所列數字應按照新准則的規定進行調整後填列,調整方法就是本文前述方法;「年未數」欄各項目數字按新准則的規定填報。 2、利潤表的調整。小企業執行新准則當年「利潤表」的「上年金額」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利潤表」的「本年累計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後填列,即將原制度下「利潤表」各項目數字按照新准則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後填列;「利潤表」 的「本年累計數」應按新准則的規定填報。 3、現金流量表的調整。小企業執行新准則當年「現金流量表」的「上年金額」欄內各項目數字,應根據上年「現金流量表」的「本年數」欄內各項目數字經調整後填列,即,將原制度下「現金流量表」各項目數字按照新准則規定的項目進行調整後填列;「現金流量表」的「本年數」各項目金額按新准則的規定編制。[稿源:冷水江市財政局][作者:黃德祥]

熱點內容
小企業會計准則養老保險 發布:2021-08-17 15:48:04 瀏覽:965
會計活頁賬本怎麼裝訂 發布:2021-08-17 15:48:01 瀏覽:558
會計繼續教育90分是多少學時 發布:2021-08-17 15:47:58 瀏覽:632
民辦非企業培訓機構會計分錄 發布:2021-08-17 15:47:53 瀏覽:149
初級會計報名發票丟了怎麼辦 發布:2021-08-17 15:47:13 瀏覽:80
會計樂財務軟體 發布:2021-08-17 15:47:10 瀏覽:277
內蒙古初級會計考試從哪裡報名 發布:2021-08-17 15:46:03 瀏覽:370
會計專業技能競賽運營怎麼做 發布:2021-08-17 15:44:53 瀏覽:683
如何應對基礎會計學考試 發布:2021-08-17 15:43:49 瀏覽:782
物流公司會計外賬處理 發布:2021-08-17 15:43:47 瀏覽:9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