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總會計師管理暫行辦法
❶ 央企總會計師是什麼級別
如有需求可參考《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該條例已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7次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其中第一章第二條內容介紹: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總會計師:
(一)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
(二)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紀律,有弄虛作假、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等重大違法行為,被判處刑罰或者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三)曾因瀆職或者決策失誤造成企業重大經濟損失的;
(四)對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經營成果嚴重不實負主管或直接責任的;
(五)個人所負企業較大數額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黨紀、政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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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是歸財政部管理嗎
中國總會計師協會全面脫鉤,成為財政部唯一脫鉤的行業協會,淪為純社會民間組織
2015年7月10日,為加快轉變政府職能,改善行業協會一直存在的不良問題(如中國總會計師私自設立十幾項不合規證書項目,其中已被國務院撤銷多項)。
財政部發布協會脫鉤文件,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實行行業協會的全面脫鉤,包括機構分離、職能分離、資產財務分離、人員管理分離、黨建外事等事項分離。
而中國總會計師協會成為財政部唯一脫鉤的行業協會
❸ 中央企業財務預算管理暫行辦法的第四章 財務預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企業應當在組織開展內部各級子企業財務預算編制管理的基礎上,按照國資委統一印發的報表格式、編制要求,編制上報年度財務預算報告。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年度財務預算報表;
(二)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說明;
(三)其他相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企業年度財務預算報表重點反映以下內容:
(一)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資產、負債及所有者權益規模、質量及結構;
(二)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實現經營成果及利潤分配情況;
(三)企業預算年度內為組織經營、投資、籌資活動預計發生的現金流入和流出情況;
(四)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達到的生產、銷售或者營業規模及其帶來的各項收入、發生的各項成本和費用;
(五)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發生的產權並購、長短期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及資金來源;
(六)企業預算年度內預計對外籌資總體規模與分布結構。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採用合並口徑編制財務預算報表,合並范圍應當包括:
(一)境內外子企業;
(二)所屬各類事業單位;
(三)各類基建項目或者基建財務;
(四)按照規定執行金融會計制度的子企業;
(五)所屬獨立核算的其他經濟組織。
第二十六條企業應當對年度財務預算報表編制及財務預算管理有關情況進行分析說明。企業年度財務預算編制說明應當反映以下內容:
(一)預算編制工作組織情況;
(二)預算年度內生產經營主要預算指標分析說明;
(三)預算編制基礎、基本假設及採用的重要會計政策和估計;
(四)預算執行保障措施以及可能影響預算指標事項說明;
(五)其他需說明的情況。
第二十七條企業應當按規定組織開展所屬子企業開展財務預算報告收集、審核、匯總工作,並按時上報財務預算報告。企業除報送合並財務預算報告外,還應當附送企業總部及二級子企業的分戶財務預算報告電子文檔。三級及三級以下企業的財務預算數據應當並入二級子企業報送。
級次劃分特殊的企業集團財務預算報告報送級次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企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以正式文函向國資委報送財務預算報告:
(一)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後與審議決議一並報送國資委;
(二)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後與審議決議一並報送國資委;
(三)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報告,應當經董事會審議並提交股東會批准後抄送國資委。
第二十九條企業財務預算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並由企業的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分管財務負責人)、財務管理部門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第三十條國資委對企業財務預算實行分類管理制度,對於尚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核准制;對於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公司的財務預算實行備案制。
第三十一條國資委依據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建立企業財務預算報告質量評估制度,評估內容不少於以下方面:
(一)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二)是否符合國家宏觀政策和產業政策規劃;
(三)是否符合企業戰略規劃、主業發展方向;
(四)是否客觀反映預算年度內經濟形勢和企業生產經營發展態勢;
(五)是否符合財務預算編制管理要求;
(六)主要財務預算指標的年度間變動情況是否合理;
(七)預算執行保障和監督措施是否有效。
第三十二條國資委根據質量評估結果,在規定時間內對企業財務預算提出審核意見並反饋企業。對於存在質量問題的,要求企業及時整改,其中對於嚴重脫離實際、各相關預算指標不銜接的,要求企業重新編制上報財務預算報告。
❹ 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的第六章 財務決算報告的報送
第三十四條企業應當按財務關系或者產權關系負責各級子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組織、收集、審核、匯總、合並等工作,並按規定及時將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報送國資委。
第三十五條企業向國資委報送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應當做到「統一編報口徑、統一編報格式、統一編報要求」。
(一)符合國資委規定的報表格式、指標口徑要求;
(二)使用統一下發的財務決算報表軟體填報各項財務決算數據;
(三)按照要求報送紙質文件和電子文檔的財務決算報表、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及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說明等資料。
第三十六條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的報送級次如下:
(一)企業集團除報送企業合並財務決算報告外,還應當報送企業總部及二級子企業的分戶財務決算報告,二級以下子企業財務決算數據應當並入第二級子企業報送;
設立境外子企業的企業集團,應當報送境外子企業的分戶財務決算報告;
(二)企業總部設立在境外的企業集團,除報送合並財務決算報告外,還應當報送企業總部及所屬二級以上子企業的分戶財務決算報告;
(三)級次劃分特殊的企業集團財務決算報告報送級次由國資委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具體內容如下:
(一)企業集團(含企業總部設在境外企業集團)應當報送合並財務決算報告(含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說明等材料)和審計報告的紙質文件及電子文檔;
(二)企業集團總部及二級子企業應當報送財務決算報告(含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國有資本保值增值情況說明等材料)和審計報告的電子文檔;
(三)企業集團應當附報三級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電子文檔。
第三十八條企業應當以正式文函向國資委報送財務決算報告。文函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組織情況;
(二)企業年度間主要財務決算數據的變化情況;
(三)納入企業財務決算合並的范圍;
(四)對於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企業,應當對有關情況進行說明;
(五)需要說明的其他有關情況。
第三十九條企業財務決算報告應當加蓋企業公章,並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簽名並蓋章。
企業報送的財務決算報告及附送的各類資料應當按順序裝訂成冊,材料較多時應當編排目錄,註明備查材料頁碼。
第四十條企業主要負責人、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等應當對企業編制的財務決算報告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承辦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及注冊會計師對其出具的審計報告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四十一條企業報送財務決算報告後,國資委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對企業資產質量、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進行核批,並依據核批後的財務決算報告進行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企業績效評價和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確認等工作,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❺ 如何貫徹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
一、亮點在於治理結構的突破
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所在,它是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以總經理為代表的經理階
層組成的一種企業組織結構。它通常可以分為兩個層次:第一個層次是指「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經理層之間的治理結構;第二個層次是指「三會
一層」這四個板塊各自的內部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與否,決定現代企業制度的完善程度。
論及公司治理問題,大
家主要關注第一個層次的公司治理,即「三會一層」的各司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對第二個層次的公司治理,較多關注董事的獨立性、董事會層面的各委員會
的設置、董事長與總經理的關系、股東大會的程序以及監事會監督權的行使等問題,甚少關注或不重視經理層面上的治理,尤其短缺總會計師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位置和作用。
經理層是公司經營運行的主體,資產增損及出資人的一點一滴的回報都直接出自於他們的運作。公司的經營運行,表現為資金活動。資金的籌集、分配、使用、記錄、分析、報告,貫穿經營活動整個過程。而總會計師的工作對象就是資金,凡是有資金的地方、使用資金的地方,都與總會計師的職責有關。圍繞資金這個中心,總會計師的工作涉及到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方方面面、上上下下,其特點是專業性強、獨立性強,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職位。因此,國際上普遍重視總會計師(CFO)的地位和作用(註:目前對國內的總會計師與國外的CFO等同尚有爭議),將其視作整個公司治理結構以及經理層面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予以專門的管理。
國有企業總會計師的定位仍停留在上個世紀1990年國務院第72號令的《總會計師條例》上。十幾年過去了,經濟環境發生了天翻覆地的變化,但國有企業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一直沒有任何修改。90年代中期,盡管部分地區(如深圳、上海)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的需要,為了打破內部人控制的悶局,更有效的保護國有資產,維護出資人的利益,發布並實施了財務總監管理辦法,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向所管轄的國有企業委派財務總監,讓財務總監直接對出資人負責,引入財務總監治理模式,用財務總監的名稱,變相地繞開了1990年國務院第72號令《總會計師條例》的束縛,其實質是變革總會計師管理制度,重新給總會計師定位。但真正對《總會計師條例》進行全面修改,並重新給總會計師定位的是國資委今年第13號令《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總會管理辦法》從總會計師的職位設置、職責許可權、履職評估、工作責任以及對總會計師的監督管理等方面,對總會計師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關系做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建立了企業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雙向對出資人負責的管理架構,因而其在國有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上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對於現有的公司治理結構以及經理層治理是一個重大突破。
二、重點在於財權的制衡
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是現代企業的重要特徵,由此派生出來的股東收益權、董事會決策權、監事會監督權以及經理層經營權等四權的分立,構成公司治理的主要
框架。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以保障股東收益權為中心,規范董事會決策權、監事會監督權以及經理層的經營權。其中,對經營權的規范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內容。
經營權具體是指經營管控權,主要由經理層行使。而經營管控權是董事會決策權、監事會監督權以及股東收益權有效行使的基礎,它們的運行需要經理層提供各種
支持。如果這個基礎有問題,或者經理層不提供支持,則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股東會就會成為空架子。過去實行的是廠長(經理)負責制或總經理負責制,經營管控
權集中在總經理身上,對於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股東會來說,這種支持實質上是單路支持,一旦出現差錯,不僅不易及時發現,而且糾錯成本高昂;一旦發生失控,不僅造成治理機制上的短路,而且會因缺乏制衡造成更大的損失。
經營權主要分為:人事權、財務權、業務權。其中財務權(財務管控權簡稱財權)是最重要的經營管控權,所有者對企業的控制主要是財務控制。
在實行企業總經理負責制的情況下,財權如同其它經營權一樣,集中在總經理手裡。例如1990年《總會計師條例》第三條是這樣規定的:「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這種情況顯然不利於對國有企業的財務控制,失敗是不可避免。前些年頻頻出現的經營者濫用職權、營私舞弊、貪污浪費及虛報造假等嚴重問題與這種治理模式有關。
從這些失敗的經驗發現,嚴格而有效的財務控制必須保持其一定程度的獨立地位和 制衡關系,否則局面很難控制。正是基於這一點,現在國資委發布的《總會管理辦法》,在財務控制上做出了變革。標題強調的是總會計師的工作職責,實際強調的是對總經理的制衡,將財務管控權拿出來交給總經理和總會計師共同行使。其從對總會計師的管理隸屬,到規定總會計師的工作職責,賦予了總會計師相應權力,改變了總會計師對單位負責人的管理體制,將總會計師與經營者一起列入向出資人負責的范圍,建立了財務上的雙重負責的管控體系,將總會計師與經營者各司其職、相互制衡的關系確定下來。例如:
關於總會計師的管理隸屬,國資委《總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國資委依法對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對總會計師的履職評估,其在第二十八條中規定:「設立董事會的公司,總會計師應當在會計年度終了向董事會述職,董事會應當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議,董事會評議結果及總會計師述職報告應當抄報股東會或者出資人備案;未建立董事會的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將述職報告報送出資人,出資人根據企業財會管理狀況對總會計師工作進行履職評估」。
關於總會計師的工作許可權,其在十九條中規定「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許可權,具體包括: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以及企業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
國資委的這些規定,其實質是分權,是對現有財務管控權的重組和分配,將經營層對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股東會的單路支持系統,改造為雙路支持系統,並對財權實施制衡,這是整個《總會管理辦法》的重心所在。
三、焦點在於聯簽的安排
1990年《總會計師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總會計師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財務收支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務機構或者其它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准」。第十三條規定「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單位內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相對應的是國資委《總會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總會計師大額資金支出聯簽權是指企業按規定對大額資金使用,應當建立由總會計師與企業主要負責人聯簽制度;對於應當實施聯簽的資金,未經總會計師簽字或者授權,財會人員不得支出」。
會簽變為聯簽,性質發生了根本的變化。會簽是指按上下級程序先後審簽,責任人是最後簽字的企業負責人,而不是其它參與簽字人;聯簽是指雙簽雙批,雙方的責權是平等的,關系是平行的(同時對上負責),任何單一方的簽批都是無效的。
如前所述,企業的經營活動表現為資金活動,企業經營大項安排包括戰略活動,表現為大額資金使用。而大額資金的控制是企業財務控制的重點所在,大額資金支出的關鍵控制點是最後簽批,聯簽的安排保證了此關鍵點的雙重控制。沒有聯簽安排,總會計師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參與權、重大決策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權,以及重大財務風險的監控權將會落空。
國資委《總會管理辦法》安排了總會計師的「聯簽權」,這是整個總會管理辦法的聚焦中心。國資委將會簽改為聯簽,雖然是一字之差,但搭起了互相制衡的架構,使得總會計師的管控職責的落實,有了可操作性。
四、難點在於匹配的程度
國資委《總會管理辦法》對總會計師來說,責任重、要求高,貫徹落實的難點在於相關方面的匹配問題上,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問題:
一是企業內貫徹《總會管理辦法》的環境尚不完善。一方面,企業領導團隊還沒形成職業經理人階層,企業領導人多數是從行政幹部轉來,機關作風比較濃,行政主導比較濃,過去是一人說了算,一支筆批到底,現在財權要制衡,思想上難以徹底接受,工作中難以落到實處;另一方面,總會計師的聯簽與領導班子的決議、黨委(黨組)決議的關系如何處理缺乏相應的制度支持,這是在現實工作中擺在總會計師面前的一個難題。
二是與財權相關的人事權不匹配。雖然國資委在《總會管理辦法》中規定企業應當賦予總會計師有效履行職責的相應工作許可權,包括在財務人員配備的人事建議權(第十九條)。「財會人員配備的人事權是指企業財務部門負責人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徵求總會計師的意見。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參與組織財務部門負責人或下一級企業總會計師的業務培訓和考核工作」(第二十二條)。由此可見,總會計師的相應工作許可權是企業「應當」賦予,而不是「必須」賦予;具有的相關人事權主要是「徵求意見」、「參與考核」,而不是「任用提名」、「主持考核」。這樣規定考慮了企業的承受力,但減少了總會計師的話語權。企業的財務管控工作主要靠財務人員的辛勤工作,總會計師的四大職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和重大財務事項監管,都要靠財務人員去貫徹落實,如果總會計師對於財務人員的任用、晉升、調動、獎懲等沒有較大的話語權,在財務人事權方面處於弱勢,管不了財務人員,對全面履行總會計師職責會造成一定的困難。總會計師在處於這種「位重權輕」的情況下,很難形成對經營者實質上的制衡。
三是對貫徹落實《總會管理辦法》留有口子。《總會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並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許可權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就是說企業主要負責人只要將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自己擔當起來,可以不設總會計師職位。其實,總會計師的責任也是企業負責人的責任,總會計師與企業負責人共同擔當出資人的受託責任,這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安排。企業負責人不會因為總會計師承擔了責任而減少責任,也不會因總會計師的缺位而增加責任,總會計師存在與否,企業負責人都要為企業發生的一切承擔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字面上是加重那些不落實《總會管理辦法》的企業負責人的責任,實際上並沒有加重他們的責任,反而給他們留了將《總會管理辦法》束之高閣、抵制制衡的迴旋餘地,有違國資委頒布《總會管理辦法》的初衷。
四是現行的考評方法不匹配。對企業領導班子包括總會計師的考評現在還是參照政府對黨政領導班子的一套考核程序和方法。這套程序和方法對企業領導人適用不適用,尤其是對總會計師適用不適用需要研究。總會計師維護的是出資人和企業的利益,處理的問題往往是各種利益的分配,面對的對象往往是各種利益的主體,各種利益矛盾往往聚集在總會計師那裡。總會計師得罪人較多,來自各方面的壓力較重,尤其是遇到出資人的利益與內部人的利益發生沖突的情況,堅持原則的總會計師可能會成為孤家寡人。考評的導向作用是很大的,如果考評的方法不當,就不利於鼓勵和調動總會計師堅持原則、嚴格把關的積極性。有關部門應該研究適合對總會計師進行考評的程序和方法,防止總會計師履職中存在的「頂住的,站不住;站住的,頂不住」等不良現象的發生,為總會計師盡心盡力的履職打氣撐腰。
五、關鍵在於總會的定位和到位
如上所述,總會計師在公司里的地位很重要,但決定總會計師地位重要與否有兩個點:一是制度有沒有規定總會計師職位的重要;二是總會計師本身能否做到重要。第一點,國資委的《總會管理辦法》已給出了明確的回答;第二點需要總會計師們用自己的行動回答。位置再重要,不去做或做不到,等於徒有虛名。因此,找准位、做到位,是落實《總會管理辦法》的關鍵。
(1)找准位。找準定位是對總會計師的基本要求,也是其工作到位的前提。長期以來,我國總會計師的工作主要投入在財務方面,將大量時間和精力花在具體的會計核算和日常的財務基礎管理上,對於企業戰略規劃、經營規劃、投資決策、業績管理、購並策劃、公司架構、團隊建設等重大領域,既缺乏主動參與的意識,也缺乏主動承擔的責任感。這是目前總會計師在自身定位上的缺憾。
國資委《總會管理辦法》的頒布和實施,尤其是其中對總會計師的責任追究,為總會計師重新定位提供了條件和要求,總會計師要將工作重心從基礎財會工作轉移到經營管理、企業決策上來,否則你要承擔責任。
《總會管理辦法》第五章是有關總會計師責任的規定,除了財會方面的責任外,企業管理不當、企業決策失誤、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等所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總會計師也要承擔相應責任。如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總會管理辦法》對總會計師責任的嚴厲追究,意味著總會計師與總經理有著類似共同重要的責任和定位。
總會計師的權利沒完全到位,但責任應到位,這是國有資產出資人對總會計師的要求,也是《總會管理辦法》的精神所在。因此,總會計師要理解到這個要求和精神,注意自己的責任范圍的變化以及與過去的差異,將自己的工作定位要提高到戰略規劃、決策支持、財務監督、風險監控、內部控制等方面上來。責大於權也要干!
(2)做到位。工作做到位的要點很多,筆者認為有十二個字需提醒大家:守住崗位、帶好團隊、注重溝通。
守住崗位要求總會計師以出資人和企業利益為重,嚴守職業道德,盡心盡力履責,頂住困難和壓力,把好財務關口;帶好團隊主要是帶好財會隊伍。國資委在《總會管理辦法》里規定的工作內容很多,從財會基礎到決策支持,從數據核算到風險監控,與其說是總會計師的工作內容,實際上是對企業整個財會工作內容的總括。僅靠總會計師的單打獨斗是無法完成的,必須帶領財會人員一起做。而工作質量的好壞,取決於財會團隊水平的高低,所以加強財會團隊的建設就顯得非常重要;
注重溝通指總會計師應積極主動進行內外溝通:對內包括與董事會、監事會、領導班子成員特別是與企業負責人的溝通;對外包括與投資人、債權人、政府管理部門的溝通。因為總會計師面對的是各種復雜的情況,面臨的是各種矛盾和沖突,其中潛流涌動,摯肘暗藏,變數很多,如果溝通不力,協調不到,則一事無成。在現實生活中,不是有了好的願望、好的方案,好的路線,就一定能成功的。總會計師必須提高溝通技巧,注意工作方法。過去的提法是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現在增加了一點:不但要調動群眾的積極性,而且要調動領導班子的積極性,尤其是要調動一把手的積極性。能否調動領導班子及一把手的積極性,這是衡量總會計師會不會溝通的主要標志。
六、趨勢在於靠近薩班斯法案
21世紀初,安然、世通等丑聞震驚世界,嚴重破壞了美國及整個西方的證券制度。為了恢復投資者的信心,保護投資者的利益,加強對上市公司的監管,2002年7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薩班斯法案。該法案在會計職業監管、公司治理、證券市場監管等方面作出了許多新的規定。其前所未有地將公司高管和會計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用成文法的方式明確加以限定,核心就是加強對財務制度和企業內部的控制,增加企業財務透明度和及時對各種缺陷進行修復。其中針對首席執行官(CEO)和首席財務官(CFO)有兩條嚴格規定:
一是要求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共同宣誓保證所提交的財務報告真實可靠;另一條是要求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作出與財務相關的內控有效的聲明。如果出現問題,首席執行官和首席財務官將為此承擔刑事責任,即面臨處以最高20年監禁、最高500萬美元的罰款。按刑期而論,這相當於美國持槍搶劫的最高刑罰。以至於輿論一片驚呼:作假賬與搶劫同罪!
該法案被認為是最為嚴厲的財務法則。在薩班斯法案出台後,法國和日本都先後出台了類似的新法規以強化監管,香港地區、台灣地區也在醞釀對現行監管法規的修改。因此,從長遠來看,對企業經營者和總會計師(CFO)嚴格管理、加強控制、加重責任是大勢所趨。
美國的薩班斯的法案,對我國企業的監管有著非常大的借鑒意義。由於其難度大、成本高,完全借鑒還有很多困難,但國資委組建以來,除總會計師
管理暫行辦法以外,陸續出台了一系列管理規定如投資監督管理辦法、風險管理指引等,還有將要出台的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投資決策失誤責任追究等管理辦法等
等,趨勢很明顯,即與國際慣例接軌,向薩班斯法案靠攏。最近,經國務院批准,由財政部牽頭發起,證監會、國資委共同參與成立的「企業內部控制標准委員會」
正式在北京成立,雖然目前還沒有這些標准體系建立的具體時間表,但這預示著我國企業在內部控制方面將迎來一部「中國版的薩班斯法案」。
因此,作為企業的高管人員,並肩負出資人受託責任的總會計師,應清楚地認識到這一趨勢的必要性、必然性和不可逆轉性。
答案由會計培訓專家理臣教育選送,我們不生成知識,只是知識的搬運工
❻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五章 工作責任
第三十三條企業主要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領導責任;總會計師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管責任;企業財務機構負責人對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直接責任。對可能存在問題的財務會計報告,總會計師有責任提請總經理辦公會討論糾正,有責任向董事會、股東會(出資人)報告。
第三十四條企業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主管責任:
(一)企業提供和披露的財務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
(二)企業會計核算規范性、合理性以及財務管理合規性、有效性;
(三)企業財會內部控制機制的有效性;
(四)企業違反國家財經法規造成嚴重後果的財務會計事項。
第三十五條總會計師對下列事項負有相應責任:
(一)企業管理不當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二)企業決策失誤造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三)企業財務聯簽事項形成的重大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企業總會計師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於企業出現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紀律行為的,以及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存在嚴重缺陷的,應當依法追究企業總會計師的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在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中,對於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行為,總會計師不抵制、不制止、不報告的,應當依法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企業總會計師未履行或者未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一)企業財務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的;
(二)企業財務基礎管理混亂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力的;
(三)企業出現重大財務決策失誤造成重大資產損失的。
第三十九條在企業重大經營決策過程中,總會計師未能正確履行責任造成失誤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經濟處罰、撤職等處分,或給予職業禁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企業總會計師認真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由本企業或者由本企業建議國資委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對於企業總會計師玩忽職守,造成企業財務會計工作嚴重混亂的,或以權謀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其他瀆職行為致使國有資產遭受損失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追究總會計師工作責任時,發現企業負責人、財務審計部門負責人和其他有關人員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一並進行工作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未按規定設置總會計師職位,或者未按規定明確分管財務負責人及類似職位人員兼任總會計師並履行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的,或者企業總會計師未被授予必要管理許可權有效履行工作職責的,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作責任應當由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❼ 央企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新稅制實施前的處理是怎樣的
為建立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激勵與約束的機制,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國資委對中央企業負責人的薪酬發放採取按年度經營業績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方式,具體辦法是,中央企業負責人薪酬由基薪、績效薪金和任期獎勵構成,其中基薪和績效薪金的60%在當年度發放,績效薪金的40%和任期獎勵於任期結束後發放。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18號)第一條的規定,中央企業負責人任期結束後取得的績效薪金40%部分和任期獎勵,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第二條(該條自2019年1月1日起被財稅〔2018〕164號文件廢止)規定的方法,合並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等規定,國稅發〔2007〕118號文件後附的《國資委管理的中央企業名單》中的下列人員,適用該文件第一條規定,其他人員不得比照執行:
①國有獨資企業和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②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確定的董事會試點企業除外)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③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④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
2018年12月31日稅制改革前,央企負責人薪酬的個人所得稅處理如圖3-6所示。
圖3-6
❽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
(2003年10月2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46次委主任辦公會議修訂;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84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2次修訂;2012年12月26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25次委主任辦公會議第3次修訂) 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引導中央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家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一)國有獨資企業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二)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職工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三)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總經理(總裁、院長、局長、主任)、副總經理(副總裁、副院長、副局長、副主任)、總會計師。第三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制度。第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採取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第五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價值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二)按照企業的功能、定位、作用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行科學的差異化考核。(三)按照權責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堅持將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同激勵約束緊密結合,即業績升、薪酬升,業績降、薪酬降,並作為職務任免的重要依據。(四)按照全面落實責任的要求,完善全員考核體系,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廣泛覆蓋、層層落實。(五)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動企業加快轉型升級、深化價值管理,不斷提升企業核心競爭能力和發展質量,實現做強做優。 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為考核期。第七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八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一)基本指標包括利潤總額和經濟增加值。1.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的企業合並報表利潤總額。利潤總額的計算,可以考慮經核準的因企業處理歷史遺留問題等而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因素,並扣除通過變賣企業主業優質資產等取得的非經常性收益。2.經濟增加值是指經核定的企業稅後凈營業利潤減去資本成本後的余額(考核細則見附件1)。(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針對企業管理「短板」,綜合考慮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風險控制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九條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條確定科研類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突出考慮技術創新投入和科技成果轉化等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一條國資委鼓勵中央企業參加對標考核試點。第十二條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年度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三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一)報送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本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第十四條國資委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動態監控。(一)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簽訂後,企業負責人每半年必須將責任書執行情況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國資委對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二)建立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法律糾紛案件,重大投融資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的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國資委報告,同時向派駐本企業監事會報告。第十五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一)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二)國資委依據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年度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六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以三年為考核期。第十七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包括下列內容:(一)雙方的單位名稱、職務和姓名;(二)考核內容及指標;(三)考核與獎懲;(四)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五)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第十八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和總資產周轉率。1、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由國資委核定)後的國有資本及權益同考核期初國有資本及權益的比率。計算方法為:任期內各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的乘積。企業年度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以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准。2、總資產周轉率是指企業任期內平均主營業務收入同平均資產總額的比值。計算公式為:總資產周轉率=三年主營業務收入之和/三年平均資產總額之和企業符合主業發展要求的重大投資,如果對當期經營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經核准,可在計算總資產周轉率時酌情予以調整。(二)分類指標由國資委綜合考慮企業所處行業特點和功能定位,選擇符合企業中長期發展戰略、反映可持續發展能力的指標予以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十九條確定軍工企業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企業業務特點,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二十條國資委根據需要,可以在任期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之外增設約束性指標,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確定。第二十一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照下列程序簽訂:(一)報送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對照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並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送國資委。(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國資委根據「同一行業、同一尺度」原則,結合宏觀經濟形勢、企業所處行業發展周期及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等,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並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同企業溝通後予以確定。(三)由國資委主任或者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第二十二條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實施年度跟蹤和動態監控。第二十三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並將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國資委,同時抄送派駐本企業的監事會。(二)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並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總結分析報告並聽取監事會意見,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計分細則見附件3),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三)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及時向國資委反映。 獎懲
第二十四條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基本指標考核得分低於基本分或考核最終得分低於100分的,考核結果不得進入C級。利潤總額為負或經濟增加值為負且沒有改善的企業,考核結果原則上不得進入A級(處於行業周期性下降階段但仍處於國際同行業領先水平的企業除外)。第二十五條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並把經營業績考核結果作為企業負責人任免的重要依據。第二十六條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績效薪金獎勵和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第二十七條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金兩個部分。績效薪金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績效薪金=績效薪金基數×績效薪金倍數。具體計算公式為: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金為0;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0-1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倍績效薪金基數到1.5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1.5倍績效薪金基數到2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金按照「績效薪金基數×〔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金在2倍績效薪金基數到3倍績效薪金基數之間。但對於利潤總額低於上一年的企業,無論其考核結果處於哪個級別,其績效薪金倍數應當低於上一年。第二十八條績效薪金的70%在年度考核結束後當期兌現;其餘3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任期考核結束後兌現。對於離任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確定延期績效薪金兌現方案。第二十九條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B級和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延期績效薪金,並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對於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金。具體扣減績效薪金的公式為:扣減延期績效薪金=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金×(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第三十條在綜合考慮中央企業負責人整體薪酬水平和考核對象薪酬水平的基礎上,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給予企業負責人相應的任期激勵,具體辦法另行確定。第三十一條被考核人擔任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其分配系數為1,其餘被考核人的系數由企業根據各負責人的業績考核結果,在0.6-0.9之間確定,報國資委備案後執行。第三十二條未完成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或者連續兩年未完成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進入D級和E級的企業,國資委對相關負責人提出調整建議或予以調整。第三十三條對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在國際標准制訂中取得重大突破和承擔國家重大結構性調整任務且取得突出成績的,年度考核給予加分獎勵。第三十四條對業績優秀及在科技創新、管理進步、國際化經營、品牌建設、節能減排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授予任期特別獎,予以表彰(實施細則見附件4)。第三十五條對於全員考核工作開展不力的企業,扣減經營業績考核得分。第三十六條實行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談話制度。對於年度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經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批准,由國資委業績考核領導小組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談話,幫助企業分析問題、改進工作。第三十七條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准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三十八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定,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重大環境污染責任事故、重大違紀和法律糾紛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者國有資產損失的,國資委根據具體情節,對企業給予降級或者扣分處理,並相應扣發企業負責人績效薪金、任期激勵或者中長期激勵;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或者對企業負責人進行調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附則
第三十九條對於在考核期內企業發生清產核資、改制重組、主要負責人變動等情況的,國資委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第四十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黨委(黨組)書記、副書記、常委(黨組成員)、紀委書記(紀檢組長)的考核及其獎懲依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一條國有資本參股公司、被兼並破產企業中由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其經營業績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第四十二條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國資委授權董事會對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業績進行考核:(一)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外部董事人數超過董事會全體成員半數;(二)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健全;(三)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成員全部由外部董事擔任。第四十三條國資委依據有關規定,對董事會業績考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結合中央企業整體水平和行業特點,對董事會企業經營業績進行測試評價。第四十四條獲得授權的董事會,應根據國資委的要求制訂、完善業績考核辦法和程序,科學合理地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考核目標和考核結果。上述工作,董事會應事前與國資委進行溝通,事後報國資委備案。第四十五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設區的市、自治州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對國家出資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考核,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國資委負責解釋。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❾ 淺議如何從事總會計師工作
一、統一思想認識,明確總會計師職責定位
按照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的高級管理人員。總會計師在企業的財務管理、經濟運行分析、經營業績考核、全面預算管理、全面風險管理和參與重大決策等方面都承擔著重要角色,起著重要的作用。
(一)充分認識總會計師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回顧我國30多年改革開放歷程,隨著會計事業的發展,中國總會計師事業無論是制度建設還是隊伍建設都有了長足的進步。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國有大中型企業的總會計師正在向國際通行的CFO角色演變,在公司治理、企業管理方面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總會計師不再僅僅是企業財務與會計工作的最高主管,既肩負著對企業財務運行全過程監控的職責,又更深入、更廣泛地參與到企業日常經營管理、戰略決策的制定和執行等方面,成為企業領導班子的核心成員之一。
從我國總會計師制度的發展歷程來看,總會計師的地位和作用越加明顯。1985年頒布實施的《會計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充分肯定了總會計師制度。1990年發布的《總會計師條例》,明確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直接對單位主要領導人負責。1993年修改《會計法》時再次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1999年修訂的《會計法》對設置總會計師的要求又有了新的規定,即「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這一政策對提高總會計師的地位產生了重大影響。
(二)總會計師的職責定位不斷完善和充實
隨著我國國有經濟體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的逐步建立,總會計的職責定位不斷完善和充實。國資委於2006年4月出台了《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對總會計師在公司治理結構中的地位和關系作了全面的制度安排,為總會計師履行工作職責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時也為促進提高國有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質量提供了組織保障。
(三)找準定位,明確總會計師職責
大型國有企業一般可對總會計師實行委派制,總會計師承擔集團公司和所任職企業的雙重職責。一方面,總會計師是所任職企業領導班子成員,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承擔所任職企業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全面預算管理、資金管理、產權管理、資本運營等方面的主要工作職責。另一方面,總會計師由集團公司委派,對集團公司負責,對所任職企業經營行為、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重大決策執行等方面履行監督職責,實現集團公司決策意圖,對於重大財務事項要及時向集團公司報告。
二、大型國有企業的快速發展對總會計師提出了新的要求
隨著大型國有企業的快速發展,業務跨度和地域跨度也隨之擴大,這對財會人員既是機遇,也是挑戰。同時,對提高總會計師的履職能力、加強集團公司財會隊伍建設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在大型國有企業的改革發展歷程中,總會計師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績,但一些總會計師在知識水平、能力素質、工作定位等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引起重視。
一是部分總會計師知識結構不合理,有些總會計師不注重學習業務知識,對本企業的行業知識還不夠了解,對企業生產的業務流程還不夠熟悉,對產品成本的構成及市場情況還不夠掌握,在企業日常經營管理、重大決策方面就不能很好發揮作用,很好控制風險。
二是個別總會計師自身能力、素質偏低,對專業知識更新不夠,對新的財經政策、法律法規不夠熟悉,不能很好地從財務角度統攬全局和更好地指導財會人員工作。
三是個別總會計師工作定位不準,職責認識不清。有的總會計師對主要領導和其他班子成員的工作支持不夠,固執己見,財務工作難以正常開展;還有的總會計師走向另一個極端,片面講團結,做老好人,不講原則性,遇到問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重大財務事項出歪主意;也有個別總會計師把自己當監督者、旁觀者,不深入實際,不融入集體,建立不了應有的權威。
三、加強能力素質建設,提高總會計師履職水平
針對總會計師在企業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對於如何做一名優秀的總會計師,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有優化的知識結構
優秀的總會計師需要具有企業發展需要的合理、優化的知識體系。除了必須具備過關的財務專業知識外,還要具有較為完整的企業管理知識、資本運營知識、行業知識以及業務知識結構。既有精深的專門知識,又有廣博的知識面,總會計師要不斷更新自己的知識結構,要在高級會計管理、公允價值計量、涉稅事項、合並報表、財務信息化建設、企業合並、風險管理、資本運營等方面不斷完善和充實自己,指導企業財務管理上水平。
(二)要有豐富的行業經驗
總會計師要了解所在企業相關的行業,要有豐富的行業經驗。總會計師要想真正參與到企業經營中,成為企業價值的真正創造者和管理者,就必須善於學習,充分了解所在企業相關的業務,這樣才能掌握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生產要素、成本費用、經營風險、市場變化等,只有對業務結構、工藝流程進行充分了解和掌握後,才能推動財務業務一體化,才能對如何進行成本管理、如何制定成本定額、如何降低成本等方面提出改進措施,企業資源才能進行有效配置,財務管理的價值才能得以充分發揮。
❿ 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工作,促進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有效防範企業經營風險,依據《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是指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資格和工作經驗,在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中分工負責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重大財務事項監管等工作,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通過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為總會計師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總會計師工作職責是指總會計師在企業會計基礎管理、財務管理與監督、財會內控機制建設,以及企業投融資、擔保、大額資金使用、兼並重組等重大財務事項監管工作中的職責。
第五條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應當按規定建立和完善總會計師管理制度,明確總會計師的工作許可權與責任,加強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