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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設置會計機構的依據

發布時間: 2021-08-16 09:37:31

A. 會計機構設置時應考慮什麼因素

1、合規合法,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2、全員性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約束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醫院院長應當對該院的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3、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涵蓋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崗位。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4、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1)企業設置會計機構的依據擴展閱讀:

會計機構設置的注意事項:

1、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和保管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2、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會計機構

B. 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只要取決於什麼因素

一、一個單位是否需要單獨設置會計機構,主要取決於單位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經營管理的要求等因素。
二、《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各單位是否設置會計機構的問題,因各單位情況不同而由各單位根據自己的會計業務需要決定。原則上各單位需要科學、合理地組織會計工作,應當設立專門從事會計工作的職能部門(不論其稱謂如何,比如會計股、科、室、處、司等等),也就是本條所說的會計機構。但本條並未作強制性規定,由於各單位經營和業務規模的大小的不同,會計業務的復雜程度不同,機構人員設置的要求不同,辦公自動化程度不同等等情況,各單位可以根據業務需要決定是否設置專門的會計機構,或者選擇在有關機構中設置專職會計人員。所謂有關機構通常是指公司企業的財務部門,機關事業單位的行政後勤部門等等。主要是要滿足經濟管理的要求,追求經濟效益和辦事效率的要求。從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和各地各部門實踐情況看,通常實行獨立核算的大中型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機關團體和其他組織,都要設置由本單位領導人直接領導的財務會計機構,並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而財務收支數額不大,單位業務形式比較簡單,會計核算不太復雜的單位,如一些業務規模小、業務量少的企業和人員、業務比較少的機構、團體和事業單位,可以不設置專門的會計機構。

C. 根據《會計法》規定,任何單位都必須設置會計機構進行會計核算

《會計法》原文: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

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第八條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本法制定並公布。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3)企業設置會計機構的依據擴展閱讀

會計機構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合規合法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以及單位的實際情況。

2、全員性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約束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所有人員,任何個人都不得擁有超越內部會計控制的權力。醫院院長應當對該院的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3、全面性與系統性結合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涵蓋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各項經濟業務及崗位。並應針對業務處理過程中關鍵控制點。落實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4、權責明確、相互制衡原則。內部會計控制應當保證醫院內部涉及會計工作的機構、崗位的合理設置及其職責許可權的合理劃分,堅持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確保不同機構和崗位之間權責分明、相互制約、相互監督。

5、成本效益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當遵循成本效益原則,以合理的成本達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6、動態性原則。內部財務會計控制應隨著外環境的變化,醫院業務職能的調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斷修改和完善。

D. 在公司制制企業中,為何需要設立會計機構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所以公司制企業必須要建立財會制度並編制會計報告,但並不是必須要建立會計機構,公司也可以聘請符合資質的代理記賬機構代為記賬並編制會計報告。

E. 如何設計企業的會計機構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賬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按我認為,會計人員業務素質要高,不僅懂會計,還要懂稅收,電腦操作要熟練。更重要的是嘴要嚴,不能泄露商業秘密,善於和稅務局「打交道」。

F.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依據什麼設置會計機構一般會計人員離開會計崗位辦理交接

《會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會計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G. 會計機構和財務機構分設與和設各有哪些優缺點確定分設還是和設的主要依據是什麼

確定分設還是合設是根據企業規模的大小來定。

一、分設優點: 

1、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2、防止重核算、輕管理的現象;

3、便於加強內部控制制度。 

二、合設優點:

我國企業會計與財務機構多採用合並設置的優點:

1、密切財務會計聯系,便於協調工作;

2、會計記錄及時、直接;

3、減少信息傳遞,提高工作效率。 合設缺點: 由於中小型企業財會人員少,業務量不大,財會工作由財會部長領導,存在職責不清,內控減弱,忽視管理等缺點。

(7)企業設置會計機構的依據擴展閱讀:

財務部門的職責是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通過預測、決策、編制財務計劃,並組織計劃實施,對企業實現的利潤進行分配,並辦理日常的貨幣收支。     

會計部門履行核算與監督的職能,在作好記賬、算賬和報賬的同時,參與預測、決策,參與制訂經濟計劃、考核、分析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日常會計對各項資金收支及其他財務活動進行監督。因此會計與財務是相互制約、相互促進、共同為實現企業經營目標服務。分設缺點:由於大型企業的經營業務規模大情況復雜,財務工作由財務部長領導,會計工作由會計部長領導,不增加財會人員,存在職責不清,容易出現錯誤和弊端。

H.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依據( )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三十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許可權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

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

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范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 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對會計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工作應當加強。

第四十條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帳,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佔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再從事會計工作。

第四十一條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8)企業設置會計機構的依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二)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三)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四)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第二十八條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二十九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

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第三十一條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託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第三十二條 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一)是否依法設置會計帳簿;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三)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能力、遵守職業道德。

在對前款第(二)項所列事項實施監督,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向與被監督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被監督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金融機構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十三條 財政、審計、稅務、人民銀行、證券監管、保險監管等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

前款所列監督檢查部門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依法實施監督檢查後,應當出具檢查結論。有關監督檢查部門已經作出的檢查結論能夠滿足其他監督檢查部門履行本部門職責需要的,其他監督檢查部門應當加以利用,避免重復查帳。

第三十四條 依法對有關單位的會計資料實施監督檢查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接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I. 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機構的設置
《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一、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
為了科學、合理地組織開展會計工作,保證單位正常的經濟核算,各單位原則上應設置會計機構。一個單位是否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往往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一是單位規模的大小;二是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的繁簡;三是經營管理的要求。
一般來說,大、中型企業和具有一定規模的行政事業單位,以及財務收支數額較大、會計業務較多的社會團體和其他經濟組織,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規模較小、業務和人員都不多的單位,可以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而將會計業務並人其他機構,或委託中介機構代理記賬。不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應在有關機構中配備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想要獲取更多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學習資料可以來這個裙,前面是壹九壹四中間是壹零八壹最後加個零,組合起來就可以看到了,真心想學習的來。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在一個單位內具體負責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人員。在一個單位內部,不論是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都需要有一位負責人。在設置會計機構的情況下,該負責人為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的情況下,被指定為會計主管人員的人就是負責人。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單位會計工作的行政領導,擔負著具體組織、領導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的重要職責,其素質和能力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有著較大影響,所以有必要對其任職資格加以規定。《會計法》規定,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3年以上經歷。 三、會計人員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職務迴避和業務迴避的一種制度。在會計工作中,由於親情關系而共同作弊和違法違紀的案件時有發生,在會計人員中實行迴避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直系親屬包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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