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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小企業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 2021-08-16 07:10:38

❶ 關於完善我國小企業會計准則(制度)的建議與思考

摘要:基於我國小企業的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參考國際上其他國家的做法,財政部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草案)。為促進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我國的小企業會計制度進行深入思考和探索。在本文中,筆者對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制度中企業不經常遇到的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探索和研究;並根據制度中經濟業務會計處理和披露的出發點和原則,重點對制度草案中與該出發點和原則不符的方面進行了論述。

關鍵詞:小企業會計制度;思考;探索

一、引言

小企業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繁榮市場、充分就業、發展高新技術、推動專業化分工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顯著作用。但由於小企業的自身特點和實際情況,主要以大中型企業為對象的會計准則和制度顯然不適合在小企業實行。對此,國際上已達成共識,英國、加拿大、澳大利亞都先後制定了專門適用於小企業的會計制度或財務報告准則,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准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也非常重視中小企業會計問題,並著力於中小企業會計國際指南的建設。為了簡化和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切實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促進中小企業的健康發展,日前,我國財政部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草案)。出於對我國小企業會計問題的關注,筆者結合該制度草案對小企業會計制度問題進行了以下思考和探索。

二、關於小企業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的適用范圍

根據制度草案的規定,其適用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並特別指出不對外籌集資金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不包括股權投資),但不包括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借款;經營規模較小企業的是按照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的標准及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標准界定。筆者認為,制度草案在適用范圍上還存在以下問題:

(一)、制度草案對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中型企業能否適用小會計制度沒有明確。

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中型企業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小企業類似,其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主要是政府部門(主要是稅務機關)、債權人。在這類企業中,投資者與經營者常常合一,其所需信息大都可從內部直接獲得,對會計信息的依賴程度不高。因此,這類中型企業不適用於以上市公司為主要對象的《企業會計制度》。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和相關性原則,該類企業也應適用簡化的和主要針對稅務機關和債權人的會計制度。筆者認為擴大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中型企業納入其中,不失為一個良好的選擇。而且,這樣做還可以極大增強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二)、對按國家有關標准界定的小企業,制度草案沒有再對它們按照規模大小及經營特點分類作出會計處理方面的規定。以建築業為例,國家規定的小企業界定標准為:職工6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4000萬元以下;那麼只有職工20-30人、資產和銷售額均為百萬元以下的小施工隊與擁有500餘名職工、資產總額3000餘萬元、銷售額2000餘萬元的建築公司相比,其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都要簡單和容易的多。如果要求他們按照同一會計制度處理會計事項,顯然不夠合理。筆者認為,制度應該根據經營規模及特點,對按國家有關標准界定的小企業再進行適當的分類,分別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規定,以便於增強制度的適用性、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關於小企業日常經營中不經常遇到的經濟業務

制度草案對一些企業日常經營中不經常遇到的業務,如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合並報表等,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僅僅指出,對這類業務應參照《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與《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定目的、具體規定及面向的會計信息使用者是明顯不同的。那麼,在存在這類《小企業會計制度》未曾規范的經濟業務時,將直接導致小企業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的不統一性,造成關於這類業務的會計信息與關於日常業務的會計信息之間的不可比,降低了會計信息的質量。聯合國國際會計和報告標准政府間專家工作組(ISAR)提出的中小企業會計國際指南中建議中小企業適用簡化的企業會計准則。筆者認為這對我國制定《小企業會計制度》很有啟發。對日常經營中不經常遇到的業務,如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合並報表等,可根據中小企業的特點,以《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為基礎,對其進行適當合理的簡化,使其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基本要求和處理原則,將其納入《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范范圍。這樣做不僅能解決前述不同業務分別適用不同制度的弊端,而且還為中小企業向大企業或上市公司的轉型奠定了會計基礎,同時也有利於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國際協調。

四、關於制度中經濟業務會計處理和披露的出發點和原則

因中小企業會計信息的主要使用者是國家稅務部門,具體來說就是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海關等,所以從總體上看制度草案對經濟業務會計處理的規定是從盡量符合稅法這一出發點和原則設計的。但是,在制度草案中,仍有許多的規定與該出發點不相協調,甚至與其相悖。

(一)、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未考慮到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

制度草案忽略了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時限。例如,根據制度草案關於「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使用規定,收到采購員交來供應單位發票賬單等報銷憑證時,應借記「在途物資」、「材料」、「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科目。而按照增值稅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在驗收入庫後,商業企業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應在付款後,才能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顯然,制度草案沒有考慮到所購物資是否已入庫或已付款的情形,這會導致增值稅進項稅額的違規抵扣,為小企業會計人員增添了額外的負擔和麻煩。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規定不明確

稅法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的要求是不同的,小規模納稅人以應稅銷售額全額計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區分增值稅銷項稅額。而制度草案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賬務處理規定較為模糊。例如,根據應收票據及應收款項的賬務處理規定,收到應收商業票據或發生應收款項時,按相應的金額,借記「應收票據」或「應收款項」科目,按實現的銷售收入,貸記「營業收入」等科目,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小企業,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收回應收款項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票據」或「應收款項」科目。制度草案明顯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怎樣進行賬務處理沒有作出明確規定。

(三)、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對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的規定與所得稅法不一致

所得稅法規定除特殊企業外,從2000年1月1日起,企業的計稅工資標准為每人每月不超過人民幣800元。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的所得稅前列支標准以企業可列支的計稅工資為基礎進行計算。而制度草案規定,應付工資科目核算小企業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總額;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小企業按照應付工資提取的福利費。按照制度草案的規定,企業在所得稅納稅申報時需要重新計算調整可列的工資及福利費等費用,這顯然和制度的出發點不符。筆者認為,制度中可增列「計稅薪資及經費」科目,專門用來核算企業實際應付工資超過稅法規定標准時可在稅前列支的工資費用,以及以可在稅前列支的工資費用為依據計算的應付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等三項經費。這樣就可使制度與所得稅法關於工資、福利費等費用的規定相一致。

(四)、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未規定稅收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的處理

制度草案只是對先征後返的所得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的會計處理進行了明確。而關於直接減免、即征即退、先征後退的稅收的會計處理,制度草案中並未規定。

(五)、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對借款費用的處理忽略了所得稅法的要求

制度草案規定,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以及按稅法規定不能予以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應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長期借款」科目。這一處理忽略了所得稅法對於不得扣除的借款費用的規定。例如,根據所得稅法,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制度草案的這項規定顯然違背了制度的出發點和處理原則。

(六)、會計科目使用說明中規定的管理費用的范圍與所得稅法不一致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可在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的涵蓋范圍比制度草案大。可在稅前列支的管理費用包括了開辦費攤銷、消防、綠化、外事費等,而制度草案規定的營業及管理費用就不含上述四項費用。

(七)、制度草案中關於利潤表的規定未考慮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的要求

制度草案中規定的利潤表仍然採用通用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對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所要求提供的數據很少涉及。財政部部長助理馮淑萍同志曾經專門指出,中小企業會計報表的編制要考慮到報表主要使用對象稅務部門的要求;中小企業會計報表可以專用報表形式編制。筆者認為,將小企業的會計報表特別是利潤表以專用報表形式――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格式和要求來編制是較為恰當的選擇。這樣做不僅符合小企業會計制度設計的出發點和處理原則,而且也減少了企業會計人員的重復勞動,提高了會計稅務處理的效率,體現了成本效益原則,還增強了會計信息披露的相關性。

五、結束語

由於適用對象的特殊性,小企業會計制度與我國現行的、主要適用於大型企業的《企業會計制度》存在著明顯的差異;而且我國歷史上從未制定過小企業會計制度,因此我們必須以科學、合理、慎重的態度做好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設計和制定工作。筆者希望以上的思考和探索能為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制度建設作出有益的貢獻。可以相信,小企業會計制度作為我國新型企業會計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必將有效的促進我國小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主要參考資料:

(1)財政部會計司編《企業會計制度講解》(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版)(2)陳毓圭應唯《關於中小企業會計國際指南》(載《會計研究》2001年第12期)

(3)汪祥耀著《英國會計准則研究與比較》(立信會計出版社2002年版)

(4)中國會計學會編《會計監管專題》(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版)

(5)財政部:《小企業會計制度》(草案)(2003年12月發布)

(6)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編《稅法》(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7)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編《會計》(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

(8)財政部注冊會計師考試委員會辦公室編《經濟法規匯編》(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

❷ 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

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是我國會計規范的兩種形式,它們之間有相通的地方,也各有自己的側重點。‍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與事項)或特別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該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必須引用的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企業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會計問題作出處理的規定。人們學習了一份具體的會計准則,將會熟練地了解特定會計業務的會計處理的全過程。
會計制度則採取另一種形式。它是以某一特定部門特定行業或所有部門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說明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從這里可以看到,會計准則同會計制度有兩個最主要的差別:
一是規范的對象不同;具體准則按經濟業務或項目,制度按一個企業;
二是規范的重點不同:准則側重於確認和計量,制度側重於記錄和報告,確認和計量的內容有機地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
這樣,准則重點是規范會計決策的過程,而制度是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和結果。採用准則的形式可引導會計人員從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開始考慮進一步決定怎樣記錄和報告(披露);採用制度的形式,會計人員能直接使用科目進行記錄,並按規定程序和格式編制報表。對比起來,准則比較抽象,比較難學難懂,操作性較差;而制度比較具體,容易了解和操作。
但准則的優點是「准則比較原則、概括,在表述方式上更接近於國際上通行的會計准則體例,能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掌握財務會計的全過程,並能舉一反三,增強解決新問題的本領;制度的優點是在表述方式上使用了我國廣大會計人員所熟悉的報表加分錄的形式,容易被廣大會計人員所接受,操作方便,易懂易學。同時它們兩者之間也有相同的地方。
首先,會計准則是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的,會計制度也是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的,即兩者的功用是一致的。
其次,建立和完善會計准則體系的目的,在於確保企業依次進行會計核算能夠提供真實和完整的會計信息,為廣大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體系的目的也是如此。
‍從這點上講,兩者的目的和出發點也是一致的。再者,在我國,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均屬於行政法規,對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具有約束作用。鑒於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這種交叉互補關系,應該盡量使之協調統一,要力避製造准則與制度之間新的矛盾。而且它們可以結合起來運用。

❸ 小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區別

《小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制度》的區別

兩個會計制度從本質上講是一致的,《小企業會計制度》是《企業會計制度》的一種簡化,二者的適用范圍是根據企業規模來確定的,由於企業規模的不同,對企業財務核算及財務報告的要求也不同,如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對外要求報送的會計報表除傳統的兩表外,還包括現金流量表等,而對小企業只要求報送資產負債表及利潤表,對現金流量表不作強制性規定。

財政部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了《小企業會計制度》,要求自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范圍內實施。該制度是在遵循一般會計核算原則的條件下,結合我國小企業的實際情況,以《企業會計制度》為基礎制定的,充分體現了小企業自身的特點及其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小企業的界定,遵循了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以工業企業為例,《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中規定:「中小型企業須符合以下條件:職工人數2
000人以下,或銷售額30 000元以下,或資產總額為40 000元以下。其中,中型企業須同時滿足職工人數300人及以上,銷售額3 000萬元及以上,資產總額4
000萬元及以上;其餘為小企業。」按新的中小企業標准,我國小企業占工業企業法人總數的近95%,最終產品和服務價值佔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近50%,在我國市場經濟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不少企業會計機構不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不規范,會計信息質量有待提高。因此《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發布,對於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小企業會計制度》在多方面與《企業會計制度》有著較大的不同,需要業界注意。

一、對於會計科目進行了一定的調整

從整體上來看,調整情況可以分為下列幾種類型:取消了小企業一般不可能發生或發生頻率較小的交易或事項所對應的會計科目,如「應收補貼款」「委託貸款」「委託貸款減值准備」「應付債券」「專項應付款」「補貼收入」「已歸還投資」等;取消了小企業因簡化或改變會計程序而不再涉及的會計科目,如不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准備所涉及的「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減值准備」「在建工程減值准備」和「無形資產減值准備」以及「待處理財產損益」「分期收款發出商品」「未確認融資費用」「預計負債」「遞延稅款」等科目;合並了一些小企業沒有必要劃分過細的交易或事項所對應的會計科目,如把「原材料」和「包裝物」兩個科目合並為「材料」科目核算,不單設「應收股利」「應收利息」科目而將兩者合並為「應收股息」科目等;保留了小企業可能發生的與大中型企業同性質的交易或事項所對應的會計科目。

二、簡化了部分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

簡化了資產減值准備的核算。簡化了所得稅的核算。簡化了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簡化了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方法。簡化了借款費用的核算方法。不計提和確認預計負債。

三、吸收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和新准則

吸收了《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的新內容。吸收了接受捐贈資產處理的新規定。完善了壞賬准備的計提方法。

四、簡化了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

簡化了對外報送會計報表的內容。簡化了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

❹ 中小企業適用什麼會計制度

選「小企業會計制度」
根據《小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其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這里的「不對外籌集資金」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和債券:「經營規模較小」則是《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

❺ 小企業會計制度和新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

不同方面
(一)適用范圍不同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小企業,按照制度規定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若選擇執行了《企業會計准則》,就不能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而《企業會計准則》的適用范圍,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從《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看,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小企業也可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二)會計科目設置不同
《小企業會計准則》比《企業會計准則》少設了25個一級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第一,小企業經濟業務相對簡單,因此可將《企業會計准則》中的部分科目進行歸並,如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合為應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裝物歸並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業會計核算簡化或者沒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經濟業務,從而可少設。如資產科目少設了自製半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各項長期資產的減值准備、未確認融資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溢;負債科目少設了應付股利、預計負債、應付債券;所有者權益科目少設了已歸還投資;損益類科目少設了補貼收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三)賬務處理不同
1.資產清查的處理不同。《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小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生資產的盤盈或盤虧時直接進行處理。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簡明扼要,與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內容相符。而《企業會計准則》中的資產負債表中已取消了資產待處理項目,企業在編報前必須將待處理的資產進行處理,因此財產清查還要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多餘。
2.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准備。長期資產的可收回金額較難確定,計提減值准備時需要進行較多的職業判斷,而小企業會計人員少,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更少,所以《小企業會計准則》僅要求對短期投資、存貨和應收款項計提跌價或壞賬准備,不要求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計提減值准備。
3.簡化長期投資的核算。小企業投資的業務比較少,按重要性原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採用簡化了的成本法或簡化的權益法核算。
按《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成本法的規定,股權持有期間內,企業應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應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嚴格區分投資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的分配還是投資後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資當年取得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屬於以前年度實現的利潤,則應沖減投資成本。《小企業會計准則》權益法簡化核算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取得投資時不單獨核算股權投資差額。《小企業會計准則》權益法的規定,以現金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入賬,不單獨核算股權投資差額,不對該差額進行攤銷。
第二,不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進行處理。《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權益法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應根據小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但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具體解釋中只要求在被投資企業實現利潤或發生虧損時,小企業按應享有的份額或應分擔的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同時增加或減少投資收益,而沒有規定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進行處理。由於《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沒有設三級科目,也無法反映是否要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進行處理。筆者的理解是為了簡化核算,不對其進行處理。
4.簡化了專門借款費用的核算。《小企業會計准則》對於借款費用的核算,要求企業在固定資產開始建造至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專門借款費用,均可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不必與資產支出數掛鉤。這簡化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計算手續,但可能會導致資本化金額誇大,進而多計固定資產價值,少計本期利潤,但長遠看又會使未來時期的折舊費用予以抵銷。
5. 簡化了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量。《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合同或協議約定應支付的價款和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其他有關必要支出,作為其入賬價值,這避免了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過程中涉及的職業判斷及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等較為繁瑣的計算。
6. 簡化了所得稅的賬務處理。《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小企業計算出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可見,所得稅的賬務處理採用了本期所得稅費用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付稅款法,即本期所得稅費用等於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費用,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均在本期確認所得稅費用或在本期抵減所得稅費用,而不作為資產負債表中的一項負債或一項資產加以反映。這簡化了時間性差異的核算。
7. 其他資產核算方法的簡化。《小企業會計准則》還簡化了一些資產的轉移價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要求採用一次攤銷或分次攤銷法,沒有要求按五五攤銷法;短期投資期末按總成本與總市價孰低計量,不需要分項比較計量,在短期投資轉讓時可不結轉其已提的跌價准備。
8. 待轉資產價值核算不同。《企業會計准則》中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內容是外商投資企業待轉的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的價值。外商投資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時,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非現金資產類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年終企業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貸記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財政部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會計准則問題解答(三)》中將「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運用擴展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所有企業。
而《小企業會計准則》中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內容是小企業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其核算內容不僅包括了小企業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捐贈,還包括了接受現金資產的捐贈。其賬務處理為:小企業接受貨幣性資產捐贈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時,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非現金資產類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和「資本公積」,期末如果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金額較大,經批准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所得額,分期進行上述轉賬處理。這使小企業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內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趨於合理。增加了以應收債權融資或出售應收債權的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2003年5月15日發布的關於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小企業會計准則》及時地增加了以應收債權融資或出售應收債權的會計處理,用以規范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的融資業務的會計核算。
(四)財務報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業會計准則》只要求小企業提供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兩張基本報表,而且報表的內容比較簡單。如根據小企業業務比較簡單,有些業務發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況,刪除了若干項目。象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中減少了預付賬款、應收補貼款、遞延稅款借項等項目,負債中減少了預收賬款、應付股利、專項應付款、遞延稅款貸項等項目,所有者權益中減少了已歸還投資項目。利潤表中減少了補貼收入項目等。
《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特點
(一)《小企業會計准則》寫法簡化
如《小企業會計准則》在總說明的第12和13條中規定了非貨幣性交易和債務重組中的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原則,在以後的各項資產計價中不再重復這兩類業務中的資產計價方法,這減少了制度的篇幅,閱讀起來更簡明。而《企業會計准則》中在規定每一種非貨幣性資產的計價時都要重復說明,以非貨幣性交易換的資產和以接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資產應如何確定其入賬價值,寫法上不夠簡化。
(二)簡化了核算方法
通過上述不同方面的比較可見,《小企業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准則》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核算方法比《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核算方法簡單。如合並了4個一級科目,減少了25個一級科目;基本財務報表項目減少了9個;部分資產計價方法簡化了,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價;有關會計事項的核算方法簡化了,如資產清查的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所得稅的核算、期末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准備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簡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處理上仍保持了與《企業會計准則》的一致性,以便將來隨著小企業規模發生變化,轉換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可減少需要調整和說明的內容。因為我國劃分小企業是以企業資產總額、營業額和雇員人數及是否對外籌資為標准,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沒有本質的區別。

❻ 小企業會計制度和一般企業會計制度的區別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兩者均屬於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等作出規定,均由財政部制定並公布,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所以同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 但會計制度是以特定部門、特定行業的企業或所有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或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引用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做出處理的規范。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多隻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於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側重點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於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於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於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准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准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

❼ 我國《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小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包括現金流量表嗎

《小企業會計制度》(十六)條: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而不是必須包括現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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