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廢止
A. 是不是所有建築施工企業都必須按<新企業會計准則>中的建造合同執行
不是。
你們可以執行新會計准則。
你們也可以不執行新會計准則。
新會計准則只對上市公司,國有大型企業是強制執行,
其他企業均是鼓勵執行。
B. 哪裡能下載《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的應用指南
http://www.easyfinance.com.cn/special/Accounting-Standards.htm
我暈,你要的財政部都沒有公布,讓我去哪找,給你個財政部的網站,讓你放心
http://www.casc.gov.cn/gdxw/200611/t20061120_490701.htm
C. 新會計准則下,工程施工科目是不是被合同履約成本所
是的,其實《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2006)
在《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財會〔2017〕22號)發布的同時,第15號准則已經廢止,只是由於「新收入」准則,根據不同類型的企業,分步實施,所以第15號准則沒有下架而已。在「新收入」准則下,設「合同履約成本」成本類科目,替代原「工程施工」和「勞務成本」科目,而這原兩個科目,可以是「合同履約成本」的二級科目吧
D. 《企業會計准則第 15 號——建造合同》准則確認收入就是按照完工百分比確認收入嗎
需要分情況,
建造合同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當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合同收入和合同費用;
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合同成本能夠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予以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合同費用。
(二)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發生時立即確認為合同費用,不確認合同收入。
E. 為什麼不能繼續用《企業會計制度》了,而明年要改為什麼准則啊
會計准則是2006年出台的,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
現在出於規范和統一的考慮,要求執行會計准則和小企業會計准則。這也是與國際接軌的要求。
中國自1987年在中國會計學會年會上,成立了七個研究組,其中一個就是「會計原則和會計基本理論研究組」。該組織曾先後於1989年起開始研究和探索會計准則的制定工作。於1989年1月及1991年1月召開了二次研討會,分別討論了會計准則和物價變動與外幣業務會計兩個專題。
1989年1月,這個研究組在上海召開的第一次會議,討論了制定中國會計准則的必要性、會計准則的性質和內容、會計原則與現行統一會計制度的關系、研究和制定會計准則的思路等問題,會後提出了《工作程序》、《形成會計原則說明和研究報告的程序》等一系列文件,並更名為「會計基本理論和會計准則研究組」。研究組以合適的形式發表自己的意見和成果,並向財政部有關部門提出建設性建議。
財政部會計事務管理司也於1988年10月建立了會計准則課題組。課題組在1989年3月提出了《關於擬定中國會計准則的初步設想(討論稿)》和《關於擬定中國會計准則需要討論的幾個主要問題(徵求意見稿)》,並在全國會計工作會議上提交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准則(草案)提綱(討論稿)》。
1991年11月26日財政部下發了《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基本准則)(草案)的通知》,向全國廣泛徵求意見;在1992年7月的全國財政工作會議上討論後,1992年11月30日以部長令形式正式發布了建國以來中國第l號會計准則《企業會計准則》,並決定自1993年7月1日起在全國正式實施。
從1992年《企業會計准則》發布以後,財政部即著手草擬制定具體會計准則,為保證准則質量,分別成立了國外、國內兩個咨詢專家組和財政部會計准則委員會。
經過三年多的努力,1996年完成了30多個具體會計准則徵求意見稿,分四輯印發各地徵求意見。到2001年先後修訂、頒發了16項具體會計准則。
2006年2月15日頒發38項具體准則形成企業會計准則體系。這些具體准則的制定頒布和實施,規范了中國會計實務的核算,大大改善了中國上市公司的會計信息質量和企業財務狀況的透明度,為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和證券市場的發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F. 施工企業會計制度按建造合同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
對於施工企業來說,工程合同收入即為通常所說的「營業收入」,營業收入是構成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企業會計准則——收入》、《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和《企業會計制度》對營業收入的分類、確認、計量和核算有具體的規定。
建造(施工)合同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簽訂建造(施工)合同並按合同要求為客戶設計和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築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取得的收入。其中,建築業企業為設計和建造房屋、道路等建築物簽訂的合同也叫施工合同,按合同要求取得的收入稱為施工合同收入。
(一)合同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根據完工百分比法確認當期的合同收入。
(二)合同結果不能可靠地估計
合同成本能夠回收的,合同收入根據能夠收回的實際合同成本來確認,合同成本在其發生的當期確認為費用。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應在發生時立即確認費用,不確認收入。
3.使建造合同的結果不能可靠估計的不確定因素不復存在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表日建造(施工)合同收入的確認規定確認與建造合同有關的收入。合同預計總成本超過合同總收入的,應當將預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G. 《企業會計准則》現在還在使用2006版的嗎還是說有新的
企業會計准則依舊使用的是2006版,但是在2014年修訂了其中的 長期股權投資等5個准則新增公允價值 等3個准則。具體准則內容都可以在中國會計准則委員會網站下載
H. 2017企業會計准則修訂了哪些
2017年修訂的六項《企業會計准則》: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修訂)
二、《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修訂)
三、《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2017修訂)
四、《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修訂)
五、《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修訂)
(六)《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8)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廢止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一)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二)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參考資料:通知-中國財政部
I. 我國現行的建造合同會計准則還存在哪些需要改進之處
我國現行的建造合同會計准則的改進建議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規范建築市場,營造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
由於國內建築市場的不規范,影響了建造合同准則的執行效果,國家應通過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來規范建築市場,加強執法監督的力度,為建造合同相關各方提供一個公平公正的競爭平台,實現建築市場與建築合同准則的同步。
(二)做好成本核算的各項基礎工作,提高對成本的預測與控制能力
企業執行建造合同准則的關鍵是對合同總成本准確的預測和在施工過程中對工程成本有效的控制。首先,建立健全工程物資的計量、收發、領退和盤存制度;工程涉及分包方事項的,要及時與分包方溝通信息,准確掌握分包工程進度;工程管理人員要經常到現場一線,做好已完工工作量的統計工作。其次,做好與成本核算有關的各項原始記錄,及時、系統地核算和反映建造合同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實際發生的合同成本必須准確地進行歸集和登記。第三,改善管理人員知識結構,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提高成本預測水平,強化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預測的動態管理與調整,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概預算、會計核算以及成本分析制度,及時辦理工程結算,嚴控成本開支。
(三)加強建造合同源頭管理和過程的風險控制
在合同簽訂前,對合同條款進行全面評估,避免不利或不明確條款帶來的風險;加強對合同執行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對因變更設計等因素造成的工程造價的變化應及時取得發包方的簽認,為財務及時、准確地計算合同收入,真實反映施工企業的經營業績提供可靠數據;在合同中明確驗工計價和收取工程款時間的有關規定,以便及時進行工程結算、收取工程款,減少資金佔用、降低壞賬風險。
(四)建立健全相關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
建立與建造合同相配套的管理制度,明確部門分工,強化流程管理。如:規范建造合同的會計核算基礎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明確預計總收入和總成本的編制、復核程序等;按單位工程設置成本核算對象,細化成本預算的編制;確定合理的營業收入與工程結算差異率,按月進行對比分析,對於超過預定差異率的情況,及時查找原因予以修正。
(五)強化施工企業內部審計
完工百分比法與生俱來的缺陷,為人為調節收益提供了通道,施工企業還應加強對工程項目的事中審計,這樣可以對不合理的事項和會計處理及時作出糾正,客觀反映工程項目的財務狀況。
建造合同准則的實施,對於施工企業而言,既是挑戰,更是機遇,只要准確掌握建造合同准則的實質,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強化自身管理,做好各項基礎工作,不斷積累經驗,提高職業判斷能力,就能真實、准確地反映各項經濟業務,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