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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8-15 22:18:55

❶ 請問外資企業收到注冊資本為美元的,會計分錄怎麼做資產負債表怎麼填

一、實收資本按收到外幣當日匯率折算的記帳本位幣記賬。

二、按收到當日匯率

借:銀行存款-美元 100W美元

貸:實收資本 683W人民幣(假設匯率為6.83)

借或貸:財務費用——匯兌損益

月底資產負債表中實收資本是683W,銀行存款按月底匯率折為人民幣,兩者差額放在匯兌損益。

三、不得使用協議匯率或者近似匯率,必須為當日即期匯率,所以收到外幣資本,也不存在匯兌差額問題,沒有損益。假如收到的外幣沒有立即在銀行換為人民幣,那麼在以後的活動中還為人民幣後再計算匯兌損益。

(1)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核算: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❷ 新《企業會計准則--主要帳務處理》

新企業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制度的科目設置異同2007/07/21 19:13 由於2006年2月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對會計科目作了較大改變,本文試對新會計科目體系中除涉及金融和生物類特別科目外的其他科目與《企業會計制度》(2001)中相關科目作一比較分析。
一、未作任何改變的科目
這類科目主要有:①資產類:「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應收賬款」、「應收利息」、「應收股利」、「原材料」、「材料成本差異」、「庫存商品」、「商品進銷差價」、「委託加工物資」等科目。②負債類:「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利息」、「應付股利」、「其他應付款」、「未未確認融資費用」等科目。③所有者權益類:「本年利潤」、「利潤分配」等科目。④成本類:「生產成本」等科目。⑤損益類:「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主營業務成本」、「營業外支出」、「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等科目。
二、科目名稱改變但實質內容未改變
這類科目主要有「庫存現金」和「所得稅費用」兩個科目。制度中的現金是指庫存現金,但現金流量表中的現金是包括庫存現金及可以隨時動用的銀行存款,從這一點來看科目涵蓋的內容是不一致的,因此將「現金」科目改為「庫存現金」科目是合理的。更改後的「所得稅費用」科目與制度中的「所得稅」科目核算內容相同,均為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只是名稱改變而已。
三、科目名稱改變且實質內容發生改變
1.資產類。「材料采購」科目,制度中「物資采購」科目用來核算企業購入的材料、商品等的采購成本,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也通過本科目核算。而「材料采購」科目只用來核算工業企業購入的材料,商品流通企業購入的商品一律通過「在途物資」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2.損益類。其他業務成本,本科目用來核算企業其他業務成本,不核算其他業務發生和稅費及銷售費用,與「其他業務支出」科目有一定的區別。
營業稅金及附加,本科目不僅核算主營業務產生的稅金及附加,也核算其他業務產生的稅金及附加。這反映了我國淡化主營業務和其他業務的區分,因為不管是主營業務還是其他業務都屬於日常業務,發生的經濟利益流出作為費用,不再區分。
銷售費用,本科目用來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與「營業費用」科目相比核算內容減少。
四、科目名稱未變但實質內容發生改變
1.資產類。應收票據:制度明確規定不得計提壞賬准備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企業所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不能夠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並計提壞賬准備。新會計准則取消了這一內容,在「壞賬准備」科目中明確應收票據也要計提壞賬准備。
預付賬款:本科目的核算內容主要有以下變化:第一,預付工程款也通過本科目核算,不再直接記入「在建工程」科目。第二,制度規定,預付賬款不能計提壞賬准備,如果有確鑿證據表明其不符合預付賬款的性質,應將其轉入其他應收款並計提壞賬准備。新會計准則規定只要是預付賬款均可計提壞賬准備。第三,科目的位置由原來放在壞賬准備之後調整到壞賬准備這前。
壞賬准備:本科目的核算內容主要有以下變化:第一,計提基礎由制度對「應由賬款」和「其他應收款」計提壞賬准備擴大到對全部的應收款項和預付賬款等。第二已確認為壞賬的應收賬款又收回,可直接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第二,壞賬准備的計提方法不再是余額百分比法、賒銷百分比法和賬齡百分比法,百是對於單項金額重大的應收款項,應當單獨進行減值准備。也可以與經單獨測試後未減值的應收款項一起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劃分為若干組合,再按資產負債表日這些款項組合余額的一定比例計算確定減值損失,計提壞賬准備。
長期股權投資:本科目的核算內容主要有以下變化:第一取消了「股權投資差額」明細科目。因為,投資成本與應享有被投資單位的份額的差額應調整資本公積、留存收益(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形成)、商譽(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形成);投資成本大於應享有的份額不調整投資成本,小於應享有的份額則將其差額計入營業外收入(權益法)。第二,「股權投資准備」明細科目改為「其他權益變動」明細科目。第三,將制度中「被投資單位因增資單位因增資擴股而增加的所有者權益,按持股比例增加長期股權投資」改為「在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企業按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的份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其他權益變動),貸記或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第四,未對因改變持有目的而重新分類的會計處理做出規定。
固定資產:本科目增加了兩個核算內容:第一,建造承包商的臨時設施以及企業購置計算機硬體所附帶的、未單獨計價的軟體也在本科目核算。第二,固定資產原價中要考慮棄置費用的內容。
固定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不能轉回。
在建工程:本科目的核算內容主要有以下變化:第一,企業預付的工程款先記入「預付賬款」科目,期末按合理估計的發包工程進度和合同規定結算的進度款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預付賬款」等科目。第二,在建工程進行負荷聯合度車發生的費用,借記本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度車形成的產品或副產品對外銷售或轉為庫存商品的,借記「銀行存款」、「庫存商品」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待攤支出);結轉在建工程成本,借記「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本科目(XX工程)。第四,設置了「建築工程」、「安裝工程」、「在安裝設備」、「待攤支出」以及「單項工程」等明細科目,取消了「技術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其他支出」三個明細科目。
工程物資:取消了「預付大型設備款」明細科目,並且未明確規定其預付款該如何處理。
無形資產:本科目的核算內容發生了如下改變:第一,商譽從無形資產中分離出來單獨核算。第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其開發成本先歸依在「開發支出」科目,應予以資本化的金額則轉入「無形資產」科目。第三,無形資產的攤銷分為可以合理確定年限的在受益年限內攤銷,不能合理確定年限的採用減值無形資產,這樣更能夠反映企業無形資產的規模及攤銷情況。
無形資產減值准備:計提無形資產減值准備不能轉回。長期待攤費用:本科目取消了以下項目:第一,開辦費,企業發生的開辦費在發生當期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第二。固定資產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條件的則在發生時直接讓入當期損益。
2.負債類。長期借款:本科目核算內容的主要改變是:第一,借入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本金)。如存在差額還應借記本科目(利息調整)。第二,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按長期借款的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確定利息費用,而不是按借款本金和實際利率計算。
應付債券:本科目核算內容的主要變化是:第一,將「溢(折)價」明細科目改為「利息調整」明細科目。第二,計算每期利息費用時按攤余成本和實際利率計算,實際利率與票而利率差異較小的也可以採用票面利率。三制度規定,發行可轉抽象公司債券應單獨設置「可轉換公司債券」明細科目核算,發生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發行以及轉換為股票之前,應按一般債券進行賬務處理。新會計准則規定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可轉換公司債券包含的負債成份的面值,貸記本科目(可轉換公司債券——面值),按權益成份的公允價值,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利息調整)。第四,債券到期的會計處理也發生了改變:制度規定直接沖減應付債券就可以了,但新會計准則指出如果「利息調整」科目有餘額還要調整「財務費用」、「制度費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長期應付款:增加了「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固定資產」的核算。
專項應付款:制度將專項應付款定義為國家撥入的具有專門用途的撥款,撥入時記入「專項應付款」科目,項目完成後,形成各項資產的部分,則轉入「醬公積——撥款轉入」科目。新會計准則規定,專項應付款是企業取得政府作為企業所有才投入的具有專項或特定用途的款項,同時也明確了只有形成長期資產的部分才能轉為「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預計負債:新增了資產棄置義務的核算。由資產棄置義務產生的預計負債,應按確定的金額,借記「固定資產」或「油氣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在固定資產或油氯資產的使用壽命內,按計算確定各期應負擔的利息費用,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
3.所有者權益類。實收資本:本科目新增了以下項目:第一,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在本科目設置「已歸還投資」明細科目核算。第二,因購股票在沖減實收資本的同時增加「庫存股」。
資本公積:取消了「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准備」和「接受現金捐贈」明細科目,接受捐贈記入「營業外收入」科目《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規定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外幣應採用交易當日即匯率折算,不得採用合同匯率或近似匯率,不產生折算差額,因此取消了「外幣資本折算差額」明細科目。同時,也取消了「股權投資准備」和「撥款轉入」明細科目。
盈餘公積:增加了中外合作經營根據合同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的投資,應按實際歸還投資的金額貸記本科目(利潤歸還投資)。
4.成本類。製造費用:新會計准則規定企業生產車間(部門)和行政管理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在管理費用核算,而制度規定在製造費用核算。
5.損益類。主營業務收入:制度規定按實際金額確定收入,而新會計准則對採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營業收入採用按應上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計價。
營業外收入:新會計准則增加了原記入「資本公積」科目的有關債務重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捐贈、政府補助等。
管理費用:本科目新增了以下項目:第一,企業生產車間(部門)等發生的固定資產修理費用等後續支出的核算;第二,開辦費在發的當期直接記入「管理費用」科目。原計入管理費用的存貨跌價准備和壞賬准備等統一在「資產減值損失」科目核算。
五、將同類型的科目合並
周轉材料:包括了制度中「包裝物」和「低值易用品」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
應付職工薪酬:第一,包括了制度中「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付款」中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屬於「其他應交款」核算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第二,新增原來不作為負債核算的內容,包括發放非貨幣性福利、辭退福利和股份支付。
發出商品:包括了制度中「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委託代銷商品」、「發出商品」的核算內容,也就是核算商品已發生但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業務。
應交稅費:包括了應交稅金和其他應交款中的教育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河道維護費等。
六、取消和新增的會計科目
1、取消了一些科目。①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②短期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其核算內容根據金融資產的分類分別由「交易性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③短期投資跌價准備:如果是持有至到期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轉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其他短期投資應作為金融工具採用公允價值計價不再計提減值准備。④應收補貼款:其核算內容轉入「其他應收款」科目核算。⑤自製半成品。⑥受託代銷商品、代銷商品款、委託貸款、待轉資產價值。⑦已歸還投資:其核算內容轉入「實收資本——已歸還投資」科目核算。⑧補貼收入,其核算內容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⑨在建工程減值准備和工程物資減值准備:科目表中未單獨設置這兩個科目,但是在解釋「在建工程」科目時提到,如果在建工程發生減值也可以設置「在建工程減值准備」和「工程物資減值准備」科目。⑩遞延稅款:其核算內容轉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兩個科目核算。
2.新增了一些科目。(1)交易性金融資產;(2)買入返售金融資產;(3)持有至到期投資;(4)持有至到期投資減值准備;(5)可供出售金融資產;(6)投資性房地產;(7)長期應收款;(8)未實現融資收益;(9)未擔保余值;(10)累計攤銷;(11)商譽;(12)遞延所得稅資產;(13)交易性金融負債;(14)遞延收益;(15)遞延所得稅負債;(16)租賃收入;(17)庫存股;(18)研發支出;(19)工程施工;(20)工程結算;(21)機械收入;(2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23)資產減值損失等科目。另外,還新增了共同類科目包括「衍生工具」、「套期工具」、「被套期項目」待科目。

❸ 尋求外商投資企業的財務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新企業財務制度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下列財務問題,按照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一)關於投資者投入企業的出資或合作條件應當作價的問題。對於投資者投入外商投資企業應當作價的出資或合作條件,須依法進行資產的作價。其中,外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以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作價出資,其作價應當與國際上通常的作價原則相一致,其作價金額不得超過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0%。

(二)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問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在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歸中國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約定外國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內先行回收投資的辦法,但須按有關法律的規定和合同的約定,對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約定外國合作者在繳納所得稅前回收投資的,需報經主管財政稅務機關批准。外國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資,要在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下進行。

(三)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無形資產攤銷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無形資產的攤銷,應當採用直線法計算。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在協議、合同中規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該使用年限分期攤銷;沒有規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期限不得少於10年。

(四)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折舊年限和估計殘值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固定資產的折舊一般採用直線法或者工作量法,需要採用其他折舊方法或者改變現有折舊方法的,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外商投資企業的固定資產按以下分類的年限分別計算折舊:

1.房屋、建築物,不短於20年;

2.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不短於10年;

3.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不短於5年。

企業取得已經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尚可使用的年限短於上述折舊年限的,可以提出證明憑據經審核批准後,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計算折舊。

固定資產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殘值,從固定資產原價中減除。殘值應當不低於原價的10%;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殘值的,須依法履行報批手續。

(五)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壞賬准備提取標准以及壞賬損失時限確認的問題。從事信貸、租賃等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在依法履行報批手續後,可於年度終了,按照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應收款項或者放款的年末余額 (不包括銀行間拆借),計提不超過3%的壞賬准備。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然無法收回造成的債權損失,可確認為壞賬損失。

其他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提取壞賬准備的標准及壞賬損失時限的確認,按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六)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交際應酬費的列支標準的問題。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交際應酬費,應當有確實的記錄或者單據,分別在下列限度內准予作為費用列支:

1.工業製造、種植、養殖、商業等企業,全年銷貨凈額在1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銷貨凈額的5‰;全年銷貨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銷貨凈額的3‰。

2.旅遊、飲食、運輸、建築、安裝、設計、咨詢、金融、租賃企業和其他服務企業,全年業務收入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總額的10‰;全年業務收入總額超過500萬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過該部分業務收入總額的5‰。

(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分期收款以及建安工程、提供勞務和加工大型設備等持續時間一年以上的業務銷售實現的確認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產品或者商品的,可按交付產品或者商品開出發貨票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也可按合同約定的購買人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外商投資企業的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的勞務,以及為其他單位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在一年以上的,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八)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採取產品分成方式分得產品的收入確認問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採取產品分成方式的,投資者分得產品時,即為取得收入,其收入額按賣給第三方的銷售價格或者參照當時的市場價格計算。

(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潤(股息)的處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於其他企業,從接受投資的企業取得的利潤(股息 ),計入投資收益,但可以不計入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其上述投資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也不得沖減本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十)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後利潤分配順序,以及「三項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後利潤,按下列順序分配:

1.被沒收財物損失,支付各項稅收的滯納金和罰款。

2.彌補企業以前年度虧損。

3.提取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

4.向投資者分配利潤。企業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潤,可以並入本年度向投資者分配。

外商投資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業董事會確定。其中,外資企業可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其儲備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 %時,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資企業的儲備基金,主要用於墊補企業的虧損。企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擴大生產經營,經原審批機構批准,也可轉作投資者增資。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用於職工非經常性獎勵,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

(十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三項基金」後剩餘利潤及清算完畢後剩餘財產向投資者分配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的稅後利潤提取「三項基金 」後的剩餘利潤及清算完畢後的剩餘財產,按以下原則向投資者分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按照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分配;

外資企業按照章程的規定進行分配。

二、根據外商投資企業的特點和管理需要,下列財務問題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關於企業財務會計機構設置和人員資格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中國境內企業所在地設置財務會計機構。企業應當配備合格的財務會計人員,依法辦理財務會計工作。

(二)關於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者出資比例折算的問題。外國投資者以現金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應是外匯。但其從中國境內舉辦的其他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可以作為資本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者的出資比例,按合同約定的國家外匯牌價或企業初次收到出資時的國家外匯牌價折算,確定後不因匯率的改變而改變。

(三)關於投資者以實物、無形資產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計價依據的問題。投資者以實物或者無形資產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須出具擁有資產所有權和處置權的證明,或者依法出具其他有效證明。其中,外國投資者以機器設備等實物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的,應出具國家商檢部門的價值鑒定證明。

(四)關於企業驗資工作完成期限和報告期限,以及驗資報告失實的處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驗資工作在收到投資者的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後60 天內完成,企業在驗資工作完成後10天內,應將驗資報告報送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驗資報告失實的,應重新驗資。

(五)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其估價金額與賬面價值間差額的處理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以實物或無形資產向其他單位投資的,須對投出的資產重新估價,其估價金額與賬面價值間的差額,屬於短期投資的,作為當期損益;屬於長期投資的,作為遞延投資損益,在投資期內逐年平均轉銷。

(六)關於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業務的企業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攤銷的問題。從事開發經營成片土地業務的企業,其支付的土地出讓金按所在地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分期平均攤銷。如企業因經營期限短於出讓期限,需要縮短攤銷期限的,須報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七)關於企業發生的支出或損失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下列支出或損失不得列入成本、費用:

1.為取得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而發生的資本支出;

2.資本的利息;

3.各項所得稅稅款;

4.高於一般商業借款利率的利息;

5.支付給總機構的特許權使用費;

6�在中國境內工作的職工的境外社會保險費;

7.向其他單位的投資和向其關聯企業支付的管理費;

8.超過規定標準的壞賬准備和交際應酬費;

9.被沒收的財物損失以及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

10.應在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列支的開支;

11.企業的贊助、捐贈支出;

12.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

13.與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無關的其他支出。

(八)關於未在企業擔任實職的中方董事的有關費用處理的問題。未在外商投資企業中擔任實職的中方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在董事會召開期間發生的旅差費、會議費、補貼等可在企業的董事會費中報銷,除此之外不得在企業中報銷任何其他費用和領取其他報酬。

(九)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保險福利費用、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住房和物價等項補貼提取和使用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基金、待業保險基金、住房和物價等項補貼均按照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從企業成本、費用中提取。

中方職工退休養老基金和待業保險基金,交由負責企業中方職工退休和待業保險的機構管理,專門用於中方職工的勞動保險,不得挪作它用。住房補貼留給企業,作為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用於補貼修建、購置中方職工住房。物價等項補貼由企業上交當地財政機關。

企業從成本中提取的中方職工福利費用的比例及其使用范圍,按新企業財務制度的規定執行。

(十)關於企業使用土地(海域)的收費標准及交納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土地,必須按照所在地政府規定的收費標准,交納土地使用費。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以土地使用權作價投資的,其土地使用費由中方投資者繳納。企業使用海域,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向主管財政機關或其委託的部門繳納海域使用金。

(十一)關於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收受、支付傭金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按照合同、協議收受的傭金,計入銷售(營業)收入或者沖減有關成本費用;按照合同、協議支付的傭金,計入有關成本費用。

(十二)關於投資者在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中違約,對企業實現利潤分配的問題。企業投資者在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中違約,且尚未按照國家有關出資管理的規定糾正並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違約投資者按規定糾正並承擔違約責任後,可自出資或提供合作條件之日起按實際出資比例或合同約定參與企業的利潤分配,此前企業的利潤只能由履約投資者參與分配。

對於投資者未按合同、章程規定繳足資本的企業,其實現的利潤不能用於補繳投資者未繳足的資本,投資者應認繳的注冊資本,必須由投資者投入。

(十三)關於企業預分利潤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一般不得預分利潤,但對效益較好,無到期債務,按規定預繳所得稅後仍有較多利潤的,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可預分一部分利潤。

(十四)關於企業分配利潤的幣種及匯兌損失處理的問題。外商投資企業以現金分配利潤時,除合同、章程另有規定者外,原則上按企業經營所得的貨幣進行分配。投資者分得的人民幣利潤如需調劑成外幣的,其匯兌損失企業不予負擔。

(十五)關於企業清算時結余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等財產的處理問題。企業清算時,結余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中方職工住房補助基金和用這兩項基金購置的各項財產、設施,不作為企業的財產進行清算。

(十六)關於財政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問題。主管財政機關和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有權對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財務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對違反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除限期糾正外,給予書面警告,或者予以通報。

檢查人員進行檢查時,須持有主管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或開具的檢查公函,並負責對企業提供的資料保密。

(十七)關於外資企業違反財務制度的處罰問題。外商投資企業未按規定期限繳納土地(海域)使用費或國家對中方職工的物價等項補貼的,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滯納金額2‰的滯納金。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限期糾正外,給予5000元人民幣以下的罰款:

1.未按規定提交批准證書、營業執照、合同、章程等文件以及變動注冊資本文件復製件的;

2.未按規定辦理驗資手續的;

3.未按規定報送企業財務會計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的;

4.違反成本費用開支范圍,隨意攤提成本費用,弄虛作假的;

5.未按規定繳納土地(海域)使用費和國家物價等項補貼滯納金的;

6.未經主管財政機關批准,擅自預分利潤的;

7.投資者違約未按國家規定糾正並承擔違約責任而分配利潤的;

8.其他違反企業財務制度規定的行為,情節比較嚴重的。

(十八)關於外商投資企業違反財務制度處罰後的復議問題。外商投資企業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財政機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❹ 投資子公司會計分錄

B公司是購買方,將該業務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處理:

借:長期股權投資-成本 400

貸:銀行存款 400

B公司收購A公司,是和A公司的股東之間的交易,作為A公司僅作股東變更處理:

借:實收資本-原股東

貸:實收資本-A公司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一般企業實收資本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1、投資者以現金投入的資本,應當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作為實收資本入賬。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金額超過其在該企業注冊資本中所佔份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

2、投資者以非現金資產投入的資本,應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按該項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入賬。

3、投資者投入的外幣,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摺合;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約定的匯率摺合,因匯率不同產生的摺合差額,作為資本公積處理。

4、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合作期間歸還投資者投資的,對已歸還的投資應當單獨核算,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單獨反映。

轉化途徑

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

會計上應借記「資本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

將盈餘公積轉為實收資本

在會計上應借記「盈餘公積」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科目。這里要注意的是,資本公積和盈餘公積均屬所有者權益,轉為實收資本時,如為獨資企業比較簡單,直接結轉即可。

如為股份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應按原投資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東的股權,股份公司具體可以採取發放新股的辦法。

所有者投入

企業應在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時,借記「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科目,貸記「實收資本」等科目。

❺ 合作企業中,外方以提折舊方式收回投資的相關問題

根據《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企業合同中約定合作期滿時,企業的全部固定資產無償歸中方,同時中外雙方要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合同約定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在保證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外國投資者可以申請採取以下幾種方式先行回收投資:

(1)在按照投資或者提供合作條件進行分配的基礎上,可在企業合同中約定提高外商的收益分配比例;

(2)經財政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外國投資者可在企業繳納所得稅前以利潤回收投資;

(3)經財政稅務機關和審查批准機關批准,外國投資者還可採取以經營收入、產品分成方式回收投資;

(4)在合同中約定以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開辦費攤銷等其它方式回收投資。

外商可以靈活選用上述一種或幾種方式回收投資。以稅前(稅後)利潤和產品(收入)還本是企業收益直接或間接的分配,不會減少企業注冊資本,以折舊和資產攤銷還本實際是企業以資產償還投資,而使企業的注冊資本減少。以利潤還本的帳務處理在合資企業會計制度中有詳細規定,而對其它還本處理方法未作說明,筆者結合日常工作實際,談一些精淺看法。

(一)以產品(收入)分成還本的帳務處理根據《增值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企業的產品向投資者分配時,應當視同對外銷售處理,而不能以低於市場價格向外商分配,一般納稅人的企業在產品移送時要開具增值稅發票。以產品(收入)還本時應增設「產品(收入)歸還投資」和「已歸還投資」科目。

「產品(收入)歸還投資」為所有者權益類科目,其貸方反映應歸還的投資額;借方反映沖銷的已歸還的投資額,貸方余額反映尚未沖銷的投資額,平時發生額在貸方。

「已歸還投資」為所有者權益類(抵銷)科目,其借方反映已歸還的投資額,貸方反映沖銷的已歸還的投資額,借方余額反映尚未沖銷的投資額,平時發生額在借方。

在合作期滿清算時,上述兩科目借、貸方發生額對沖,同時將已歸還完畢的外方資本調整為中方資本。它們均為「實收資本」的調整科目,在資產負債表的所有者權益中列示,一增一減並不減少注冊資本。例如:

某中外合作工業企業,合同中規定以企業產品歸還外方投資。1998年5月向外方分配產品1000件,用於歸還其資本,對外銷售價格為每件80元,製造成本為每件60元,企業為一般納稅人。

(1)當產品發送時開具增值稅發票,會計分錄:

借:已歸還投資——外方投資 93,600
貸:產品銷售收入 8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3,600

(2)同時減少所有者權益

借:未分配利潤 93,600
貸:未分配利潤 93,600

(3)結轉產品成本

借:產品銷售成本 6,000
貸:產成品 6,000

(4)合作期滿時,假設外方原投資資本為5 000 000元,以企業產品歸還完畢,並在「產品(收入)歸還投資」的貸方和「已歸還投資」的借方中累計反映,於辦理清算後由中方繼續經營,應作如下調整分錄:

借:產品(收入)歸還投資——外方資本 5,000,000
貸:已歸還投資——外方資本 5,000,000

同時將外方資本調整為中方資本

借:實收資本——外方資本 5,000,000
貸:實收資本——中方資本 5,000,000

(二)以折舊還本的帳務處理

合作企業提取固定資產折舊,應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但為了加速外方還本,經稅務局批准,企業還可以採取加速折舊法。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以折舊分期歸還外方投資條款,但提取的折舊並不在銀行開設專戶存儲,在帳務處理上也不能在歸還外方投資時將還本數額從「累計折舊」帳戶中沖轉,否則將不能正確反映資產的凈值,也混淆了資產與資本的內在聯系。提取折舊使資產凈值減少,折舊還本又使注冊資本減少,因此必須採取相應的專門處理方法,即增設「償還投資應付債」和「折舊歸還投資」科目。

「償還投資應付款」為負債類科目,其貸方反映應當償還的投資額,借方反映已償還的投資額,貸方余額反映尚未償還的投資額。

「折舊歸還投資」為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是「實收資本」的調整性科目,其借方反映以折舊歸還的投資額,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實收資本」的減項列示,貸方一般在合作期滿進行清算時,同已歸還完畢的「實收資本」科目對沖。因此平時發生額反映在借方。例如:

某中外合作企業,合同中規定以固定資產折舊償還外方投資。1998年度提取折舊費用共50 000元,其中生產部門固定資產計提30 000元,管理部門固定資產計提20 000元。

(1)本期計提折舊分錄:

借:製造費用——折舊費 30,000
管理費用——折舊費 20,000
貸;累計折舊 50,000

(2)提取應歸還外方投資額:

借:折舊歸還投資——外方資本 50,000
貸:償還投資應付款——外方投資 50,000

(3)當用銀行存款償付時:

借:償還投資應付款——外方投資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4)合作期滿時,按合同規定辦理清算後,固定資產全部歸中方,由中方繼續經營,外方資本已全部歸還完畢,應沖減外方資本,減少企業的注冊資本:

借:實收資本——外方資本
貸:折舊歸還資本——外方資本

無形資產和開辦費的攤銷費用,計入到企業的當前損益,資產的帳面價值已減少,亦並未形成專門用途資金。其歸還投資同折舊還本的處理方法相似。分錄

❻ 接受投資單位的賬務怎麼處理

接受外單位投資貨幣或固定資產等,會計分錄是:

借: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等

貸:實收資本

實收資本是指投資者作為資本投入企業的各種財產,是企業注冊登記的法定資本總額的來源,它表明所有者對企業的基本產權關系。實收資本的構成比例是企業據以向投資者進行利潤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據。

中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的實收資本應當與注冊資本一致。企業實收資本比原注冊資本數額增減超過20%時,應持資金使用證明或驗資證明,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6)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的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實收資本按照投資形式可劃分為:貨幣資金 、實物、 無形資產三種。

貨幣資金

以人民幣現金投資,應以實際收到或者存入企業開戶銀行的時間和金額確定入賬。

以外幣投資,應將外幣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

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合同、協議約定匯率折算;合同沒有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出資額當日的匯率折算。

實物(固定資產、材料物資):需審計等權威機構認定其入賬價值來核算其實收資本。

無形資產:一般不得超過企業注冊資金的70%,按投資各方確認的價值作為實收資本入賬。

❼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利潤歸還投資時的會計處理疑問!

會計的事情說大就大,最好咨詢專門的事務所。

❽ 《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是不是已廢止

外商投資企業與其他企業一樣, 使用《企業會計准則》或《小企業會計准則》,《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已廢止。

財政部發布《關於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會計准則制度類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包括39項會計准則制度類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是財政部根據已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和小企業會計准則,對從「兩則」「兩制」(1992年)至企業會計准則頒布實施之間相關准則制度類會計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明確全文廢止或失效的相關文件目錄如下:

1.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2]33號)

2. 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業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2]67號)

3. 財政部關於印發《旅遊、飲食服務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2]68號)

4. 財政部關於印發《商品流通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2]69號)

5. 財政部關於印發《施工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2]70號)

6. 財政部關於印發《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3]2號)

7. 財政部關於印發《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會計制度》的通知(財會字[1993]3號)

8. 財政部關於科技企業執行新的行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字[1993]22號)

9. 財政部關於印發《工業企業會計制度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3]29號)

10. 財政部關於印發《商品流通企業有關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3]35號)

11. 財政部關於出口應稅消費品有關消費稅會計處理問題的復函(財會四字[1994]4號)

12. 財政部關於外商投資企業以未分配利潤轉賬增資適用匯率問題的復函(財會一字[1994]15號)

13. 財政部關於消費稅會計處理有關問題的復函(財會一字[1994]26號)

14.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執行現行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財會字[1994]31號)

15. 財政部關於企業提取住房折舊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二字[1995]6號)

16. 財政部關於對外經濟合作企業若干會計處理問題的通知(財會字[1995]8號)

17.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有關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0號)

18. 財政部關於印發《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5]11號)

19. 財政部關於旅行社繳納質量保證金有關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5]13號)

20. 財政部關於民用航空企業代理售票手續費收入有關會計處理問題的復函(財會一字[1995]14號)

21. 財政部關於優勢國有企業兼並困難國有工業生產企業後有關銀行貸款利息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字[1995]19號)

22. 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增值處理的復函(財會二字[1995]25號)

23. 財政部關於編報進出口商品銷售利潤(虧損)表格式及編制說明的通知(財會字[1995]30號)

24. 財政部關於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歸還投資有關會計處理的復函(財會一字[1995]36號)

25. 財政部關於進出口企業向海關報送有關會計報表的補充通知(財會字[1995]72號)

26. 財政部關於合並會計報表合並范圍請示的復函(財會二字[1996]2號)

27. 財政部關於印發《汽車運輸企業內部單車承包租賃產權轉讓經營會計核算辦法(試行)》的通知(財會字[1996]65號)

28.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兼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的通知(財會字[1997]30號)

29. 財政部關於對契稅會計處理辦法請示的復函(財會字[1998]36號)

30. 財政部關於物業管理企業執行《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字[1999]44號)

31. 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問題解答(財會字[1999]49號)

32.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或有事項》的通知(財會字[2000]6號)

33.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無形資產》等8項准則的通知(財會[2001]7號)

34.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准則——存貨》的通知(財會[2001]57號)

35.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通知(財會[2003]12號)

36. 財政部關於印發《證券公司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03]17號)

37.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會計制度——證券公司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的通知(財會[2003]32號)

38. 財政部關於印發《小型工業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銜接規定》的通知(財會[2004]16號)

39. 財政部關於印發《信託業務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會[2005]1號)

❾ 有關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清算問題和程序

中外合資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十四章 期限、解散與清算

第一百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根據不同行業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由合營各方協商決定。一
般項目的合營期限原則上為十年至三十年。投資大、建設周期長、資金利潤率低的項目,合營期限
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
第一百零一條 合營企業的合營期限,由合營各方在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中作出規定。合
營期限從合營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合營各方如同意延長合營期限,應在合營期滿前六個月,向審批機構報送由合營各方授權代表
簽署的延長合營期限的申請書。審批機構應在接到申請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批復。
合營企業經批准延長合營期限後,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登記管理辦法》
的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一百零二條 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
(一) 合營期限屆滿;
(二) 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三) 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
(四) 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五) 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
(六) 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本條(二)、(三)、(四)、(五)、(六)項情況發生,應由董事會提出解散申請書,報
審批機構批准。
在本條(三)項情況下,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一方,應對合營企業由
此造成的損失負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合營企業宣告解散時,董事會應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則和清算委員會人選,報企
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監督清算。
第一百零四條 清算委員會的成員一般應在合營企業的董事中選任。董事不能擔任或不適合擔任
清算委員會成員時,合營企業可聘請在中國注冊的會計師、律師擔任。審批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
派人進行監督。
清算費用和清算委員會成員的酬勞應從合營企業現存財產中優先支付。
第一百零五條 清算委員會的任務是對合營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編制資產負
債表和財產目錄,提出財產作價和計算依據,制定清算方案,提請董事會會議通過後執行。
清算期間,清算委員會代表該合營企業起訴和應訴。
第一百零六條 合營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合營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按照
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但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營企業解散時,其資產凈額或剩餘財產超過注冊資本的增值部分視同利潤,應依法繳納所得
稅。外國合營者分得的資產凈額或剩餘財產超過其出資額的部分,在匯往國外時,應依法繳納所得
稅。
第一百零七條 合營企業的清算工作結束後,由清算委員會提出清算結束報告,提請董事會會議
通過後,報告原審批機構,並向原登記管理機構辦理注銷登記手續,繳銷營業執照。
第一百零八條 合營企業解散後,各項帳冊及文件應由原中國合營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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