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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企業破產應收款

發布時間: 2021-08-15 21:47:38

『壹』 對方企業破產欠我公司的應收賬款已作為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一部分貨款,賬務該怎麼處理器

已轉銷的壞賬損失,以後又收回,應按實際收回的金額,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准備
同時,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貳』 會計上應收賬款死呆賬處理的規定程序

財務部門負責收集相關證據,收集證據後寫出關於核銷壞賬的報告,然後報請董事會或廠長經理辦公會或類似機構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證據一般包括: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法人被吊銷營業職照清算或破產,或處於無償還能力狀況且處於連續狀態的等。

會計核算形式又叫賬務處理組織程序或記賬程序,是賬簿組織、記賬程序和記賬方法相互結合的方式。

賬簿組織是指賬簿的種類、格式和各種賬簿之間的相互關系;記賬程序和記賬方法是指憑證的整理、傳遞,賬簿的登記,會計報表的編製程序和方法。

由於各個單位的經濟業務性質和特點不盡相同,經濟業務規模大小也不一樣,因此設置的賬簿,憑證的種類、格式和各種賬簿之間的相互關系以及與之相適應的記賬程序和方法也不一樣。

不同的賬簿組織、記賬程序和記賬方法相互結合,就形成各種不同的會計核算形式。每個單位應結合自己的實際狀況和具體條件,採用或設計適合自身經濟業務性質和特點的會計核算形式。

因此,盡管每一個會計單位的業務各有其特色,但都應該對會計核算形式作出明確的規定。一項合理有效的會計核算形式,一般應該符合下面的要求:

(1)與本單位生產、經營管理的特點、規模的大小和業務的繁簡程度相適應。

(2)能正確、全面和及時地提供有關經濟業務和財務收支情況,滿足本單位經營管理和國家宏觀管理工作的需要。

(3)要在保證核算指標正確、真實和系統完整的前提下,盡可能地簡化不必要的核算手續,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節約核算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各種會計賬務處理程序的主要區別在於登記總分類賬的依據和方法不同,但是,出納業務處理的步驟基本上一致,其基本程序是:

(1)根據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填制收款憑證、付款憑證;對於轉賬投資有價證券業務,還要根據原始憑證或匯總原始憑證直接登記有價證券明細分類賬(債券投資明細分類賬、股票投資明細分類賬等)。

(2)根據收款憑證、付款憑證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有價證券明細分類賬。

(3)現金日記賬的余額與庫存現金每天進行核對,與現金總分類賬定期進行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開戶銀行出具的銀行對賬單逐筆進行核對,至少每月一次,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余額與銀行存款總分類賬定期進行核對;有價證券明細分類賬與庫存有價證券要定期進行核對。

(4)根據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有價證券明細分類賬、開戶銀行出具的銀行對賬單等,定期或不定期編制出納報告,提供出納核算信息。

(2)會計企業破產應收款擴展閱讀:

賬務處理程序要求:

選擇科學,合理的會計賬務處理程序是組織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的前提.雖然在實際工作中有不同的會計賬務處理程序,但是它們都應符合以下三個要求:

1、要適合本單位所屬行業的特點,即在設計會計賬務處理程序時,要考慮自身企業單位組織規模的大小,經濟業務性質和簡繁程度,同時,還要有利於會計工作的分工協作和內部控制。

2、要能夠正確,及時和完整地提供本單位的各方面會計信息,在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下,滿足本單位各部門,人員和社會各有關相關行業的信息需要。

3、適當的會計賬務處理程序還應當力求簡化,減少不必要的環節,節約人力,物力和財力,不斷地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賬務處理程序

『叄』 對方企業倒閉了的應收帳款無法收回的帳務處理

1、直接轉銷法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直接從應收賬款中轉銷,列作當期管理費用的方法。
確認壞賬時:
借:管理費用--壞賬損失
貸:應收賬款--××公司
2、備抵法
備抵法就是指企業按期估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並列入當期費用,形成企業的壞賬准備,待實際發生壞賬損失時,再沖銷壞賬准備和應收賬款的處理方法。計提壞帳准備的方法有三種: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通常使用的是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這一方法適用於賒銷金額大、壞賬比例高,且數額較大的企業,更符合穩健性原則。備抵法的賬務處理方法為:
確認無法收回的壞賬:
借:壞賬准備(確認數)
貸:應收賬款--××公司

『肆』 本企業客戶A公司已破產,其所欠應收賬款50000元,同意作沖減壞賬損失處理.會計分錄怎麼計算

客戶A公司已破產,其所欠應收賬款50000元,同意作沖減壞賬損失處理.會計分錄:
借:壞賬准備50000
貸:應收賬款50000-A公司

『伍』 企業停業 應收應付賬款 賬務怎樣處理

一、增值稅:銷售收入要提取銷項稅額,售價低於進價,如果是正常損耗損失部分不需要做進項稅轉出,如果是非正常損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霉爛變質等損失;3、其他非正常損失。)部分要做進項稅轉出。
二、企業所得稅:財產損失稅前扣除要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所得稅徵收機關)。附: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令《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和完善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的管理,促進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精細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用於經營管理活動且與取得應納稅所得有關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包括應收票據)、存貨、投資(包括委託貸款、委託理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和其他資產。
第三條 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按財產的性質分為貨幣資金損失、壞賬損失、存貨損失、投資轉讓或清算損失、固定資產損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無形資產損失和其他資產損失;按申報扣除程序分為自行申報扣除財產損失和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按損失原因分為正常損失(包括正常轉讓、報廢、清理等)、非正常損失(包括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損失,因人為管理責任毀損、被盜造成損失,政策因素造成損失等)、發生改組等評估損失和永久實質性損害。
第四條 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在損失發生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後。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因稅務機關的原因導致財產損失未能按期扣除的,經稅務機關批准後,應調整該財產損失發生年度的納稅申報表,重新計算應納所得稅額。調整後的應納所得稅額如小於調整前的應納所得稅額,應將財產損失發生年度多繳的稅款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稅、抵繳欠稅或下期應繳稅款,不得改變財產損失所屬納稅年度。
第五條 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財產損失又獲得價值恢復或補償,應在價值恢復或實際取得補償年度並入應納稅所得。因債權人原因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賬款,包括超過三年以上未支付的應付賬款,如果債權人已按本辦法規定確認損失並在稅前扣除的,應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章 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審批

第六條 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第七條 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企業的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第八條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是對納稅人按規定提供的申報資料與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的符合性審查。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需要對申報材料的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因財產損失數額較大、外部合法證據不充分等原因,實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時長的,可委託企業所在地縣(區)級稅務機關具體組織實施。稅務機關可對經批准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的真實性進行檢查。
第九條 企業的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原則上由企業所在地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省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財產損失金額的大小適當劃分審批許可權。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由該級政府所在地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審批。

第十條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不得實行層層審批,企業可向所在地縣(區)級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也可直接向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申請。
第十一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企業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申請的受理和審批,除聽證和公示外,應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稅務行政許可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73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縣(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做出審批決定;市(地)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自受理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天,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第十三條 企業發生的各項需審批的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集中一次報稅務機關審批。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報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後集中申報審批,但必須出據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的鑒定材料。
第十四條 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審批採取誰審批、誰負責的制度,各級稅務機關應將財產損失審批納入崗位責任制考核體系,根據本辦法的要求,規范程序,明確責任,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財產損失認定的證據

第十五條 企業申報扣除各項資產損失時,均應提供能夠證明資產損失確屬已實際發生的合法證據,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和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
第十六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機關、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本企業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回復;
(三)工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或清償文件;
(五)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六)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七)保險公司對投保資產出具的出險調查單,理賠計算單等;
(八)符合法律條件的其他證據。

第十七條 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按照獨立、客觀、公正原則,在充分調查研究、論證和計算基礎上,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對企業某項經濟事項發表的專項經濟鑒證證明或鑒定意見書。
第十八條 企業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的,可以特定事項的內部證據作為資產損失的認定證據。特定事項的企業內部證據,是指本企業對各項資產發生毀損、報廢、盤虧等內部證明或承擔責任的申明,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業務合同;
(四)企業內部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數額較大、影響較大的資產損失項目,應聘請行業內專家參加鑒定和論證);
(五)企業內部核批文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六)由於經營管理責任造成的損失,要有對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和企業財務負責人對特定事項真實性承擔稅收法律責任的申明。

第四章 貨幣資產損失的認定

第十九條 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將現金短缺數額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確認為損失。現金損失確認應提供以下證據:
(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二)現金保管人對於短款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三)由於管理責任造成的,應當有對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當提供有關司法涉案材料。
第二十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包括被政府責令關閉)、吊銷工商營業執照、死亡、失蹤,其剩餘財產或遺產確實不足清償;
(二)債務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償且有確鑿證明表明已無力清償債務;
(三)符合條件的債務重組形成的壞賬;
(四)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第二十條所述情形中債務人已經清算的,應當扣除債務人清算財產實際清償的部分後,對不能收回的款項,認定為損失。
對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債務人已失蹤、死亡的應收賬款,在取得公安機關已失蹤、死亡的證明後,確定其遺產不足清償部分或無法找到承債人追償債務的,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因自然災害、戰爭及國際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響,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有敗訴的法院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無法執行或債務人無償債能力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依據法院判決、裁定或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認定為損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中,單筆數額較小、不足以彌補清收成本的,由企業作出專項說明,經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對確實不能收回的部分,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企業有依法催收磋商記錄,確認債務人已資不抵債、連續三年虧損或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的,並能認定三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認定為損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或者取得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有關證明後,認定為損失。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上述情況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三)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等的行政決定文件;
(四)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六)債權人債務重組協議、法院判決、國有企業債轉股批准文件;
(七)與關聯方的往來賬款必須有法院判決或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證明。

第五章 非貨幣性資產損失的認定

第二十三條 企業存貨發生的損失包括有關商品、產成品、半成品、在產品以及各類材料、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等發生的盤虧、變質、淘汰、毀損、報廢、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
第二十四條 對盤虧的存貨,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存貨盤點表;
(二)中介機構的經濟鑒證證明;
(三)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四)盤虧存貨的價值確定依據(包括相關入庫手續、相同相近存貨采購發票價格或其他確定依據);
(五)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五條 對報廢、毀損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及保險賠償或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小的存貨由企業內部有關技術部門出具技術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存貨,應取得國家有關技術部門或具有技術鑒定資格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鑒定證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四)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審批文件;
(五)殘值情況說明;
(六)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第二十六條 對被盜的存貨,其賬面價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第二十七條 固定資產損失包括企業房屋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工具器具等發生盤虧、淘汰、毀損、報廢、丟失、被盜等造成的凈損失。
第二十八條 對盤虧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確認損失:
(一)固定資產盤點表;
(二)盤虧情況說明,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盤虧,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由中介機構進行職業推斷和客觀評判後出具經濟鑒證證明;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內部核准文件等。
第二十九條 對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證明;
(二)單項或批量金額較大的固定資產報廢、毀損,企業應逐項作出專項說明,並委託有技術鑒定資格的機構進行鑒定,出具鑒定說明;
(三)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當有相關職能部門出具的鑒定報告,如消防部門出具受災證明,公安部門出具的事故現場處理報告、車輛報損證明,房管部門的房屋拆除證明,鍋爐、電梯等安檢部門的檢驗報告等;
(四)企業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情況說明及內部核批文件;
(五)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第三十條 對被盜的固定資產,其賬面凈值扣除保險理賠以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二)涉及責任人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說明;
(三)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公司理賠情況說明。
第三十一條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資損失包括企業已經發生的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在建工程項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應工程物資報廢或削價處理等發生的損失。
第三十二條 因停建、廢棄和報廢、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國家明令停建項目的文件;
(二)有關政府部門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三)企業對報廢、廢棄的在建工程項目出具的鑒定意見和原因說明及核批文件,單項數額較大的在建工程項目報廢,應當有行業專家參與的技術鑒定意見;
(四)工程項目實際投資額的確定依據。
第三十三條 由於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毀損的在建工程,其賬面價值扣除殘值、保險賠償及責任賠償後的余額部分,依據下列證據認定損失:
(一)有關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證明;
(二)涉及保險索賠的,應當有保險理賠說明;
(三)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核准文件。
第三十四條 工程物資發生損失的,比照本辦法存貨損失的規定進行認定。

第六章 資產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的認定

第三十五條 存貨出現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已霉爛變質;
(二)已過期且無轉讓價值;
(三)經營中已不再需要,並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四)其他足以證明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第三十六條 固定資產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長期閑置不用,且已無轉讓價值;
(二)由於技術進步原因,已經不可使用;
(三)已遭毀損,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四)因本身原因,使用後導致企業產生大量不合格品;
(五)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第三十七條 無形資產出現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已被其他新技術所替代,且已無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二)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且已不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

(三)其他足以證明已經喪失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
第三十八條 投資出現以下一項或若干項情形時,應當確認為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
(一)被投資方已依法宣告破產、撤銷、關閉或被注銷、吊銷工商營業執照;
(二)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連續停止經營三年以上,且無重新恢復經營的改組計劃等;
(三)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被投資方的股票從證券交易市場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四)被投資方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發生巨額虧損,已進行清算。
第三十九條 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當有確鑿證據表明已形成財產損失或者已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時,應扣除變價收入、可收回金額以及責任和保險賠款後,再確認發生的財產損失。
可收回金額可以由中介機構評估確定。未經中介機構評估的,固定資產和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一律暫定為賬面余額的5%;存貨為賬面價值的1%。已按永久或實質性損害確認財產損失的各項資產必須保留會計記錄,各項資產實際清理報廢時,應根據實際清理報廢情況和已預計的可收回金額確認損益。
第四十條 企業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情形,應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
(一)資產被淘汰、變質的經濟、技術等原因的說明;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資產已霉爛變質、已無使用價值或轉讓價值、已毀損等的書面申明;
(三)中介機構或有關技術部門的品質鑒定報告;
(四)無形資產的法律保護期限文件;
(五)有關被投資方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工商部門注銷、吊銷文件;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六)有關資產的成本和價值回收情況說明;
(七)被投資方清算剩餘財產分配情況的證明。
第四十一條 企業委託金融機構向其它單位貸款,被貸款單位不能按期償還的,比照本辦法投資轉讓處置損失進行處理。

第七章 資產評估損失的認定

第四十二條 企業各項資產因評估確認的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國家統一組織的企業清產核資中發生的資產評估損失;
(二)企業按規定應納稅的各種類型改組中發生的評估損失;
(三)企業免稅改組業務,對各類資產評估凈增值或損失已進行納稅調整的。
第四十三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應依據下列證據確認資產評估損失:
(一)國家統一組織清產核資的文件(不包括國有資產日常管理中經常化、制度化資產清查);
(二)中介機構資產評估資料;
(三)政府部門資產評估確認文書;
(四)應稅改組業務已納稅證明資料;
(五)免稅改組業務涉及資產評估增值或損失已納稅調整證明資料。

第八章 其他特殊財產損失的認定

第四十四條 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申請稅前扣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
(二)不屬於政府攤派。
第四十五條 企業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依據下列證據認定財產損失:
(一)政府有關部門的行政決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據;
(二)專業技術部門或中介機構鑒定證明;
(三)企業資產的賬面價值確定依據.
第四十六條 除國家規定可以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保險機構(包括經批准成立的企業集團內部財務公司)外,企業之間原則上不得直接從事信貸業務。企業之間除因銷售商品等發生的商業信用外,其他的資金拆借發生的損失除經國務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第四十七條 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比照本辦法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還不清貸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第四十八條 企業由於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使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其賬面凈值大於變賣價值的差額部分,依據拍賣或變賣證明,認定為財產損失。

第九章 責任

第四十九條 稅務機關應按本辦法規定的時間和程序,本著公正透明、廉潔高效和方便納稅人的原則,及時受理和審批納稅人申報的財產損失審批事項。非因客觀原因未能及時受理或審批的,或者未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和核實造成審批錯誤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和稅收執法責任制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五十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申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的審批不改變企業的申報責任,企業採用偽造、變造有關資料證明等手段多列多報財產損失,或本辦法規定需要審批而未審批直接稅前扣除財產損失造成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因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企業未繳或少繳稅款,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52條規定執行。
第五十一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自行申報扣除和經審批扣除的財產損失進行納稅檢查時,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對有關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有確鑿證據證明由於不真實、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證據或估計而造成的稅前扣除應依法進行納稅調整,並區分情況分清責任,按規定對納稅人和有關責任人依法進行處罰。有關技術鑒定部門或中介機構為納稅人提供虛假證明,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十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12月16日印發的《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同時廢止。

『陸』 因H公司破產,應收帳款23400無法收回,經批准確認為壞帳損失,編制會計分錄

借:壞賬准備
貸:應收賬款

『柒』 請大蝦解答關於破產企業的應收賬款的處理方法

企業應對應收賬款期末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不大的應收賬款,如債務人破產、資不抵債等,而使應收賬款發生減值的,應將該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收賬款的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之間的差額作為企業當期的資產減值損失,計提壞賬准備,體現為當期損益。計提減值准備時通過「資產減值損失」和「壞賬准備」科目進行核算。「壞賬准備」科目核算企業各項應收款項所計提的壞賬准備。該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已計提但尚未轉銷的壞賬准備。「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反映預提的壞賬損失額。企業發生壞賬損失時,借記「壞賬准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已確認並轉銷的應收賬款以後又收回時,借記「應收賬款」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同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也可以按照實際收回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壞賬准備」科目。
因為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採用備抵法計提壞賬准備。備抵法,是指按期估計壞賬損失,形成壞賬准備,當某一應收賬款的全部或部分被確認為壞賬,發生減值損失時,應根據其減值額計提壞賬准備。而更多的是體現會計謹慎性原則,不得多計資產或收益、少計負債或費用。對於預計會發生的損失應計算入賬,如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採用加速折舊法、物價上漲情況下存貨計價採用後進先出法、對可能發生的各項資產損失計提減值准備等。
其實我也只能答到這里了,都是些理論東西,實際操作中有很多更復雜的情況。我認為主要抓住會計原則展開就足夠了

『捌』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科目設置及賬務處理方法有哪些

企業破產清算有關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及賬務處理

一、科目設置

破產管理人接管破產企業的會計檔案等財務資料後,應當在企業被法院宣告破產後,增設以下會計科目。破產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一級科目中設置明細科目。增設的會計科目分為債務類、累計清算凈損益類和清算損益類。

(一)債務類科目設置。

應付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破產費用。

應付共益債務: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類共益債務。

(二)累計清算凈損益類科目設置。

累計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編制破產財務報表日結轉的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余額。破產企業財產與債務的差額,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清算損益類科目設置。

財產處置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處置破產財產產生的、扣除相關處置費用後的凈損益。

債務清償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清償債務產生的凈損益。

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按照破產清算凈值調整財產賬面價值,以及按照清償價值調整債務賬面價值產生的凈損益。

其他收益:本科目核算除財產處置、債務清償以外,在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其他收益。

破產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各項破產費用,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管理、變價和分配債務人財產的費用,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本科目應按發生的費用項目設置明細賬。

共益債務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破產法規定的共益債務相關的各項費用。根據破產法,共益債務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為全體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變賣和分配破產財產而負擔的債務,主要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債務人請求對方當事人履行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所產生的債務、債務人財產受無因管理所產生的債務、因債務人不當得利所產生的債務、為債務人繼續營業而應支付的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用以及由此產生的其他債務、管理人或者相關人員執行職務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債務人財產致人損害所產生的債務。

其他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各項除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費用之外的其他費用。

所得稅費用: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發生的企業所得稅費用。

當期清算凈損益:本科目核算破產企業破產清算期間結轉的上述各類清算損益科目余額。

破產管理人可根據破產企業的具體情況,增設、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二、賬務處理

(一)破產宣告日余額結轉。

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管理人根據破產企業移交的科目余額表,將部分會計科目的相關余額轉入以下新賬戶,並編制新的科目余額表。

應付破產費用:將「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的破產費用的余額,轉入本科目。

應付共益債務:將「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中屬於破產法所規定的共益債務的余額,轉入本科目。

累計清算凈損益:將「商譽」、「長期待攤費用」、「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收益」、「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其他綜合收益」、「未分配利潤」等科目余額,轉入本科目。

(二)破產宣告日余額調整。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擁有的各類財產(包括原賬面價值為零的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已攤銷完畢的無形資產等)登記造冊,估計其破產清算凈值,按照其破產清算凈值對各財產科目余額進行調整,並相應調整「累計清算凈損益」科目。

破產管理人應當對破產企業的各類債務進行核查,估計其清償價值,按照其清償價值對各債務科目余額進行調整,並相應調整「累計清算凈損益」科目。

(三)處置破產財產。

破產企業收回應收票據、應收款項類債權、應收款項類投資,按照收回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收款項類債權或應收款項類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出售各類投資,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相關投資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出售存貨、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及在建工程等實物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實物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及其他稅費,貸記「應交稅費」,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

破產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按照收到的款項,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當繳納的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上述各科目發生額的差額,借記或貸記「財產處置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被國家收回,國家給予一定補償的,按照收到的補償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處置破產財產發生的各類評估、變價、拍賣等費用,按照發生的金額,借記「破產費用」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破產費用」等科目。

(四)清償債務。

破產企業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按照相關已確認負債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破產費用」、「應付共益債務」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破產費用」、「共益債務費用」科目。

破產企業按照經批準的職工安置方案,支付的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和其他社會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按照相關已確認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付職工薪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支付所欠稅款,按照相關已確認債務的賬面價值,借記「應交稅費」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清償破產債權,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破產企業以非貨幣性財產清償債務的,按照經確認的清償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按照非貨幣性資產的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債務清償凈損益」科目。

債權人依法行使抵銷權的,按照確認的抵銷金額,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相關財產科目。

(五)其他賬務處理。

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清查、盤點等方式取得的未入賬財產,應當按照取得日的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在破產清算期間通過債權人申報發現的未入賬債務,應當按照申報確認日的清償價值,借記「其他費用」科目,貸記相關債務科目。

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對所有財產項目按其於破產報表日的破產清算凈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或借記「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應當對所有債務項目按其於破產報表日的清償價值重新計量,借記或貸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或借記「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期間,作為買入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收到的財產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按照相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借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應支付或已支付的款項,貸記「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共益債務」或「預付款項」等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企業作為賣出方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的,按照應收或已收的金額,借記「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轉讓的財產賬面價值,貸記相關財產科目,按照應繳納相關稅費,貸記「應交稅費」科目,按照上述各科目的差額,借記「其他費用」科目或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發生破產法第四章相關事實,破產管理人依法追回相關破產財產的,按照追回的財產破產清算凈值,借記相關財產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破產企業收到的利息、股利、租金等孳息,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如有已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考慮可以抵扣的金額後,應當據此提存應交所得稅,借記「所得稅費用」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科目。

破產企業在編制破產清算期間的財務報表時,應當將「財產處置凈損益」、「債務清償凈損益」、「計量基礎調整凈損益」、「其他收益」、「破產費用」、「共益費用」、「其他費用」、「所得稅費用」科目結轉至「當期清算凈損益」科目。同時將「當期清算損益」科目余額轉入「累計清算損益」科目。

破產企業在破產清算結束日,剩餘破產債權不再清償的,按照其賬面價值,借記相關債務科目,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玖』 關於公司破產的會計分錄如何

1、計提
借:資產減值損失 30萬
貸:壞賬准備 30萬
2、月底結轉
借:本年利潤 30萬
貸:資產減值損失 30萬
3、如果確認全部收不回來了
借:營業外支出 270萬
壞賬准備 30萬
貸:應收賬款 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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