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解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Ⅰ 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如何理解
《企業會計准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必須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而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或者《小企業會計准則》(2013.1.1以前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一旦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不得再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但是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可在需要時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Ⅱ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一般企業有什麼不同
企業類型不太一樣吧,上市公司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都要求使用新准則,其他類型的企業鼓勵使用新准則。新准則是一種趨勢,更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也與國際保持趨同,只不過做為監管來講,對小企業的要求不是很高,而且小企業的業務相對簡單,很多新准則里的東西根本涉及不到,所以可以適當放寬一些。但從長久來看,新准則是潮流,是趨勢,包括現在的大學課堂已經全部按新准則來講授了!
Ⅲ 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可以從2013年開始,改按企業會計准則。。
Ⅳ 是不是一定要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不同的會計准則都有各自的適用范圍,是否執行《企業會計准則》要視企業的具體情況而定,符合小企業標準的可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1、《企業會計准則》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
2、《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1)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2)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3)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3、小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1)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
(2)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 1 月 1 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3)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Ⅳ 新企業會計准則要求所有企業必須執行嗎
沒有要求所有企業必須執行新的《企業會計准則》,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執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自2012年1月1日起全面執行新准則。
除此以外的企業,可以執行新准則,也可以執行原會計制度,但一經選擇不能改變。不過小微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如果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的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為解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擴展閱讀:
基本准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內容。
具體准則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
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准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准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Ⅵ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要做哪些調整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和財務報表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是指企業第一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具體准則和會計准則應用指南。
第三條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後發生的會計政策變更,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第四條 在首次執行日,企業應當對所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進行重新分類、確認和計量,並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
編制期初資產負債表時,除按照本准則第五條至第十九條規定要求追溯調整的項目外,其他項目不應追溯調整。
第五條 對於首次執行日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0 號——企業合並》屬於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產生的長期股權投資,尚未攤銷完畢的股權投資差額應全額沖銷,並調整留存收益,以沖銷股權投資差額後的長期股權投資賬面余額作為首次執行日的認定成本。
Ⅶ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小企業,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請問這個出處是哪裡謝謝
出自小企業會計准則
擴展閱讀
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小企業,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1.承擔社會公眾責任;
承擔社會公眾責任,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企業的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如上市公司和發行企業債券的非上市企業、准備上市的公司和准備發行企業債券的非上市企業;二是受託持有和管理財務資源的金融機構或其他企業,如非上市金融機構、具有金融性質的基金等其他企業(或主體)。
2.經營規模較大;
本准則所稱經營規模較大,指不符合國務院發布的中小企業劃型標准所規定的小企業標准或微型企業標准。
3.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Ⅷ 所有企業都必須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小企業需要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跟企業准則不一樣
Ⅸ 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還要執行會計核算辦法嗎
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有三個:
1、《企業會計制度》,2001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企業執行。
2、《小企業會計制度》,2005年1月1日起在除大、中型企業以外的執行。
3、《企業會計准則》,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執行,2008年鼓勵大、中型企業執行。
你的情況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制度:
一、總 說 明
(一)為了規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
本制度中所稱「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是指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2003年制定的《中小企業標准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
(三)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小企業可以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也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1.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小企業,不能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制度的有關規定。
2.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並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3.按照本制度進行核算的小企業,如果需要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等,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果因經營規模的變化導致連續三年不符合小企業標準的,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四)小企業可以根據有關會計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前提下,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於本企業的具體會計核算辦法。
(五)小企業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託經批准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六)小企業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應按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七)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會計期末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本制度所稱的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月度,年度和月度均按公歷起訖日期確定。會計期末,是指月末和年末。
(八)小企業的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小企業,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小企業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摺合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或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摺合。
期末,小企業的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
(九)小企業的會計記賬採用借貸記賬法。
(十)小企業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十一)小企業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2.小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核算,而不應僅以法律形式作為會計核算的依據。
3.小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將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或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5.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6.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7.小企業的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運用。
8.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在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
9.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收入與其成本、費用應當相互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與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10.小企業的各項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其後,各項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企業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
11.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僅及於本年度(或一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於幾個會計年度(或幾個營業周期)的,應當作為資本性支出。
12.小企業在進行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13.小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交易或事項應當區別其重要性程度,採用不同的核算方法。
(十二)小企業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按以下原則處理:
1.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小企業,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小企業,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損益=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的稅金及教育費附加)÷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3.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等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十三)小企業如發生債務重組事項,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以低於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損失。
2.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或當期損失;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如果債務人以多項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按取得的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占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重組應收債權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進行分配,按分配後的價值作為各項非現金資產的入賬價值。
3.以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債權人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作為受讓的股權的入賬價值。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應分別情況處理:
(1)作為債務人,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大於將來應付金額,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本公積;如果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等於或小於將來應付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2)作為債權人,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大於將來應收金額,應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損失;如果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等於或小於將來應收金額,則不作賬務處理。
(十四)本制度中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某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的備抵項目(如壞賬准備等);賬面價值,是指某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金額。
(十五)小企業應按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
1.在不影響對外提供統一財務會計報告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或減少某些會計科目。
2.明細科目的設置,除本制度已有規定外,在不違反本制度統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自行確定。
3.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企業不應隨意打亂重編。某些會計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
(十六)小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除應當包括本制度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外,還應提供會計報表附註的內容。本制度中規定的基本會計報表是指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企業也可以根據需要編制現金流量表。
小企業應按照本制度規定,對外提供真實、完整的財務會計報告。企業不得違反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不得隨意改變本制度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有關數據的會計口徑。
(十七)執行本制度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應按會計政策及其變更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Ⅹ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會計准則的區別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兩者均屬於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等作出規定,均由財政部制定並公布,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所以同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 但會計制度是以特定部門、特定行業的企業或所有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或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引用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做出處理的規范。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多隻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於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側重點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於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於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於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准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准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
上市公司一定要執行,其他企業鼓勵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並未廢止。財政部2011年制定了《小企業會計准則》,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財政部於2004年4月27日發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財會[200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