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廣恆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企業
會計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點原因:
一、有限責任制的決策機制不適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人合」特性。
二、有限責任制對股東人數的限制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
三、有限責任制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提升質量控制。
四、有限責任制「雙重納稅」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加大投入加快發展。
⑵ 會計師事務所的普通合夥和特殊合夥有啥區別啊
合夥人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在實際立法中,各國對於合夥人向合夥企業投資、合夥經營方面的要求,是大體相同的,而對於合夥人的自然身份、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形式,以及民事行為能力的限定,則由於法系的不同和習慣上的差異而有所區別。在對合夥人的身份方面,多數國家規定合夥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允許法人參與合夥;少數國家或地區則禁止法人參與合夥。在對合夥人的行為能力方面,所有國家都禁止無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參與合夥的問題,則有的國家予以允許,有的予以限制或禁止。
作為合夥企業的投資人,合夥人在企業享有權利,也負有義務。一般而言,合夥人的權利為經營合夥企業,參與合夥事務的執行,享受企業的收益分配;義務為遵守合夥協議,承擔企業經營虧損,根據需要增加對企業的投入等。由於合夥企業是人合性企業,合夥人的權利義務主要由合夥協議予以規定,對於一些特定的權利義務也可以在事後由全體合夥人共同確定。但對有些合夥人的特定權利義務,法律也進行了一些必要的規范。
我國實行合夥人制的企業基本是三類,會計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和咨詢公司,而「合夥人制度」的含義差別也很大。
然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一、普通合夥: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二、特殊合夥:
第六節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第五十五條 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合夥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七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殊普通合夥,基本特徵:首先,特殊的普通合夥是普通合夥的一種特殊形式。這種合夥組織形式具有普通合夥的特點,又特殊於普通合夥。其實質仍然是普通合夥,《合夥企業法》中規定:特殊的普通合夥在本法未作規定時,適用於本法有關普通合夥企業的規定。
其次,特殊的普通合夥人的責任形式特殊。在特殊的普通合夥中,每個合夥人既有承擔有限責任又有承擔無限責任的可能。對於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時,其應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對於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的債務,全體合夥人都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特殊的普通合夥的適用范圍特殊。有限責任合夥的創設是為了對採用合夥形式的專業服務機構的法律責任予以合理限制而作出的制度創新,但如今它已擴展到專業服務機構之外的一般性企業組織形式。
第四,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的債權人的保護特殊。對債權人的特殊保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有特殊的公示性要求,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在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的普通合夥」字樣;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要建立執業風險基金制度和職業保險制度,執業風險基金用於償付合夥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
⑶ 會計師事務所是特殊普通合夥企業嗎
他當然是,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他就是代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