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25號保險合同
A. 企業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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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新的企業會計准則解釋
2010年新會計准則
目錄
新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8
第一章 總則 8
第二章 確認 8
第三章 計量 8
第四章 披露 9
新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10
第一章 總則 10
第二章 初始計量 10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0
第四章 披露 12
新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12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12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3
第四章 轉換 13
第五章 處置 14
第六章 披露 14
新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14
第一章 總則 14
第二章 確認 14
第三章 初始計量 15
第四章 後續計量 15
第五章 處置 16
新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16
第一章 總則 16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16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7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18
新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18
第一章 總則 18
第二章 確認 19
第三章 初始計量 20
第四章 後續計量 20
第六章 披露 21
新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1
第一章 總則 21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1
第三章 披露 22
新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22
第一章 總則 22
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23
第三章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23
第四章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24
第五章 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25
第六章 商譽減值的處理 26
第七章 披露 26
新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28
第一章 總則 28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8
第三章 披露 28
新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29
第一章 總則 29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9
第三章 列報 30
新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31
第一章 總則 31
第二章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四章 披露 32
新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33
第一章 總則 33
第二章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33
第三章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34
第四章 披露 34
新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35
第一章 總則 35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35
第三章 披露 36
新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36
第一章 總則 36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36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37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38
第五章 披露 38
新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38
第一章 總則 38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並 39
第三章 合同收入 39
第四章 合同成本 39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40
第六章 披露 41
新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41
第一章 總則 41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41
第三章 披露 42
新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42
第一章 總則 42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42
第三章 披露 43
新會計准則第18號——企業所得稅 44
第一章 總則 44
第二章 計稅基礎 44
第三章 暫時性差異 44
第四章 確認 44
第五章 計量 45
第六章 列報 45
新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46
第一章 總則 46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46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47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47
第五章 披露 48
新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48
第一章 總則 48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48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49
第四章 披露 50
新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51
第一章 總則 51
第二章 租賃的分類 51
第三章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52
第四章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52
第五章 經營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53
第六章 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53
第七章 售後租回交易 53
第八章 列報 54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54
第一章 總則 54
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55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60
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60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61
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62
第七章 公允價值確定 63
第八章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65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 65
第一章 總則 65
第二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66
第三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67
新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69
第一章 總則 69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69
第三章 套期確認和計量 71
新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73
第一章 總則 73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73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74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74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75
新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76
第一章 總則 76
第二章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76
第三章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77
第四章 列報 77
新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78
第一章 總則 78
第二章 礦區權益的會計處理 78
第三章 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79
第四章 油氣開發的會計處理 80
第五章 油氣生產的會計處理 80
第六章 披露 81
新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81
第一章 總則 81
第二章 會計政策 81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 82
第四章 前期差錯更正 82
第五章 披露 82
新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83
第一章 總則 83
第二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 83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 84
第四章 披露 84
新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84
第一章 總則 84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4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 85
第四章 利潤表 87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87
第六章 附註 87
新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88
第一章 總則 88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8
第三章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89
第四章 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89
第五章 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90
第六章 披露 90
新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91
第一章 總則 91
第二章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91
新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93
第一章 總則 93
第二章 合並范圍 93
第三章 合並程序 94
第四章 披露 96
新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97
第一章 總則 97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97
第三章 稀釋每股收益 97
第四章 列報 98
新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98
第一章 總則 98
第二章 報告分部的確定 99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100
新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101
第一章 總則 101
第二章 關聯方 101
第三章 關聯方交易 102
第四章 披露 102
新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103
第一章 總則 103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103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104
新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109
第一章 總則 109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109
第三章 列報 111
C. 《企業會計准則》包括什麼
基本准則:
·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具體准則:
·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
·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
·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應用指南:
·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通知
·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pdf
D. 企業會計准則下載
目錄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根據《國務院關於〈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准則〉的批復》(國函〔1992〕178號)的規定,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財政部令第5號)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已經部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金人慶部長
二○○六年二月十五日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包括公司,下同)。
第三條 企業會計准則包括基本准則和具體准則,具體准則的制定應當遵循本准則。
第四條 企業應當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又稱財務報告,下同)。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包括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等。
第五條 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六條 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七條 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第八條 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第十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第十一條 企業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
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第十七條 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反映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項。
第十八條 企業對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不應高估資產或者收益、低估負債或者費用。
第十九條 企業對於已經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後。
第三章 資產
第二十條 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
前款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預期在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不形成資產。
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是指企業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或者雖然不享有某項資源的所有權,但該資源能被企業所控制。
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導致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企業的潛力。
第二十一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十條 規定的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
(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二條 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資產定義、但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四章 負債
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的現時義務。
現時義務是指企業在現行條件下已承擔的義務。未來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義務,不屬於現時義務,不應當確認為負債。
第二十四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十三條 規定的負債定義的義務,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負債:
(一)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二)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二十五條 符合負債定義和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符合負債定義、但不符合負債確認條件的項目,不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
第二十六條 所有者權益是指企業資產扣除負債後由所有者享有的剩餘權益。
公司的所有者權益又稱為股東權益。
第二十七條 所有者權益的來源包括所有者投入的資本、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留存收益等。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是指不應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利得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入。
損失是指由企業非日常活動所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流出。
第二十八條 所有者權益金額取決於資產和負債的計量。
第二十九條 所有者權益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
第六章 收入
第三十條 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從而導致企業資產增加或者負債減少、且經濟利益的流入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二條 符合收入定義和收入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七章 費用
第三十三條 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第三十四條 費用只有在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從而導致企業資產減少或者負債增加、且經濟利益的流出額能夠可靠計量時才能予以確認。
第三十五條 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等發生的可歸屬於產品成本、勞務成本等的費用,應當在確認產品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時,將已銷售產品、已提供勞務的成本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支出不產生經濟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夠產生經濟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資產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導致其承擔了一項負債而又不確認為一項資產的,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十六條 符合費用定義和費用確認條件的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八章 利潤
第三十七條 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利潤包括收入減去費用後的凈額、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等。
第三十八條 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是指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會導致所有者權益發生增減變動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利得或者損失。
第三十九條 利潤金額取決於收入和費用、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金額的計量。
第四十條 利潤項目應當列入利潤表。
第九章 會計計量
第四十一條 企業在將符合確認條件的會計要素登記入賬並列報於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又稱財務報表,下同)時,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計量屬性進行計量,確定其金額。
第四十二條 會計計量屬性主要包括:
(一)歷史成本。在歷史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購置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或者按照購置資產時所付出的對價的公允價值計量。負債按照因承擔現時義務而實際收到的款項或者資產的金額,或者承擔現時義務的合同金額,或者按照日常活動中為償還負債預期需要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二)重置成本。在重置成本計量下,資產按照現在購買相同或者相似資產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負債按照現在償付該項債務所需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計量。
(三)可變現凈值。在可變現凈值計量下,資產按照其正常對外銷售所能收到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扣減該資產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量。
(四)現值。在現值計量下,資產按照預計從其持續使用和最終處置中所產生的未來凈現金流入量的折現金額計量。負債按照預計期限內需要償還的未來凈現金流出量的折現金額計量。
(五)公允價值。在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計量。
第四十三條 企業在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時,一般應當採用歷史成本,採用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保證所確定的會計要素金額能夠取得並可靠計量。
第十章 財務會計報告
第四十四條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等會計信息的文件。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及其附註和其他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披露的相關信息和資料。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
第四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是指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財務狀況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六條 利潤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七條 現金流量表是指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會計報表。
第四十八條 附註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准則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 本准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 企業會計准則有多少條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06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公布) ,一共38個准則。可以看做一共38條。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第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 財會[2006]3號)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基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F. 06年會計准則第25、26號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損余物資等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 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 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 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碩確定,
(二)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很益。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第十條 原保險合同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一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並確認未決賠款准備金負債.
未決賠款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己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側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准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小於充足性側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准備金。
第十五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計入當期報益.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等。
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帳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未決賠款准備金:
(三)壽險責任准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余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准備金及進行准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本准則適用於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保險人將分入的再保險業務轉分給其他保險人而簽訂的轉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則處理。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二)再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二章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五條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第六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資產,並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七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
第八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准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資產.
第九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間相應准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
第十一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發出分保業務帳單時,終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入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入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入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報益。
第十三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
第十四條 對於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調整分出保費時,應當將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將該項應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收入金額。
第十六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再保險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保未決賠款准備金、分保壽險責任准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准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分保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一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出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列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應收分保賬款;
(二)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三)應收分保未決賠款准備金;
(四)應收分保壽險責任准備金;
(五)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六)應付分保賬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分保費收入;
(二)分出保費;
(三)攤回分保費用;
(四)分保費用;
(五)攤回賠付成本;
(六)分保賠付成本:
(七)攤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攤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業務各項分保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二)分入業務提取各項分保准備金及進行分保准備金充足性側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G.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的組成內容包括哪些
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
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7)企業會計准則25號保險合同擴展閱讀
我國企業會計基本准則的地位:
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美國等國家或者地區在其會計准則制定中,通常都制定有「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它既是制定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和有關國家或地區會計准則的概念基礎,也是會計准則制定應當遵循的基本法則。
我國基本准則類似於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的《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在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建設中扮演著同樣的角色,在整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中具有統馭地位。同時,我國會計准則屬於法規體系的組成部分。
H. 保險合同組號什麼意思
個性化保險產品定製
I. 財政部已經發布的企業會計具體准則有多少項
基本准則1個,具體准則41個,明細如下:
1、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14年修訂)
2、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3、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年修訂)
4、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5、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6、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7、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8、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9、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10、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
11、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2、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13、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14、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15、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16、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17、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18、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19、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20、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21、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22、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23、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24、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25、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26、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27、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28、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29、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30、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31、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
32、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33、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34、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2014年修訂)
35、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36、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37、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38、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年修訂)
39、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40、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年新增)
41、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2014年新增)
42、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