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中的所得稅和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稅法關於收入、費用、損失等的確定與會計中的確定存在規定不一致的情況。企業所得稅的申報也是建立在會計報表基礎上的。因此通過研究差異以後,可以正確將會計中處理和沒處理的情況,准確在稅收申報中進行差異調整,從而確保符合稅收政策,不會引起少交或多交稅的問題。
B. 會計准則中的所得稅和稅法的所得稅有什麼不同
舉例說明吧,會計准則的利潤是根據企業實際經營活動的事實來計算,在個別扣除與列支項目與稅法有差異。
比如說業務招待費,會計上全額扣除,但是稅法不允許,稅法規定只能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而且不得超過營業收入的千分之5。那麼按照稅法計算出來允許扣除的部分和實際發生額之間的差異就需要做納稅調整了。
在比如說各項准備金計提,如:存貨跌價准備、壞賬准備等,一旦計提,在計算會計利潤時就直接進入損益了,但是稅法規定:未經批準的准備金支出不允許稅前列支,這時候又需要做納稅調整了。
C. 會計里的「所得稅費用」是什麼
所得稅費用是指企業為取得會計稅前利潤應交納的所得稅。「所得稅費用」,核算企業負擔的所得稅,是損益類科目;這一般不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因為可能存在「暫時性差異」。如果只有永久性差異,則等於當期應交所得稅。
計算:
(1)所得稅費用是按照會計的規定計算的;
(2)所得稅費用作為費用核算,在核算中設置「所得稅費用」科目進行核算;
(3)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
通俗地說,所得稅會計就是在應交所得稅基礎上如何確定所得稅費用。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所得稅費用的計算分三步:
第一步,確定遞延所得稅——不包括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交易或事項的所得稅影響。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額
遞延所得稅收益=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額
遞延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負債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負債期初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末余額-遞延所得稅資產期初余額)
=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增加額-當期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減少額-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加+當期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少
=遞延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收益
如果某項交易或事項按照會計准則規定應計入所有者權益,由該交易或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及其變化亦應計入所有者權益,不構成利潤表中的所得稅費用。
會計處理: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借: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
借:所得稅費用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或以上四筆相反分錄)
【注】很多人不理解遞延所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為何物,其實可以通俗地從這個角度來理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特徵就是當期多交稅,增加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遞延到以後期間,減少以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而遞延所得稅負債恰恰相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特徵是當期少交稅,減少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遞延到以後期間,增加以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步,確定應交所得稅。應交所得稅的計算公式在前面(3)中已經詳細說明。
第三步,倒擠所得稅法費用。根據「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倒擠得出所得稅費用的金額。
借:所得稅費用
遞延所得稅資產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遞延所得稅負債
企業進行所得稅核算的一般程序是:
①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
②比較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對於兩者之間的差異,除准則規定的特殊情況,應分別確定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③就當期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交所得稅;
④依據「所得稅費用=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確定所得稅費用。
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二、本科目可按「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三、所得稅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的當期應交所得稅,借記本科目(當期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科目。
(二)資產負債表日,根據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餘額大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貸記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費用)、「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等科目;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應有餘額小於「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的差額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應予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比照上述原則調整本科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及有關科目。
四、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後本科目無余額。
D. 視同銷售在會計,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中的異同分析
視同銷售是稅法的提法,體現在發生視同銷售行為時雖然沒有現金流和明確銷售額也要計算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在賬務處理上會計要確定是否確認收入和結轉成本。
一、兩稅關於視同銷售的內容不同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
增值稅暫行條例明確規定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視同銷售貨物行為: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④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⑥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⑦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⑧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 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九種情況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
綜上所述,我們看到所得稅視同銷售的基礎是資產,而且是所有權屬發生改變的資產處置才視為視同銷售.
二、兩稅計稅依據有所不同
增值稅的最終計稅依據是增值額,在流通環節以不含稅售價計算銷項稅額,再採用抵扣進項稅額原理計算應繳稅額。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如果沒有銷售額,按規定順序確定最終確定市場公允價值作為計稅依據。企業所得稅按規定視同銷售時,如果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由此可見:對於外購資產所有權屬發生變化時,兩稅計稅基礎不同,增值稅視同銷售計稅基礎是售價,所得稅是購入價格作為計稅基礎。
三、兩稅會計處理不同
總體來看:增值稅的帳務處理全部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來計算,所得稅稅的賬務處理卻沒有直接通過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來計算,而是分兩種情況:即是否直接計入營業收入相關賬戶,並是否同時通過營業成本相關賬戶結轉資產成本。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視同銷售即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相關帳戶核算,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視同銷售則不通過上述賬戶核算,而直接通過其他損益賬戶和結轉資產成本核算。
兩稅會計處理具體體現在每一個視同銷售行為上。
(一)增值稅八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第1.2項委託代銷和代銷、第5項之個人消費、第7項利潤分配、第8項無償贈送他人這幾種情況都改變了資產所有權權屬,則會計和稅法要一同視同銷售實現,即確認營業收入並同時結轉成本。即要貸:主營業務收入等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並同時借:主營業務成本等貸:庫存商品等。
其他第3項異地移送、第4項用於非應稅項目、第5項之集體福利這幾種情況都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屬於內部資產轉換,會計上不確認銷售收入,只在稅法上確認銷售實現計算增值稅和所得稅。即賬務處理不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賬戶核算,直接結轉資產賬戶,比如貸:庫存商品等。
第6項對外投資賬務處理按照制度理解則要具體分兩種情況:如果被投資單位和投資單位屬於同一集團控制單位,則此次投資沒有改變資產所有權 權屬,會計上不確認收入,不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賬戶核算;反之如果被投資單位和投資單位不屬於同一集團控制單位,則此次投資改變了資產所有權 權屬,會計上也要視同銷售收入,這要通過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賬戶核算。舉例如下:
(1)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移送方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收貨方賬務處理: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付賬款等
(2)將自產或者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等
貸:庫存商品等(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3)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1)非同一控制集團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
貸:庫存商品等科目
(2)同一控制集團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等
貸;庫存商品等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增值稅銷項稅額的計算如果涉及是購進途徑發生權屬變化應以成本作為計稅基礎。
(二)所得稅視同銷售會計處理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這9種核算原理同樣以資產所有權權屬改變來確定是否通過營業收入和營業成本來處理。
其中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相對特殊,如果貨物用於非貨幣資產交換並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具有商業實質的,那麼會計上視同銷售,即確認銷售收入,並結轉銷售成本。反之,如果該交換公允價值都不能可靠計量不具備商業實質,則會計上不能確認銷售實現,而只是按照貨物賬面成本轉賬了。
綜上所述,兩稅在會計處理上雖有不同,但在會計上是否確認銷售收入實現的標準是相同的,即視同銷售行為是否產生資產所有權權屬的變化。是權屬發生變化的,會計上確認收入實現,反之,不確認收入的實現。
E. 稅法中,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會計利潤怎麼求公式是什麼
企業所得稅的會計利潤即為會計報表中的利潤總額。
計算公式:
利潤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營業稅金及附加-管理費用-銷售費用-財務費用-資產減值損失+公允價值變動收益+投資收益+營業外收入-營業外支出
(5)會計中的所得稅和稅法中的企業所得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的比例稅率。非居民企業為20%。
企業應納所得稅額=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准予扣除項目金額
企業所得稅的稅率即據以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法定比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的規定,2008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規定一般企業所得稅的稅率25%。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F. 通過企業所得稅中會計與稅法的差異及涉稅處理,能給企業帶來什麼好處
有三點好處,首先稅會差異可以對當期所得稅納稅調整,例如廣宣費今年扣不完可以就到以後繼續扣。其次資產涉及到加速折舊的還可以多扣除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最後涉稅處理可以更好的為企業做好稅務籌劃。
G. 會計裡面應納稅額和所得稅費用有什麼區別!!
應納稅額是經濟法/稅法上的概念,所得稅費用是會計學上的概念。
應納稅額包含的方面比較廣泛,是指需要繳納的稅額,不局限於所得稅。
所得稅費用是會計科目,特指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綜上,兩者其實並沒有過多可比之處。
適當關注以下問題更有價值
1.應納稅額和應稅所得額
2.所得稅費用的會計處理
3.不同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4.企業所得稅的申報
5.遞延所得稅的理解
如此拓展開來,會有很多收獲,祝樓主學得開心!
H. 誰能詳細幫我說一下會計上的所得稅和稅法上的企業所得稅的區別謝謝
1、會計上的所得稅處理較簡單,就是公司所有允許報銷、入成本的費用都可以做所得稅的入帳金額,在所得稅前抵扣,如:不合規的票據入帳,如是企業真實發生的費用,經領導批准,可以報銷
2、稅法上企業所得稅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來做為所得稅前扣除。
首先:稅前扣除的成本發票應符合的條件:
(1)資金流、物流和票流的三流統一:銀行收付憑證、交易合同和發票上的收款人和付款人和金額必須一致;
(2)必須有真實交易的行為;
(3)符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
I. 所得稅中企業會計和稅法計稅依據的演算法:
1:費用化=400(研究階段全部應費用化)+400(開發階段不符合資本化的應費用化)=800無形資產=資本化=12002:費用化的可以加計50%扣除,800*1.5=1200無形資產的賬面價值1200,計稅基礎=1200*1.5=1800。可以扣除的應該等於計稅基礎1800。3: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1800-1200=600。(注意,該差異不形成遞延所得稅資產)
J. 會計所得稅准則與所得稅法有什麼區別
會計所得稅准則與所得稅法區別如下: (一)立法原則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了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根據《所得稅法》及國家其它有關法律和法規而制定的。 《企業所得稅准則》是為了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所得稅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而制定的。 《所得稅法》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要求,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公平稅負、發揮調控作用、參照國際慣例、理順分配關系、有利於徵收管理的立法原則,在稅制基本要素的設計、優惠政策的安排、征管措施的制定等方面,更加科學、規范、合理。比如對高新技術企業的低稅率規定,對民族自治地方的減征或免徵規定,對安置殘疾人員工資的加計扣除,以及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的稅額抵免等都應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立法原則要求。 (二)制定的機關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和《企業所得稅准則》都是由財政部頒布,屬於第三層次規章,對企業會計核算具有指導和規范的作用。 《企業所得稅法》由全國人大頒布,屬於第一層次法律。即使是《所得稅實施條例》,也屬於第二層次行政法規,這遠遠高於其它稅法的層次,即便是與企業所得稅一樣的另一個主體稅增值稅的規定也只是屬於第三層次規章。 (三)制定的目的不同 《企業所得稅制度》是為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而制定的制度。 《企業所得稅准則》是為規范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保證會計信息質量,通過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 會計政策的目的,在於規范企業的會計核算,真實、完整地提供會計信息,以滿足有關各方面了解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需要。 《企業所得稅法》是在世界經濟向一體化方向發展和各國稅制改革呈現趨同的情況下而制定的,是順應稅制改革「低稅率、寬稅基、少優惠、嚴管理」的發展潮流,以增強我國所得稅法的統一性和前瞻性。通過對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及繳納,使企業履行納稅義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實現,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轉。同時,體現國家的產業政策,實現對經濟的宏觀調控,最終達到社會的公平與效率。所以《企業所得稅法》明確了「四個統一」:內資、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范稅前扣除辦法和標准;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系。 (四)「國際化」背景不同 由於資本市場的快速發展,我國會計准則的國際化過程中既要平衡立足於國情和與國際接軌,又要有利於我國企業的發展。所以我國不論是會計制度還是會計准則的建設都加快了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趨同,具有「國際化」背景。 1992年發布的《企業所得稅准則一基本准則》實現了我國會計模式由計劃經濟模式向市場經濟會計模式的轉換。2000年的《企業所得稅制度》和舊16項《企業所得稅准則》的出台,表明與國際所得稅准則的「協調」。在該制度規定下,採取中國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在境內發行B股和到香港發行H股,按國際會計標准所需要進行的調整已經較少了。 2006年的1項基本准則、16項具體准則的修訂和22項新准則的頒布和實施,表明與國際會計准則「趨同」。在准則下,我國絕大部分會計政策和方法與國際會計准則的要求是一致的,總體上保持了兩者之間較高程度的趨同。同時適當考慮了中國的實際情況,保留了一些與國際准則之間的差異,比如公允價值的採納、企業合並的會計處理、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以及對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等。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參照國際通行做法、維護我國稅收權益的需要,借鑒國際反避稅立法經驗,結合我國稅收征管實踐,做出特別納稅調整條款的具體規定,確立了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反避稅制度,這是我國首次較為全面的反避稅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