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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企業會計准則22號

發布時間: 2021-08-15 18:18:23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第四十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檢查,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應當計提減值准備。
第四十一條 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是指金融資產初始確認後實際發生的、對該金融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有影響,且企業能夠對該影響進行可靠計量的事項。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方或債務人發生嚴重財務困難;
(二)債務人違反了合同條款,如償付利息或本金發生違約或逾期等;
(三)債權人出於經濟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慮,對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作出讓步;
(四)債務人很可能倒閉或進行其他財務重組;
(五)因發行方發生重大財務困難,該金融資產無法在活躍市場繼續交易;
(六)無法辨認一組金融資產中的某項資產的現金流量是否已經減少,但根據公開的數據對其進行總體評價後發現,該組金融資產自初始確認以來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確已減少且可計量,如該組金融資產的債務人支付能力逐步惡化,或債務人所在國家或地區失業率提高、擔保物在其所在地區的價格明顯下降、所處行業不景氣等;
(七)債務人經營所處的技術、市場、經濟或法律環境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使權益工具投資人可能無法收回投資成本;
(八)權益工具投資的公允價值發生嚴重或非暫時性下跌;
(九)其他表明金融資產發生減值的客觀證據。
第四十二條 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減記至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不包括尚未發生的未來信用損失)現值,減記的金額確認為資產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應當按照該金融資產的原實際利率折現確定,並考慮相關擔保物的價值(取得和出售該擔保物發生的費用應當予以扣除)。原實際利率是初始確認該金融資產時計算確定的實際利率。對於浮動利率貸款、應收款項或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時可採用合同規定的現行實際利率作為折現率。
短期應收款項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與其現值相差很小的,在確定相關減值損失時,可不對其預計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
第四十三條 對單項金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單獨進行減值測試,如有客觀證據表明其已發生減值,應當確認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對單項金額不重大的金融資產,可以單獨進行減值測試,或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單獨測試未發生減值的金融資產(包括單項金額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資產),應當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再進行減值測試。已單項確認減值損失的金融資產,不應包括在具有類似信用風險特徵的金融資產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第四十四條 對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確認減值損失後,如有客觀證據表明該金融資產價值已恢復,且客觀上與確認該損失後發生的事項有關(如債務人的信用評級已提高等),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但是,該轉回後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准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第四十五條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應當將該權益工具投資或衍生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與按照類似金融資產當時市場收益率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確定的現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六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發生減值時,即使該金融資產沒有終止確認,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該轉出的累計損失,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攤銷金額、當前公允價值和原已計入損益的減值損失後的余額。
第四十七條 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十八條 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第四十九條 金融資產發生減值後,利息收入應當按照確定減值損失時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採用的折現率作為利率計算確認。

❷ 財政部制定企業會計准則22號自多少號開始實施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執行本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執行本准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

❸ 企業會計准則22號什麼時候實施

關於印發修訂《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通知

  • 財會〔2017〕7號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有關中央管理企業: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需要,規範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我部對《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進行了修訂,現予印發。

  • 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告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鼓勵企業提前執行。

  • 執行本准則的企業,不再執行我部於2006年2月15日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財會〔2006〕3號)中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執行本准則的企業,應當同時執行我部2017年修訂印發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財會〔2017〕8號)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財會〔2017〕9號)。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 財政部

    2017年3月31日

❹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第七條 金融資產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四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包括交易性金融資產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四)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第八條 金融負債應當在初始確認時劃分為下列兩類:
(一)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包括交易性金融負債和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負債;
(二)其他金融負債。
第九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取得該金融資產或承擔該金融負債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近期內出售或回購。
(二)屬於進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認金融工具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觀證據表明企業近期採用短期獲利方式對該組合進行管理。
(三)屬於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屬於財務擔保合同的衍生工具、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條 除本准則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才可以在初始確認時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一)該指定可以消除或明顯減少由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計量基礎不同所導致的相關利得或損失在確認或計量方面不一致的情況。
(二)企業風險管理或投資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已載明,該金融資產組合、該金融負債組合、或該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組合,以公允價值為基礎進行管理、評價並向關鍵管理人員報告。
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不得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活躍市場,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市場:
(一)市場內交易的對象具有同質性;
(二)可隨時找到自願交易的買方和賣方;
(三)市場價格信息是公開的。
第十一條 持有至到期投資,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且企業有明確意圖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不應當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一)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貸款和應收款項。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持有意圖和能力進行評價。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本准則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持有該金融資產的期限不確定。
(二)發生市場利率變化、流動性需要變化、替代投資機會及其投資收益率變化、融資來源和條件變化、外匯風險變化等情況時,將出售該金融資產。但是,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引起的金融資產出售除外。
(三)該金融資產的發行方可以按照明顯低於其攤余成本的金額清償。
(四)其他表明企業沒有明確意圖將該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三條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攤余成本,是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初始確認金額經下列調整後的結果:
(一)扣除已償還的本金;
(二)加上或減去採用實際利率法將該初始確認金額與到期日金額之間的差額進行攤銷形成的累計攤銷額;
(三)扣除已發生的減值損失(僅適用於金融資產)。
第十四條 實際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含一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實際利率計算其攤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費用的方法。
實際利率,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預期存續期間或適用的更短期間內的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為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當前賬面價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確定實際利率時,應當在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所有合同條款(包括提前還款權、看漲期權、類似期權等)的基礎上預計未來現金流量,但不應當考慮未來信用損失。
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合同各方之間支付或收取的、屬於實際利率組成部分的各項收費、交易費用及溢價或折價等,應當在確定實際利率時予以考慮。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未來現金流量或存續期間無法可靠預計時,應當採用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在整個合同期內的合同現金流量。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一)沒有可利用的財務資源持續地為該金融資產投資提供資金支持,以使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規的限制,使企業難以將該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業沒有能力將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資產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情況。
第十六條 企業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額,相對於該類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應當將該類投資的剩餘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且在本會計年度及以後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二)根據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投資幾乎所有初始本金後,將剩餘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三)出售或重分類是由於企業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生重大企業合並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作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第十七條 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指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回收金額固定或可確定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企業不應當將下列非衍生金融資產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一)准備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二)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三)初始確認時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四)因債務人信用惡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難以收回幾乎所有初始投資的非衍生金融資產。
企業所持證券投資基金或類似基金,不應當劃分為貸款和應收款項。
第十八條 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是指初始確認時即被指定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資產,以及除下列各類資產以外的金融資產:
(一)貸款和應收款項。
(二)持有至到期投資。
(三)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第十九條 企業在初始確認時將某金融資產或某金融負債劃分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後,不能重分類為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他類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也不能重分類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❺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介紹

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❻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 急急急。。。

A、C

❼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第二十條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現金流量隨特定利率、金融工具價格、商品價格、匯率、價格指數、費率指數、信用等級、信用指數或其他類似變數的變動而變動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與主合同構成混合工具,如可轉換公司債券等。
第二十一條 企業可以將混合工具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嵌入衍生工具對混合工具的現金流量沒有重大改變。
(二)類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顯不應當從相關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條 嵌入衍生工具相關的混合工具沒有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該嵌入衍生工具應當從混合工具中分拆,作為單獨存在的衍生工具處理:
(一)與主合同在經濟特徵及風險方面不存在緊密關系;
(二)與嵌入衍生工具條件相同,單獨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義。
無法在取得時或後續的資產負債表日對其進行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混合工具整體指定為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三條 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則規定從混合工具分拆後,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本准則有關規定處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應當按照其他會計准則的規定處理。

❽ 2016會計准則有變化么

26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在北京發布了39項企業會計准則(以下簡稱「新准則」)和48項審計准則。會計准則自2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勵其他企業施行。
新會計准則的實施,有利於貫徹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有利於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有利於提高對外開放水平,有利於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有利於解決中國市場經濟地位和反傾銷問題,有利於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風險問題,有利於提高中國企業的形象。
為便於學習理解和實施新會計准則,本文對16項修訂後發布的具體准則與修訂前的原會計准則做了對比。
新准則是對原准則的繼承、發展和完善,大部分規定與原准則相同。拋開體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異,兩者的主要差異(並非全部差異)如下:
1.《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①存貨發出計價
原准則: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和後進先出法等
新准則: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
②借款費用
原准則:不能計入存貨成本
新准則:符合條件的可以資本化
2.《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①規范的范圍
原《投資》准則包括股權投資、債權投資且劃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
新准則僅規范長期股權投資,債權投資和短期股權投資納入《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
②權益法的應用范圍
原准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
新准則: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長期股權投資應採用權益法核算;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資和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核算。
3.《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①規范的范圍:新准則分離出部分固定資產由《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規范。
②新准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棄置費用因素。
③新准則取消了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固定資產發生後續支出時其確認原則同初始確認固定資產的原則:該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④利息
原准則:不考慮購買固定資產延期付款的折現和利息問題;
新准則: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格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⑤減值:原准則允許轉回;新准則不允許轉回。
⑥新准則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對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的規定。
4.《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①規范的范圍
原准則包括可辨認無形資產和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可辨認無形資產即商譽;
新准則僅包括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包括商譽。商譽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企業合並》規范。
②企業內部研發費用
原准則:依法申請取得前發生的研究與開發費用,應於發生時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准則:研究階段的支出計入當期損益;開發階段的支出符合條件的確認為無形資產。
③利息
原准則:不考慮購買無形資產延期付款的折現和利息問題;
新准則: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格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以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④攤銷
A、攤銷方法
原准則:無形資產的成本,應自取得當月起在確定的期限內分期平均攤銷。
新准則:無形資產的攤銷方法,應當反映企業預期消耗該無形資產所產生的未來經濟利益的方式。無法可靠確定消耗方式的,應當採用直線法攤銷。
B、攤銷年限
原准則:攤銷年限為預計使用年限、合同規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規定有效年限三者中較短者,如果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年。
新准則:使用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其應攤銷額應當在使用壽命內系統合理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應攤銷。
C、殘值
原准則:無形資產攤銷時不考慮殘值;
新准則:考慮殘值。
⑤減值:原准則允許轉回;新准則不允許轉回。
⑥新准則增加了至少每年末對壽命有限的無形資產的使用壽命以及未來經濟利益消耗方式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使用壽命進行復核的規定。
5.《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①規范的范圍
原准則:不涉及企業合並中的非貨幣性交易;
新准則:未明確排除企業合並中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②計價
原准則:
A、企業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時,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B、如果發生補價,支付補價的,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收到補價的,應按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損益(公式略)。
C、除收到補價方按比例確認一部分收益外,不確認其他利潤或損失。
新准則:
A、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B、交換不滿足上述條件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C、以上兩種情況涉及補價的,直接用補價調整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用象原准則那樣分配補價。
6.《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債務重組利潤
原准則計入資本公積;新准則計入當期損益。
7.《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①規范的范圍
原准則:不涉及債務重組、建造合同、所得稅、保險合同、終止營業、租賃、企業重組、環境污染整治等項目引起並由其他會計准則規范的或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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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則:建造合同、所得稅、企業合並、租賃、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或有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②新准則明確了:
A、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待執行虧損合同和企業承擔的重組義務應當確認為預計負債;
B、未來經營虧損不能確認為預計負債。
8.《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①商品銷售收入計量
原准則:收入應按企業與購貨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金額或雙方接受的金額確定,即計量採用名義金額。
新准則:
A、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收入金額,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顯失公允的除外。
B、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商品銷售收入金額。
C、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攤銷。
②提供勞務收入
新准則明確了混合銷售(銷售商品同時提供勞務)時的處理方法:能夠區分的單獨計量;不能區分的作為商品銷售處理。
9.《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追加資產的建造
原准則:無規定
新准則: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作為單項合同:A、該追加資產在設計、技術或功能上與原合同包括的(一項或數項)資產存在重大差異;B、議定該追加資產的造價時,不需考慮原合同價款。
1.《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①規范的范圍
原准則:不涉及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和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
新准則:與融資租賃有關的融資費用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房地產商品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借款費用適用本准則。
②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
原准則:固定資產,不包括房地產商品開發企業作為存貨管理的房地產。
新准則:需要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需要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等。
③借款費用資本化的借款范圍
原准則:專門借款
新准則:專門借款和一般借款
11.《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①租賃開始日
原准則:企業應當將起租日作為租賃開始日。但是,在售後租回交易下,租賃開始日是指買主(即出租人)向賣主(即承租人)支付第一筆款項之日。
新准則:指租賃協議日與租賃各方就主要租賃條款作出承諾日中的較早者。
②融資租賃承租人租賃資產入賬價值及未確認融資費用
原准則: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但是如果該項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
新准則:
A、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並將兩者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
B、取消了「如果該項租賃資產占企業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額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的規定。
③承租人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
原准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承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准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承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計入租賃資產價值。
④融資租賃承租人應收融資租賃款及未確認融資收益
原准則: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出租人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租賃項目的初始直接費用,如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等,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
新准則: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並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⑤未確認融資收益/費用D的分攤
原准則:
A、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可以採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
B、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當確認的融資收入;在與按實際利率法計算的結果無重大差異的情況下,也可以採用直線法、年數總和法等。
新准則:
A、承租人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
B、出租人應當採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當確認的融資收入。
⑥新准則取消了原准則「超過一個租金支付期未收到租金的,應當停止確認融資收入,其已確認的融資收入,應予沖回,轉作表外核算。在實際收到租金時,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規定。
12.《企業會計准則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①追溯調整法
新准則增加了「不切實可行」的規定: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進行處理。
②差錯更正
原准則:
A、包括本期差錯和前期差錯;
B、前期差錯劃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錯採用不同的處理方法。
新准則:
A、僅規范前期差錯,且不區分重大和非重大差錯;
B、採用追溯重述法改正前期差錯;
C、「追溯重述不切實可行」時的處理方法類似於追溯調整法「不切實可行」的規定。
13.《企業會計准則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股利或利潤分配
原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至財務報告批准報出日之間由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所制定利潤分配方案中分配的現金股利(或分配給投資者的利潤),應在資產負債表所有者權益中單獨列示。
新准則:資產負債表日後,企業利潤分配方案中擬分配的以及經審議批准宣告發放的股利或利潤,不確認為資產負債表日負債,但應當在附註中單獨披露。
14.《企業會計准則31號——現金流量表》
新准則與原准則沒有實質上的變化。
15.《企業會計准則32號——中期財務報告》
新准則增加了以下規定:
①基本的和稀釋的每股收益應當在中期利潤表中列報。
②企業在確認、計量和報告各中期財務報表項目時,對項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斷,應當以中期財務數據為基礎,不應以年度財務數據為基礎。中期會計計量與年度財務數據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賴於估計,但是,企業應當確保所提供的中期財務報告包括了相關的重要信息。
16.《企業會計准則36號——關聯方披露》
新准則:
①關聯方關系擴大到包括
A、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
B、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C、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間接地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②母子公司關系披露的層次:母公司、最終控制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
③關聯方發生交易披露,取消金額或比例選擇,要求企業必須披露交易金額
④強調只有在提供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企業才能披露關聯方交易採用了與公平交易相同的條款。

如何理解新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

這道題的題干說的不準確,持有至到期投資期末按攤余成本計量,若期末賬面價值(也就是攤余成本)大於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則應計提減值准備,計入資產減值損失,即當期損益。

❿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第二十四條 企業成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時,應當確認一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
第二十五條 金融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終止確認:
(一)收取該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終止。
(二)該金融資產已轉移,且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規定的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
終止確認,是指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從企業的賬戶和資產負債表內予以轉銷。
第二十六條 金融負債的現時義務全部或部分已經解除的,才能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
企業將用於償付金融負債的資產轉入某個機構或設立信託,償付債務的現時義務仍存在的,不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負債,也不能終止確認轉出的資產。
第二十七條 企業(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簽訂協議,以承擔新金融負債方式替換現存金融負債,且新金融負債與現存金融負債的合同條款實質上不同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並同時確認新金融負債。
企業對現存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條款作出實質性修改的,應當終止確認現存金融負債或其一部分,同時將修改條款後的金融負債確認為一項新金融負債。
第二十八條 金融負債全部或部分終止確認的,企業應當將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回購金融負債一部分的,應當在回購日按照繼續確認部分和終止確認部分的相對公允價值,將該金融負債整體的賬面價值進行分配。分配給終止確認部分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對價(包括轉出的非現金資產或承擔的新金融負債)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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