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戶的會計處理
Ⅰ 我公司為房地產企業,政府給拆遷戶的安置費計入什麼會計科目
借:銀行存款,貸:專項應付款
Ⅱ 房地產企業對拆遷補償款如何進行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
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企業拆遷通常包括政策搬遷和商業性拆遷兩種形式。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Ⅲ 請教一下:房地產開發企業回遷房的家電,廚具入什麼會計分錄
金額小的直接計入當期生產費用,金額大計入固定資產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Ⅳ 房地產開發中回遷戶安置房的賬務處理
1.稅法規定,以物易物,分別作銷售和購買處理,會計與稅法的處理基本一致。
借:銀行存款000,開發成本000,貸:主營業務收入000;借:主營業務成本000,貸:開發產品000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000,貸:應交稅費-應交營業稅000,應交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費000,應交土地增值稅000
2。營業稅是不能避免和少交的,因為銷售房價明顯偏低稅務局是要重新核定的,唯一可以做手腳的是舊房的成本做高,比如實際收購價10萬,對方可以開20萬的票。這樣對方也可以少交契稅,你公司也增加了開發成本,以後少交土地增值稅。
以上做法僅供參考。
Ⅳ 回遷房項目的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有哪些不同
土地徵用費和拆遷補償費構成房地產項目開發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支出是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佔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其中,直接以貨幣形式支付的成本支出,會計和稅務處理基本一致,而以非貨幣性形式支付的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由於其行為的特殊性,會計和稅務處理有所不同,這種不同直接影響到開發產品計稅成本的確認,我們以案例分析如下。
【案例】
A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項目佔地10000㎡,土地成本已發生貨幣性支出5000萬元,其中支付土地價款3500萬元,拆遷貨幣補償1500萬元。另外,在本項目中,需要按照1∶1的比例,與拆遷戶兌現回遷房60套(平均每套150㎡)。
開發項目分兩期進行建設。一期項目佔地面積6000㎡,二期項目佔地面積4000㎡。2009年9月,完成一期12座500套75000㎡樓房建設,建安成本實際支出7000萬元(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等暫不計),一期有回遷房40套,剩餘的20套回遷房在二期待建。假設一期房屋對外售價為3000元/㎡。請確定第一期完工開發產品會計成本和計稅成本。
該公司認為,第一期竣工12座共500套住房,其中的40套回遷房的建安成本應當分攤到剩餘的460套可售樓房銷售成本中,也就是460套可售樓房要承擔500套樓房的成本,並且由於一、二期回遷房套數和面積不等,第一期成本高,第二期成本低,可以有效地減少前期的企業所得稅支出,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
這種觀點是否正確呢?我們根據會計核算的基本原則以及國稅發〔2009〕31號文件分析如下:
第一期商品房的會計成本:
1、土地成本貨幣性支出為:3500+1500=5000(萬元)
借: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 5000
貸:貨幣資金 5000
2、第一期回遷房40套建造支出:(7000÷75000)×40×150=560(萬元)
借: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560
貸:開發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 560
3、第二期回遷房20套因未實際發生,為反映成本的完整性,按照預算成本或第一期成本預提入賬:(7000÷75000)×20×150=280(萬元)
借:開發成本——土地徵用及拆遷補償費280
貸:預計成本——建築安裝工程費 280
4、土地成本合計:5000+560+280=5840(萬元)
5、第一期分配土地成本:5840÷(6000+4000)×6000=3504(萬元)
6、單位可售建築面積土地成本:3504÷(75000-40×150)=507.83(元/㎡)
7、單位可售建築面積建築成本:(7000-560)÷(75000-40×150)=933.33(元/㎡)
第一期商品房的計稅成本:
房地產開發業務中,拆遷補償主要有3種方式:即產權調換、作價補償、產權調換與作價補償相結合。本案例中包含了產權調換、作價補償兩種方式,作價補償比較簡單,產權調換則成為計稅成本確定的難點。
產權調換,屬於房地產企業以自己的開發產品換取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上,一般情況下作非貨幣性交易處理,即「以物易物」處理,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
(一)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
(二)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
(三)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第一期回遷房視同銷售處理,銷售收入為:40×150×3000=1800(萬元)。另外,對於非貨幣交易的產權調換方式,同時涉及換入資產(土地)的計稅成本確認問題,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以非貨幣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1、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該項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其成本,待首次分出開發產品時,再按應分出開發產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後應分出的)的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2、換取的開發產品如為其他土地開發、建造的,接受投資的企業在投資交易發生時,按應付出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和土地使用權轉移過程中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計算確認該項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如涉及補價,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成本還應加上應支付的補價款或減除應收到的補價款。
本案例中,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接受土地使用權時,暫不確認計稅成本,第一期40套回遷房交付後,按照其公允價值,即視同銷售收入1800萬元計入土地計稅成本。
第二期20套回遷房因未建造且沒有公允價值,不屬於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以預提的計稅成本,暫按成本為0計算。
另外,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企業在結算計稅成本時其實際發生的支出應當取得但未取得合法憑據的,不得計入計稅成本,待實際取得合法憑據時,再按規定計入計稅成本。這20套回遷房計稅成本可以在二期房產中直接列支,以後結算二期計稅成本時,不需要再調整一期的計稅成本。
該項目在第一期開發產品完工後,可以計入的計稅成本為:3500+1500+1800=6800(萬元)。
因為該項目分兩期開發,所以土地成本需要按照各期佔地面積進行分配。第一期分配土地成本:6800÷(6000+4000)×6000=4080(萬元),單位可售建築面積土地成本為:4080÷75000=544(元/㎡),單位可售建築面積建築成本為:7000÷75000=933(元/㎡)。
以上計稅成本高於會計入賬成本,形成差異的原因可以歸納為:
1、回遷房視同銷售的處理。
2、以回遷房換取的土地使用權價值是否可以預提入賬的問題。假如在分配一期回遷房時,二期回遷房公允價值也能夠確定,則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將全部回遷房公允價值計入換取的土地計稅成本並再行分配。
Ⅵ 拆遷還房業務房地產企業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一、房屋產權置換補償方式的特性
1.房屋產權置換補償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拆遷補償的方式有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置換兩種。貨幣補償就是房屋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被拆遷人(單位或個人)即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開發商按照評估值確定對被拆遷人補償的金額後以貨幣方式結算同時將被拆遷人的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收回到政府房產、國土部門注銷。產權置換就是房屋評估機構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對被拆遷人即將被拆除房屋的價值進行評估然後開發商用自己建造的新房與被拆遷人的被拆遷房屋進行置換並按照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置換房屋的市場價(以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時的房屋市場價格為准)或優惠價結算置換差價的行為。在產權置換方式下被拆遷人土地使用證收回到政府國土部門注銷被拆遷人的原房屋產權證在其辦理置換房屋的新房屋產權證時由房管部門注銷。
2.房屋產權置換業務處理現狀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被拆遷人在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後取得的被拆遷人的舊房(以下簡稱「拆遷房」)時房地產開發企業換出的新房(以下簡稱「回遷房」)尚未完工及交付使用(甚至尚未開工)不符合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條件所以回遷房不能在此時確認收入。對取得拆遷房及交付回遷房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在實務中存在不同的處理方法有部分企業對取得拆遷房及交付回遷房
均不做賬務處理部分企業在取得拆遷房時不進行賬務處理而是在交付回遷房時進行賬務處理部分企業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准則進行會計處理部分企業將其視同「購買」和「銷售」兩筆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3.房屋產權置換業務會計與稅務處理特性
(1)房屋產權置換業務會計處理特性房地產開發企業用回遷房換入被拆遷人的拆遷房應視同「購買」和「銷售」兩筆經濟業務進行會計處理。理由是根據會計核算基本要求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不做賬務處理不符合真實性原則如果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進行處理收到拆遷房的時間與交付回遷房的時間必須同步顯然不適用於非貨幣
性資產交換准則。
(2)房屋產權置換業務稅務處理特性以房產補償給被拆遷戶的對補償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按會計上的開發成本的口徑作為成本價核定計征「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對補償面積超過拆遷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售價計算營業額計征「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對企業所得稅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
二、房屋產權置換業務的會計處理
1.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拆遷房的會計處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從被拆遷人手中取得拆遷房購置成本為回遷房的市場價計入開發成本並按以下步驟進行一是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房交付拆遷人時房地產開發企業對產權置換面積部分按合同約定的置換面積乘以回遷房市場價確定成本計入「開發成本」由於此時尚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對應科目應確認為一項「預收賬款」二是如果房地產開發企業給予被拆遷人優惠購買超出產權置換面積部分的權利該部分優惠(即超出產權置換面積部分的市場價與優惠價款的差額)也應計入購入拆遷房的成本即調整增加「開發成本」及「預收賬款」三是如根據拆遷補償協議房地產開發企業需額外支付被拆遷人差價款支付被拆遷人差價款時因已在上述步驟1中按市場價計入成本此時應調減「預收賬款」四是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被拆遷人優惠購買超出產權置換面積部分價款或市場價購房款時應確認為一項「預收賬款」五是拆遷房交付拆遷人及回遷房達到預售條件後的月末計算預繳營業稅稅金及附加其會計處理同正常房地產業務處理。
2.拆遷房成本的分配
如果房地產開發公司准備分期開發需將拆遷房的成本按建築面積的比例在各期之間分配而不能僅由回遷房承擔或其中
的某期承擔。
3.交付回遷房的會計處理
回遷房交付使用應視同將回遷房以市場價出售給被拆遷人在符合商品銷售收入確認條件時確認為「營業收入」在轉回之前確認為「預收賬款」。
三、房屋產權置換的稅務處理
根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產權置換業務主要涉及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等稅種及相應發票開具等問題。具體稅務處理如下
1.營業稅的稅務處理
根據深地稅發[1999]462號《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於舊城拆遷改造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對開發商根據當地政府的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舊城拆遷改造以土地補償給被拆遷戶的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核定營業額計征『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營業稅。以房產補償給被拆遷戶的對補償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核定計征『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對補償面積超過拆遷面積的部分按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核定營業額計征『銷售不動產』的營業稅」關於營業稅計繳的時間主要有以下三個時點一是因房地產在達到預售條件取得預售許可證後方可對外銷售。所以只有在達到預售條件時為產權置換面積及超出產權置換面積部分的市場價與優惠價款的差額部分預繳營業稅的時點。二是在達到預售條件並收取超出產權置換面積部分的房款時為超出產權置換面積部分的房款的預繳營業稅時點三是將回遷房交付被拆遷人時以上預繳的稅款需轉入營業稅金及附加。
2.企業所得稅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為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銷售價格確定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公允價值確定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00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3.土地增值稅的稅務處理
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於2008年10月20日出台的關於印發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若干問題的處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稅函[2008]342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當地政府的城市規劃和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拆遷改造以房產補償給被拆遷方的對補償面積相等的部分以該房產的建築安裝成本價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收入對補償面積超過拆遷面積的部分根據
國稅發[2006]187號文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確認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收入」。
4.發票的開具
因稅收征管及辦理新房產權證的需要拆遷戶必須向有關部門提供發票和完稅憑證「個人購買住房以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註明的時間作為其購買房屋的時間」(國稅函[2007]768號、國稅發[2005]89號)。我們發現在產權置換業務中房地產企業有兩個不同的應稅收入即營業稅以成本價確認收入、所得稅按視同銷售以市場售價確認收入發票到底以哪個收入來開具?其實產權置換作為一項特殊的業務如按上述方法正確處理發票開具的多少已無關因為計稅依據沒有全部根據發票的多少來計征即便是契稅也是根據差額計算的為了照顧被拆遷人的利益(如果被拆遷人轉讓回遷房將以發票金額為取
得成本從財產轉讓所得中扣除)可以按市場售價開具發票。
Ⅶ 回遷房的帳務處理
關於拆遷後等面積回遷的計稅規定是:根據安徽省地方稅務局皖地稅〔2000〕44號文件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動遷還原房,其償還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由當地地稅機關按同類住宅房屋的成本價格核定計征營業稅或按當地政府規定的成本價格標准計征營業稅;對超出拆遷建築面積的部分按市場價格計征營業稅。因此,房地產開發企業採取實物補償時,必須按照此項規定進行計征營業稅。至於採取實物補償時會計處理,建議會計上不作為收入處理。財務會計處理與稅法規定不一致時只要按照稅法規定計稅,不是必須按照稅法規定進行財務處理。上述採取實物補償時,財務一般只就收到的超出面積部分價款和等面積部分結構差價作收入。例:拆遷一居民100平方米平房,回遷給此居民120平方米樓房。需要收到20平方米超出面積部分房款50000元,100平方米房屋結構差40000元。財務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現金) 90000 貸:預收帳款-面積差收入 50000 預收帳款-結構差收入 40000 注意,如果需支付拆遷戶安置等費用,則不能直接抵減收入,應計入開發成本。假如上例中,還要支付拆遷戶安置過渡費10000元,則財務處理如下:借:銀行存款(現金) 80000 開發成本-土地拆遷及徵用補償費 10000 貸:預收帳款-面積差收入 50000 預收帳款-結構差收入 40000 計稅時,則按此房屋單位成本價乘以100平方米加上超出面積部分價款50000元計征營業稅。以上回復供參考。
Ⅷ 收到房地產開發商的拆遷補償款應如何入賬及稅務處理
企業拆遷通常包括政策搬遷和商業性拆遷兩種形式。 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准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這種情況下被搬遷企業通常並非出於自願,搬遷補償款主要是補償企業因搬遷而造成的損失以及重新購置機器設備、土地使用權、新建廠房等支出以及安置職工之用。 對於政策性搬遷,財務及會計方面,《財政部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規定: ⑴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 ⑵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①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②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③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④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⑶企業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後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稅務方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規定: ⑴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①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②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③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④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⑤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⑵對於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的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⑶本通知印發之前已做稅務處理的,不再調整;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如果是商業性拆遷,即基於雙方自願的拆遷,補償款實質上是被拆遷企業處置固定資產及轉讓不動產等的收入,按稅法規定應該對轉讓收入計征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等。企業只能按清理固定資產、轉讓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等進行賬務處理。所發生的損失在稅務方面應該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的規定辦理。
Ⅸ 房地產企業回遷房稅務如何處理
1、流轉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回遷樓安置動遷居民的行為,按現行稅法規定,應屬於營業稅征稅范圍,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徵收營業稅。房地產開發企業安置回遷行為按稅法規定計稅依據應按同期銷售同類不動產的市場價格繳納營業稅。
2、財產與行為稅:
經請示國家稅務總局,土地增值稅應當由稅務機關參照房地產評估價格確定為回遷戶建造的房地產的銷售收入,沒有評估價格的,按以下順序確定:按照銷售同類房地產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本企業當期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按同一地區、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3、企業所得稅:
依據稅法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其開發的同類商品房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回遷標准面積內的回遷房屋銷售收入和成本,對超出回遷標准面積的部分,應按規定結轉房屋銷售收入和成本費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票證處理:
按實際發生額據實開具相應的發票。
5、回遷房項目的會計和稅務處理的案例:
案例a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項目佔地10000m^2,土地成本已發生貨幣性支出5000萬元,其中支付土地價款3500萬元,拆遷貨幣補償1500萬元。另外,在本項目中,需要按照1∶1的比例,與拆遷戶兌現回遷房60套(平均每套150m^2)。
開發項目分兩期進行建設。一期項目佔地面積6000m^2,二期項目佔地面積4000m^2.2009年9月,完成一期12座500套75000m^2樓房建設,建安成本實際支出7000萬元(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等暫不計),一期有回遷房40套,剩餘的20套回遷房在二期待建。假設一期房屋對外售價為3000元/m^2.請確定第一期完工開發產品會計成本和計稅成本。
該公司認為,第一期竣工12座共500套住房,其中的40套回遷房的建安成本應當分攤到剩餘的460套可售樓房銷售成本中,也就是460套可售樓房要承擔500套樓房的成本,並且由於一、二期回遷房套數和面積不等,第一期成本高,第二期成本低,可以有效地減少前期的企業所得稅支出,獲得遞延納稅的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