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適用的會計准則可以變更
1. 已用企業會計准則,那麼在2014年可以更改為小企業會計准則嗎
A據企業會計准則有關規定不得隨意更改第二章 會計政策
第三條 企業應當對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採用相同的會計政策進行處理。但是,其他會計准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會計政策,是指企業在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中所採用的原則、基礎和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條 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但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一)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二)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第六條 企業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會計政策的,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會計規定執行。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應當採用追溯調整法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並調整,但確定該項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生時即採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並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後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有金額之間的差額。
第七條 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後的會計政策。
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採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後的會計政策應用於變更日及以後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B同時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范圍
小企業會計准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促進小企業可持續發展,發揮小企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本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稱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相同。
第三條 符合本准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
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第四條 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2. 什麼情況下可以進行會計政策變更
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者事項由原來採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為保證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使財務報表使用者在比較企業一個以上期間的財務報表時,能夠正確判斷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趨勢,一般情況下,企業採用的會計政策,在每一會計期間和前後各項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否則,勢必削弱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但是,在下述兩種情形下,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第一,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這種情況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要求企業採用新的會計政策,則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改變原會計政策,按照新的會計政策執行。例如,《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對發出存貨計價排除了後進先出法,這就要求執行企業准則體系的企業按照新規定,交原來以後進先出法核算發出存貨成本改為准則規定可以採用的會計政策。
第二, 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由於經濟環境、客觀情況的改變,使企業原採用的會計政策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已不能恰當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應改變原有會計政策,按變更後新的會計政策進行會計處理,以便對外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例如,企業一直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如果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持續地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能夠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此時,企業可以將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方法由成本模式變更為公允價值模式。
對會計政策變更的認定,直接影響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因此,在會計實務中,企業應當正確認定屬於會計政策變更的情形。下列兩種情況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第一, 本期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與以前相比具有本質差別而採用新的會計政策。這是因為,會計政策是針對特定類型的交易或事項,如果發生的交易或事項與其他交易或事項有本質區別,那麼,企業實際上是為新的交易或事項選擇適當的會計政策,並沒有改變原有的會計政策。例如,企業以往租入的設備均為臨時需要而租入的,企業按經營租賃會計處理方法核算,但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設備均採用融資租賃方式,則該企業自本年度起對新租賃的設備採用融資租賃會計睛處理方法核算。由於該企業原租入的設備均為經營性租賃,本年度起租賃的設備均改為融資租賃,經營租賃和融資租賃有著本質的區別,因而改變會計政策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第二, 對初次發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項採用新的會計政策。對初次發生的某類交易或事項採用適當的會計政策,並未改變原有的會計政策。例如,企業以前沒有建造合同業務,當年簽訂一項建造合同為另一企業建造三棟廠房,對該項建造合同採用百分比法確認收入,不是會計政策變更。至於對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項的會計政策,不按會計政策變更作出會計處理,並不影響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所以也不作為出會計政策變更。例如,企業原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並且價值較低,故信用低值易耗品時一次計入費用;該停業整頓地近期投產新產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較多,且價值較大,企業對信用的低值易耗品處理方法改為五五攤銷法。該企業低值易耗品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所佔的費用比例並不大,改變低值易耗品處理方法後,對損益的影響也不大,屬於不重要的事項,會計政策在這種情況下的改變不屬於會計政策變更。
3. 企業會計准則能轉變成小企業會計准則嗎
樓主你好!
根據《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實行了《企業會計准則》的,不能再轉為實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如果你的賬務處理是按《小企業會計准則》的,但你的財務報表因各種原因使用了《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版本,這個是沒有關系的,說明你實際仍是實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4. 我單位是小企業,在2013年已用企業會計准則,請問在2014年可以更改為小企業會計准則嗎
《小企業會計准則》(財會[2011]17號)已正式發布,此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准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全國小企業范圍內正式實施。
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
(一)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
(二)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三)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符合本准則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本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幾點說明:
(一)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准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准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准則的相關規定。
(三)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准則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四)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本准則。
執行本准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已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既使由於生產經營的變化,從經營規模上變為小企業,或從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的小企業,都不得從企業會計准則轉為執行本准則。
按規定你企業可以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你企業現在已經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就不能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
5. 小企業會計准則變更為會計准則需要做什麼工作
根據科目余額表重新建立賬套。以後的業務然後按照會計准則進行做賬。在稅務局做會計准則變更備案。
6. 新會計准則的重大變更有哪些
2007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新會計准則與舊版內容的不同比較 一、《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一) 仍然稱為基本准則,所有企業均須執行,未按照國際慣例使用「財務會計概念框架」(CF)一詞。
(二)明確了會計目標。
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託責任履行情況,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經濟決策。
從理論上講,我國的會計目標兼具受託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
但是,我國會計目標顯然將受託責任觀放在第一位,強調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與國際上普遍強調會計信息的相關性有一定差別。
(三) 刪除了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而代之以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
會計信息的質量要求包括可靠性、相關性、清晰性、可比性、實質重於形式、重要性、謹慎性和及時性等八個方面。
(四) 權責發生制融合在基本假定中,歷史成本體現在會計要素計量部分。
(五) 會計要素定義遵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的規定,但收入與費用的定義部分地引入了資產負債觀,這主要是借鑒了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IASB)《編制財務報表的框架》的相關條款。
(六) 引入利得和損失兩個概念。
同時,對於利得和損失又區分為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直接計入當期利潤的利得和損失。
在理論上,前一種利得和損失實質上尚未實現,後一種利得和損失已經實現。
(七) 首次規范會計計量屬性。
規定了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五種計量屬性,而且強調企業在會計計量時,一般應採用歷史成本。
國際會計准則委員會《編報財務報表的框架》中規定,財務報表的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現行成本、可變現價值和現值。
(八) 取消了會計記賬須用中文以及劃分資本性支出與收益性支出的要求。
二、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一) 符合條件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
這一規定體現在《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中,即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擴大到某些存貨項目,也就是那些需要相當長時間才能夠達到可銷售狀態的存貨(如造船廠的船舶)。
因為象大型船舶這樣的存貨,造船廠僅靠自有資金根本完不成,必須藉助於銀行借款,而企業取得的銀行借款又分不清專門借款與非專門借款,原准則規定只允許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規定不夠合理。
(二) 取消了後進先出法。
一是因為改進後的《國際會計准則第2號——存貨》取消了後進先出法;二是因為後進先出法不能反映存貨流轉的真實情況。
(三) 取消了移動加權平均法。
因為移動加權平均法實質上是加權平均法的一種形式,國際會計准則也沒有移動加權平均法。
(四) 明確了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進行攤銷。
三、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一) 縮小了適用范圍。
與原《企業會計准則——投資》相比,本准則僅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短期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由《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范,這一規范與國際會計准則完全一致。
(二) 對於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分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採用不同的方法確定其投資成本,這主要是與《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相協調。
(三) 重新規范了成本法與權益法的適用范圍。
成本法適用於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權益法適用於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並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上述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完全一致。
也就是說,對於納入合並范圍的子公司,母公司應以成本法核算,編制合並財務報表時,應當按照權益法進行調整,即俗稱的「表上權益法」,完全不同於我國原來使用的「賬上權益法」。
關於成本法與權益法適用范圍的變化,與相關國際會計准則協調一致。
(四) 取消了長期股權投資差額。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四、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一) 投資性房地產須單獨列報。
企業持有的土地、房產中專門用於投資而非自用的部分,應按本准則的規定核算,並在會計報表中單列「投資性房地產」項目。
(二) 規定投資性房地產的後續計量可以採用成本模式或公允價值模式,但以成本模式為主導。
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成本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時,與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類似,應提取折舊(或攤銷)及減值;在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情況下,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此時不再對該部分投資性房地產進行折舊或攤銷。
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但是,國際會計准則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以公允價值模式為主。
五、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一) 首次定義了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 取消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
固定資產發生後續支出的確認原則與固定資產初始確認的原則相同,即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該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也就是說,後續支出如果進行資本化,必須符合資產確認的條件。
(三) 規定了未來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預計棄置費用等於未來處置固定資產所發生費用的現值,其應計入固定資產的成本並計提折舊。
此類費用對於核電站、海上石油鑽井平台等大型固定資產尤為重要。
企業確認的棄置費用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同時確認一項負債。
(四) 重新定義預計凈殘值。
一是強調預計凈殘值應是現值,而不是終值;二是在企業准備出售固定資產時,應復核預計凈殘值(通常等於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這一規定類似於《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的相關規定。
(五) 明確規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均屬於會計估計變更。
(六) 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六、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一)明確了生產特產的分類。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國際會計准則第41號對生物資產並沒有明確的分類要求。
(二) 規定企業應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生物資產。
但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
而國際會計准則第41號要求全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生物資產。
(三) 要求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減值准備,而且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但公益性生物資產不得計提減值准備。
七、《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一)無形資產的定義發生了變化。
新准則規定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沒有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把可辨認作為無形資產的基本特徵,從而將商譽排除在無形資產准則之外;取消了無形資產必須是「長期資產」的限制,與國際會計准則的無形資產定義相同。
(二)允許外購無形資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購買無形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無形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
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三)改革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
新准則規定對企業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費用進行區別對待: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應予以費用化;研究達到一定的階段而進入開發程序後發生的費用,如果符合相關條件,允許資本化。
我國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的會計處理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但美國會計准則規定所有研究開發支出均資本化,但這一規定並沒有完全貫徹到所有準則中去。
(四) 根據無形資產使用壽命是否能夠確定分別采有不同的攤銷方法。
使用壽命確定的無形資產,在其使用壽命內進行攤銷;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不進行攤銷。
(五) 取消了「企業為首次發行股票而接受投資者投入的無形資產,應以該無形資產在投資方的賬面價值作為入賬價值」的規定。
八、《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1.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的資產,分別採用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計量。
交易具有商業實質且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否則,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
2. 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是判斷非貨幣資產交換公允性的基本標准。
判斷一項非貨幣交易是否具有商業實質,主要考慮兩項因素:一是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在產生現金流量時間、金額、風險方面是否發生變化,以及換入資產與換出資產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現值是否不同,以及其差額與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是否重大;二是交易的雙方是否具有管理關系——存在關聯方關系的情況下,非貨幣交易一般不具有商業實質。
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基本一致,與美國最近修訂的第154號准則完全相同。
3. 改變了非貨幣交易損益的處理方式。
對於具有商業實質的非性資產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同時確認資產處置損益和非貨幣交易損益;對於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非貨幣交易,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來計量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交易的雙方均不確認損益。
九、《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一)單列准則規定資產減值的會計處理。
准則主要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使用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會計處理進行了規范。
(二)引入的資產組及資產組組合。
資產組是指企業可以認定的最小資產組合,其產生的現金流入應當基本上獨立於其他資產或者資產組產生的現金流入,這一規定與定義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
資產組組合,是指由若干個資產組組成的最小資產組組合,包括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攤的總部資產部分。
資產組在國際會計准則中稱作現金產出單元,而對資產組組合則沒有單獨定義。
(三) 明確資產減值跡象的判斷。
只有資產存在減值跡象時,才需要估計其可收回金額,但對因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和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無論是否存在減值跡象,每年都應當進行減值測試。
(四) 詳細規定了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可收回金額應當根據資產的公允價值減去處置費用後的凈額與資產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間較高者確定。
資產賬面價值小於可收回金額時,資產即發生減值。
(五)明確計提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
主要是為了防止利潤操縱,這也是我國新會計准則體系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實質性差異之一,但與美國公認會計准則的相關規定相同。
必須注意的是,根據該准則的規定,不得轉回的減值准備只包括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無形資產減值准備和按成本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減值准備;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規定,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提取的減值准備不得轉回;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並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存貨》規定,存貨跌價准備可以轉回;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規定,以攤余成本計量的金融資產減值損失可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權益工具投資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通過損益轉回;對於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後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後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
(六) 單獨規定商譽減值。
企業合並所形成的商譽,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進行減值測試。
商譽難以獨立於其他資產為企業單獨產生現金流量,應當結合與其相關的資產組或者資產組組合進行減值測試。
國際會計准則也規定商譽只能進行減值測試,不得攤銷。
十、《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一) 規范了職工薪酬所涵蓋的內容。
職工薪酬是企業付給職工的所有報酬。
值得注意的是,新准則規定非貨幣性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的范圍,意味著企業必須確認職工帶薪休假等類似福利所產生的負債。
(二) 統一了各項社會保險支出的列支渠道。
目前,對於醫療保險費、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有些企業全部計入管理費用,有些企業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費用。
本准則規定所有的職工薪酬均應根據職工崗位分別計入成本或費用。
(三) 單獨規定企業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相關支出的會計處理。
對於滿足一定條件的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支出,企業應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預計負債,同時計入當期費用。
十一、《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 鑒於我國法律法規的限制,我國企業年金基金會計只規定了類似於國際會計准則第26號中的設定提存計劃退休福利的會計處理,這也是我國會計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的實質性差別之一。
2. 企業年金是一個獨立的會計主體,委託人、受託人、賬戶管理人以及投資管理人的資產與賬戶要與企業年金基金的資產分開管理,分別核算。
3. 企業年金基金形成的投資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4. 企業年金基金的財務報表由資產負債表、凈資產變動表和附註組成。
十二、《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一)明確了股份支付會計規范的范圍。
股份支付,是指企業為獲取職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者承擔以權益工具為基礎確定的負債的交易。
企業為獲得商品而發行股份,不屬於本准則規范的內容,而國際會計准則所規范的股份支付包括通過發行股份而獲得商品的交易。
a) 股份支付均以公允價值計量。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 本公積;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其公允價值計入當期損益。
十三、《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一) 重新規范債務重組的含義,將讓步作為判斷債務重組的基本標准。
新准則關於債務重組的定義與2001年修訂後債務重組准則相比變化較大,但與1998年最初發布的債務重組准則基本一致。
(二)允許確認債務重組損益。
債務人應確認債務重組利得,債權人應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同時,對於以非貨幣資產進行的債務重組,債務人還要確認資產轉讓損益。
(三)債務重組形成的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
(四)債務人應當確認或有應付金額,但債權人不得確認或有應收金額。
十四、《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一)企業不應當確認或有負債和或有資產,但由或有事項導致的符合條件的現時義務,應確認為預計負債。
(二)預計負債的計量引入了中間值、概率及貨幣時間價值等因素。
(三) 首次明確變成虧損合同的待執行合同的會計處理。
如果待執行合同變成虧損合同,該虧損合同產生的義務滿足預計負債條件的,應當確認為一項負債。
例如,企業原簽訂的合同明確,企業將向購買方按每單位100元銷售一批商品,但在資產負債表日,該商品的進價已經達到110元,企業履行該合同必定虧損,企業應對履行上述合同可能產生的虧損計提預計負債。
該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相一致。
(四) 企業不應當就未來經營虧損確認為預計負債,但可以為符合條件的重組確認預計負債。
十五、《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一)收入定義變化。
新准則規定,收入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形成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增加的、與所有者投入資本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
該定義引入要素定義的資產負債觀,表明我國會計准則制定部分地轉向了資產負債觀,與國際會計准則逐漸趨同。
(二) 明確銷售商品的合同價或協議價與公允價值差額的會計處理。
合同或協議價款的收取採用遞延方式,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應當按照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
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與其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合同或協議期間內採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計入當期損益。
這一規定實質上引入了貨幣時間價值概念,可以有效地劃分商品(或勞務)收入與利息收入。
十六、《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本准則與原《企業會計准則——建造合同》差異不大,在此不予贅述。
(續) 十七、《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一) 政府補助全面採用收益法進行會計處理。
我國原來許多法律法規規定,企業獲得的政府補助應採用資本法進行會計處理,即將政府補助計入資本公積。
而《國際會計准則第20號——政府補助的會計和政府援助的披露》規定,政府補助均採用收益法,即將政府補助均計入收益。
本准則與國際會計准則全面趨同,要求採用收益法核算政府補助。
(二) 將政府補助分為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
但是,以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然損益。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計入當期損益。
(三) 已確認的政府補助需要返還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
十八、《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一) 擴大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資產范圍。
「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包括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才可以達到可使用狀態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和存貨,從而將存貨納入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
例如,船舶、飛機等製造時間非常長,相關借款費用允許資本化,這一規定與國際會計准則一致。
(二) 擴大了可以資本化的借款范圍。
新准則規定,可以資本化的借款,不再僅僅局限於專門借款,還可以包括為生產、製造「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而發生的一般借款。
國際會計准則第23號也允許一般性借入資金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三) 取消了借款溢折價攤銷的直線法。
新准則規定,借款存在折價或溢價的,應當按照實際利率法確定每一會計期間應攤銷的折價或者溢價金額,調整每期利息金額,不再使用直線法進行攤銷,而國際會計准則對此沒有明確規定。
十九、《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一) 禁止採用應付稅款法,規定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費用,而不是財政部1994年制定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財會字〔1994〕第025號)規定的損益表債務法。
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以資產負債表為基礎確認和計量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二)用暫時性差異取代時間性差異。
這是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結果,也是與國際會計准則第12號趨同的結果。
暫時性差異是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所有的時間性差異均是暫時性差異,但某些暫時性差異並非時間性差異。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資產的計稅基礎=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負債的計稅基礎=賬面價值-未來可稅前列支的金額。
(三) 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稅率變化時,要求相應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五) 禁止對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折現。
(六) 要求在資產負債日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
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
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二十、《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一)明確了記賬本位幣和境外經營記賬本位的確定方法。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要考慮企業收入、支出及融資活動的所使用的主要貨幣;境外經營記賬本位幣的確定要考慮經營活動的自主性、企業交易占境外經營交易的比重、現金流量是否存在限制以及取得的現金流量是否足夠償還可預期的債務。
(二)在資產負債表日,對貨幣性項目和非貨幣性項目按採用的計量模式分別折算。
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該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關於期末對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進行折算的要求有所不同,與國際會計准則第21號規定相比,新准則沒有規定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的折算方法。
(三)首次規定 惡性通貨膨脹條件下境外經營外幣報表的折算。
企業在並入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時,應首先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然後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四) 明確了處置境外經營時相應外幣折算差額的結轉方法。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二十一、《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一) 明確了企業合並的定義。
企業合並,是指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獨的企業合並形成一個報告主體的交易或事項。
企業合並還包括業務合並(如聯想集團購買IBM的PC電腦業務)。
(二) 規定了企業合並的兩種類型及其相應的合並會計處理方法。
根據參與合並的企業合並前後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多方的最終控制,把企業合並分為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一
7. 財報把適用《小企業會計准則》想改成適用《一般企業會計准則》,怎麼改
報表的選定是與公司執行的會計制度相關的,因為你執行的是小企業會計制度,所以申報報表的時候,就是小企業的報表,企業會計制度選定後,在一個會計年度內是不能更改的,所以,你可以選擇在年度末的時候到稅務局申請更改企業會計制度。
8. 我們在財務制度備案時選擇的是企業會計准則制度。想改成小企業會計准則制度,後續有什麼影響
如果你企業是一般納稅人是不能改變財務制度。所以你不是你想改就可以改的。
9. 企業會計制度選定之後可以變更嗎
會計年度開始後,會計制度一旦正式使用,年度內是不允許隨意變更會計制度的。這是會計連續性原則要求的。
10. 根據我國會計准則的規定,在什麼條件下企業才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會計政策變更,是指企業對相同的交易或事項由原來採用的會計政策改用另一會計政策的行為。
企業選用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但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企業可以變更會計政策:
(1)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
(2)會計政策的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
希望幫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