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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准則聯營企業定義

發布時間: 2021-08-15 16:22:30

① 最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長期股權投資如何區分聯營和合營企業

1、現在會計准則對長期股權投資做了重大調整:即取消了在市場上沒有報價、沒有公允的投資。那隻剩下三種即對子公司的投資,一般投資比例都超過50%(不含50%)以上的投資,對子公司實施控制;二是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那就是合營企業,一般投資比例各佔50%,對被投資單位實行共同控制;第三投資比例在50%(不含50%)以下下到20%,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即聯營企業。
2、第一種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後兩者投資形式採用權益法核算。所謂權益法核算,就是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發生變化,包括盈利、虧算或宣告現金股利,投資方都要按照投資比例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簡單的介紹這些內容。
如我的回答能對您有所幫助,懇請採納為盼!

② 聯營的聯營企業

中國《民法通則》中的聯營企業
1.法人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它有以下特徵:(1)聯營各方以共同出資形式或其他形式組成一個新的經濟實體。
(2)新組成的經濟實體必須是企業法人,具備法人所要求的條件,獨立地以新法人名義承擔責任,聯營各方負有限責任。這種實體不是法人的合並。
(3)雖然新的經濟實體是企業法人,但組成這個實體的聯營各方必須訂立協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做為新法人的章程。
這種法人型聯營是橫向聯合的最緊密、最穩定形式。
2.合夥型聯營
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這種法人合夥型聯營最本質特徵是合夥人負連帶無限責任。具體說它的特點有以下幾方面:(1)聯營各方也共同出資、共同經營。這同法人型聯營是一樣的。
(2)聯營體不具備法人條件,這是同法人型聯營的最大不同。這種聯營體成立手續比較簡便,但也需登記,在法律允許的經營范圍內活動。
(3)聯營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又與合夥不同。合夥人對合夥的債務一般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聯營各方一般不承擔連帶責任,除非法律規定或者協議約定應負連帶責任時,才承擔連帶責任。
(4)聯營各方實行這種聯營要有協議,就聯營各方的出資額、權利義務參加管理辦法、盈利分配等事項作出規定,以作為發生爭議時處理爭議的依據。這種聯營是半緊密型的橫向聯合。
3.合同型聯營
是指聯營各方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獨立經營的一種散型的共同經營體。民法通則第五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其特點是:(1)聯營各方沒有互約出資額,也不構成一個經濟實體。
(2)在前述特點基礎上,參加聯營各方完全獨立經營,參加聯營各方都是參加共同經營的獨立經營單位,沒有統一的經營單位。
(3)這個鬆散的共同經營體有時也有自己的名稱,但不是法人。
(4)企業之間的經濟聯系是一般的合同,如購銷合同、承攬加工合同等。
會計准則中的聯營企業
會計准則中所指的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聯營企業必須具有投資和被投資關系。而聯營企業與子公司、合營企業的區別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不同。子公司與控制相聯系,合營企業與共同控制相聯系,聯營企業與重大影響相聯系。當投資者能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時,則該被投資企業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當某一企業擁有另一企業20%—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但在實務中應視其實際的影響程度而定。聯營企業的投資者,擁有被投資企業一定比例的表決權資本(未達到控制該企業的表決權資本比例),通過一定的方式,如在董事會中派有代表等,有能力對被投資企業施加重大影響。例如A企業擁有B企業30%表決權資本,B企業的其他股票被大量不相關的個人及企業分散持有。在五人董事會成員中,有一個為A企業派出,他有權向董事會、其他董事會成員以及管理人員提出建議。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認為A企業可以對B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施加重大影響。B企業是A企業的聯營企業。
需要注意的是,准則中的聯營企業與中國民法中的聯營企業的概念是不同的。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具有法人型聯營、合夥型聯營和合同型聯營三種形式。企業之間或各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聯營法人是指符合法人條件、經核准登記而成立的法人聯營組織,本准則中所指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是具有特定含義的,它以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的影響程度為區別的標准,與《民法通則》中的分類方式不同。准則中的子公司、合營企業、聯營企業的概念之和基本上與民法中的指的聯營企業法人的概念相似。

③ 請教:合營企業、聯營企業 關聯方認定

一個占股40%的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是一定被認定為關聯方的,並且不能並表的企業,對於證監會的考核,肯定也是認定為關聯方的。不管價格公允與否,佔到了30%,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並且占銷售的比率不能逐年下降的話,是個問題

④ 法律法規及會計准則對關聯方是如何認定的

一、法律法規上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一)《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條(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七十一條(三)上市公司的關聯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與上市公司關聯人之間發生的轉移資源或者義務的事項。
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1.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2.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3.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動人;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1.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3.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4.上述第1、2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過去12個月內或者根據相關協議安排在未來12個月內,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在上市公司的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有一致行動情形的投資者,互為一致行動人。如無相反證據,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致行動人:
1.投資者之間有股權控制關系;
2.投資者受同一主體控制;
3.投資者的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中的主要成員,同時在另一個投資者擔任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
4.投資者參股另一投資者,可以對參股公司的重大決策產生重大影響;
5.銀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為投資者取得相關股份提供融資安排;
6.投資者之間存在合夥、合作、聯營等其他經濟利益關系;
7.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8.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9.持有投資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資者任職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親屬,與投資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10.在上市公司任職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前項所述親屬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與其自己或者其前項所述親屬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同時持有本公司股份;
1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與其所控制或者委託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持有本公司股份;
12.投資者之間具有其他關聯關系。
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並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資者計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應當包括登記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記在其一致行動人名下的股份。
投資者認為其與他人不應被視為一致行動人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提供相反證據。
(四)《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10.1.5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10.1.3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年滿18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10.1.3條或者第10.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其與上市公司存在的關聯關系及時告知公司,並由公司報本所備案。
(五)《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實施指引》
第八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由上述第(一)項所列主體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三)由第十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由關聯自然人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等。
第九條上市公司與前條第(二)項所列主體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關聯關系,但該主體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的除外。
第十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三)第八條第(一)項所列關聯法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四)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
(五)本所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導致上市公司利益對其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對上市公司具有重要影響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等。
第十一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視同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根據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的協議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效後,或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將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二)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第八條或者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
(六)《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版)
10.1.2 上市公司的關聯人包括關聯法人和關聯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上市公司的關聯法人:
(一) 直接或者間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 由前項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三) 由本規則10.1.5條所列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或者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及其一致行動人;
(五)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或者已經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10.1.4 上市公司與本規則 10.1.3 條第(二)項所列法人受同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控制而形成 10.1.3 條第(二)項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構成關聯關系,但該法人的董事長、總經理或者半數以上的董事屬於本規則 10.1.5 條第(二)項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為上市公司的關聯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三) 本規則10.1.3條第(一)項所列法人的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四)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所述人士的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包括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滿十八周歲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國證監會、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 上市公司有特殊關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視同為上市公司的關聯人:
(一) 因與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簽署協議或者作出安排,在協議或者安排生 效後,或者在未來十二個月內,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過去十二個月內,曾經具有本規則 10.1.3 條或者 10.1.5 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 5%以上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實際控制人,應當將與其存在關聯關系的關聯人情況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公司應當及時將上述關聯人情況報本所備案。
二、會計准則對於關聯方的認定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第三條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兩方或兩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構成關聯方。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條下列各方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該企業的母公司。
(二)該企業的子公司。
(三)與該企業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業。
(四)對該企業實施共同控制的投資方。
(五)對該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
(六)該企業的合營企業。
(七)該企業的聯營企業。
(八)該企業的主要投資者個人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能夠控制,共同控制一個企業或者對一個企業施加重大影響的個人投資者。
(九)該企業或其母公司的關鍵管理人員及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計劃,指揮和控制企業活動的人員。與主要投資者個人或關鍵管理人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可能影響該個人或受該個人影響的家庭成員。
(十)該企業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其他企業。
第五條僅與企業存在下列關系的各方,不構成企業的關聯方:
(一)與該企業發生日常往來的資金提供者,公用事業部門,政府部門和機構。
(二)與該企業發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經濟依存關系的單個客戶,供應商,特許商,經銷商或代理商。
(三)與該企業共同控制合營企業的合營者。
第六條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

⑤ 我國會計准則是如何定義的

具體會計准則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准則和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以上僅供參考

⑥ "企業會計准則"的准確定義

基本會計准則主要是會計核算的一般要求和會計核算廣泛遵循的原則,是具體會計准則制定的依據。具體會計准則根據基本會計准則的要求,就具體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體規定。
財政部令第33號和財會[2006]3號下發了新39個會計准則。
它替代現行的准則、《企業會計制度》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⑦ 企業持有的對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當某一企業或個人擁有另一企業20%或以上至50%表決權資本時,通常被認為投資者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則該被投資企業可視為投資者的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是指由兩個或多個企業或個人共同投資建立的企業,該被投資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必須由投資雙方或若干方共同決定。 合營企業不同於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而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子公司是指一定數額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協議被另一公司實際控制、支配的公司。

⑧ 控制、重大影響及合營企業的界定是什麼

控制、重大影響及合營企業的界定如下:

控制,是指有權決定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企業的經營活動中獲取利益。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實施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子公司,投資企業應將子公司納入合並財務報表的范圍。

重大影響,是指對一個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利,但並不能夠控制或者與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這些政策的制定。投資企業能夠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的,被投資單位為其聯營企業。

合營企業的共同控制,是指合營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僅在與該項經濟活動相關的重要財務和生產經營決策需要分享控制權的投資方一致同意時存在。投資企業與其他方對被投資單位實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資單位為其合營企業。

(8)會計准則聯營企業定義擴展閱讀

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有兩種:一是成本法;二是權益法。

一、 成本法核算的范圍

1、企業能夠對被投資的單位實施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即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且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長期股權投資。

二、權益法核算的范圍

1、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長期股權投資。即企業對其合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2、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重大影響(占股權的20%-50%)的長期股權投資。即企業對其聯營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合並方以支付現金、轉讓非現金資產或承擔債務方式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並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以及所承擔債務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合並方以發行權益性證券作為合並對價的,應當在合並日按照被合並方所有者權益在最終控制方合並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的份額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按照發行股份的面值總額作為股本,長期股權投資初始投資成本與所發行股份面值總額之間的差額,應當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購買方在購買日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有關規定確定的合並成本作為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合並方或購買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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