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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論述

發布時間: 2021-08-15 14:14:02

⑴ 對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就其中的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說說具體內容

對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就其中第15條,第16條17條說具體的想法的話,你可以說說自己的想法。

如何做好當前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工作規范第三章「企業會計信息化」對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各方面提出了要求。下面逐條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充分重視會計信息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人才培養,不斷推進會計信息化在本企業的應用。
除本條第三款規定外,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崗位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
未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企業,由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首先需要組織、機構和人員的保障。該條對此提出了原則性要求。
會計是企業各方面經營管理信息匯聚的樞紐,規模越大的企業,會計信息化涉及的部門、業務、流程就越多、需要協調的關系就越復雜。因此,大型企業的會計信息化項目,其建設實施應當由具有足夠許可權的企業負責人來領導,重大事項需要企業主要負責人主持決策。
對於具體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主體,企業可以有多種選擇:小微企業可以指定會計部門或者會計人員負責,或者把會計信息化工作交由代理記賬機構;大中型企業可以在會計部門、信息技術部門內部設立專門機構或者崗位負責,或者設置獨立於兩部門的專門部門負責。
會計信息化是財務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和信息技術的深度融合,需要復合型人才。對於大中型企業來說,會計信息化建設還必須有熟悉本企業情況的復合型人才。只有熟悉本企業情況,才能制定出切合實際的信息化方案,以及能在本企業貫徹推行的配套制度體系。否則,會計信息化可能與企業經營成為「兩張皮」,造成建設失敗和投資浪費。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建設內容,避免投資浪費。
盡管信息化是方向,但信息化作為企業經營的環境因素,需要與企業發展所處階段、規模、內部文化、組織架構、員工素質、法律、監管等其他環境因素相互配合,因地制宜地推進,不能「趕時髦」,追求「一步到位」。因此,在整體規劃的前提下,會計信息化建設內容可以分階段逐步完善,根據企業經營發展的需要分模塊搭建。
第二十三條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信息系統與經營環境的契合,通過信息化推動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的優化與革新,建立健全適應信息化工作環境的制度體系。
前面多次提到,信息技術與其他環境因素要相互適應配合,共同對企業經營管理構成影響。同時,會計也是企業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工作。實踐證明,決定會計信息化成敗的不是「建」而是「用」。設計上再完美的信息系統,如果不適應企業實際情況,沒有相應的制度支撐配合,沒有處理好內外部利益關系,沒有得到用戶部門的支持,就可能成為擺設,甚至帶來負面效應。
因此,企業推進會計信息化,不僅要考慮系統建設本身,還要研究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是否契合。信息系統的建設實施過程,往往也是會計工作變革的過程。變革的關鍵是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認識要統一,而最終結果則要以制度的形式來反映和固化。只有認識統一、制度保障前提下的系統,才可能運行良好,發揮預期的效益。
第二十四條 大型企業、企業集團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整體規劃,統一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實現各系統的有機整合,消除信息孤島。
信息化的優勢在於信息的共享和集中,企業經營管理發展到一定層次,必然要求信息更高層次的共享和更大范圍的集中。因此,企業會計信息化建設,功能可以逐個模塊地搭建,范圍可以從局部到全面,但是規劃必須是整體性的,技術標准必須是統一的。對大型企業,特別是地域分布廣、分支機構、核算層級眾多的企業集團來說尤其如此。這就要求各部門、各單位的系統不能各自為政,必須為將來的整合做好准備,必須採用一種「語言」說話。這樣,未來各個系統之間才能「對話」,信息化的優勢也才能充分發揮。否則,各種系統就會成為一個個「孤島」,相互間沒有聯系。或者成為一個個「煙囪」,信息只向上通,沒有橫向聯系。
信息化建設,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無論是會計領域還是其他業務領域,也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大量經驗和教訓都說明一點:整體規劃和統一標准很重要。沒有規劃和標准,一開始可能省事了,但未來到了必須整合的時候,就會花成倍的精力去處理系統間不兼容問題。為了整合不得不廢棄原有系統重復建設的情況也時有發生。而這種情況下,組織和人員對原有系統的依賴性和慣性,更會對新系統的實施形成阻力。
因此,大型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建設,無論從一開始就採取統建方式,還是「先分後統」方式,都要有頂層設計,要在統一領導下進行。要有統一的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其中,技術標准主要是指用於交換的數據格式;編碼規則是指企業對各類業務概念的統一定義,又稱為數據字典(例如會計科目表);系統參數則是指為完成特定業務處理或者控制功能而需要自上而下傳遞的數據。例如,對於經理可以審批的費用限額、某類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等,企業總部制定標准後可以傳遞至各級系統中,這就需要統一定義相關系統參數。
第二十五條 企業配備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
提供合格的會計軟體是軟體供應商的責任。企業同樣也負有使用合格軟體的責任。兩者不能相互替代。
企業的這一責任有兩種情況:如果企業自己開發會計軟體,則開發的軟體應當符合工作規范的要求;如果企業外購會計軟體,則應當選擇符合工作規范要求的產品。否則,企業可能面臨工作規范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企業可以參閱工作規范解讀之二《會計軟體的規矩方圓》,詳細了解對會計軟體的要求。
第二十六條 企業配備會計軟體,應當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考慮軟體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合理選擇購買、定製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方式。
定製開發包括企業自行開發、委託外部單位開發、企業與外部單位聯合開發。
該條主要是提示企業進行會計軟體配備方式決策時應當考慮的因素。成本是企業決策的重要因素,但除此之外,軟體功能、安全性、穩定性等因素也很重要。企業應當衡量自身技術力量以及外部開發單位能否有效滿足上述各項要求。
第二十七條 企業通過委託外部單位開發、購買等方式配備會計軟體,應當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操作培訓、軟體升級、故障解決等服務事項,以及軟體供應商對企業信息安全的責任。
該條是提示企業在軟體配備中不可忽略對相關服務的需求。會計軟體不同於一般商品軟體,要保障軟體的正常使用以及會計工作的持續開展,相關服務不可缺少。對信息安全責任的承諾,也是供應商服務的重要部分。而一些軟體廠商可能重產品而輕服務,小微企業由於經驗不足也可能在購買產品時忽略相關服務問題。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的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會計數據的一致性,實現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
信息化的趨勢之一是不同業務系統的集成。過去,企業經營數據可能需要先導出,經格式轉換、分類匯總等人工處理後再導入或者輸入會計系統。現在,業務系統與會計系統互聯後,業務發生時,業務系統就可以將數據直接推送給會計系統。會計系統根據這些數據,按照既定規則生成記賬憑證並自動記賬。這一過程就是業務直接驅動的記賬。它的優勢:一是提高效率;二是增進會計核算的及時性;三是避免人工差錯;四是防止舞弊;五是提高系統間數據一致性。
例如,對於加油站來說,每次加油完成掛槍後,自動加油機就能生成油品種類、加油量、單價和總金額信息。生產管理系統搜集到這些信息後,就能傳遞給會計系統,從而觸發會計系統生成確認收入和成本的分錄,並完成記賬。整個過程幾乎在加油完成的同時完成。
當然,實現業務系統與會計系統的集成,一個重要前提是技術標准和數據字典的統一,也就是第二十四條所強調的內容。舉例來說,如果生產系統中把加油量定義為「公升數」。而會計系統中定義為「加油量」,則兩系統中的數據就無法進行配比,也就無法實現自動的數據交換。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信息化的一大驅動力是互聯互通的需求,企業內部如此,企業與外部主體間同樣如此。因此,信息化的發展必然從企業層面走向社會層面,企業間信息系統的互聯是必然的發展方向。
企業間互聯,實際上是會計系統與業務系統的集成向企業外部的拓展,其目的也是實現自動記賬,只是將驅動記賬的環節向前進一步延伸。因此,會計系統與業務系統集成所具有的優勢,企業間互聯同樣具備。同時,企業間互聯畢竟是更高層面的信息化工作,它還具有更多優勢:
一是為交易及其核算的無紙化奠定了基礎。交易中,紙面文件的作用是傳遞信息,包括表示證明、確認以及認可的信息。企業互聯後,紙面傳遞的信息就可以被電子信息代替,證明、確認或者認可也可以通過電子簽名實現。特別在電子發票(含電子簽名信息)進一步推廣的情況下,絕大多數的企業間交易都可以實現完全的無紙化,從而降低交易成本,節省社會資源。
二是為企業改進客戶服務,升級營銷模式提供了契機。對於銀行、電信、能源、差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類企業來說,他們的客戶可能存在交易無紙化需求。因此,提供專門的客戶端軟體或者標准介面,供客戶信息系統獲取電子憑證,就成為改進客戶服務,提高企業競爭力的一種手段。進一步說,企業互聯以及配套的服務模式升級,是互聯網創新的一種重要形式,它對企業來說就是競爭優勢、市場和利潤。
電子機票就是航空公司與機場系統互聯,共同改進乘客體驗,轉換機票銷售模式的典型案例。過去,乘客辦理乘機手續,手裡必須要有紙質機票。因此,乘客主要通過實體銷售點購買機票,不僅往返奔波,還可能出現乘機時忘帶機票的不便。而實行電子機票後,乘客更多採用電話、網路訂票的方式,通過銀行卡支付。乘機時不需要攜帶任何購票憑證,機場終端即可根據乘客身份信息查詢出購票情況。這極大地便利了乘客,也為航空公司節省了銷售費用。
三是有利於交易和信息的集中處理。企業間互聯一般是通過統一埠進行,業務和相關信息從一開始就是集中處理的,而不像傳統交易方式那樣,由各層面、各地域分散進行,然後再進行信息的集中。這就減少了信息處理環節和成本、提高了效率。
具有普遍服務義務的企業,如銀行、公用事業、郵政等企業,一般在交易中處於主導地位,在企業互聯中也應當更為主動,開發本企業的數據服務功能和介面標准,甚至推動制定行業和國家標准,促進社會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條 企業進行會計信息系統前端系統的建設和改造,應當安排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參與,充分考慮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需求。
會計是企業經營管理各方面信息匯聚的樞紐,處於信息流的下游。可以說,會計信息系統是其他業務系統的重要用戶。因此,會計信息化專門機構或者崗位有必要向其他業務系統提出對上游信息的需求,也就有必要參與前端系統的建設工作。
從另一個角度看,由於會計系統與業務系統的一體化,業務直接驅動記賬,會計系統與其他系統的界限不再黑白分明。ERP等綜合管理軟體的出現,更使得會計系統與其他系統「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單純的會計系統或者業務系統的概念可能已不存在。因此,企業開展信息系統建設,或多或少都涉及到會計職能,會計信息化專門機構或者崗位都應當參與。
會計信息化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對前端系統建設的參與,重點要把握兩個方面:一是前端系統採集或者生成的信息內容是否滿足會計工作需要;二是前端系統採用的技術標准、數據字典是否與會計信息系統兼容。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控制,將控制過程和控制規則融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對違反控制規則情況的自動防範和監控,提高內部控制水平。
該條是與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的銜接條款。
會計信息化工作中,在內部控制問題上要把握好:會計信息系統不僅是內部控制的手段,同時也是內部控制的對象。企業對會計信息系統建設應用周期的每個環節都要進行有效的控制,才能保證系統中融入的控制功能正確地發揮作用。
關於信息系統與內部控制的具體要求,詳見《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第18號——信息系統》。
第三十二條 對於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具有明晰審核規則的會計憑證,可以將審核規則嵌入會計軟體,由計算機自動審核。未經自動審核的會計憑證,應當先經人工審核再進行後續處理。
過去文件規定,對於機制憑證,也需要進行人工審核才能記賬。這反映了當時的「計算機模擬手工」思維。
允許計算機自動審核憑證,是工作規范適應信息化時代要求而做出的突破之一。採用自動審核,要把握好兩項前提:一是必須是信息系統自動生成的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關於「自動生成」的概念,請參見工作規范解讀之一《會計資料無紙化政策破冰》中第四十條有關解釋。二是要有明晰的審核規則。所謂「明晰」,一般要有量化的指標,通過信息的比較做出判斷。
對於自動生成的憑證,原始數據產生的過程往往就已伴隨著審核和控制,只要數據傳遞和轉換中沒有新的風險,則可以視同已自動審核。
第三十三條 處於會計核算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財務管理信息化。
處於財務管理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財務分析、全面預算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考核等決策支持信息化。
該條是對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方向性引導,啟發企業不斷將會計信息化工作引向深入。
對於財務管理信息化階段、決策支持信息化階段的內容劃分,該條的列舉是示範性的,並不意味著企業必須嚴格按照階段劃分推進工作,也不意味著會計信息化只有這些工作可以開展。實際上,財務管理工作與決策支持相關,決策支持也是財務管理的內容之一。對不同行業,同樣的工作內容也具有不同的地位和意義。例如,對於金融企業,資產管理和風險控制都是獨立於財務部門的職能領域,其信息化不一定建立於會計核算信息化基礎之上。總之,企業應當根據自身情況,逐步推進會計信息化。
第三十四條 分公司、子公司數量多、分布廣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應當探索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
實行會計工作集中的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應當為外部會計監督機構及時查詢和調閱異地儲存的會計資料提供必要條件。
財務共享是指企業(集團)將下屬單位相同的財務職能集中,由一個相對獨立的財務機構來行使,即各單位共享一個機構的財務服務。它起源於上世紀80年代,由美國通用、福特等大型製造企業集團提出。目前,財富100強企業中,已有超過80%建立了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在我國,近年來,隨著經濟全球化、監管政策的趨同以及信息化的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關注、規劃和實施財務共享。
根據企業實際需求和發展狀況,財務共享可以是部分業務流程的共享,如差旅報銷流程共享,也可以是包括對外報告和財務分析在內的全業務領域共享;可以是所有地域集中的共享,也可以是區域性集中的共享。目前,全球企業財務共享的服務領域主要集中在應收應付管理、固定資產、總賬、差旅與報銷、財務報表、員工薪酬、資金管理等交易型業務流程。也有部分企業將內部審計、預算、計劃與分析、財務風險管理等非交易型業務放入財務共享范圍。
財務共享與會計信息化密不可分。共享伴隨著集中,使得財務處理與業務發生在物理空間上分離,只有依賴於高效率、高度集成的軟體系統和通訊技術,才能有效解決空間差異,保障財務處理的及時性。同時,財務共享帶來的標准化問題也需要信息系統層面的支持,帶動信息系統標准化。
財務共享具有以下優勢:
一是高效率低成本。財務共享的誕生源於企業對於提高財務處理效率、節約財務成本的追求。通過把內部不同單位相同的、重復設置的財務職能集中到獨立的共享中心處理,實現人員、設備、知識、經驗、制度的共享,形成規模優勢。
二是專業化。財務共享形成財務人員更為明細的專業化分工,讓各類會計人員一方面能夠將更多時間集中在各自擅長的領域,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另一方面又在各自領域得到更加豐富的經驗積累,從而大幅提升各類財務工作的專業水平,提高財務工作質量。同時,財務共享將會計核算工作從企業財務部門中相對剝離,使財務部門有更多精力關注發揮會計的管理職能。
三是服務導向。實施財務共享後,財務就從企業的內部職能部門轉變為外部服務供應商。共享服務中心一般與集團內客戶簽訂共享服務協議,明確服務的內容、時間期限和質量標准。這就促使財務機構轉變自身定位,樹立服務意識,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從而使財務工作更多地響應企業其他職能的需求,提高財務服務的滿意度。
因此,工作規范鼓勵大型企業利用信息技術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實現財務職能轉型,更好地發揮會計服務管理的作用。
當然,財務共享也帶來會計核算地與企業注冊地不一致的問題,給注冊地監管部門開展會計監督帶來了新的挑戰。為此,工作規范要求實行財務共享的企業為監督機構及時查詢和調閱異地儲存的會計資料提供必要條件。一是在注冊地辦公場所要提供能訪問到企業全部會計資料的終端,供監管機構查詢;二是要根據注冊地監管機構的需要及時調閱異地儲存的紙面會計資料。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體或者跨國企業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
該條是對第二十五條在特殊情況下依然適用的明確。它強調,任何企業的會計軟體都需要遵循工作規范第二章要求,沒有例外情況。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體或者跨國企業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體,必須在根據工作規范要求進行漢化等修改完善後,才能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會計信息系統數據伺服器的部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數據伺服器部署在境外的,應當在境內保存會計資料備份,備份頻率不得低於每月一次。境內備份的會計資料應當能夠在境外伺服器不能正常工作時,獨立滿足企業開展會計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會計監督的需要。
互聯網時代,移動互聯、虛擬專用網路、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技術的採用,使得信息系統成為只在邏輯上存在的概念,物理上,終端設備、伺服器可以天南海北,遍布於全球各地。這為跨國企業集團會計信息系統的部署提供了極大的靈活性。從安全和成本因素考慮,企業集團可能把多國企業的系統伺服器集中存放在某個或者數個城市。財務共享服務模式的運用,更是直接將多國企業的會計工作集中在某個城市進行。這就存在著境內企業的會計資料存放於境外伺服器的情況。
從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工作組織以及信息數據有自主決定權的角度來講,上述做法無可厚非。但是,會計工作不僅是企業管理活動,由此形成的會計資料也不僅是企業財產。會計工作還是國家經濟管理工作的基礎環節,企業會計資料也是政府對企業監管的重要依據,是國家重要的經濟信息資源。因此,企業會計數據伺服器部署在境外的同時,還應當在境內留有備份,以避免我國政府對企業的會計監督可能受到境外因素干擾的風險,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
按照本條規定,每月一次的備份頻率是最低限度要求。對於企業實際應當採取的備份頻率,以及備份的會計資料范圍,工作規范採取了「能夠獨立滿足企業開展會計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會計監督的需要」的原則性規定,企業應當在該原則基礎上自行把握。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會計資料中對經濟業務事項的描述應當使用中文,可以同時使用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對照。
本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二十二條制定。需要注意的是,該條的本意是保證會計監督人員理解經濟業務事項的實質和內容,而不是說,描述中完全不能出現其他語言文字。在不妨礙監督人員理解的前提下,描述中的產品、材料型號以及其他約定俗成的專用詞彙可以使用其他語言文字。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電子會計資料備份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會計信息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請參見工作規范解讀之一《會計資料無紙化政策破冰》第四十條有關解釋。
第三十九條 企業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涉及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電子會計資料;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其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
本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制定。部分企業的會計信息和會計資料可能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國家重大利益,維護企業電子會計資料安全是保障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在會計信息化建設和實施過程中,應當增強保密意識,建立和完善專項規章制度,加強對有關人員的教育和管理,進一步做好保密管理工作。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因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等原因,需要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秘密的電子會計資料的,應當依法報有審批許可權的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是否屬於國家秘密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報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需要向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和境外監管機構提供或者公開披露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電子會計資料的,應當依法報國家檔案局批准。

⑶ 通過對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了解,你認識到什麼

鄂企業新會計信息的工作規范對企業的管理來講是十分重要的,首先可以清晰准確地核算和企業的經營狀況,同時也可以規范企業的報銷和一些內部控制流程。

⑷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A 其餘三種情況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章會計軟體和服務折疊
第六條 會計軟體應當保障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開展會計核算,不得有違背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功能設計。
第七條 會計軟體的界面應當使用中文並且提供對中文處理的支持,可以同時提供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界面對照和處理支持。
第八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會計科目分類和編碼功能。
第九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顯示和列印功能。
第十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不可逆的記賬功能,確保對同類已記賬憑證的連續編號,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的刪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日期、金額、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⑸ 下列關於《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施行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選A,BCD是舊規范延續下來的,沒有緩沖期

⑹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宗旨有哪些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質量,規范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財會〔2009〕6號),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會計信息化,是指企業利用計算機、網路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術手段將會計核算與其他經營管理活動有機結合的過程。

本規范所稱會計軟體,是指企業使用的,專門用於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計算機軟體、軟體系統或者其功能模塊。會計軟體具有以下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直接採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本規范所稱會計信息系統,是指由會計軟體及其運行所依賴的軟硬體環境組成的集合體。

第三條 企業(含代理記賬機構,下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軟體供應商(含相關咨詢服務機構,下同)提供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 財政部主管全國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企業會計信息化發展政策;

(二)起草、制定企業會計信息化技術標准;

(三)指導和監督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四)規范會計軟體功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地區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⑺ 怎樣理解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會計信息化是會計與信息技術的結合。是信息社會對企業財務信息管理提出的一個新要求,是企業會計順應信息化浪潮所做出的必要舉措。它是網路環境下企業領導者獲取信息的主要渠道,有助於增強企業的競爭力,解決會計電算化存在的「孤島」現象,提高會計管理決策能力和企業管理水平。縱觀20多年來中國會計信息化的發展,雖然信息系統的功能不斷增強,應用也越來越普及,尤其是大、中型企業目前已程度不同地實現了會計信息化,應用了核算型會計軟體,但從總體來看,中國會計信息化還處在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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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工作規范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會計信息化,節約社會資源,提高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質量,規范信息化環境下的會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我國會計信息化工作的指導意見》(財會〔2009〕6號),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會計信息化,是指企業利用計算機、網路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術手段將會計核算與其他經營管理活動有機結合的過程。
本規范所稱會計軟體,是指企業使用的,專門用於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的計算機軟體、軟體系統或者其功能模塊。會計軟體具有以下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直接採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本規范所稱會計信息系統,是指由會計軟體及其運行所依賴的軟硬體環境組成的集合體。
第三條 企業(含代理記賬機構,下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軟體供應商(含相關咨詢服務機構,下同)提供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適用本規范。
第四條 財政部主管全國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企業會計信息化發展政策;
(二)起草、制定企業會計信息化技術標准;
(三)指導和監督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四)規范會計軟體功能。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地區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指導和監督本地區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第六條 會計軟體應當保障企業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開展會計核算,不得有違背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功能設計。
第七條 會計軟體的界面應當使用中文並且提供對中文處理的支持,可以同時提供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界面對照和處理支持。
第八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會計科目分類和編碼功能。
第九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的會計憑證、賬簿和報表的顯示和列印功能。
第十條 會計軟體應當提供不可逆的記賬功能,確保對同類已記賬憑證的連續編號,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的刪除和插入功能,不得提供對已記賬憑證日期、金額、科目和操作人的修改功能。
第十一條 鼓勵軟體供應商在會計軟體中集成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功能,便於企業生成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XBRL財務報告。
第十二條 會計軟體應當具有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介面,滿足外部會計監督需要。
第十三條 會計軟體應當具有會計資料歸檔功能,提供導出會計檔案的介面,在會計檔案存儲格式、元數據採集、真實性與完整性保障方面,符合國家有關電子文件歸檔與電子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四條 會計軟體應當記錄生成用戶操作日誌,確保日誌的安全、完整,提供按操作人員、操作時間和操作內容查詢日誌的功能,並能以簡單易懂的形式輸出。
第十五條 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體的供應商,應當在技術上保證客戶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對於因供應商原因造成客戶會計資料泄露、毀損的,客戶可以要求供應商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客戶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使用會計軟體生成的電子會計資料歸客戶所有。
軟體供應商應當提供符合國家統一標準的數據介面供客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客戶導出電子會計資料的請求。
第十七條 以遠程訪問、雲計算等方式提供會計軟體的供應商,應當做好本廠商不能維持服務情況下,保障企業電子會計資料安全以及企業會計工作持續進行的預案,並在相關服務合同中與客戶就該預案做出約定。
第十八條 軟體供應商應當努力提高會計軟體相關服務質量,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解決用戶使用中的故障問題。
會計軟體存在影響客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准則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問題的,軟體供應商應當為用戶免費提供更正程序。
第十九條 鼓勵軟體供應商採用呼叫中心、在線客服等方式為用戶提供實時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軟體供應商應當就如何通過會計軟體開展會計監督工作,提供專門教程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一條 企業應當充分重視會計信息化工作,加強組織領導和人才培養,不斷推進會計信息化在本企業的應用。
除本條第三款規定外,企業應當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崗位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
未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企業,由其委託的代理記賬機構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
第二十二條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根據發展目標和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建設內容,避免投資浪費。
第二十三條 企業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信息系統與經營環境的契合,通過信息化推動管理模式、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的優化與革新,建立健全適應信息化工作環境的制度體系。
第二十四條 大型企業、企業集團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應當注重整體規劃,統一技術標准、編碼規則和系統參數,實現各系統的有機整合,消除信息孤島。
第二十五條 企業配備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
第二十六條 企業配備會計軟體,應當根據自身技術力量以及業務需求,考慮軟體功能、安全性、穩定性、響應速度、可擴展性等要求,合理選擇購買、定製開發、購買與開發相結合等方式。
定製開發包括企業自行開發、委託外部單位開發、企業與外部單位聯合開發。
第二十七條 企業通過委託外部單位開發、購買等方式配備會計軟體,應當在有關合同中約定操作培訓、軟體升級、故障解決等服務事項,以及軟體供應商對企業信息安全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促進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信息系統的一體化,通過業務的處理直接驅動會計記賬,減少人工操作,提高業務數據與會計數據的一致性,實現企業內部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十九條 企業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本企業信息系統與銀行、供應商、客戶等外部單位信息系統的互聯,實現外部交易信息的集中自動處理。
第三十條 企業進行會計信息系統前端系統的建設和改造,應當安排負責會計信息化工作的專門機構或者崗位參與,充分考慮會計信息系統的數據需求。
第三十一條 企業應當遵循企業內部控制規范體系要求,加強對會計信息系統規劃、設計、開發、運行、維護全過程的控制,將控制過程和控制規則融入會計信息系統,實現對違反控制規則情況的自動防範和監控,提高內部控制水平。
第三十二條 對於信息系統自動生成、且具有明晰審核規則的會計憑證,可以將審核規則嵌入會計軟體,由計算機自動審核。未經自動審核的會計憑證,應當先經人工審核再行後續處理。
第三十三條 處於會計核算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資金管理、資產管理、預算控制、成本管理等財務管理信息化。
處於財務管理信息化階段的企業,應當結合自身情況,逐步實現財務分析、全面預算管理、風險控制、績效考核等決策支持信息化。
第三十四條 分公司、子公司數量多、分布廣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應當探索利用信息技術促進會計工作的集中,逐步建立財務共享服務中心。
實行會計工作集中的企業以及企業分支機構,應當為外部會計監督機構及時查詢和調閱異地儲存的會計資料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十五條 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境外投資者指定的會計軟體或者跨國企業集團統一部署的會計軟體,應當符合本規范第二章要求。
第三十六條 企業會計信息系統數據伺服器的部署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數據伺服器部署在境外的,應當在境內保存會計資料備份,備份頻率不得低於每月一次。境內備份的會計資料應當能夠在境外伺服器不能正常工作時,獨立滿足企業開展會計工作的需要以及外部會計監督的需要。
第三十七條 企業會計資料中對經濟業務事項的描述應當使用中文,可以同時使用外國或者少數民族文字對照。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當建立電子會計資料備份管理制度,確保會計資料的安全、完整和會計信息系統的持續、穩定運行。
第三十九條 企業不得在非涉密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和傳輸涉及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經濟信息安全的電子會計資料;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不得將其攜帶、寄運或者傳輸至境外。
第四十條 企業內部生成的會計憑證、賬簿和輔助性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輸出紙面資料:
(一)所記載的事項屬於本企業重復發生的日常業務;
(二)由企業信息系統自動生成;
(三)可及時在企業信息系統中以人類可讀形式查詢和輸出;
(四)企業信息系統具有防止相關數據被篡改的有效機制;
(五)企業對相關數據建立了電子備份制度,能有效防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企業對電子和紙面會計資料建立了完善的索引體系。
第四十一條 企業獲得的需要外部單位或者個人證明的原始憑證和其他會計資料,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不輸出紙面資料:
(一)會計資料附有外部單位或者個人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可靠的電子簽名;
(二)電子簽名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的第三方認證;
(三)滿足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條件。
第四十二條 企業會計資料的歸檔管理,遵循國家有關會計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實施企業會計准則通用分類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要求向財政部報送XBRL財務報告。 第四十四條 企業使用會計軟體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的,財政部門應當予以公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同級相關部門或其派出機構。
第四十五條 財政部採取組織同行評議,向用戶企業徵求意見等方式對軟體供應商提供的會計軟體遵循本規范的情況進行檢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發現會計軟體不符合本規范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報財政部。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會計軟體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有權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反映,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反映開展調查,並按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軟體供應商提供的會計軟體不符合本規范要求的,財政部可以約談該供應商主要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限期內未改正的,由財政部予以公示,並將有關情況通報相關部門。 第四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規范制定本地區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八條 自本規范施行之日起,《會計核算軟體基本功能規范》(財會字〔1994〕27號)、《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財會字〔1996〕17號)不適用於企業及其會計軟體。
第四十九條 本規范自2014年1月6日起施行,1994年6月30日財政部發布的《商品化會計核算軟體評審規則》(財會字〔1994〕27號)、《會計電算化管理辦法》(財會字〔1994〕27號)同時廢止。

⑼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的適用范圍有哪些

《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 第三條 企業(含代理記賬機構,下同)開展會計信息化工作,軟體供應商(含相關咨詢服務機構,下同)提供會計軟體和相關服務,適用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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