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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非企業會計記帳簿

發布時間: 2021-08-15 10:18:44

㈠ 民辦非企業單位怎樣做帳

首先要看你這個單位從事的什麼業務,現在民非企業有免稅收入(比如會費收入),也有應稅收入(營業所得,要交營業稅或者增值稅,所得稅等),這些都要分開來列支的。費用就是你正常業務開支,一般來說,如果你的業務少的話,統一都放在業務活動成本即可。當然,也可以細分為管理費用和其他費用。至於報表,有專門的民非組織用的報表,照格式填即可。你可以從網上查閱一些民非單位的財務管理之類的文章或者買一本民非企業的會計實務書,這些都會對你有所幫助。總之,只要求你有一定會計基礎,做起來很容易的,只是一些科目的叫法不同而已。

具體記賬參見<<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

㈡ 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我部制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現印發給你們,於2005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
二○○四年八月十八日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徵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第三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交易或者事項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該組織本身的各項業務活動。
第四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持續經營為前提。
第五條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第六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核算外幣業務時,應當設置相應的外幣賬戶。外幣賬戶包括外幣現金、外幣銀行存款、以外幣結算的債權和債務賬戶等,這些賬戶應當與非外幣的各該相同賬戶分別設置,並分別核算。
民間非營利組織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記賬。除另有規定外,所有與外幣業務有關的賬戶,應當採用業務發生時的匯率。當匯率波動較小時,也可以採用業務發生當期期初的匯率進行折算。
各種外幣賬戶的外幣余額,期末時應當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為記賬本位幣。按照期末匯率摺合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賬面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匯兌損益計 入當期費用。但是,屬於在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內發生的與購建固定資產有關的外幣專門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所產生的匯兌差額,應當予以資本化,計入固定資 產成本。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期間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五條加以確定。
本制度所稱外幣業務是指以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進行的款項收付、往來結算等業務。
本制度所稱的專門借款是指為購建固定資產而專門借入的款項。
第七條 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
第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會計核算時,應當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財務狀況、業務活動情況和現金流量等信息。
(二)會計核算所提供的信息應當能夠滿足會計信息使用者(如捐贈人、會員、監管者等)的需要。
(三)會計核算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實質進行,而不應當僅僅按照它們的法律形式作為其依據。
(四)會計政策前後各期應當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有必要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累積影響數,以及累積影響數不能合理確定的理由等。
(五)會計核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會計信息應當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六)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後。
(七)會計核算和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清晰明了,便於理解和使用。
(八)在會計核算中,所發生的費用應當與其相關的收入相配比,同一會計期間內的各項收入和與其相關的費用,應當在該會計期間內確認。
(九)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實際成本計量,但本制度有特別規定的,按照特別規定的計量基礎進行計量。其後,資產賬面價值的調整,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有規定外,民間非營利組織一律不得自行調整資產賬面價值。
(十)會計核算應當遵循謹慎性原則。
(十一)會計核算應當合理劃分應當計入當期費用的支出和應當予以資本化的支出。
(十二)會計核算應當遵循重要性原則,對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費用等有較大影響,並進而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據以做出合理判斷的重要會計事項, 必須按照規定的會計方法和程序進行處理,並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對於非重要的會計事項,在不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和不致於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做出 正確判斷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處理。
第九條 會計記賬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
第十條 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區,會計記錄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境外民間非營利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代表處、辦事處等機構,也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記賬。
第十一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有關會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在不違反本制度的前提下,結合其具體情況,制定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二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結合本單位的業務活動特點,制定相適應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以加強內部會計監督,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資 產
第十四條 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並由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民間非營利組織帶來經濟利益或者服務潛力。資產應當按其流動性分為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受託代理資產等。
第十五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定期或者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短期投資、應收款項、存貨、長期投資等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這些資產發生了減值,應當計提 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對於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如果發生了重大減值,也應當計提減值准備,確認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 如果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資產價值在以後會計期間得以恢復,則應當在該資產已計提減值准備的范圍內部分或全部轉回已確認的減值損失,沖減當期費用。
第十六條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現金資產,應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入賬。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如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存貨、長期投資、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應當按照以下方法確定其入賬價值:
(一)如果捐贈方提供了有關憑據(如發票、報關單、有關協議等)的,應當按照憑據上標明的金額作為入賬價值。如果憑據上標明的金額與受贈資產公允價值相差較大,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其入賬價值。
(二)如果捐贈方沒有提供有關憑據的,受贈資產應當以其公允價值作為入賬價值。
對於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的勞務捐贈,不予確認,但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
第十七條 本制度中所稱的公允價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者債務清償的金額。公允價值的確定順序如下:
(一)如果同類或者類似資產存在活躍市場的,應當按照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公允價值。
(二)如果同類或類似資產不存在活躍市場,或者無法找到同類或者類似資產的,應當採用合理的計價方法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
在本制度規定應當採用公允價值的情況下,如果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資產的公允價值確實無法可靠計量,則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輔助賬,單獨登記所取得資產的 名稱、數量、來源、用途等情況,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相關披露。在以後會計期間,如果該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在其能夠可靠計量 的會計期間予以確認,並以公允價值計量。
第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三)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第一節 流動資產
第十九條 流動資產是指預期可在1年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主要包括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款項、預付賬款、存貨、待攤費用等。
第二十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設置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日逐筆登記。有外幣現金和存款的民間非營利組織,還應當分別按人民幣和外幣進行明細核算。
現金的核算應當做到日清月結,其賬面余額必須與庫存數相符;銀行存款的賬面余額應當與銀行對賬單定期核對,並與按月編制的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余額是指會計科目的賬面實際余額,不扣除作為該科目備抵的項目(如累計折舊、資產減值准備等)。
第二十一條 短期投資是指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股票、債券投資等。
(一)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照投資成本計量。短期投資取得時的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短期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稅費作為其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短期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短期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投資成本。
(二)短期投資的利息或現金股利應當於實際收到時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但在購買時已計入應收款項的現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三)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短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市價低於賬面 價值的差額計提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確認短期投資跌價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如果短期投資的市價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短期投資期初已計提跌價准備的范圍內 轉回市價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四)處置短期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本制度所稱的賬面價值是指某會計科目的賬面余額減去相關的備抵項目後的凈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包括委託理財)應當區分期限長短,分別作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核算和列報。
第二十二條 應收款項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過程中發生的各項應收未收債權,包括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
(一)應收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二)期末,應當分析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對預計可能產生的壞賬損失計提壞賬准備,確認壞賬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預付賬款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預付給商品供應單位或者服務提供單位的款項。
預付賬款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並按照往來單位或個人等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
第二十四條 存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捐贈的,或者為了出售或捐贈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將在生產、提供服務或日常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以其實際成本入賬。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購成本一般包括實際支付的采購價款、相關稅費、運輸 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直接歸屬於存貨采購的費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與存貨加工有關的間接費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 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接受捐贈的存貨,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存貨,按 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二)存貨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個別計價法、先進先出法或者加權平均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
(三)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盤盈、盤虧以及變質、毀損等存貨,應當及時查明原因,並根據民間非營利組織的管理許可權, 經理事會、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後,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對於盤盈的存貨,應當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並確認為當期收入;對於盤虧或者毀損的存貨,應 先扣除殘料價值、可以收回的保險賠償和過失人的賠償等,將凈損失確認為當期費用。
(四)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 規定對存貨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存貨跌價准備,確認存貨跌價損失並計 入當期費用。如果存貨的可變現凈值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存貨期初已計提跌價准備的范圍內轉回可變現凈值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的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正常業務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將要發生的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需的費用後的金額。
第二十五條 待攤費用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
待攤費用應當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內分期平均攤銷,計入有關費用。
第二節 長期投資
第二十六條 長期投資,是指除短期投資以外的投資,包括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等。
第二十七條 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股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股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區別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者權益法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無共同控制且無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 當採用成本法進行核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採用權益法進行核算。
採用成本法核算時,被投資單位經股東大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批准宣告發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作為當期投資收益。
採用權益法核算時,按應當享有或應當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的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並作為當期投資損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分得的部分,減少投資賬面價值。
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賬務處理,但應當設置輔助賬進行數量登記。
本制度所稱的控制是指有權決定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並能據以從該單位的經營活動中獲得利益;本制度所稱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約定對某項經濟活動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稱的重大影響,是指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和經營政策有參與決策的權力,但並不決定這些政策。
(三)處置長期股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八條 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以下原則核算。
(一)長期債權投資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初始投資成本按以下方法確定:
1.以現金購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作為初始投資成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應當作為應收款項單獨核算,不構成初始投資成本。
2.接受捐贈取得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3.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長期債權投資,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二)長期債權投資應當按照票面價值與票面利率按期計算確認利息收入。長期債券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與債券面值之間的差額,應當在債券存續期間,按照直線法於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予以攤銷。
(三)持有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可轉換公司債券在轉換為股份之前,應當按一般債券投資進行處理。當民間非營利組織行使轉換權利,將其持有的債券投資轉換為股份時,應當按其賬面價值減去收到的現金後的余額,作為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四)處置長期債權投資時,應當將實際取得價款與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
第二十九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改變投資目的,將短期投資劃轉為長期投資,應當按短期投資的成本與市價孰低結轉。
第三十條 期末,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條的規定對長期投資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檢查。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應當按照可收回金額低於 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確認長期投資減值損失並計入當期費用。如果長期投資的可收回金額高於其賬面價值,應當在該長期投資期初已計提減值准 備的范圍內轉回可收回金額高於賬面價值的差額,沖減當期費用。
本制度所稱可收回金額是指資產的銷售凈價與預期從該資產的持續使用和使用壽命結束時的處置中形成的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兩者之中的較高者,其中銷售凈價是指銷售價值減資產處置費用後的余額。
第三節 固定資產
第三十一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行政管理、提供服務、生產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
(二)預計使用年限超過1年;
(三)單位價值較高。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在取得時,應當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入賬。取得時的實際成本包括買價、包裝費、運輸費、交納的有關稅金等相關費用,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必要的支出。固定資產取得時的實際成本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買價、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於該固定資產的其他支出(如運輸費、安裝費、裝卸費等)確定其成本。
如果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照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成本。
(三)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本制度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四)通過非貨幣性交易換入的固定資產,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其成本。
(五)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租賃協議或者合同確定的價款、運輸款、途中保險費、安裝調試費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借款費用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三條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備、正在施工中的建築工程、安裝工程、技術改造工程等。工程項目較多且工程支出較大的,應當按照工程項目的性質分項核算。
第三十四條 在建工程應當按照所建造工程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實際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確定其工程成本,並單獨核算。在建工程的工程成本應當根據以下具體情況分別確定:
(一)對於自營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機械使用費等確定其成本。
(二)對於出包工程,按照應支付的工程價款等確定其成本。
第三十五條 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在規定的允許資本化的期間內,應當按照專門借款的借款費用的實際發生額予以資本化,計入在建工程成本。這里的借款費用包括因借款而發生的利息、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的匯兌差額。
只有在以下三個條件同時具備時,因專門借款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才允許開始資本化:
(一)資產支出已經發生;
(二)借款費用已經發生;
(三)為使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活動已經開始。
如果固定資產的購建活動發生非正常中斷,並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含3個月),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將中斷期間內所發生的借款費用確認為當期 費用,直至資產的購建活動重新開始。但是,如果中斷是使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所必要的程序,則借款費用的資本化應當繼續進行。
當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應當停止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之後所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費用。通常所購建的固定資產達到以下狀態時,應當視為所購建的固定資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
(一)固定資產的實體建造(包括安裝)工作已經全部完成或者實質上已經完成;
(二)所購建的固定資產與設計要求或者合同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極個別與設計或者合同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響其正常使用;
(三)繼續發生在所購建固定資產上的支出金額很少或者幾乎不再發生。

㈢ 民辦非企業的會計分錄怎麼

民辦非企業,屬於民辦非營利組織,應適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 適用本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該組織不以營利為宗旨和目的;
(二)、資源提供者向該組織投入資源不取得經濟回報;
(三)、資源提供者不享有該組織的所有權。
會計分錄是指根據經濟業務的內容指明應借、應貸賬戶的方向、賬戶名稱及其金額的一種會計分錄。簡稱分錄。 會計分錄是由應借應貸方向、對應賬戶(科目)名稱及應記金額三要素構成。 按照所涉及賬戶的多少,分為簡單會計分錄和復合會計分錄。 簡單會計分錄指只涉及一個賬戶借方和另一個賬戶貸方的會計分錄,即一借一貸的會計分錄; 復合會計分錄指由兩個以上(不含兩個)對應賬戶所組成的會計分錄,即一借多貸、一貸多借或多借多貸的會計分錄。

㈣ 民辦學校財務如何做賬,具體要些什麼賬本

民辦學校非營利性質的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核算、營利性質的民辦學校按照《企業會計制度》進行財務核算。

民辦學校賬本包括出納賬、現金日記賬、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收賬款明細賬、存貨日記賬、低值易耗品明細賬、固定資產明細賬、應付賬款明細賬、營業費用明細賬、管理費用明細賬、應交稅費明細賬、實收資本明細賬、總分類賬等。

民間非營利組織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管理會計檔案等要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的規定執行。

(4)民辦非企業會計記帳簿擴展閱讀:

第十八條

民間非營利組織如發生非貨幣性交易,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二)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發生補價,應區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支付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上補價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2.收到補價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應按以下公式確定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和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

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補價÷換出資產公允價值)×應交稅金+應支付的相關稅費

應確認的收入或費用=補價×[1-(換出資產賬面價值+應交稅金)÷換出資產公允價值]

(三)在非貨幣性交易中,如果同時換入多項資產,應按換入各項資產的公允價值占換入資產公允價值總額的比例,對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總額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進行分配,以確定各項換入資產的入賬價值。

本制度所稱非貨幣性交易是指交易雙方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的交換,這種交換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貨幣性資產(即補價)。其中,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非貨幣性資產是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

㈤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賬務處理及會計報表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某一會計期末全部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的情況。
2.本表「年初數」欄內各項數字,應當根據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欄內數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資產負債表規定的各個項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年末資產負債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年初數」欄內。
3.本表「期末數」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貨幣資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期末庫存現金、存放銀行的各類款項以及其他貨幣資金的合計數。本項目應當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受託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且通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還應當扣減「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
(2)「短期投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持有的各種能夠隨時變現並且持有時間不準備超過1年(含1年)的投資,包括短期股票、債券投資和短期委託貸款、委託投資等。本項目應當根據「短期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3)「應收款項」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期末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和其他應收款等應收未收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減去「壞賬准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4)「預付賬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預付給商品或者服務供應單位等的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預付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5)「存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或捐贈的,或者為了出售或捐贈仍處在生產過程中的,或者將在生產、提供服務或日常管理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資、商品等。本項目應當根據「存貨」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存貨跌價准備」科目的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6)「待攤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已經支出,但應當由本期和以後各期分別負擔的、分攤期在1年以內(含1年)的各項費用,如預付保險費、預付租金等。本項目應當根據「待攤費用」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7)「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將在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債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中將在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的期末余額中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減值准備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8)「其他流動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以上流動資產項目外的其他流動資產。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分析填列。如果其他流動資產價值較大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單獨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9)「長期股權投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不準備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各種股權性質的投資的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的期末余額中長期股權投資減值准備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10)「長期債權投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不準備在1年內(含1年)變現的各種債權性質的投資的可收回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債權投資」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長期投資減值准備」科目的期末余額中長期債權投資減值准備余額,再減去本表「一年內到期的長期債權投資」項目金額後的金額填列。
(11)「固定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各項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的期末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12)「在建工程」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期末各項未完工程的實際支出,包括交付安裝的設備價值、已耗用的材料、工資和費用支出、預付出包工程的價款等。本項目應當根據「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3)「文物文化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用於展覽、教育或研究等目的的歷史文物、藝術品以及其他具有文化或者歷史價值並作長期或者永久保存的典藏等。本項目應當根據「文物文化資產」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
(14)「固定資產清理」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出售、毀損、報廢等原因轉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畢的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以及固定資產清理過程中發生
的清理費用和變價收入等各項金額的差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額填列;如果「固定資產清理」科目期末為貸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15)「無形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的為開展業務活動、出租給他人或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等。本項目應當根據「無形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16)「受託代理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委託方委託從事受託代理業務而收到的資產。本項目應當根據「受託代理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果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受託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且通過「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核算,還應當加上「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的期末余額。
(17)「短期借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尚未償還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項目應當根據「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列。
(18)「應付款項」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期末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和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未付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票據」、「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合計填列。
(19)「應付工資」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付未付的員工工資。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付工資」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果「應付工資」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以「-」號填列。
(20)「應交稅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應交未交的各種稅費。本項目應當根據「應交稅金」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如果「應交稅金」科目期末為借方余額,則以「-」號填列。
(21)「預收賬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向服務和商品購買單位等預收的各種款項。本項目應當根據「預收賬款」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22)「預提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預先提取的已經發生但尚未實際支付的各項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預提費用」科目的期末貸方余額填列。
(23)「預計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對因或有事項所產生的現時義務而確認的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預計負債」科目的期末貸方金額填列。
(24)「一年內到期的長期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擔的將於1年內(含1年)償還的長期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長期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中將在1年內(含1年)到期的金額分析填列。
(25)「其他流動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以上流動負債之外的其他流動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如果其他流動負債金額較大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單獨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26)「長期借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種借款本息。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於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借款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27)「長期應付款」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承擔的各種長期應付款,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應付租賃款。本項目應當根據「長期應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於1年內(含1年)到期的長期應付款余額後的金額填列。
(28)「其他長期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以上長期負債項目之外的其他長期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科目的期末余額減去其中將於1年內(含1
年)到期的其他長期負債余額後的金額分析填列。如果其他長期負債金額較大的,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單獨披露其內容和金額。
(29)「受託代理負債」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從事受託代理業務、接受受託代理資產而產生的負債。本項目應當根據「受託代理負債」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0)「非限定性凈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的非限定性凈資產期末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31)「限定性凈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擁有的限定性凈資產期末余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限定性凈資產」科目的期末余額填列。
二、業務活動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某一會計期間內開展業務活動的實際情況。
2.本表「本月數」欄反映各項目的本月實際發生數;在編制季度、半年度等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將本欄改為「本季度數」、「本半年度數」等本中期數
欄,反映各項目本中期的實際發生數。在提供上年度比較報表時,應當增設可比期間欄目,反映可比期間各項目的實際發生數。如果本年度業務活動表規定的各個項
目的名稱和內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應對上年度業務活動表各項目的名稱和數字按照本年度的規定進行調整,填入本表上年度可比期間欄目內。
本表「本年累計數」欄反映各項目自年初起至報告期末止的累計實際發生數。
本表「非限定性」欄反映本期非限定性收入的實際發生數、本期費用的實際發生數和本期由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本表「限定性」欄反映本期
限定性收入的實際發生數和本期由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以「-」號填列)。在提供上年度比較報表項目金額時,限定性和非限定性欄目的金額可以合並填列。
3.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捐贈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所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捐贈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2)「會費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的會費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會費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3)「提供服務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提供服務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4)「商品銷售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等所形成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商品銷售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5)「政府補助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政府補助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6)「投資收益」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以各種方式對外投資所取得的投資凈損益。本項目應當根據「投資收益」科目的貸方發生額填列;如果為借方發生額,則以「-」號填列。
(7)「其他收入」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收入項目之外所取得的其他收入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其他收入」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上述各項收入項目應當區分「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分別填列。
(8)「業務活動成本」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為了實現其業務活動目標、開展其項目活動或者提供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本項目應當根據「業務活動成本」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其所從事的項目、提供的服務或者開展的業務等具體情況,按照「業務活動成本」科目中各明細科目的發生額,在本表第12行至第21行之間填列業務活動成本的各組成部分。
(9)「管理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組織和管理其業務活動所發生的各項費用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管理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10)「籌資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為籌集業務活動所需資金而發生的各項費用總額,包括利息支出(減利息收入)、匯兌損失(減匯兌收益)以及相關手續費等。本項目應當根據「籌資費用」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11)「其他費用」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以上費用項目之外發生的其他費用總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有關科目的發生額填列。
(12)「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當期從限定性凈資產轉入非限定性凈資產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限定性凈資產」、「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的發生額分析填列。
(13)「凈資產變動額」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當期凈資產變動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收入合計」項目的金額,減去「費用合計」項目的金額,再加上「限定性凈資產轉為非限定性凈資產」項目的金額後填列。
三、現金流量表編制說明
1.本表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在某一會計期間內現金和現金等價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2.本表所指的現金,是指民間非營利組織的庫存現金以及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存款,包括現金、可以隨時用於支付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現金等價物,是
指民間非營利組織持有的期限短、流動性強、易於轉換為已知金額現金、價值變動風險很小的投資(除特別指明外,以下所指的現金均包含現金等價物)。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現金等價物的范圍,並且一貫性地保持其劃分標准,如果改變劃分標准,應當視為會計政策變更。民間非營利組織確定現金等價物的原則及其變更,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
3.現金流量表應當按照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投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別反映。本表所指的現金流量,是指現金的流入和流出。
4.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採用直接法編制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採用直接法編制業務活動現金流量時,有關現金流量的信息可以從會計記錄中直接獲得,也可
以在業務活動表收入和費用數據基礎上,通過調整存貨和與業務活動有關的應收應付款項的變動、投資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等項目後獲得。
5.本表各項目的內容和填列方法:
(1)「接受捐贈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捐贈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收取會費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會員收取會費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會費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3)「提供服務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根據章程等的規定向其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提供服務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4)「銷售商品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銷售商品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收賬款」、「商品銷售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5)「政府補助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接受政府撥款或者政府機構給予的補助而取得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政府補助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6)「收到的其他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收到的除以上業務之外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其他收入」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7)「提供捐贈或者資助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捐贈或者資助支出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業務活動成本」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8)「支付給員工以及為員工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開展業務活動支付給員工以及為員工支付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民間非營利組織支付的在建工程人員的工資等,在本表「購建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中反映。
(9)「購買商品、接受服務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購買商品、接受服務而支付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預付賬款」、「業務活動成本」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0)「支付的其他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項目之外支付的其他與業務活動有關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管理費用」、「其他費用」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1)「收回投資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出售、轉讓或者到期收回除現金等價物之外的短期投資、長期投資而收到的現金。不包括長期投資收回的股利、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現金資產。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2)「取得投資收益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因對外投資而取得的現金股利、利息,以及從被投資單位分回利潤收到的現金;不包括股票股利。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投資收益」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3)「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收回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取得的現金,減去為處置這些資產而支付的有關費用之後的凈額。由於自然災害所造成的固定資產等長期資產損失而收到的保險賠款收入,也在本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4)「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各項之外收到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其他現金流入如果金額較大的,應當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5)「購建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購買和建造固定資產,取得無形資產和其他長期資產所支付的現金。不包括為購建固定資產而發生的借款利息資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借款利息和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在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中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6)「對外投資所支付的現金」
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進行對外投資所支付的現金,包括取得除現金等價物之外的短期投資、長期投資所支付的現金,以及支付的傭金、手續費等附加費用。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7)「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各項之外,支付的其他與投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如果其他現金流出金額較大的,應當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8)「借款所收到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舉借各種短期、長期借款所收到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19)「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項目之外,收到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如果其他現金流入金額較大的,應當單列項目反映。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等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0)「償還借款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以現金償還債務本金所支付的現金。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短期借款」、「長期借款」、「籌資費用」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1)「償付利息所支付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實際支付的借款利息、債券利息等。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長期借款」、「籌資費用」等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2)「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除上述項目之外,支付的其他與籌資活動有關的現金,如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所支付的租賃費。本項目可以根據「現金」、「銀行存款」、「長期應付款」等有關科目的記錄分析填列。
(23)「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外幣現金流量及境外所屬分支機構的現金流量折算為人民幣時,所採用的現金流量發生日的匯率或期初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與本表「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中外幣現金凈增加額按期末匯率折算的人民幣金額之間的差額。
(24)「現金及現金等價物凈增加額」項目,反映民間非營利組織本年度現金及現金等價物變動的金額。本項目應當根據本表「業務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投資活動產生的
現金流量凈額」、「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和「匯率變動對現金的影響額」項目的金額合計填列。
第六部分 會計報表附註
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報表附註至少應當披露以下內容:
(一)重要會計政策及其變更情況的說明;
(二)董事會(或者理事會或者類似權力機構)成員和員工的數量、變動情況以及獲得的薪金等報酬情況的說明;
(三)會計報表重要項目及其增減變動情況的說明;
(四)資產提供者設置了時間或用途限制的相關資產情況的說明;
(五)受託代理業務情況的說明,包括受託代理資產的構成、計價基礎和依據、用途等;
(六)重大資產減值情況的說明;
(七)公允價值無法可靠取得的受贈資產和其他資產的名稱、數量、來源和用途等情況的說明;
(八)對外承諾和或有事項情況的說明;
(九)接受勞務捐贈情況的說明;
(十)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的說明;
(十一)有助於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㈥ 請教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如何做帳

一、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做賬按財政部在(財會[2004]7號)文《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中制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即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科目進行做賬。

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會計做帳流程:

1、根據出納轉過來的各種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編制記賬憑證。

2、根據記賬憑證登記各種明細分類賬。

3、月末作計提、攤銷、結轉記賬憑證,對所有記賬憑證進行匯總,編制記賬憑證匯總表,根據記賬憑證匯總表登記總賬。

4、結賬、對賬。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編制會計報表,做到數字准確、內容完整,並進行分析說明。

6、將記賬憑證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6)民辦非企業會計記帳簿擴展閱讀:

現在的會計報表是企業的會計人員根據一定時期(例如月、季、年)的會計記錄,按照既定的格式和種類編制的系統的報告文件。

隨著企業經營活動的擴展,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對會計信息的需求的不斷增加,僅僅依靠幾張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已經不能滿足或不能直接滿足他們的需求,因此需要通過報表以外的附註和說明提供更多的信息。

將這些附有詳細附註和財務狀況說明書的會計報表稱為財務會計報告。在實際工作中,由於需要報告的表外信息越來越多,附註的篇幅就越來越大,導致會計報表僅僅成為財務會計報告中的一小部分,但仍然是最重要、最核心的組成部分。

會計報表是綜合反映企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情況及一定時期的經營成果和財務狀況變動的書面文件。會計報表是會計人員根據日常會計核算資料歸集、加工、匯總而形成的結果,是會計核算的最終產品。

㈦ 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科目及會計報表

一、 制度統一規定的會計科目有四大類共48個。

1、資產類:

包括 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短期投資、短期投資跌價准備、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壞賬准備、預付賬款、存貨、存貨跌價准備、待攤費用、長期股權投資、長期債權投資。

長期投資減值准備、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在建工程、文物文化資產、固定資產清理、無形資產、受託代理資產等23個科目 ;

2、負債類:

包括 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付工資、應交稅金、其他應付款、預提費用、預計負債、長期借款、長期應付款、受託代理負債等12個科目;

3、凈資產類:

包括非限定性凈資產、限定性凈資產等2個科目

4、收入費用類:

包括捐贈收入、會費收入、提供服務收入、政府補助收入、商品銷售收入、投資收益、其他收入;業務活動成本、管理費用、籌資費用、其他費用等11個科目。

(7)民辦非企業會計記帳簿擴展閱讀:

會計做帳的作用:

1、根據公司的戰略規劃,確定銷售目標及預算。

2、根據銷售目標和預算制定銷售計劃及相應的銷售策略。

3、根據銷售計劃和策略配備相關的資源(包括:建立銷售組織並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等。

4、把公司的整體的銷售目標和預算進行分解進而制定銷售人員的個人銷售指標。

5、銷售人員根據自己的目標、預算以及公司的銷售策略制定自己的銷售計劃。

6、對銷售計劃的成效及銷售人員的工作表現進行評估。

㈧ 求民間非營利組織的會計科目、財務報表及應設立的賬簿,非常謝謝!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下載
http://wenku..com/view/7456180979563c1ec5da71f4.html
應設立的賬簿,都是一樣的。如總賬、明細賬、分類賬等。

㈨ 誰能告訴我,民辦非企業性質的學校,會計帳目和報表要怎麼做呢

民間非營利組織新舊會計制度有關銜接問題的處理規定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考慮到很多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以下簡稱原制度)的實際情況,為了做好新舊制度的銜接工作,現對執行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新制度的有關銜接問題規定如下: 一、調賬原則及主要賬務調整 凡執行原制度的民間非營利組織,在2004年12月31日及之前,仍應當按照原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報會計報表。自2005年1月1日起,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設置新賬,將各會計科目2004年年末余額轉入新賬並作調整後,作為新制度各會計科目2005年的年初余額,並按照新制度編制2005年的年初資產負債表。在編制2005年度業務活動表和現金流量表時,不要求填列上年比較數。 民間非營利組織執行新制度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做好銜接工作: (一)按照新制度清理資產和負債,並進行賬務調整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資產和負債進行全面清查和盤點,對於清查出的資產報廢、毀損、盤盈盤虧以及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資產等,應當按照新制度規定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報經批准後,借記或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相關資產科目;如有清查出的應確認而未確認的負債等,應當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負債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確認為文物文化資產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經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資產科目,應當轉入「文物文化資產」科目;如果原先沒有入賬,應當借記「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或者「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民間非營利組織按照新制度規定應確認為受託代理資產的部分,如果原先已經記入「固定資產」科目或其他資產科目,應當轉入「受託代理資產」科目,同時對於原結余或凈資產科目中屬於受託代理負債的部分,應當轉入「受託代理負債」科目;如果原先沒有入賬,應當借記「受託代理資產」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如果受託代理資產為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貨幣資金,可以不通過「受託代理資產」科目核算,而在「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設置「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核算,但在編制資產負債表時,「現金」、「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科目中的「受託代理資產」明細科目余額合計,應當計入「受託代理資產」項目列示。 (二)按照新制度對部分資產負債表項目進行追溯調整 1.補提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定補提固定資產折舊,按照應補提的折舊金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對於無形資產,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定補提無形資產攤銷,按照應補提的攤銷金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2.補記長期債權投資利息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根據新制度的規定,補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按照應補記的利息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應收利息」科目(分期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或者借記「長期債權投資-應計利息」科目(到期一次還本付息的長期債權投資),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長期債權投資系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而且對其利息收入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應當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3.調整應按照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 民間非營利組織對於按照新制度的規定應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與按持股比例計算的應享有被投資方2004年末所有者權益的份額進行比較,如果前者大於後者,應當按其差額,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如果前者小於後者,應當按其差額,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長期股權投資系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而且對其投資收益的使用設置了限制,應當根據所涉及的金額,借記或貸記「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或借記「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三)按照新制度對資產進行減值測試,補提資產減值准備 民間非營利組織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對相關資產是否發生了減值進行測試和檢查。如果相關資產已經發生了減值,應當補提減值准備,借記「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貸記相關資產減值准備科目。 二、新舊會計科目結轉 資產類: (一)「現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現金」、「應收票據」、「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二)「銀行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銀行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銀行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區分了銀行存款與其他貨幣資金的核算內容。調賬時,應對原賬中「銀行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的「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科目。 (三)「材料」、「產成品」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材料」、「產成品」科目,但設置了「存貨」科目。調賬時,應在新賬中「存貨」科目下設置「材料」、「庫存商品」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材料」、「產成品」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的相應明細科目。 (四)「對外投資」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對外投資」科目,但設置了「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和「長期債權投資」科目。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對外投資」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於短期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短期投資」科目,將屬於長期股權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將屬於長期債權投資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債權投資」科目。 (五)「固定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固定資產」和「文物文化資產」科目。調賬時,應當根據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目錄,對原賬中「固定資產」及相關資產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對於不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轉入新賬中的「存貨」等科目;對於符合新制度中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應當按照新制度的規定分別轉入新賬中的「固定資產」和「文物文化資產」科目。 (六)「無形資產」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無形資產」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無形資產」科目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無形資產」科目的余額轉入新賬中的「無形資產」科目。 負債類: (七)「借入款項」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借入款項」科目,但設置了「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等科目。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借入款項」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將屬於短期借款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短期借款」科目,將屬於長期借款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長期借款」科目。 (八)「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交稅金」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應付票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應交稅金」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相應科目的核算內容基本相同。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以上科目的余額直接轉入新賬中相應科目。 (九)「其他應付款」科目 新制度設置了「其他應付款」科目,其核算內容與原制度「其他應付款」科目有所不同,主要是區分了其他應付款與長期應付款的核算內容。調賬時,應對原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的余額進行分析,分別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和「長期應付款」科目。 (十)「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調賬時,應在新賬中「其他應付款」科目下設置「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等明細科目,將原賬中「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的余額分別轉入新賬中的相應明細科目。 凈資產類 (十一)「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科目,但設置了「非限定性凈資產」和「限定性凈資產」科目。調賬時,應將原賬中「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科目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如果與形成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專用基金有關的資產,其資產提供者或者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資產的使用設置了限制,對於這部分事業基金、固定基金和專用基金,調賬時應當轉入新賬中的「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十二)「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由於原賬中「事業結余」、「結余分配」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 (十三)「經營結余」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經營結余」科目。調賬時,如果原賬中「經營結余」科目有借方余額,應將該余額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收入支出類 (十四)「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繳款」、「事業收入」、「經營收入」、「其他收入」、「撥出經費」、「對附屬單位補助」、「上繳上級支出」、「結轉自籌基建」、「事業支出」、「經營支出」、「銷售稅金」科目 由於原賬中以上收入支出科目年末無余額,不需要進行調賬處理。自2005年1月1日起,應當按照新制度設置收入支出科目並進行賬務處理。 (十五)「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撥入專款」、「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調賬時,如果原賬中以上科目有借方或者貸方余額,應先將「撥入專款」科目貸方余額與原賬中因使用撥入專款而形成的「撥出專款」、「專款支出」科目借方余額相抵消,借記「撥入專款」科目,貸記「撥出專款」和「專款支出」科目。抵消後,「專款支出」科目應無余額。如果「撥入專款」科目仍有貸方余額或者「撥出專款」科目仍有借方余額,應當視具體情況,將應當償還或者收回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其他應付款」或者「其他應收款」科目;將不需償還或者不再收回的部分,轉入新賬中的「非限定性凈資產」科目。 (十六)「成本費用」科目 新制度沒有設置「成本費用」科目,但規定了民間非營利組織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存貨」科目下設置「生產成本」等明細科目,歸集相關成本。調賬時,如果原賬中「成本費用」科目有借方余額,應轉入新賬中「存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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