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違法會計人員擔責
《會計法》規定企業負責人應負的法律責任: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法>第45條規定,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可以處以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會計法>第46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分析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單位負責人承擔的責任,應當是嚴格責任,單位負責人對單位發生的會計違法行為,除非能證明其反對或者是不知情否則應當對會計違法行為承擔責任。這是因為:(1)會計核算工作是單位工作的重要方面,單位負責人有責任和義務對會計工作進行領導,不能借口不懂業務而放任會計工作的管理。(2)根據我國《公司法>等涉及企業組織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單位的負責人對內對外代表單位。領導單位的日常工作,而會計工作是單位日常工作的一個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單位會計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也是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進行的。(3)從實踐來看,近年來發生的會計違規行為絕大部分是在單位負責人的直接參與和領導下進行的。(4)從會計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關系來看,如果僅是規定會計人員對會計核算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事實上難以達到目的。在單位中,會計人員在現有體制下仍屬單位工作人員,從管理角度看,會計人員是單位會計信息的主要執行人員,他們是被管理者,其行為受到單位負責人意願的約束。因此,如果不讓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核算承擔責任,而單獨要求會計人員對會計核算負責是不現實的。從職責和職權相適應的角度看,這樣做也會加重會計人員的責任。在《會計法》有關會計法律責任的規定下,單位負責人作為本單位會計行為第一責任人。應注意以下方面:一是把握單位會計法律責任和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的區別,認識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法》貫徹實施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單位會計法律責任和單位負責人會計法律責任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撇開主觀因素,單位會計核算制度不嚴和運行機制不健全是一個共同的原因,也就是《會計法》在單位中並未得到徹底的實施,這個責任在單位負責人。因此必須要充分認識單位負責人在作為單位會計行為第一責任人在貫徹實施《會計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學習《會計法》和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會計核算的基本知識,這是單位負責人必須具備的素質。同時還應對會計人員的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嚴格把關,對不合格的應堅決不予任用。三是切實加強會計監督。要使《會計法》在單位中的貫徹實施有保證,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單位內部實施會計監督.明確自身的監督職責,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內部會計監督中的職權以及對違反《會計法》行為的檢舉和查處。另外還要切實加強審計監督,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兩方面都應落實。 參考資料: http://ke.soso.com/v383621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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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司違反財務會計制度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違反會計制度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行為包括:
(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設置會計賬簿、設置虛假會計賬簿或者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會計賬簿及設置多套會計賬簿的行為。
(2)私設會計賬簿的行為。就是指依法應當建賬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之外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這是對第一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本賬」、「賬外賬」。
(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行為。就是指出具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不合法;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不合法。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行為。
(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
(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行為。
(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行為。
(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行為。
(9)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
(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為。
3. 企業注冊公司需要會計人員,以後企業違法,這個會計就是幫忙注冊公司用的沒參與業務,會計有法律責任嗎
只要是會計本身沒有違法行為,
會計就是不需要擔負法律責任的。責任都是由法人和股東來承擔的。
你是哪裡的?
4. 財務負責人是我,公司如果有違法行為,我會承擔責任嗎
首先是單位行為的由單位負責修改。
違法行為惡劣的,不糾正違法行為的,會區分主要責任人或次要責任人,追究責任人。
5. 如果公司涉嫌違法違規操作,財務負責人要負法律責任嗎
需要。
財務負責人一般由總會計師或財務總監擔任,全面負責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與監督工作。
《會計法》第四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單位負責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通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採取通報方式對違法行為人予以公告、批評;罰款。
在對單位實施罰款的同時,可以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以300o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罰款:行政處分。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新《會計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負責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襲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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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財務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1、規劃企業財務戰略
財務總監的重要職責就是根據企業未來的戰略提前做好財務預測決策工作,做到未雨綢繆,從財務的角度預先做好投融資、成本控制的准備,為企業高層決策提供後續資金保障,確保企業的戰略決策能夠順利實施。
2、健全企業財務制度
財務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家企業是否規范,也是衡量財務總監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財務制度協調的是企業內外的各種經濟關系,它依據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制訂,是企業經濟活動和資金管理的「最高法律」。
3、建立預算檢查制度
隨著企業規模的擴大,財務預算管理在企業管理中的重要性越顯突出,財務預算包括收入和支出預算,財務總監必須把企業的戰略目標轉化成財務目標,並細化成相應的財務指標,再把財務指標與各責任中心掛鉤,通過目標控製法,控制好成本、費用、資金、利潤等預算。
6. 單位會計工作中出現違紀,單位負責人是否承擔責任,依據!
根據《會計法》規定,單位會計工作中出現違紀,單位負責人是要承擔責任的,在《會計法》第三條有這樣的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同時在會計法》第二十三條有這樣的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實施監督:
(一)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受理; (二)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應當予以退回,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予以更正,並由出具單位在更正處簽章;
(三)對帳簿記錄與款項、實物不相符的,應當查明原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違法的財務收支,有權拒絕辦理;
(五)對偽造、變造、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或者私設帳簿的,應當予以制止;
(六)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開立帳戶的,應當拒絕辦理。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前款所列行為無權處理以及制止無效的,應當向單位負責人提出書面報告,請求處理。單位負責人對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出的書面報告,應當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單位負責人不處理或者處理錯誤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向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報告。
單位負責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的工作,依法履行職責。
7. 違反會計法規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由哪些
根據我國《會計法》第六章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違反會計法規應當承擔如下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等。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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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第二十五條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
第二十六條 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二)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三)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准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四)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五)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8. 公司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賬目混亂賬實不符應財務人員負責嗎
該公司制度混亂會計出納不分,要求毫無經驗和從業資格的妹妹立刻擔任財務人員工作,既管錢又管賬。小女孩沒有經驗對相關工作也並不了解的情況下就糊塗接下了公司賬務,又收錢又管賬,不到三個月便出現數千元賬實不符現金損失,於是公司便要求其個人承擔全部責任交錢填賬。小女孩由於害怕公司揚言的報警抓人便只好上交了數千元賬款。該公司繼續要求她從事該工作,結果約兩月後又出現賬實不符現今虧損上萬元,公司依舊要求小女孩交錢填賬,交不出錢來就向公司簽欠條借款並在未來從工資中扣除還款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