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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存貨看的頭疼

發布時間: 2021-08-15 08:10:20

Ⅰ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中有關倉儲費用的政策如何理解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倉儲費用有兩種情況:一是采購過程發生的,可記入采購成本,並隨著材料入庫、領用轉入生產成本。二是產品完工入庫後的倉儲費用,應記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確認為當期損益。

這里與本准則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 中的相關說法並不沖突。

Ⅱ 新會計准則裡面存貨包括哪些會計科目

新會計准則相當於老准則,變化如下:
一、「物資采購」拆分成兩個科目:「材料采購」、「在途物資」
原企業會計制度設置「物資采購」會計科目核算企業購入材料、商品等的采購成本,無論企業採用實際成本還是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商品的日常核算,均可以使用本科目。對於工業企業可以將本科目改為「材料采購」科目來進行材料的日常核算,採用實際成本還是採用計劃成本由企業根據具體情況自行決定;對於商品流通企業因采購商品而在期末發生的在途商品,以及採用實際成本核算材料、商品的企業,可以將本科目改為「在途物資」科目核算。
新准則取消了「物資采購」科目的使用,並明確區分了「材料采購」和「在途物資」兩個科目的核算內容。其中,「材料采購」科目核算企業採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而購入材料的采購成本,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和物資品種進行明細核算:「在途物資」科目核算企業採用實際成本(或進價)進行材料(或商品)日常核算,貨款已付尚未驗收入庫的購入材料或商品的采購成本,本科目應當按照供應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二、「包裝物」、「低值易耗品」 合並為一個科目:周轉材料」
原企業會計制度設置「包裝物」科目核算企業庫存的包裝物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本科目應當按照包裝物的種類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設置「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企業庫存低值易耗品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本科目應當按照低值易耗品的類別、品種、規格進行數量和金額的明細核算。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可以採用一次轉銷法、五五攤銷法、分次攤銷法等。
新准則在「周轉材料」下核算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企業(建造承包商)的鋼模板、木模板和腳手架等。企業的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也可單獨設置「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該科目應當按照周轉材料的種類分別「在庫」、「在用」和「攤銷」進行明細核算。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可以採用一次轉銷法和五五攤銷法;周轉材料的價值攤銷可以採用一次轉銷法、分次攤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
三、「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委託代銷商品」合並為一個科目:「發出商品」
原企業會計制度使用「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核算企業採用分期收款方式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本科目應當按照銷售對象設置明細賬進行明細核算;使用「委託代銷商品」科目核算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本科目應當按照受託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新准則將「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科目名稱改為「發出商品」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商品銷售未滿足收入確認條件但已發出商品的實際成本(或進價)或計劃成本(或售價),本科目應當按照購貨單位及商品類別和品種進行明細核算。企業委託其他單位代銷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企業也可以將本科目改為「委託代銷商品」科目,並按照受託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四、「存貨跌價准備」內容有所變化
原企業會計制度設置「存貨跌價准備」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存貨跌價准備,期末企業計算出存貨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差額。
新准則保留了該科目,用來核算企業存貨發生減值時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但是相關的賬務處理有所差別,計提及沖減的存貨跌價准備由原來記入「管理費用」科目轉為記入「資產減值損失」科目。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根據存貨准則確定存貨發生減值的,按存貨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差額,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本科目;已計提跌價准備的存貨價值以後又得以恢復,應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金額內,按恢復增加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Ⅲ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屬於會計法律制度中的部門規章還是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因為《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是企業會計准則的一個小部分.因為企業會計准則第一號--存貨屬於會計基本准則中的具體准則,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我國會計法律制度是財經法規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基本構成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地方性會計法規。

Ⅳ 存貨的企業會計准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存貨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 號——建造合同》。 第三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第七條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製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製造費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並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於使存貨達到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 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並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5 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7 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准則第12 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0 號——企業合並》確定。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准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第十五條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計入當4期損益。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於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第十七條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准備。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並計提存貨跌價准備。
第十九條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准備後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准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准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於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 號——生物資產》。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 號——建造合同》。

Ⅳ 《企業會計准則——存貨》屬於(單選,請說明理由,急要,謝謝)

C會計規章

Ⅵ 新准則中存貨會計處理的幾點變化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以下簡稱新准則)在內容上與舊准則的變化不是很大,主要變化體現在不同渠道取得存貨的計量等方面。除第1號准則外,涉及存貨計量的准則還有第7、12、17和20號等准則。

一、關於存貨成本中的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指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使用或者可銷售狀態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存貨等資產。

可見,准則擴大了應予資本化的資產范圍,需要經過相當長時間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才能達到預定可銷售狀態的存貨也屬於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對於生產周期長的行業,如造船、飛機製造等某些機械製造行業,將允許用於存貨生產的借款費用資本化。這將會直接影響這些行業內企業資產和費用的計量,進而影響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二、關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取得存貨的計量

根據現行准則與制度,非貨幣性資產交易一般不允許使用公允價值,通常不確認損益。換入的存貨按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加相關稅費(減進項稅額)入賬;涉及補價的,還應加上支付的補價(支付補價方)或減去補價加上確認的營業外收入(收到補價方)。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存貨的初始計量較為復雜,企業首先要對交易進行判斷,即判斷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是否同時滿足兩個條件(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以及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同時,還要看是否涉及補價。不同情況下存貨的初始計量具體概括見表一。

三、關於債務重組取得存貨的計量

根據現行准則和制度,債權人因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按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計量,不確認損益。

而根據新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壞賬准備,應先將該差額沖減壞賬准備,壞賬准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當期損益。即:

借:存貨(公允價值)
壞賬准備(重組債權已計提准備)
營業外支出(差額)
貸:應收賬款(或其他債權科目)

四、關於發出存貨的計價方法

新准則中規定,發出存貨可按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個別計價法計價,取消了後進先出法和移動加權平均法。這一規定對多數企業影響不大,但對於那些存貨數額較大、周轉率較低而且原材料價格不斷下跌的企業,不允許使用後進先出法可能會造成其毛利率和利潤有所降低。

此外,新准則規定,企業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五五攤銷法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取消了分期攤銷法。總的來說,這些規定既減少了企業的會計選擇,又有助於提高企業間會計信息的可比性。

五、關於企業合並取得的存貨的計量

與現行存貨准則與制度相比,新准則新增了企業合並取得存貨的成本計量的規定。新准則指出,企業合並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根據企業合並准則,企業合並分為兩類: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指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控制並非暫時性的。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指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終控制。

兩種不同的企業合並下,存貨的計量有所不同:

1.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其實質相當於企業集團內部的交易,所以,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取得的存貨應按合並日在被合並方的賬面價值計量。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這一合並下取得的存貨應按合並日存貨的公允價值計量,但前提是其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

六、關於附註中與存貨有關信息的披露

原存貨准則要求披露的內容較多,新准則在考慮了信息的重要性和准則內容的相關變動後,不再要求企業披露以下三方面的信息:

1.存貨的取得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

2.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與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差異。

3.當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如主營業務成本等。

Ⅶ 新企業會計准則下存貨的變化及影響

1、符合資本化條件的存貨發生的借款費用可以計入存貨成本;
影響:擴大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范圍,將有利於企業加強存貨管理,對企業的資產(增加資產)和利潤(增加利潤)會產生影響;
2、取消了確定發出存貨成本的後進先出法;
影響:真實反映存貨流轉;
3、商品流通企業的進貨費用也應計入存貨成本;
影響:統一規范商品流通企業與其他企業成本核算范圍,有助於進行不同企業、行業間的數據比較與分析。

Ⅷ 《企業會計准則——存貨》操作規范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存貨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二)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條 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存貨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三章 計量

第五條 存貨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條 存貨的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刪除了商品流通企業的特殊規定)
第七條 存貨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
製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製造費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並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第八條 存貨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條 下列費用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為當期損益,不計入存貨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
(二)倉儲費用(不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
(三)不能歸屬於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收獲時農產品的成本、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並取得的存貨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
第十三條 企業提供勞務的,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計入存貨成本。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此處刪除後進先出法和移動平均法,並將「個別計價法」的位置調整到最後)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性質和用途相似的存貨,應當採用相同的成本計算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對於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相應的存貨跌價准備也應當予以結轉。
第十五條 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應當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計入當期損益。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估計將要發生的成本、估計的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等因素。為生產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產的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高於成本的,該材料仍然應當按照成本計量;材料價格的下降表明產成品的可變現凈值低於成本的,該材料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計量。
第十七條 為執行銷售合同或者勞務合同而持有的存貨,其可變現凈值應當以合同價格為基礎計算。企業持有存貨的數量多於銷售合同訂購數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貨的可變現凈值應當以一般銷售價格為基礎計算。
第十八條 企業通常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准備。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具有相同或類似最終用途或目的,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並計提存貨跌價准備。
第十九條 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企業應當採用一次轉銷法或者五五攤銷法(限定了可選方法的范圍)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進行攤銷,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二十一條 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存貨的賬面價值是存貨成本扣減累計跌價准備後的金額。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披露

第二十二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存貨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
(二)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方法。
(三)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存貨跌價准備的計提方法,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的金額,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准備的金額,以及計提和轉回的有關情況。
(四)用於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刪除:當期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和當期轉回的存貨跌價准備存貨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方法;採用後進先出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與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移動平均法確定的發出存貨的成本的差異;當期確認為費用的存貨成本,如主營業務成本等)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與農業生產相關的生物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生物資產,是指有生命的動物和植物。
第三條 生物資產分為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和公益性生物資產。
消耗性生物資產,是指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將來收獲為農產品的生物資產,包括生長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欄待售的牲畜等。
生產性生物資產,是指為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產畜和役畜等。
公益性生物資產,是指以防護、環境保護為主要目的的生物資產,包括防風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養林等。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收獲後的農產品,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二)與生物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五條 生物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企業因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而擁有或者控制該生物資產;
(二)與該生物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或服務潛能很可能流入企業;
(三)該生物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六條 生物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七條 外購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保險費以及可直接歸屬於購買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第八條 自行栽培、營造、繁殖或養殖的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獲前耗用的種子、肥料、農葯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營造的林木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三)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四)水產養殖的動物和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庫前耗用的苗種、飼料、肥料等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第九條 自行營造或繁殖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自行營造的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
(二)自行繁殖的產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成齡)前發生的飼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是指生產性生物資產進入正常生產期,可以多年連續穩定產出農產品、提供勞務或出租。
第十條 自行營造的公益性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郁閉前發生的造林費、撫育費、森林保護費、營林設施費、良種試驗費、調查設計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確定。
第十一條 應計入生物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消耗性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借款費用,應當在郁閉時停止資本化。
第十二條 投資者投入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三條 天然起源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名義金額確定。
第十四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企業合並取得的生物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確定。
第十五條 因擇伐、間伐或撫育更新性質採伐而補植林木類生物資產發生的後續支出,應當計入林木類生物資產的成本。
生物資產在郁閉或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後發生的管護、飼養費用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後續計量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生物資產進行後續計量,但本准則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 企業對達到預定生產經營目的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按期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確定其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產量法等。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二十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企業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該資產的預計產出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該資產的預計有形損耗,如產畜和役畜衰老、經濟林老化等;
(三)該資產的預計無形損耗,如因新品種的出現而使現有的生產性生物資產的產出能力和產出農產品的質量等方面相對下降、市場需求的變化使生產性生物資產產出的農產品相對過時等。
第二十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的預期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或者有關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調整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或預計凈殘值或者改變折舊方法。
第二十一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消耗性生物資產和生產性生物資產進行檢查,有確鑿證據表明由於遭受自然災害、病蟲害、動物疫病侵襲或市場需求變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資產的可變現凈值或生產性生物資產的可收回金額低於其賬面價值的,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或可收回金額低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計提生物資產跌價准備或減值准備,並計入當期損益。上述可變現凈值和可收回金額,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確定。
消耗性生物資產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跌價准備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生產性生物資產減值准備一經計提,不得轉回。
公益性生物資產不計提減值准備。
第二十二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應當對生物資產採用公允價值計量。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生物資產有活躍的交易市場;
(二)能夠從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生物資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生物資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估計。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第二十三條 對於消耗性生物資產,應當在收獲或出售時,按照其賬面價值結轉成本。結轉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收獲的農產品成本,按照產出或採收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人工費和應分攤的間接費用等必要支出計算確定,並採用加權平均法、個別計價法、蓄積量比例法、輪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將其賬面價值結轉為農產品成本。收獲之後的農產品,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生物資產改變用途後的成本,應當按照改變用途時的賬面價值確定。
第二十六條 生物資產出售、盤虧或死亡、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生物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資產的類別以及各類生物資產的實物數量和賬面價值。
(二)各類消耗性生物資產的跌價准備累計金額,以及各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折舊方法、累計折舊和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三)天然起源生物資產的類別、取得方式和實物數量。
(四)用於擔保的生物資產的賬面價值。
(五)與生物資產相關的風險情況與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生物資產增減變動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因購買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資產;
(三)因出售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四)因盤虧或死亡、毀損而減少的生物資產;
(五)計提的折舊及計提的跌價准備或減值准備;
(六)其他變動。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築物,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取消了「單位價值較高」):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准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與原准則中的後續支出資本化條件不同)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准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並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確定。(未提及盤盈和接受捐贈)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 後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五章 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准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原為「標准」)、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不再要求披露增減變動情況)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於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六)准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不再要求披露:當期確認的固定資產減值損失及當期轉回的固定資產減值損失;在建工程的期初、期末數額及增減變動情況;已承諾將為購買固定資產支付的金額;暫時閑置和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投資性房地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投資性房地產,是指為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或兩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產。投資性房地產應當能夠單獨計量和出售。
第三條 本准則規范下列投資性房地產: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並准備增值後轉讓的土地使用權。
(三)已出租的建築物。
第四條 下列各項不屬於投資性房地產:
(一)自用房地產,即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房地產。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
第五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企業代建的房地產,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二)投資性房地產的租金收入和售後租回,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 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七條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後續支出,滿足本准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准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後續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但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築物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第四章 轉換

第十三條 企業有確鑿證據表明房地產用途發生改變,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將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其他資產或者將其他資產轉換為投資性房地產:
(一)投資性房地產開始自用。
(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改為出租。
(三)自用土地使用權停止自用,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
(四)自用建築物停止自用,改為出租。
第十四條 在成本模式下,應當將房地產轉換前的賬面價值作為轉換後的入賬價值。
第十五條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轉換為自用房地產時,應當以其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作為自用房地產的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六條 自用房地產或存貨轉換為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時,投資性房地產按照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計價,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小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換當日的公允價值大於原賬面價值的,其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

第五章 處置

第十七條 當投資性房地產被處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預計不能從其處置中取得經濟利益時,應當終止確認該項投資性房地產。
第十八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投資性房地產或者發生投資性房地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投資性房地產的種類、金額和計量模式。
(二)採用成本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折舊或攤銷,以及減值准備的計提情況。
(三)採用公允價值模式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依據和方法,以及公允價值變動對損益的影響。
(四)房地產轉換情況、理由,以及對損益或所有者權益的影響。
(五)當期處置的投資性房地產及其對損益的影響。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長期股權投資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

Ⅸ 新會計准則下存貨的內容

第一章 存貨 第一節 新准則下存貨的主要內容 新存貨准則由總則、確認、計量和披露共四章內容組成。 (一)第一章「總則」部分,說明了制定新存貨准則的目的、依據以及該准則不涉及的內容範圍。特別指出消耗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通過建造合同歸集的存貨成本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二)第二章「確認」部分,明確了存貨的概念以及存貨確認的條件。 1、概念:存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2、確認:存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1)該存貨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2)該存貨的成本能夠可靠計量。 (三)第三章「計量」部分,說明了存貨成本的內容、存貨的初始計量方法、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方法、存貨的期末計量方法、存貨成本的結轉等。 1、存貨成本的內容:存貨成本包括采購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采購成本,包括購買價款、進口關稅和其他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可歸屬於存貨采購成本的費用。 (2)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製造費用。 (3)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購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其他支出。 此外,新准則對加工成本中製造費用作出了相應規定,指出:製造費用,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和提供勞務而發生的各項間接費用。企業應當根據製造費用的性質,合理地選擇製造費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產過程中,同時生產兩種或兩種以上的產品,並且每種產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區分的,其加工成本應當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種產品之間進行分配。 2、存貨的初始計量 (1)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但企業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製造費用,除包括在生產過程中為達到下一個生產階段所必需的費用以外的倉儲費用,以及不能歸屬於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的其他支出不計入存貨成本,而應當在發生時確認當期損益。 (2)新存貨准則分別於第三章第十條至第十二條規定:應計入存貨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的規定處理。企業合並、非貨幣性資產:)、債務重組取得的存貨的成本和收獲時的農產品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和《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確定。除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以外,投資者投入的存貨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 新准則在第三章第十三條中規定:企業提供勞務,所發生的從事勞務提供人員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費用以及可歸屬的間接費用,作為存貨成本計量。 3、發出存貨成本的確定方法 企業應當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對於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貨、為特定項目專門購入或製造的存貨以及提供勞務的成本,通常應當採用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成本。 4、存貨的期末計量 (1)計量方法:資產負債表日,存貨應當按照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量。存貨成本高於其可變現凈值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分別選擇採用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准備,或合並計提存貨跌價准備。若資產負債表日企業以前減記存貨價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的,減記的金額應當予以恢復,並在原已計提的存貨跌價准備的金額內轉回,轉回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2)可變現凈值的確定:存貨可變現凈值,是指在日常活動中,以存貨的估計售價減去至完工時將要發生的成本、銷售費用以及相關稅費後的金額。企業應當以取得的確鑿證據為基礎,並且考慮持有存貨的目的、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的影響因素等按照相關規定分別選擇合同價格、一般銷售價格和市場價格確定存貨的可變現凈值。 (3)計提存貨跌價准備的要求:企業應當按照單個存貨項目計提存貨跌價准備。對於數量繁多、單價較低的存貨,可以按照存貨類別計提存貨跌價准備。 與在同一地區生產和銷售的產品系列相關,且難以與其他項目分開計量的存貨,可以合並計提存貨跌價准備。 5、存貨成本的結轉: (1)已售存貨,應當將其成本結轉為當期損益。 (2)企業對低值易耗品和包裝物的攤銷,應當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其損益。 (3)企業發生的存貨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4)企業存貨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四)第四章「批露」部分,規定了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的存貨相關信息內容,具體包括:各類存貨的期初和期末賬面價值、確定發出存貨成本所採用的方法、存貨可變現凈值的確定依據、當期計提或轉回的存貨跌價准備信息、用於債務擔保的存貨賬面價值。

Ⅹ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的具體內容

到下面的網頁上下載:

http://www.mof.gov.cn/11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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