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制度與會計准則
A. 新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區別
新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都是企業會計的制度標准,但是在制定的內容和會計主體等方面有所區別,分別為:
1、會計主體不同。舊准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企業本身的各項生產經營活動。新准則規定企業應當對其本身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
2、持續經營假設不同。舊准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以企業持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為前提。新准則規定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應當以持續經營為前提。
3、會計分期假設不同。舊准則規定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歷日期。新准則規定企業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於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的報告期間。
4、貨幣計量假設不同。舊准則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外幣為主的企業,也可以選定某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制的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境外企業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會計報表,應當折算為人民幣反映。新准則僅僅規定企業會計應當以貨幣計量。對記賬本位幣未作規定。
5、規范的重點不同。新會計准則側重於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制度側重於記錄和報告,確認和計量的內容有機地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
B. 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一般企業有什麼不同
企業類型不太一樣吧,上市公司和國有大中型企業都要求使用新准則,其他類型的企業鼓勵使用新准則。新准則是一種趨勢,更能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也與國際保持趨同,只不過做為監管來講,對小企業的要求不是很高,而且小企業的業務相對簡單,很多新准則里的東西根本涉及不到,所以可以適當放寬一些。但從長久來看,新准則是潮流,是趨勢,包括現在的大學課堂已經全部按新准則來講授了!
C. 企業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制度的區別
企業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制度是我國目前並行的兩大會計規范體系。
但是兩者的側重點是不同的。企業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與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側重於確認與計量,強調會計信息質量的基本要求、會計政策的選擇和會計估計的作出等。企業會計制度則更注重會計科目的設置與運用、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方法。兩者比較,准則更抽象一些,它為會計人員的會計核算提供了較大的選擇空間,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對企業會計處理的基本要求。制度則更具體一些,易於掌握和操作。
另外,兩者框架體系及其適用范圍不同。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新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包括1項基本准則和38項具體准則。新會計准則體系從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並隨著時間推移不斷更新和完善。 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按照企業性質和規模,分為《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制度》三個方面。隨著與國際准則趨同、涵蓋企業各項經濟業務、可獨立實施的新企業會計准則的逐步推行,企業會計准則的作用和地位將逐步被強化,而企業會計制度的作用和地位將逐步被弱化,甚至最終被取消。
D. 《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制度》有什麼區別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兩者均屬於行政法規性的規范性文件,均對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等作出規定,均由財政部制定並公布,均在全國范圍內實施,所以同屬於國家統一的會計核算制度的組成部分。 但會計制度是以特定部門、特定行業的企業或所有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或事項)或特定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項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引用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業務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做出處理的規范。 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第一,適用范圍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多隻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於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適用於除金融保險企業以外的所有符合條件的大、中型企業。
第二,側重點不同,具體會計准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於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於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第三,結構體系不同,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於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准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准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
E. 小企業會計制度和新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
不同方面
(一)適用范圍不同
《小企業會計准則》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夥形式設立的小企業)。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小企業,按照制度規定可以選擇執行《企業會計准則》。若選擇執行了《企業會計准則》,就不能同時選擇執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有關規定。而《企業會計准則》的適用范圍,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從《小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看,符合《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小企業也可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二)會計科目設置不同
《小企業會計准則》比《企業會計准則》少設了25個一級科目。原因主要有如下兩個方面:第一,小企業經濟業務相對簡單,因此可將《企業會計准則》中的部分科目進行歸並,如應收股利和應收利息合為應收股息科目,原材料和包裝物歸並為材料科目等。第二,小企業會計核算簡化或者沒有某科目所要反映的經濟業務,從而可少設。如資產科目少設了自製半成品、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各項長期資產的減值准備、未確認融資費用和待處理財產損溢;負債科目少設了應付股利、預計負債、應付債券;所有者權益科目少設了已歸還投資;損益類科目少設了補貼收入、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三)賬務處理不同
1.資產清查的處理不同。《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沒有設置「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小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發生資產的盤盈或盤虧時直接進行處理。筆者認為這種處理方法簡明扼要,與資產負債表中所反映的內容相符。而《企業會計准則》中的資產負債表中已取消了資產待處理項目,企業在編報前必須將待處理的資產進行處理,因此財產清查還要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筆者認為這是一種多餘。
2.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准備。長期資產的可收回金額較難確定,計提減值准備時需要進行較多的職業判斷,而小企業會計人員少,高素質的會計人員更少,所以《小企業會計准則》僅要求對短期投資、存貨和應收款項計提跌價或壞賬准備,不要求對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計提減值准備。
3.簡化長期投資的核算。小企業投資的業務比較少,按重要性原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採用簡化了的成本法或簡化的權益法核算。
按《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成本法的規定,股權持有期間內,企業應於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時確認投資收益。按被投資單位宣告發放現金股利或利潤中屬於應由本企業享有的部分,借記「應收股息」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制度中不要求嚴格區分投資前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的分配還是投資後被投資企業實現的利潤的分配,但如果在投資當年取得被投資單位分派的屬於以前年度實現的利潤,則應沖減投資成本。《小企業會計准則》權益法簡化核算主要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
第一,取得投資時不單獨核算股權投資差額。《小企業會計准則》權益法的規定,以現金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時,按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扣除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入賬,不單獨核算股權投資差額,不對該差額進行攤銷。
第二,不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進行處理。《小企業會計准則》中權益法規定:「採用權益法核算的小企業,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應根據小企業享有被投資單位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動,對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余額進行調整。」但在長期股權投資科目的具體解釋中只要求在被投資企業實現利潤或發生虧損時,小企業按應享有的份額或應分擔的份額增加或減少長期股權投資,同時增加或減少投資收益,而沒有規定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進行處理。由於《小企業會計准則》的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沒有設三級科目,也無法反映是否要對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外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進行處理。筆者的理解是為了簡化核算,不對其進行處理。
4.簡化了專門借款費用的核算。《小企業會計准則》對於借款費用的核算,要求企業在固定資產開始建造至達到預計可使用狀態之前發生的專門借款費用,均可資本化計入固定資產成本,而不必與資產支出數掛鉤。這簡化了借款費用資本化的計算手續,但可能會導致資本化金額誇大,進而多計固定資產價值,少計本期利潤,但長遠看又會使未來時期的折舊費用予以抵銷。
5. 簡化了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量。《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融資租入固定資產以合同或協議約定應支付的價款和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其他有關必要支出,作為其入賬價值,這避免了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過程中涉及的職業判斷及對未來現金流量折現等較為繁瑣的計算。
6. 簡化了所得稅的賬務處理。《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小企業計算出當期應交的所得稅,借記「所得稅」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可見,所得稅的賬務處理採用了本期所得稅費用按照本期應稅所得與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計算的應付稅款法,即本期所得稅費用等於本期應交的所得稅費用,時間性差異影響所得稅的金額均在本期確認所得稅費用或在本期抵減所得稅費用,而不作為資產負債表中的一項負債或一項資產加以反映。這簡化了時間性差異的核算。
7. 其他資產核算方法的簡化。《小企業會計准則》還簡化了一些資產的轉移價值核算方法。如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要求採用一次攤銷或分次攤銷法,沒有要求按五五攤銷法;短期投資期末按總成本與總市價孰低計量,不需要分項比較計量,在短期投資轉讓時可不結轉其已提的跌價准備。
8. 待轉資產價值核算不同。《企業會計准則》中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內容是外商投資企業待轉的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的價值。外商投資企業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時,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非現金資產類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年終企業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貸記 「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和「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財政部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及相關會計准則問題解答(三)》中將「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運用擴展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所有企業。
而《小企業會計准則》中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內容是小企業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其核算內容不僅包括了小企業接受的非現金資產捐贈,還包括了接受現金資產的捐贈。其賬務處理為:小企業接受貨幣性資產捐贈時,借記「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接受非現金資產捐贈時,按確定的實際成本,借記非現金資產類科目,貸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期末如果接受捐贈待轉的資產價值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按「待轉資產價值」科目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轉資產價值」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和「資本公積」,期末如果接受捐贈的非現金資產金額較大,經批准可以在規定期限內分期平均計入各年度應納所得額,分期進行上述轉賬處理。這使小企業的「待轉資產價值」科目核算內容更全面,核算也更趨於合理。增加了以應收債權融資或出售應收債權的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2003年5月15日發布的關於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應收債權融資等有關業務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小企業會計准則》及時地增加了以應收債權融資或出售應收債權的會計處理,用以規范企業與銀行等金融機構之間從事的融資業務的會計核算。
(四)財務報告方面的不同
《小企業會計准則》只要求小企業提供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兩張基本報表,而且報表的內容比較簡單。如根據小企業業務比較簡單,有些業務發生的可能性很少的情況,刪除了若干項目。象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中減少了預付賬款、應收補貼款、遞延稅款借項等項目,負債中減少了預收賬款、應付股利、專項應付款、遞延稅款貸項等項目,所有者權益中減少了已歸還投資項目。利潤表中減少了補貼收入項目等。
《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特點
(一)《小企業會計准則》寫法簡化
如《小企業會計准則》在總說明的第12和13條中規定了非貨幣性交易和債務重組中的資產入賬價值的確定原則,在以後的各項資產計價中不再重復這兩類業務中的資產計價方法,這減少了制度的篇幅,閱讀起來更簡明。而《企業會計准則》中在規定每一種非貨幣性資產的計價時都要重復說明,以非貨幣性交易換的資產和以接受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抵償債務方式取得的資產應如何確定其入賬價值,寫法上不夠簡化。
(二)簡化了核算方法
通過上述不同方面的比較可見,《小企業會計准則》與《企業會計准則》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核算方法比《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核算方法簡單。如合並了4個一級科目,減少了25個一級科目;基本財務報表項目減少了9個;部分資產計價方法簡化了,如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的計價;有關會計事項的核算方法簡化了,如資產清查的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所得稅的核算、期末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准備等。不過,需要說明的是,《小企業會計准則》的簡化不是更改核算方法,處理上仍保持了與《企業會計准則》的一致性,以便將來隨著小企業規模發生變化,轉換為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時,可減少需要調整和說明的內容。因為我國劃分小企業是以企業資產總額、營業額和雇員人數及是否對外籌資為標准,小企業與大中型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沒有本質的區別。
F.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
企業會計制度是企業的一項重大制度,一方面是受國家法令和制度的約束,另一方面要適應專業的條件。基層單位的會計制度要根據統一《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並適應企業的內部條件。
《企業會計准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准則對加強和規范企業會計行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規范處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起到指導作用。
企業會計制度和企業會計准則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在於:
適用范圍不同
具體會計准則大多隻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有些也適用於其他企業。而《企業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
除不對外籌集資金、經營規模較小的企業,以及金融保險企業以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企業(含公司,下同),執行本制度。
側重點不同
具體會計准則大會計要素的確認、計量、披露或報告方面作了原則性的規范。側重於確認和計量,重點規范會計決策過程。而會計制度則側重於對會計要素的記錄和報告作可操作性規范,確認和計量的內容只是有機在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即會計制度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與結果。
結構體系不同
統一的會計制度自成體系,它由三個層次構成:《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保險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為第一層次;在此基礎上,分別一般企業、金融保險企業、小企業建立各自操作性較強的有關會計科目的設置、具體賬務處理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對外提供辦法;對於各個行業、企業專業性較強的特殊業務的會計核算,財政部將陸續制定專業會計核算辦法。而各具體准則之間相互獨立,分別就企業的某項業務或某一方面核算內容作出規定。
第四,規范形式不同,會計准則的規范形式、語言表述比較符合國際通用形式,並已構成國際通用會計慣例的一個組成部分。而會計制度的科目、報表式的規范形式則符合我國廣大會計人員長期形成的思維方式和習慣,具有明顯的中國特色。
G. 企業會計制度與企業會計准則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及《企業會計准則實施前後銜接》等文件規定,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原來的余額按明細設置為往來科目,
例如:你預提電費,這個電費最終是付給電力公司的,所以你需要應付賬款里設置電力公司明細,將預提費用里對應的電費余額轉到應付賬款--電力公司里
再例如,你年初一次性支付一年的房租費,則在預付賬款科目里設置房東的明細科目,將未攤完的余額轉入預付賬款科目里
然後每月還是做預提和攤銷,只是不再用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這兩個科目而已。
H. 企業會計制度和小企業會計准則的區別
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是我國會計規范的兩種形式,它們之間有相通的地方,也各有自己的側重點。會計准則是以特定的經濟業務(交易與事項)或特別的報表項目為對象,它詳細分析各該業務或項目的特點,規定所必須引用的概念的定義,然後以確認與計量為中心並兼顧披露,對圍繞該企業或項目有可能發生的各種會計問題作出處理的規定。人們學習了一份具體的會計准則,將會熟練地了解特定會計業務的會計處理的全過程。
會計制度則採取另一種形式。它是以某一特定部門特定行業或所有部門的企業為對象,著重對會計科目的設置、使用說明和會計報表的格式及其編制加以詳細規范。從這里可以看到,會計准則同會計制度有兩個最主要的差別:
一是規范的對象不同;具體准則按經濟業務或項目,制度按一個企業;
二是規范的重點不同:准則側重於確認和計量,制度側重於記錄和報告,確認和計量的內容有機地體現在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中。
這樣,准則重點是規范會計決策的過程,而制度是重點規范會計的行為和結果。採用准則的形式可引導會計人員從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開始考慮進一步決定怎樣記錄和報告(披露);採用制度的形式,會計人員能直接使用科目進行記錄,並按規定程序和格式編制報表。對比起來,准則比較抽象,比較難學難懂,操作性較差;而制度比較具體,容易了解和操作。
但准則的優點是「准則比較原則、概括,在表述方式上更接近於國際上通行的會計准則體例,能提高廣大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掌握財務會計的全過程,並能舉一反三,增強解決新問題的本領;制度的優點是在表述方式上使用了我國廣大會計人員所熟悉的報表加分錄的形式,容易被廣大會計人員所接受,操作方便,易懂易學。同時它們兩者之間也有相同的地方。
首先,會計准則是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的,會計制度也是規范企業會計核算行為的,即兩者的功用是一致的。
其次,建立和完善會計准則體系的目的,在於確保企業依次進行會計核算能夠提供真實和完整的會計信息,為廣大會計信息使用者服務。建立和完善會計核算體系的目的也是如此。
從這點上講,兩者的目的和出發點也是一致的。再者,在我國,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均屬於行政法規,對企業的會計核算行為具有約束作用。鑒於會計准則與會計制度這種交叉互補關系,應該盡量使之協調統一,要力避製造准則與制度之間新的矛盾。而且它們可以結合起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