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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26

發布時間: 2021-08-15 05:49:44

Ⅰ 財政部已經發布的企業會計具體准則有多少

基本准則1個,具體准則41個,明細如下:
1、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14年修訂)
2、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3、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2014年修訂)
4、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5、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6、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7、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8、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9、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10、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2014年修訂)
11、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12、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13、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14、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15、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16、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17、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18、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19、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20、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21、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22、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23、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24、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25、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26、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27、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28、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29、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30、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31、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2014年修訂)
32、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33、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34、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2014年修訂)
35、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36、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37、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38、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4年修訂)
39、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40、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2014年新增)
41、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2014年新增)
42、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2014年新增)

Ⅱ 《企業會計准則》包括什麼

基本准則:

·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具體准則:

·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等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

·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

·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

·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應用指南:

·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通知

·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應用指南.pdf

·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pdf

Ⅲ 企業會計准則和具體准則一共有多少個

一、《企業會計准則》包括基本准則和具體准則。

二、《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1個、具體准則41個,最新的一項為2017年5月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

三、《企業會計准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令第33號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與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

四、基本准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准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五、基本准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內容。具體准則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

(3)企業會計准則26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最新更改:

一、企業會計准則最新更改原因:為了適應我國企業和資本市場發展的實際需要,實現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的持續趨同,經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

二、企業會計准則最新更改條文:《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第四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五)公允價值。在公允價值計量下,資產和負債按照市場參與者在計量日發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資產所能收到或者轉移負債所需支付的價格計量。」

Ⅳ 企業會計准則會計科目表

會計科目可以按照多種標准進行分類,按會計要素對會計科目進行分類是其基本分類之一。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的(工業企業會計制度)將會計科目分為資產類科目、負債類科目、共同類科目、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成本類科目和損益類科目計六大類。

會計科目按其所提供信息的詳細程度及其統馭關系不同,又分為總分類科目和明細分類科目。

總分類科目是對會計要素具體內容進行總括分類,提供總括信息的會計科目,如「應收賬款」、「原材料」等科目。

明細分類科目是對總分類科目作進一步分類、提供更詳細更具體會計信息科目,如「應收賬款」科目按債務人名稱設置明細科目,反映應收賬款具體對象。

(4)企業會計准則26擴展閱讀

會計科目表,是指按照經濟業務的內容和經濟管理的要求,對會計要素的具體內容進行分類核算的會計科目所構成的集合。

Ⅳ 企業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內容太多,樓主自己到下面的網扯里看吧。

Ⅵ 06年會計准則第25、26號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系.並承擔源於被保險人保險風險的協議.保險合同分為原保險合同和再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是指保險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費,對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二)保險人向投保人簽發的承擔保險風險以外的其他風險的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三)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損余物資等資產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第四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屬於原保險合同、應當在單項合同的基礎上,根據合同條款判斷保險人是否承擔了保險風險。
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保險人承擔了保險風險。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五條 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一)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可以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原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二)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原保險合同。
第六條 保險人應當根據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是否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將原保險合同分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和非壽險原保險合。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壽險原保險合同;在原保險合同延長期內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確定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
原保險合同延長期,是指投保人自上一期保費到期日未交納保費,保險人仍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的期間。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第七條 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原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原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八條 保險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保費收入金額:
(一)對於非壽險原保險合同,應當根據原保險合同約定的保費總碩確定,
(二)對於壽險原保險合同,分期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當期應收取的保費確定;一次性收取保費的,應當根據一次性應收取的保費確定。
第九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原保險合同約定計算確定應退還投保人的金額,作為退保費.計入當期很益。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第十條 原保險合同准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未到期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非壽險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壽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人壽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尚未終止的長期健康保險責任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一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非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作為當期保費收入的調整,並確認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負債。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金額與已提取的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的差額.調整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非壽險保險事故發生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並確認未決賠款准備金負債.
未決賠款准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和理賠費用准備金.
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並已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尚未結案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己發生,尚未向保險人提出索賠的賠案提取的准備金.
理賠費用准備金,是指保險人為非壽險保險事故已發生尚未結案的賠案可能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費用提取的准備金.
第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確認壽險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保險精算確定的金額,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並確認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負債.
第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至少於每年年度終了,對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進行充足性測試.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超過充足性側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應當按照其差額補提相關准備金;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重新計算確定的相關准備金金額小於充足性側試日已提取的相關准備金余額的,不調整相關准備金。
第十五條 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保險人應當轉銷相關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計入當期報益.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第十六條 原保險合同成本,是指原保險合同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
原保險合同成本主要包括發生的手續費或傭金支出、賠付成本,以及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等。
賠付成本包括保險人支付的賠款、給付,以及在理賠過程中發生的律師費,訴訟費、損失檢驗費、相關理賠人員薪酬等理賠費用.
第十七條 保險人在取得原保險合同過程中發生的手續費、傭金,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 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余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余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余物資帳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 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沖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面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 列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二)未決賠款准備金:
(三)壽險責任准備金;
(四)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保費收入;
(二)退保費;
(三)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四)已賺保費;
(五)手續費支出;
(六)賠付成本;
(七)提取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提取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提取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原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代位追償款的有關情況.
(二)損余物資的有關情況.
(三)各項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四)提取各項准備金及進行准備金充足性測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再保險合同的會計處理和相關信息的列報,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再保險合同,是指一個保險人(再保險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費給另一個保險人(再保險接受人),再保險接受人對再保險分出人由原保險合同所引起的賠付成本及其他相關費用進行補償的保險合同.
第三條 本准則適用於保險人簽發、持有的再保險合同.
保險人將分入的再保險業務轉分給其他保險人而簽訂的轉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則處理。
第四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保險人簽發的原保險合同,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二)再保險合同產生的應收款項的減值,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二章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五條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資產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負債相互抵銷。
再保險分出人不應當將再保險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費用與有關原保險合同形成的費用或收入相互抵銷.
第六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同時,原保險合同為非壽險原保險合同的,再保險分出人還應當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認相關的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資產,並沖減提取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調整原保險合同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時,相應調整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余額.
第七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認原保險合同保費收入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
第八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提取原保險合同未決賠款准備金、壽險責任准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相應准備金,確認為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資產.
第九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或實際發生理賠費用而沖減原保險合間相應准備金余額的當期,沖減相應的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同時.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原保險合同提前解除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攤回分保費用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同時.轉銷相關應收分保准備金余額。
第十一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因取得和處置損余物資,確認和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等而調整原保險合同賠付成本的當期,按照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攤回賠付成本的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發出分保業務帳單時,終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入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入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入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報益。
第十三條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收取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攤回分保費用,計入當期報益。
第十四條 對於超額賠款再保險等非比例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分出人應當根據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出保費,計入當期損益.
再保險分出人調整分出保費時,應當將調整金額計入當期報益.
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接受人攤回的賠付成本時,將該項應攤回的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 分保費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再保險合同成立並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二)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三)與再保險合同相關的收入能夠可靠地計量。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收入金額。
第十六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確認分保費收入的當期,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計算確定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七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在能夠計算確定應向再保險分出人支付的純益手續費時,將該項純益手續費作為分保費用,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八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按照賬單標明的金額對相關分保費收入、分保費用進行調整,調整金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再保險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分保未決賠款准備金、分保壽險責任准備金、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以及進行相關分保准備金充足性測試,比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的當期,按照賬單標明的分保賠付款項金額,作為分保賠付成本,計入當期損益;同時.沖減相應的分保准備金余額.
第二十一條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在收到分保業務賬單時.將賬單標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證金確認為存出分保保證金;同時,按照賬單標明的返還上期扣存分保保證金轉銷相關存出分保保證金.
再保險接受人應當根據相關再保險合同的約定,按期計算存出分保保證金利息,計入當期損益.
第四章 列報
第二十二條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應收分保賬款;
(二)應收分保未到期責任准備金;
(三)應收分保未決賠款准備金;
(四)應收分保壽險責任准備金;
(五)應收分保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六)應付分保賬款.
第二十三條 保險人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項目:
(一)分保費收入;
(二)分出保費;
(三)攤回分保費用;
(四)分保費用;
(五)攤回賠付成本;
(六)分保賠付成本:
(七)攤回未決賠款准備金;
(八)攤回壽險責任准備金;
(九)攤回長期健康險責任准備金.
第二十四條 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再保險合同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業務各項分保准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二)分入業務提取各項分保准備金及進行分保准備金充足性側試的主要精算假設和方法.

Ⅶ 《企業會計准則》包括基本准則和具體准則嗎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

基本准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內容。

具體准則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

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准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准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7)企業會計准則26擴展閱讀

企業會計准則

第十二條企業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如實反映符合確認和計量要求的各項會計要素及其他相關信息,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內容完整。

第十三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對企業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

第十四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五條企業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

同一企業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在附註中說明。

不同企業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項,應當採用規定的會計政策、確保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

Ⅷ 企業會計准則有多少條

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2006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33號公布) ,一共38個准則。可以看做一共38條。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第38項具體准則的通知(2006年2月15日 財會[2006]3號)
企業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企業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基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企業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准則第18號——所得稅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
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企業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企業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企業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企業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企業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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