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匯率
1. 根據我國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實際收到的外幣投資額在結算為記賬本位幣時,所選用的匯率是什麼
企業收到外幣投資額應將出資人投入的外幣的資本摺合成為記賬本位幣記賬確認實收資本賬戶的金額。在摺合時,【應當按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規定,不得採用合同約定匯率和即期匯率的近似匯率進行核算。因此,外幣投入資本和相應的貨幣性項目的記賬本位幣金額之間不產生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2. 保險外幣統計幣種及折算匯率管理辦法
1、如果銀行未申請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即便銀行上述兩個數值不等,外匯局也不需要強制銀行進行結售匯;
2、如果銀行申請資本金(營運資金)本外幣轉換,則完成本外幣轉換後的「(外匯所有權益+外匯營運資金)/外匯資產」與「(人民幣所有者權益+人民幣營運資金)/人民幣資產」要基本相等,差異不能太大。
3、我國新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開始在上市公司實施,其中《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規范了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准則中規定,「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4、同時,准則應用指南中亦明確指出「對於外幣交易頻繁、外幣幣種較多的金融企業,也可以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進行日常核算」。而在准則講解中,則將對分賬制和統賬制的選擇權完全交給了企業,即「無論是採用分賬制記賬方法,還是採用統賬制記賬方法,只是賬務處理程序不同,但產生的結果應當相同,計算出的匯兌差額相同,相應的會計處理也相同,均計入當期損益」。
4、上述規定及解釋,使銀行業外匯會計從業人員對商業銀行長期以來採用的分賬制產生了更深層次的思考,是否繼續使用分賬制?在目前高速發展的信息技術條件下銀行業的統賬制時代是否來臨?現在的選擇將直接影響到未來核算系統整體架構的設計,影響到銀行今後內部外匯資金管理、外匯交易內部控制及內部審計、外匯業務年終事項處理及信息披露等一系列事項的管理及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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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95企業會計准則外幣折算
是太舊了。不用說這個,就連95年的任何網頁都已經找不到了。全更新了啊。
4.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應在哪
一、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二、說明《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第四章外幣報表的折算第十二條規定如下: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
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
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
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5. 《企業會計准則第19 號——外幣折算》 請教!
新實施的會計准則與已廢止的會計制度的說法是相同的,可以二選一.但是一旦確定下來,是不允許隨意變更的,通常來講,一年內禁止變更.這其實就是為了消除匯率波動的人為選擇來操控利潤.
提醒你注意,你提到的企業會計制度雖然沒有廢止,但是財政部已經明確要全面過渡到新會計准則(CAS2006)的實施中,所以不應在對會計制度進行研究.
6.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下列外幣財務報表項目中可以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的
資產和負債類科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所有者權益類的科目除了未分配利潤,其他的採用發生時的匯率折算
7. 外幣折算的新舊准則比較
外幣折算準則與原制度(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比較,主要變化如下:
(一)明確了記賬本位幣確定要求
原制度規定,一般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允許選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記賬本位幣,但未對記賬本位幣進行定義,也沒有明確選擇記賬本位幣需要考慮的因素。
新准則規定,記賬本位幣是指企業經營活動所處的主要經濟環境中的貨幣,並規定了判斷記賬本位幣需要考慮的因素。
(二)改變了外幣投入資本的折算方法
原制度規定,外幣投入資本有合同約定匯率的,在收到外幣資本投入時,按合同約定匯率折算;沒有合同約定匯率的,按收到外幣資本投入當日的即期匯率折算。
新准則規定,所有外幣交易的外幣金額在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入賬時,均應當按照交易日的即期匯率折算,貨幣性項目及非貨幣性項目均如此,外幣投入資本也不例外。(三)增加了採用公允價值計量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處理
原制度規定,資產負債表日,所有非貨幣性項目均不應改變其原記賬本位幣金額。
新准則引入公允價值計量模式,資產負債表日,以公允價值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如交易性金融資產(股票、基金等),採用公允價值確定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折算後的記賬本位幣金額與原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額,作為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的一部分進行處理,計入當期損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含匯率變動)屬於貨幣性項目的,計入當期損益;屬於非貨幣性項目的,計入資本公積。
(四)規定了境外經營處置的處理和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境外經營財務報表的折算
原制度對此沒有規定。
新准則規定,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將合並財務報表中已列入所有者權益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中與該境外經營相關部分,自所有者權益項目中轉入處置當期損益;如果是部分處置境外經營,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企業應當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8. 請問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採用的是時態法還是現行匯率法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規定,外幣財務報表折算採用現行匯率法
9. 關於企業外幣折算的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第九條 企業對於發生的外幣交易,應當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
第十條 外幣交易應當在初始確認時,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記賬本位幣金額;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第十一條 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外幣貨幣性項目和外幣非貨幣性項目進行處理:
(一)外幣貨幣性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折算。因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與初始確認時或者前一資產負債表日即期匯率不同而產生的匯兌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二)以歷史成本計量的外幣非貨幣性項目,仍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不改變其記賬本位幣金額。
貨幣性項目,是指企業持有的貨幣資金和將以固定或可確定的金額收取的資產或者償付的負債。
非貨幣性項目,是指貨幣性項目以外的項目。
(9)企業會計准則外幣折算匯率擴展閱讀: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第十二條 企業對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採用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折算,所有者權益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其他項目採用發生時的即期匯率折算。
(二)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項目,採用交易發生日的即期匯率折算;也可以採用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確定的、與交易發生日即期匯率近似的匯率折算。
按照上述(一)、(二)折算產生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在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權益項目下單獨列示。 比較財務報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企業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的境外經營的財務報表,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折算:
對資產負債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予以重述,對利潤表項目運用一般物價指數變動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資產負債表日的即期匯率進行折算。
在境外經營不再處於惡性通貨膨脹經濟中時,應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價格水平重述的財務報表進行折算。
第十四條 企業在處置境外經營時,應當將資產負債表中所有者 權益項目下列示的、與該境外經營相關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自所有者權益項目轉入處置當期損益;部分處置境外經營的,應當按處置的比例計算處置部分的外幣財務報表折算差額,轉入處置當期損益。
第十五條 企業選定的記賬本位幣不是人民幣的,應當按照本准則第十二條規定將其財務報表折算為人民幣財務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