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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對企業沒有安全生產責任

發布時間: 2021-08-15 04:43:30

企業總會計師對企業沒有安全生產責任正確嗎

會計管財務的,安全生產應該另有部門管理吧

⑵ 簡述注冊會計師對同行應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應符合本職業的良好聲譽,不得有任何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這一義務要求注冊會計師履行對社會公眾、客戶和同行的責任。
(一)對社會公眾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守職業道德准則,履行相應的社會責任,維護社會公眾利益。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一個顯著標志是對社會公眾承擔責任。(公允性)
(二)對客戶的責任
注冊會計師對社會公眾履行責任的同時,也對客戶承擔著特殊責任,包括:
1.注冊會計師應當在維護社會公眾利益的前提下,竭誠為客戶服務;
2.注冊會計師應當按照業務約定履行對客戶的責任;
3.注冊會計師應當對執行業務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保密,並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4.除有關法規允許的情形外,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或有收費形式為客戶提供鑒證服務。
(三)對同行的責任
對同行的責任是指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在處理與其他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相互關系中所應遵循的道德標准,包括:
1.注冊會計師應當與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關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冊會計師不得詆毀同行,不得損害同行利益。
3.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僱用正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的注冊會計師。注冊會計師不得以個人名義同時在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業。
4.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不正當手段與同行爭攬業務。
(四)其他責任——業務承接
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包括:
1.注冊會計師應當維護職業形象,不得有可能損害職業形象的行為;
2.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採用強迫、欺詐、利誘等方式招攬業務;
3.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4.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會計師事務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傭金等不正當方
式招攬業務,也不得向客戶或通過客戶獲取服務贊之外的任何利益;
5.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不得允許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義承辦業務。(代理)
技術准則
注冊會計師應當遵照相關的技術准則提供專業服務。注冊會計師有責任在執業時保持應有的關注和專業勝任能力,並在遵守公正性、客觀性要求的限度內為客戶提供優質服務;在執行審計、審閱和其他鑒證業務時,還應遵守獨立性的要求。
注冊會計師應遵守以下技術准則:(1)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2)企業會計准則;(3)與執業相關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

⑶ 如果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報告有問題要擔責任嗎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業務涉及到三方當事人:會計師事務所、被審計單位、利益第三人。由於信息不對稱及專業技能的限制,第三人往往信賴審計報告,並在各項經濟事務中以此作為判斷的依據。因此,會計師事務所的不實審計結論必然會使第三人在經濟事務中做出錯誤的判斷,從而給其造成經濟損失。第三人在蒙受經濟損失後應該有權利向不實財務信息的鑒證者——會計師事務所尋求經濟上的救濟。


一、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的責任特徵


(一)民事責任性質認定


會計界和法律界對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觀點是一致的。不同的是,注冊會計師應當因何種法理為由承擔責任、承擔何種責任,即利害關系人以何種請求權向注冊會計師主張權利。綜合學界的不同學說,如違約責任說、產品責任說、專家責任說、信息侵權責任說等,筆者認同專家責任一說。


英美法系國家一般認為會計師、建築師、醫師、評估師等具有專門技能或知識的人員的侵權責任屬於一種新型的民事責任即專家責任。專家對於自己的專門領域的工作具備最低基準的能力保證,從利害關系人角度來說,注冊會計師負有不同於一般人的專門知識、技能,相應地也應當負有高度注意義務,如因注冊會計師未盡高度注意義務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豎信息侵權責任的法理基礎歸根結底在於第三人信賴注冊會計師基於其專家身份、信息優勢和專業知識而提供的信息而已,其實也是一種專家責任。知識經濟時代使得信息提供者的責任發展為一個獨立的法域,即專家責任。近些年來,將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定位為專家責任逐漸成為一種代表性的觀點。


對於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態度認定為是侵權責任。而且就相關條款可以推斷出是特殊侵權責任,但並未進一步界定特殊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有待進一步完善。


(二)責任承擔主體


審計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而導致利害關系人(第三人)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注冊會計師,或者是兩者共同承擔。該問題的實質是注冊會計師是否應該直接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理論界存在兩種觀點:「一元論」,即由會計師事務所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注冊會計師不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二元論」,即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共同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筆者比較贊同一元論。《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表明我國社會審計是以會計師事務所為本位的,注冊會計師不能以個人名義執業,只有會計師事務所才是執業主體。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直接對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有利於明確責任主體,解決糾紛,維護經濟秩序,起到警示作用。然而,會計師事務所對利害關系人承擔審計侵權責任,並不等於注冊會計師不需要承擔任何民事責任。如果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審計准則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實審計而造成利害關系人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內部規章制度來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一)違法行為


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不實審計報告「不實」在會計界和法律界存在著不同的理解,但二者之間的矛盾並不是不可調和。由於審計固有的風險,注冊會計師對於被審計的會計報表只承擔「合理的保證責任」,並不擔保經過審計的財務報表中沒有任何錯誤。對於遵循職業准則但仍然未能揭示被審計事項中的錯弊,注冊會計師是沒有責任的,因為此時他們也是企業造假的受害者。這種語境下的真實,更確切的是指審計過程的真實性或者程序的真實。而法律界以及普通民眾認為,審計報告的內容和結論與實際情況不符,即為不實。這里更強調內容的真實、結果的真實。會計師事務所法律責任的問題並非如「非真即假」或者「非假即真」那麼簡單。「不實審計報告」只是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法律責任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除此還要考察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是否充分履行了職業謹慎義務。


(二)損害事實


即利害關系人與被審計單位進行交易或者從事與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關的交易活動而遭受了損失,且損失數額能夠在數量上確定、損害事實能夠用相關合法合理的證據加以證明。


(三)因果關系


即利害關系人遭受損失與不實審計報告之間存在著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投資人或者債權人投資失利從而利益受損,常因信賴審計報告而把矛頭指向會計師事務所,歸咎於注冊會計師的執業不當。其實導致不實審計報告結果的原因有很多。有的是被審計單位的責任,有的是注冊會計師自己的責任,有的很可能是雙方共同的責任。所以有必要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以利於解決會計師事務所如何按照多因一果及原因力大小與被鑒定單位等責任主體承擔責任的順序及大小問題。


(四)主觀過錯


即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報告主觀上存在故意或過失。按照最高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對第三人侵權責任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仍然需要會計師事務所主觀存在過錯,只是對舉證責任進行了重新分配,由事務所證明自己不存在過錯而已。


筆者贊同此觀點。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報告具有公信力,第三人基於合理信賴原則依此產生的利益關系法律應當保護。由於信息不對稱以及專業技能的限制,對於注冊會計師的執業過錯,受害人很難舉證。而且,根據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判斷注冊會計師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既不能僅以會計師是否嚴格遵循程序為標准,也不能以財務報告是否虛假為標准,應以「獨立審計准則」和「職業謹慎」共同作為衡量會計師事務所有無過錯的標准。


三、會計師事務所責任承擔的具體內容


(一)責任承擔的類型


最高法司法解釋通過對故意和過失的區分,分別課以會計師事務所不同的責任類型。具體而言,對於會計師事務所與被審計單位進行審計合謀,共同故意導致報告不實的場合,其與被審計單位構成共同侵權,會計師事務所應當與被審計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注冊會計師因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過失出具不實報告的,則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即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第10條)。其理由是,因為會計師不實審計與原告的損失間往往是一種間接因果關系,會計師要對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但承擔的不是直接責任,而是一種間接責任。體現在法律上,就是一種補充責任。這樣有利於分清主次責任,避免一些法院不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而直接追究次要責任人的責任。


有學者認為,只要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不管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應認定與侵權,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筆者認為,首先,因為故意和過失畢竟主觀惡意程度不同,卻承擔相同的責任對會計師事務所來說過於苛刻。在過失的情形下,被審計單位明顯責任更大,應該首先追究其責任。否則很容易造成縱容被審計單位的負面影響,使其更有恃無恐,假賬泛濫,因為反正有人為其買單。


其次,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補充責任並不會對受害者的救濟造成影響,因為只是責任順序不同而已。先由被審計單位賠償利害關系人的損失;被審計單位的出資人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事後未補足,且依法強制執行被審計單位財產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出資人再在虛假出資、不實出資或者抽逃出資數額范圍內向利害關系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債務人自身財產足以清償債務,債權人的利益並未受到損害,會計師事務所也無需承擔民事責任。


(二)責任承擔的范圍


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規定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應以其不實審計金額為限。其第10條第2款和第3款分別規定:「對被審計單位、出資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後仍不足以賠償損失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在其不實審計金額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對一個或者多個利害關系人承擔的賠償貴任應以不實審計金額為限」。


(三)免責和減責情形


在過錯推定情況下,受害人過錯或者第三人過錯是可以減輕甚至免除侵權行為人責任的。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五種情形。其中前三種屬於因沒有過錯而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後兩種屬於因沒有因果關系而不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形。這也正是遵循「獨立審計准則」和「職業謹慎」來共同作為衡量會計師事務所有無過錯的標準的具體體現。


最高院司法解釋第八條規定了會計師事務所減輕責任的情形,即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這與《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相一致。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⑷ 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出問題要承擔什麼責任

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出問題要承擔民事責任性質認定,責任承擔主體。對於注冊會計師出具不實報告應當對利害關系人承擔何種民事責任,最高院司法解釋已經明確態度認定為是侵權責任。

而且就相關條款可以推斷出是特殊侵權責任,但並未進一步界定特殊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有待進一步完善。

審計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如何確定的問題,是指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審計報告而導致利害關系人(第三人)受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還是注冊會計師,或者是兩者共同承擔。

如果注冊會計師違反法律法規、審計准則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出具不實審計而造成利害關系人損失的,會計師事務所可以通過勞動合同和業務質量控制制度以及其他內部規章制度來追究注冊會計師的民事責任。


⑸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有哪些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為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相關法律法規如下:

《注冊會計師法》

第三十九條 會計師事務所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經營業務或者予以撤銷。

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暫停其執行業務或者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

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故意出具虛假的審計報告、驗資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會計師對企業沒有安全生產責任擴展閱讀:

《注冊會計師法》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執行審計業務期間,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買賣被審計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不得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的其他財產的期限內,買賣被審計的單位的股票、債券或者購買被審計單位或者個人所擁有的其他財產;

(二)索取、收受委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行業務之便,謀取其他不正當的利益;

(三)接受委託催收債款;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行業務;

(五)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務;

(六)對其能力進行廣告宣傳以招攬業務;

(七)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其他行為。

⑹ 違約和過失可能導致注冊會計師承擔什麼責任

管理會計師初級(MAT)辦公室整理:
注冊會計師因違約、過失或欺詐給被審計單位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可能被判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或刑事責任。這三種責任可單處,也可並處。行政責任,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包括警告、暫停執業、罰款、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等;對會計師事務所而言,包括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暫停執業、撤銷等。民事責任主要是指賠償受害人損失。刑事責任是指觸犯刑法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其種類包括罰金、有期徒刑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等。
另外附一下:
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認定
對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的認定
(一)違約
所謂違約,是指合同的一方或多方未能履行合同條款規定的義務。當違約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違約責任。比如,會計師事務所在商定的期間內未能提交納稅申報表,或違反了與被審計單位訂立的保密協議等。
(二)過失
所謂過失,是指沒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評價注冊會計師的過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冊會計師在相同條件下可做到的謹慎為標準的。當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失時,注冊會計師應負過失責任。過失可按程度不同區分為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
普通過失,有的也稱一般過失,通常是指沒有保持職業上應有的職業謹慎;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沒有完全遵循專業准則的要求。比如,未對特定審計項目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就出具審計報告的情況,可視為一般過失。
重大過失是指連起碼的職業謹慎都沒有保持。對注冊會計師而言,則是指根本沒有遵循專業准則或沒有按專業准則的基本要求執行審計。
(三)欺詐
欺詐又稱舞弊,是一種以欺騙或坑害他人為目的的故意的錯誤行為。作案具有不良動機是欺詐的重要特徵,也是欺詐與普通過失和重大過失的主要區別之一。對於注冊會計師而言,欺詐就是為了達到欺騙他人的目的,明知委託單位的財務報表有重大錯報,卻加以虛偽的陳述,出具不恰當的審計報告。
與欺詐相關的另一個概念是「推定欺詐」,又稱「涉嫌欺詐」,是指雖無故意欺詐或坑害他人的動機,但卻存在極端或異常的過失。推定欺詐和重大過失這兩個概念的界限往往很難界定,在美國,許多法院曾經將注冊會計師的重大過失解釋為推定欺詐,特別是近年來有些法院放寬了「欺詐」一詞的范圍,使得推定欺詐和欺詐在法律上成為等效的概念。這樣,具有重大過失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就進一步加大了。

⑺ 未發現公司隱瞞代償款和應付款,會計師事務所是否有責任

這個不是這么簡單看的。
因為審計有本身的固有風險。除非會計師沒有遵守審計准則,沒有按照審計准則的規定實施審計工作,沒有根據具體情況實施審計程序,沒有獲得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

⑻ 企業故意舞弊注冊會計師未查出應付什麼責任

首先,企業責任和注會責任是兩碼事。

注會按照執業准則和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了審計,保持了應有的職業懷疑態度,保持了必要的謹慎,仍未發現錯報,對企業舞弊提出警告並在審計報告中註明的,注會不負責。
如果出具了不實報告,已不實審計額為限賠償。

詳見《司法解釋十三條》:
第六條 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因過失出具不實報告,並給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過失大小確定其賠償責任。
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並導致報告不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會計師事務所存在過失:
(一)違反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條第(二)、(三)項的規定;
(二)負責審計的注冊會計師以低於行業一般成員應具備的專業水準執業;
(三)制定的審計計劃存在明顯疏漏;
(四)未依據執業准則、規則執行必要的審計程序;
(五)在發現可能存在錯誤和舞弊的跡象時,未能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六)未能合理地運用執業准則和規則所要求的重要性原則;
(七)未根據審計的要求採用必要的調查方法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八)明知對總體結論有重大影響的特定審計對象缺少判斷能力,未能尋求專家意見而直接形成審計結論;
(九)錯誤判斷和評價審計證據;
(十)其他違反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的行為。

第七條 會計師事務所能夠證明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一)已經遵守執業准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並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但仍未能發現被審計的會計資料錯誤;
(二)審計業務所必須依賴的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虛假或者不實的證明文件,會計師事務所在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下仍未能發現其虛假或者不實;
(三)已對被審計單位的舞弊跡象提出警告並在審計業務報告中予以指明;
(四)已經遵照驗資程序進行審核並出具報告,但被驗資單位在注冊登記後抽逃資金;
(五)為登記時未出資或者未足額出資的出資人出具不實報告,但出資人在登記後已補足出資。

第八條 利害關系人明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為不實報告而仍然使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酌情減輕會計師事務所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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