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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可以執行事業會計

發布時間: 2021-08-15 04:40:09

⑴ 現行 政府會計體系中 國有企業是否包括在其中 在財政總預算會計還是行政 事業 希望有人幫忙解答!

國有企業不包括在政府會計體系中,當然也就不在財政總預算會計和行政事業。國有企業遵循《企業會計准則》。

⑵ 事業單位執行什麼會計制度

《事業單位會計制度》是財政部1997年,為了讓國內的國有事業單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根據《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制定的會計制度。該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1988年發布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同時廢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對《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進行了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17日財政部印發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7﹞288號)同時廢止。

《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財預字[2012]72號)已經2012年12月5日財政部部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事業單位會計准則》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現將修訂後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國有企業可以執行事業會計擴展閱讀:

財政部公布了新修訂的《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這次修訂立足於原《規則》的基本結構,增設了「財務監督」一章,增加了二十一條。《規則》共分十二章六十八條,包括總則、單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事業單位清算、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財務監督和附則。

繼1996年原《規則》頒布後,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農業、林業、水利等行業事業財務制度相繼出台,成為事業單位財務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原《規則》修訂的同時,財政部已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啟動了行業事業財務制度的修訂工作,目前正加快工作步伐,力爭盡早出台。

全國各級各類事業單位也將根據新的財務制度的規定,健全完善內部財務管理辦法。

⑶ 國有企業是否設置會計機構

財政部關於會計基礎工作規范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組織的會計基礎工作,應當符合本規范的規定。

第三條 各單位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規范的規定,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嚴格執行會計法規制度,保證會計工作依法有序地進行。

第二章 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一節 會計機構設備和會計人員配備
第六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不具備單獨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應當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
事業行政單位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應當符合國家統一事業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規定。
設置會計機構,應當配備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有關機構中配備專職會計人員,應當在專職會計人員中指定會計主管人員。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任免,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七條 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二)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
(三)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於二年;
(四)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掌握本行業業務管理的有關知識;
(五)有較強的組織能力;
(六)身體狀況能夠適應本職工作的要求。

第八條 沒有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根據《代理記帳管理暫行辦法》委託會計事務所或者有代理記帳許可證書的其他代理記帳機構進行代理記帳。

第九條 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擔任。
總會計師行使《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
總會計師的任命(聘任)、免職(解聘)依照《總會計師條例》和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持有會計證的會計人員。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得從事會計工作。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
會計工作崗位一般可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出納,財產物資核算,工資核算,成本費用核算,財務成果核算,資金核算,往來結算,總帳報表,稽核,檔案管理等。開展會計電算化和管理會計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置相應工作崗位,也可以與其他工作崗位相結合。

第十二條 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三條 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應當有計劃地進行輪換。

第十四條 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術,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遵守職業道德。
會計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各單位應當合理安排會計人員的培訓,保證會計人員每年有一定時間用於學習和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 各單位領導人應當支持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責;對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當給予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⑷ 國有企業的會計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國有企業的會計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刑法》第九十三條 【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

⑸ 國有事業單位的財務制度是什麼

《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於1996年10月5日經國務院批准,現予發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事業單位健康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各級各類國有事業單位(以不簡稱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系,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系。

第四條 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如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

第五條 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六條 事業單位預算是指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計劃和任務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七條 國家對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余留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准根據事業特點、事業發展計劃、事業單位收支狀況以及國家財政政策和財力可能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事業單位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根據預算年度的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與財力可能,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事業單位預算應當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第九條 事業單位根據年度事業計劃,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核定(一級預算單位直接報財政部門,下同)。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匯總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條 事業單位預算在執行過程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從財政專戶核撥的預

算外資金一般不予調整。但是,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者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事業單位可以報請主管部門或者財政部門調整預算;非財政補助收入部分需要調增或者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⑹ 根據[會計工作基礎規范]的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

[會計工作基礎規范]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
1,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
2,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需要迴避的直系親屬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配偶親關系

條例只規定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沒說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會計出納

⑺ 國有企業的會計制度是企業會計制度,還是事業會計制度啊事業會計制度適用哪些單位的啊

國有企業還是企業,適用企業會計制度

⑻ 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私營企業任用會計人員均應當實行迴避制度......這句話有什麼錯誤的地方、

關於第一個問題,<<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對會計迴避制度只針對國家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沒有要求私營企業也實行迴避制度。
理由:<<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第二個問題:《會計法》第十四條第四款增加了對原始憑證錯誤更正的規定: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憑證出具單位重開。
因為原始憑證上的金額是反映經濟業務事項情況的最重要數據,如果允許隨便更改,易產生舞弊,不利於保證原始憑證的質量。原始憑證是開出單位的,出了差錯必須有開出單位再開,原來憑證作廢。如果原出具單位更正並加蓋公章後當做憑證,那麼開出單位一聯就沒有更正,就變成陰陽發票了。

⑼ [多選題]按會計人員迴避制度的規定,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擔任()

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根據《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迴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

(9)國有企業可以執行事業會計擴展閱讀:

會計人員迴避制度需要迴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迴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於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迴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於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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