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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損失扣除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8-15 03:52:13

『壹』 快年底了,7種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前怎麼扣除

一、現金短缺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清查出的現金短缺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現金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
2、現金保管人對於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准文件;
3、對責任人由於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
4、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
5、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6、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憑證。
二、企業壞賬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的原始憑據,包括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以及會計憑證;
2、屬於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3、屬於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4、屬於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5、屬於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6、屬於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或法院批準的破產重整計劃,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以及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證明材料;
7、屬於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三、逾期一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能否確認損失稅前扣除?
答:企業逾期一年以上,關於金額的具體說明,如不超過企業年度收入總額萬分之一的,應提供具體的計算過程,會計上已經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四、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賬款,能否確認損失稅前扣除?
答:企業逾期三年以上的應收款項在會計上已作為損失處理的,可以作為壞賬損失,但應說明情況,並出具專項報告。
五、企業存貨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存貨計稅成本確定依據;
2、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責任人賠償說明和內部核批文件;
3、存貨盤點表;
4、存貨保管人對於盤虧的情況說明;
5、企業內部關於存貨報廢、毀損、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
6、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7、向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
六、企業固定資產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對企業盤虧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減除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盤虧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毀損、報廢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減除殘值、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毀損、報廢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對企業被盜的固定資產,以該固定資產的賬面凈值減除保險賠款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作為固定資產被盜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2、固定資產盤點表;
3、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4、固定資產盤虧、丟失情況說明;
5、損失金額較大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報告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6、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7、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8、公安機關的報案記錄,公安機關立案、破案和結案的證明材料。
七、企業股權投資損失如何稅前扣除?
答:企業的股權投資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作為股權投資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具體按以下材料確認:
1、股權投資計稅基礎證明材料;
2、被投資企業破產公告、破產清償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吊銷被投資單位營業執照文件;
4、政府有關部門對被投資單位的行政處理決定文件;
5、被投資企業終止經營、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證明文件;
6、被投資企業資產處置方案、成交及入賬材料;
7、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章證實有關投資(權益)性損失的書面申明;
8、會計核算資料等其他相關證據材料;
9、資產清償證明或者遺產清償證明;
10、屬於超過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另提供不能清算的原因說明。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

『貳』 資產損失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可以不一致嗎

稅務把一些簡單的事情越搞越復雜,拿文去說話吧超額虧損的確認,應以長投賬面價值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至0為限,仍未確認的應分擔的被抽資單位的損失,在賬外備查登記根據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的規定,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是指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的收入減去股權投資成本後的余額。這里的股權投資損失表現為股權處置損失,這種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是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還規定了稅前扣除的限制性條件,即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股權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向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納稅人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所形成的損失,是按稅收規定計算的投資轉讓損失,而不是會計上確認的轉讓損失。《》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對外投資期間,對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准予扣除,由於財稅[2009]57號文件已明確規定了,股權投資損失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財稅[2009]57號》第三十二條也作出規定,企業發生的損失,減除責任人賠償和保險賠款後的余額,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扣除。根據《(國稅函[2009]55號)》第三條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和征管問題的規定,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後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准。由於財產損失扣除政策屬於與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因而,企業對於發生在2008年及其以後年度的股權投資處置損失可在發生的當年一次性扣除。企業在對股權投資損失進行稅務處理時應區分股權處置損失和股權持有損失兩種情形,應以2008年為時間界限,正確適用國稅發[2000]118號、國稅函[2008]264號、財稅[2009]57號以及國稅函[2009]55號等文件對上述兩種情形股權投資損失的當期扣除與結轉扣除的不同規定,對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差異應在納稅申報中進行納稅調整。另:損失要實際發生時才給予扣除,會計確認的投資損失不一定都可以扣除的.查看一下國稅發〔2009〕88號第六章內容

『叄』 資產損失追補扣除會計分錄

發生資產損失,凈損失部分一般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當資產損失追補回來,可以沖減營業外支出。

『肆』 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是否有效

國稅發【2009】88號文已經全文廢止了。。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裡面有部分條款失效。

詳情參考神州財稅網: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 http://www.dcetax.com/ntax/apps/laws/index.php/LawsText/lawsContent?LawSerialNo=&term=%D7%CA%B2%FA%CB%F0%CA%A7

『伍』 怎麼寫處置固定資產的凈損失的會計分錄

固定資產凈損失的編寫要求:

(一)盤虧的固定資產

1.說明盤虧固定資產的原因;

2.盤虧固定資產購進、入賬和產權的鑒證情況;

3.責任認定賠償情況驗算;

4.審批核准情況介紹;

5.殘值確認結果驗算過程;

6.盤虧固定資產損失認定情況的鑒證過程。

(二)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

1.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購進、入賬和產權的鑒證情況;

2.技術鑒定證明合法性、有效性的情況;

3.責任人賠償情況驗算;

4.保險公司索賠情況驗算;

(三)被盜的固定資產

1.被盜的固定資產購進、入賬和產權的鑒證情況;

2.固定資產賬面凈值驗算;

3.責任人賠償情況驗算;

4.向保險公司索賠情況驗算;

5.損失認定情況的鑒證過程。

(5)企業資產損失扣除會計處理擴展閱讀

處置固定資產的規定:

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第六條「企業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資產發生的財產損失,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以及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發生的財產損失,應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

非因計算錯誤或其他客觀原因,企業未及時申報的財產損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辦法規定須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和程序及時申報」之規定,企業的財產損失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但對於依法應當經稅務機關審批的財產損失,則必須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批准後方可在稅前扣除,否則即不能在稅前扣除。但是,並非企業發生的所有財產損失,均必須經過稅務機關批准後才能在稅前稅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3號文件第七條的明文規定,對應當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情形作了明確的列舉式規定,除該條明確列舉之外的其他情形財產損失,均無須經稅務機關審批。

而固定資產對外銷售產生的處置損失,不屬於前述條款明確列舉之應予審批的情況,故,該損失可以直接在所得稅前扣除而無須向稅務機關申報並獲批准。

『陸』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何時申報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規定:「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資料留存備查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5號)規定:「一、企業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資產損失,僅需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 三、本公告規定適用於2017年度及以後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有關資產損失證據資料、會計核算資料、納稅資料等相關資料報送的內容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柒』 企業財產損失的業務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四條規定,「企業除貸款類債權外的應收、預付賬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減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應收、預付款項,可以作為壞賬損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一)債務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被撤銷,或者被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其清算財產不足清償的」。我們認為,企業不論以任何原因終止經營行為,都存在一個清算過程。在被投資方清算過程中,你單位無論作為債權投資還是股權投資,都應該參與到對方企業清算過程中的。所以,稅務機關要求你單位提供對方企業的清算資料,符合現行政策規定。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八)其他相關證明」。目前,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審批主要由省以下稅務機關負責,根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情況要求納稅人提供相關資料。而且,稅務機關要求你單位提供對方企業的清算資料,屬於國稅發[2009]88號文件第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可見,上述二個文件並不存在矛盾。

『捌』 工業企業出現財產損失財務如何處理

借: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貸:原材料1)對於入庫的殘料,借:原材料 貸: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2)對於應由保險公司及其他個人賠付的部分借:其他應收款 貸: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3)對於扣除殘料,保險賠付及其他個人賠付後的凈損失,屬於一般經營損失的部分應增加管理費用借:管理費用 貸: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4)屬於非正常損失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 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益 B。若是固定資產損失的。會計處理如下1)發現毀損時借: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益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2)扣除相關責任人及保險賠款的部分借:其他應收款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益3)扣除所有賠付後的損失借:營業外支出-非常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非流動資產損益 。

『玖』 資產損失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要一致嗎

這兩者有可能不一致,因為會計處理遵照是財政部的會計准則,稅務處理遵從的是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

會計處理與稅收處理之間的差異。

(1)關於追補確認資產損失的追溯期限問題。會計核算中只要發現以前年度存在應計而未計的資產損失,不論其屬於以前的哪一年度,都應予以確認。只不過新會計准則規定,確定前期差錯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可以從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間開始調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額,財務報表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也應當一並調整。在稅法中,雖然國稅發[2009]88號文及國稅函[2009]772號文中未規定追補確認以前年度資產損失的追溯期,但按下位怯服從上位法的原則,追補確認資產損失的年度不應超過三年,而不應無限期追溯。《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清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順便指出的是,非因稅務機關責任,追補審批確認以前年度的資產損失不應涉及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問題。

(2)關於資產損失處理程序。在會計核算中,如果發現以前年度應計而未計的資產損失,應在履行內部控製程序和手續後及時按前述規定進行處理,並進行必要的信息披露。在稅收處理方面,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之前,外商投資企業的非正常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實行備案制,內資企業實行審批制。那麼,如果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存在一筆發生於2007年的非正常資產損失,現在擬追補確認,是實行備案制還是審批制呢,國稅函[2009]772號文規定須經稅務機關批准,這體現了「程序法從新」的稅收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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