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大於
A. 會計上和稅務上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年限有什麼不同
而稅務上規定不得計算折舊的范圍較廣,與會計存在如下差異:
①房屋、建築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已經停止使用生產經營的機器設備。
②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專門用於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的固定資產。
③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稅務上不能折舊,會計上要折舊。比如外購的固定資產沒有取得合法的發票,稅務上就不能計算折舊。
在會計上,包括稅務上規定不得稅前扣除的固定資產折舊一般是進入成本或費用,直接影響當期損益,因此需要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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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固定資產原值的認定問題
大連某船務公司是湛江某船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兩公司是關聯企業,協議價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稅務機關有權審核。鑒於經查證,所用評估價也是虛假的,因此,固定資產原值應按取得時的真實憑據記載的價格加上相關資本化的費用等合理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三款規定,涉稅案件的船舶應以原始買價加上購買衛星通信等設備款、船員工資、接待人員差旅費、港口使用費、燃油淡水款、船舶保險金等費用合計人民幣2901.5萬元,作為涉稅案件中船舶固定資產的原值。
二、關於固定資產使用年限的認定問題
根據現行企業所得稅法律法規的政策精神,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主管稅務機關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如果有關固定資產的新舊程度難以准確估計,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採取其他合理方法。
B. 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與稅法不一致應如何處理
企業在計提固定資產帳時,一般是按會計年限計提折舊。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那麼企業應當在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大於稅法允許的最大折舊的差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如果會計確定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可視為會計與稅法無差異。企業也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稅法規定的最低年限(或更長年限)計算稅前扣除的折舊,即企業應當在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或更長年限)內,每年就會計折舊小於稅法折舊的差額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是資產確認的一項基本條件。要確認固定資產,企業取得該固定資產所發生的支出必須能夠可靠地計量。
企業在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有時需要根據所獲得的最新資料,對固定資產的成本進行合理的估計。如果企業能夠合理地估計出固定資產的成本,則視同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2)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大於擴展閱讀:
對於原始價值較大、使用年限較長的勞動資料,按照固定資產來進行核算;而對於原始價值較小、使用年限較短的勞動資料,按照低值易耗品來進行核算。在中國的會計制度中,固定資產通常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的房屋、建築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和工具等。
固定資金的循環期比較長,它不是取決於產品的生產周期,而是取決於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固定資金的價值補償和實物更新是分別進行的,前者是隨著固定資產折舊逐步完成的,後者是在固定資產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時,用平時積累的折舊基金來實現的。
在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時,需要支付相當數量的貨幣資金,這種投資是一次性的,但投資的回收是通過固定資產折舊分期進行的。
C. 「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使用年限」是會計年限還是稅法最低折舊年限
1、會計的相關法規制度對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沒有具體的標准,但企業一般根據會計年限計提折舊。
2、《會計准則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與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不一致,可按以下辦法處理:
4、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5、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6、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3)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大於擴展閱讀
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短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業務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本條基本沿用了外資稅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但也作了小幅度的調整:首先,增加授予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作除外規定的權力;
其次,將飛機的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10年;再其次,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4年;最後,將電子設備的最低折舊年限從5年改為3年。
D. 固定資產攤銷大於企業所得稅額怎辦
如果固定資產是按照會計核算及稅法規定正常的攤銷年限進行攤銷的話,即使攤銷數額較大也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否則需要做企業所得稅納稅調整。
E. 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長於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生產性生物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生產性生物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生產性生物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提示:原國稅發[2000]84號中第二十五條(三) 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本次調整為4年,新增加了電子設備為3年。要注意的是,本規定自2008年起實施,以前企業的固定資產折舊年限不能調整。關於預計凈殘值,企業可自行確定,只要是合理的就行。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F. 會計上規定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多少不是稅法規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另外,當已計提完折舊,但仍在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不必再進行折舊和其他處理。
補充:
按固定資產最短使用期限分為5年、10年、20年
最短使用期為5年的如電子設備和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固定資產;最短使用期限為10年的如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最短使用期為20年的如房屋、建築物等固定資產。企業在對固定資產最短使用期限分類時,不能將不同使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劃為一類,以免影響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正確性。
G. 會計核算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所得稅匯算的時候可以納稅調減嗎
參考《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稅法另有規定除外。
會計核算上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長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所得稅匯算的時候是不可以納稅調減。
H.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如何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的規定:「 五、固定資產折舊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短於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其按會計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高於按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計提的折舊部分,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已期滿且會計折舊已提足,但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尚未到期且稅收折舊尚未足額扣除,其未足額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餘的稅收折舊年限繼續按規定扣除
I. 固定資產因會計折舊年限大於稅法,而造成的會計的折舊金額小於稅法上的折舊金額,應該去哪個數
固定資產因會計折舊年限大於稅法,而造成的會計的折舊金額小於稅法上的折舊金額,在核算企業會計利潤時,應該取會計折舊數據
J. 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可以超過企業經營年限嗎
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一經確認,不得隨意更改,要做會計變更要求也比較嚴格,會計上只有確切存在使固定資產壽命縮短的因數時,才能更改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
由於折舊年限影響企業所得稅,故稅法上規定了最低的折舊年限,貴公司的這種人為的做法,能人為地調節年度利潤,比如企業前期是有稅收優惠,那麼企業通過採用比較長的折舊年限,使利潤增加,稅收優惠其結束後有採用比較短的折舊年限,使利潤從高稅率年度轉移到低稅率年度,從而達到少繳稅的目的,當然得不到稅務機關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