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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解釋第2號

發布時間: 2021-08-15 02:38:22

企業會計准則

企業會計准則沒有固定的、准確的變動周期,一般發現漏洞就會進行變革和更改。
《企業會計准則》由財政部制定,於2006年2月15日發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准則對加強和規范企業會計行為,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會計規范處理,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起到指導作用。2014年,財政部相繼對《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企業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企業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和《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進行了修訂,並發布了《企業會計准則第39號——公允價值計量》、《企業會計准則第40號——合營安排》和《企業會計准則第41號——在其他主體中權益的披露》等三項具體准則。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包括基本准則與具體准則和應用指南。基本准則為主導,對企業財務會計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方面做出原則性的規定,為制定具體准則和會計制度提供依據。
基本准則提綱包括總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財務會計報表要素;會計計量;財務會計報告等十一章內容。
具體准則是在基本准則的指導下,處理會計具體業務標準的規范。其具體內容可分為一般業務准則、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財務報告准則三大類,一般業務准則是規范普遍適用的一般經濟業務的確認、計量要求,如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職工薪酬、所得稅等。特殊行業和特殊業務准則是對特殊行業的特定業務的會計問題做出的處理規范;如生物資產、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原保險合同、合並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報告准則主要規范各類企業通用的報告類准則;如財務報表列報、現金流量表、合並財務報表、中期財務報告、分部報告等。
應用指南從不同角度對企業具體准則進行強化,解決實務操作,包括具體准則解釋部分、會計科目和財務報表部分。

❷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 誰有英文翻譯稿

Accounting Standards interpretation No. 2

First, at the same time to issue A shares and H shares of listed companies, should the use of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accounting estimates?
A: Mainland enterprises in Hong Kong accounting standards and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 equivalent to achieve, at the same time to issue A shares and H shares of listed companies, with the exception of some long-term asset impairment losses related party disclosures, as well as back to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two, for the same transactions Should be in the A shares and H shares in financial reporting using the same accounting policies and use the same accounting estimates are confirmed, measurement and reporting may not be in A shares and H shares in the financial reports using different accounting treatment.

Second, the purchase of subsidiary companies minority ownership stake in a subsidiary should be on how to deal with? Enterprises or its subsidiaries to carry out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and related assets and liabilities should be how to adjust the book value?
A: (a) the parent company to buy a minority stake in a subsidiary formed by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 -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 IV to determine their investment costs.
The parent company in the preparation of th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as a result of the purchase of a minority stake in the new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m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ew ownership should be entitled to a pro-rata basis from the purchase of a subsidiary of Japan (or on the merger) began to calculate the net difference between the share of assets Should adjus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wners (capital surplus), less dilutive capital reserve, retained earnings adjustments.
These provisions apply only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occurred after the release of a subsidiary to buy a minority stake in transactions that have taken place prior to the purchase of a minority stake in a subsidiary of the transaction have not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above-mentioned principle, no retroactive adjustment.
(B) of the enterprise's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should be assessed in order to confirm the assets, liabilities and the value of that cost, the cost difference between their book value, the owner of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uld be adjusted; enterprises to carry out corporate restructuring, a subsidiary of the parent company It should be generally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 explained that"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ubsidiary to determine the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costs, the cost of long-term equity investment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book value should adjust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wners.

Third, a joint venture for the busines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of the scope of the merger?
A: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3 - the combin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unded enterprises to other investors, together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jointly controlled by the investment units should be accounted for using the equity method, the ratio of the merger law should not be used. Howev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atute, such as an agreement that can be invested enterprises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ntrol unit of investment, investment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consolidated financial statements for the unit's scope of the merger.

Fourth, to issue corporate bonds and stock options trading separation of convertible bonds, the stock option accounting should be how to deal with?
A: The issue of corporate bonds and stock options trading separation of convertible bond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separation of trading convertible bonds), with its stock options, "Enterprise Accounting Standards No. 22 -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and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37 - financial instruments presentation, "defined tools related to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should be separated from the transac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vertible bond issuance price, minus without warrants and other things being equal the fair value of corporate bonds after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a confirmation Tools (capital reserv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enterprise has been released prior to the issue of separation of trading of convertible bonds, it should be retroactive adjustment.

Fifth,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operate transfer (BOT)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business should do?
A: The construction enterprises operate transfer (BOT) to participate in public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business should be dealt with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llowing provisions:
(A) of this provision should be involved in the BOT business at the same time meet the following conditions:
1. Contract awarded to the government and its departments or government authorization to carry out the bidding companies.
2. Contract for the investo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res to obtain the franchise contract enterpris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investment side of the contract). Investor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provide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oject company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project company) to carry out the project for the construction and operation. In addi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ject company to obtain the right infrastructure,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to be responsible for providing services to the follow-up operation.
3. Franchise contract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quality standards, the project to begin operating after the service, follow-up charges and agreed to make adjustments and at the same time the contract expires, the investor has a contract would be handed over to the relevant infrastructure Award of the contract's obligations, and in the transfer of infrastructure performance, such as the state made clear.
(B) of the BOT and business-related revenue recognition.
1. During the construction, the project company for the provision of construction services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5 -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confirmed related income and expenses. Infrastructure following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mpany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4 - income," the follow-up to confirm and related services operating income.
Construction contract revenue should be collected e to the price or fair value, respectively, and the situation following the confirmation of income, financial assets or intangible assets identified:
(1)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infrastructure of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the project company can unconditionally from the award of contracts to determine the amount of money to collect funds or other financial assets; projects or companies operating in the fees for its services below a certain limit The amount, to award the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will be responsible for differences related to the project company's compensation should be recognized in the income recognition of financial assets at the same time, and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22 - recognition and measurement of financial instruments," the provisions of To deal with.
(2)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projects in the infrastructure company following the completion of the business of a certain period of time have the right to access to the service charge, but charge the amount of uncertainty, that right does not constitute an unconditional right to receive cash, Project company should be recognized in the income of intangible assets recognized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event of a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loan interest, it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7 - the cost of borrowing" of the regulations.
2. Project company did not provide the actual construction services,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to the other side should not be recognized in the construction services revenue should be pai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such as price to consider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were recognized as financial assets or intangible assets.
(C)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for enterprises so that the infrastructure to maintain a certain service or the ability to award contracts handed over to the side before use to maintain a certain state expenditures are expected to occur, it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Accounting Standards for Business Enterprises No. 13 - or There are a matter of "regulations.
(D) Under the franchise contract, the project company should not only provide a service (such as the provision of both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and services provided after the completion of the operation and service), the service can distinguish between indivial, to collect its receivables, or the price of It should b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ervices of the relative proportion of the fair value allocated to the various services provided.
(E) BOT business by the construction of infrastructure projects should not be used as the company's fixed assets.
(F) in the BOT business, may grant to the project company to provide infrastructure in addition to other assets, if the assets constitute a grant to meet the contract price, the Government should not be used as grants to deal with. Since the project company to grant access to assets, their fair value should be confirmed, did not provide access to the assets and related services should be recognized as a liability.
The provisions of this release, enterprises have been carried out by the BOT project, it should be retroactive adjustment; retroactive adjustment is not feasible, should be based on BOT and business-related assets, liabilities listed in the newspaper as early as the beginning of the period based on the book value of re-classification As a financial asset or intangible assets, impairment tests at the same time; in the presentation of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period for impairment testing is not feasible, should be carried out in the current period beginning Impairment tests.

Sixth, sale and leaseback transactions as operating leases should be how to deal with the accounting?
A: The business of sale and leaseback transactions as operating leases should be dealt with separately under the following circumstances:
(A) there is conclusive evidence that the sale and leaseback transac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air value is reached, price and the difference between the book value of assets should be included in current profit and loss.
(B) the sale and leaseback transaction if it is no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air value reached, the price lower than the fair value of the difference between profit and loss should be included in the current period; but the loss will be lower than the market value of the future lease payments of compensation, damages should be Deferred (deferred income), and confirmed with the cost of rent in line with lease period methods for sharing; if the price is greater than fair value, fair value is greater than its parts should be included in deferred income and rental Sharing period.

❸ 新的企業會計准則解釋

2010年新會計准則
目錄
新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8
第一章 總則 8
第二章 確認 8
第三章 計量 8
第四章 披露 9
新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10
第一章 總則 10
第二章 初始計量 10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0
第四章 披露 12
新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12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12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3
第四章 轉換 13
第五章 處置 14
第六章 披露 14
新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14
第一章 總則 14
第二章 確認 14
第三章 初始計量 15
第四章 後續計量 15
第五章 處置 16
新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16
第一章 總則 16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16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7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18
新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18
第一章 總則 18
第二章 確認 19
第三章 初始計量 20
第四章 後續計量 20
第六章 披露 21
新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1
第一章 總則 21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1
第三章 披露 22
新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22
第一章 總則 22
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23
第三章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23
第四章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24
第五章 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25
第六章 商譽減值的處理 26
第七章 披露 26
新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28
第一章 總則 28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8
第三章 披露 28
新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29
第一章 總則 29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9
第三章 列報 30
新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31
第一章 總則 31
第二章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四章 披露 32
新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33
第一章 總則 33
第二章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33
第三章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34
第四章 披露 34
新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35
第一章 總則 35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35
第三章 披露 36
新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36
第一章 總則 36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36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37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38
第五章 披露 38
新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38
第一章 總則 38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並 39
第三章 合同收入 39
第四章 合同成本 39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40
第六章 披露 41
新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41
第一章 總則 41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41
第三章 披露 42
新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42
第一章 總則 42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42
第三章 披露 43
新會計准則第18號——企業所得稅 44
第一章 總則 44
第二章 計稅基礎 44
第三章 暫時性差異 44
第四章 確認 44
第五章 計量 45
第六章 列報 45
新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46
第一章 總則 46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46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47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47
第五章 披露 48
新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48
第一章 總則 48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48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49
第四章 披露 50
新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51
第一章 總則 51
第二章 租賃的分類 51
第三章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52
第四章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52
第五章 經營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53
第六章 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53
第七章 售後租回交易 53
第八章 列報 54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54
第一章 總則 54
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55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60
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60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61
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62
第七章 公允價值確定 63
第八章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65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 65
第一章 總則 65
第二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66
第三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67
新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69
第一章 總則 69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69
第三章 套期確認和計量 71
新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73
第一章 總則 73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73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74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74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75
新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76
第一章 總則 76
第二章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76
第三章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77
第四章 列報 77
新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78
第一章 總則 78
第二章 礦區權益的會計處理 78
第三章 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79
第四章 油氣開發的會計處理 80
第五章 油氣生產的會計處理 80
第六章 披露 81
新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81
第一章 總則 81
第二章 會計政策 81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 82
第四章 前期差錯更正 82
第五章 披露 82
新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83
第一章 總則 83
第二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 83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 84
第四章 披露 84
新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84
第一章 總則 84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4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 85
第四章 利潤表 87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87
第六章 附註 87
新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88
第一章 總則 88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8
第三章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89
第四章 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89
第五章 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90
第六章 披露 90
新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91
第一章 總則 91
第二章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91
新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93
第一章 總則 93
第二章 合並范圍 93
第三章 合並程序 94
第四章 披露 96
新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97
第一章 總則 97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97
第三章 稀釋每股收益 97
第四章 列報 98
新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98
第一章 總則 98
第二章 報告分部的確定 99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100
新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101
第一章 總則 101
第二章 關聯方 101
第三章 關聯方交易 102
第四章 披露 102
新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103
第一章 總則 103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103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104
新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109
第一章 總則 109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109
第三章 列報 111

❹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關於債務重組的規定體現在哪

一、問題的提出

二 債務重組過程中會計規則的法律意義

(一)債務重組的法律屬性與會計屬性 三 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法律分析

(一)、在修改債務條件的重組方式下,重組債權入帳價值應如何確定?
1、現行會計准則的規定及其效果
以修改債務條件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包括延長債務償還期限,降低債務的利息率,豁免原債務的累計利息,豁免部分債務,或者上述方式的組合。《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第8項規定: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 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 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 計入當期損益」。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指南將 「將來應付金額」 解釋為包括將來應付債務的面值和利息.[7] 相應地, 在這種債務重組方式中, 債權人應將債權的帳面余額減記至將來應收金額, 減記的金額作為債務重組損失, 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第14項)。將來應收金額包括重組後債權的面值與利息。
由此可見,現行會計准則對於新債權的入帳價值的規定主要是兩點:第一,重組後債權的入帳價值是將來支付總額,不摺合為現值;第二,將來支付總額包括未來應計利息。用例示說明如下:
假定A公司欠B銀行三年期貸款100萬元,年利率10%。由於A公司陷入財務困難,到期本息130萬元均不能償還。雙方達成延期還款,降低利率的債務重組安排,B銀行同意給予A公司兩年的寬限期,利率降為5%(同期市場利率為8%),並豁免原貸款的累計利息。按照會計准則的規定,對於A公司來說,重組後債務的入帳價值為將來應付總額110萬元,即100萬元本金與兩年利息10萬元),與原債務的帳面價值130萬元相比,債務人實現重組收益20萬元;另一方面,B銀行將將來應收總額110萬元作為重組後債權入帳,其與原債權的帳面價值130萬元之差20萬元確認為重組損失。
上例顯示,在現行會計准則下,銀行的兩項損失未能得到充分確認:
第一,所豁免的債務人原三年貸款利息30萬元的一部分(即10萬元)。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是重組後債權的入帳價值被規定為「將來支付總額」,包括「將來應計利息」。 由於原貸款的利息損失與新貸款安排下的應計利息相互抵消,因此只有兩項利息的差額部分被確認。
第二,新的貸款安排下協議利率5%與現行市場利率8%之間的利差所隱含的市場利率損失。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是重組後債權的入帳價值是將來支付總額,不摺合為現值。
2、未來應付利息入帳對當事人利益的影響
以修改債務條件為形式進行的重組債務, 是債權債務關系當事人變更其原有合同關系, 確立新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活動。重組後形成的新債權(債務)的入帳價值, 一方面以貨幣的方式揭示了債權人所作的讓步, 另一方面也是雙方當事人預期未來可得利益或者付出的坐標。它應當准確地反映在重組後雙方之間存在的新的合同關系, 並為會計上進一步確認重組債務對雙方財務狀況以及經營成果的影響奠定可靠的基礎。然而,未來應付利息計入重組後新債務價值的規定顯然與這一思路相背離。
從債權人一方來看, 重組後債務的未來利息實際上是新的合同關系下, 債權人可以預期取得的未來收益。將這筆未來應付利息計入重組後債務的帳面價值, 虛增了債權人在債務重組中實際獲得的利益對價, 減少了債權人應確認的重組損失的數額, 未能充分反映債權人所作的讓步。另一方面, 當債權人日後實際收到利息時, 直接沖減債權帳面價值, 不能反映債權人的利息收入, 歪曲了債權人的財務狀況。
從債務人一方來看, 將重組後債務的未來應付利息計入帳面價值, 債務人減少了重組收益的確認, 減輕了相關的稅負. 同時, 債務人日後支付利息時, 直接沖減債務面值, 不會發生利息等財務費用, 未能真實反映債務人的籌資成本。
由此可見, 將重組後新債務的未來利息計入債務的帳面價值,一方面掩蓋了債權人讓步的幅度, 另一方面, 也使債權人/ 債務人未來的融資關系未能得到真實而公允的反映。
3、對折現問題的再思考
未來利息應否入帳,與折現因素相關。以修改債務條件為形式進行的債務重組,客觀上隱含著「以合同修改之時作為損益計算的時點」這一前提。此時,原有債務終止,新債務承接。在新債務有面值並計息的情況下(如老貸款延長還款期並計息的情形),會計准則的制訂者實際上面臨兩種選擇:(1)考慮折現因素;這意味著新債務按現值入帳,新債務現值與原債務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則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損益分擔。在計算現值時,新債務的面值與未來應付利息都包括之內。因此,在考慮折現因素的前提下,未來利息應當入帳,不過應按照一定的貼現率進行折現。(2)不考慮折現因素,即按照合同修改時點新債務的面值入帳,並依據新債務的面值與原債務的帳面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損益,此時,未來利息部分就不應當入帳,也不能參與損益計算,否則就會虛增新債務的入帳價值,也未能充分反映債務人實際獲得的重組利益以及債權人實際讓步的程度。
現行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沒有考慮折現因素,主要是基於現階段我國會計信息的提供者與需求方的實際狀況。[8] 但是,會計准則一方面將折現因素剔除在外,另一方面卻將未來應付利息入帳,未能保持其邏輯上的一致性,必然導致債務人與債權人「一家歡喜一家愁」的結果。

(二) 債轉股方式下應否確認重組損益?

以債權轉股權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 其核心是如何確定股權的價值並在財務報表中反映, 這個問題又與是否確認重組損益密切相關, 現行《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採用股權的公允價值入帳並確認重組損益的處理方式,其第7項規定: 債務人應將債權人因放棄債權而享有的股份的面值總額(或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或實收資本);股份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帳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之間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收益,計入當期損益。 相應地, 《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第13項要求債權人應將享有的股權的公允價值確認為長期投資;重組債權的帳面余額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重組損益確認。
這一規則用例示說明如下:
假定A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B公司, 取得後者簽發的半年期帶息商業承兌票據一張。由於B公司發生財務困難, 到期無法兌現票據。雙方達成債轉股的債務重組安排: B公司以本公司的普通股1萬股置換了其原簽發的商業匯票。在重組日, 該匯票的本息和為10.4萬元, B公司普通股面值為1元, 股票市價為每股9.6元, 稅費不計。對於該項債務重組, B公司確認重組收益0.8萬元(債務帳面價值10.4萬元-股權公允價值9.6萬元), 同時確認股本1萬元, 資本公積8.6萬元。A公司則確認其股權投資9.6萬元, 重組損失0.8萬元。 [9]

從會計原理的角度看, 確認債轉股中的重組損益的理由似乎非常充分。 [10] 然而, 如果我們暫且跳出會計技術問題的框架, 從法律或者公平的視角來看待這一規定, 不免產生另一番感覺, 即: 對債權人來說, 債權轉股權的代價似乎大得令人難以接受。
現行會計准則處理隱含的一個前提是: 在債權轉股權方式下, 原債權的帳面價值必然大於轉股後股權的公允價值, 即債權人在債權轉股權的同時, 遭受了 「重組損失」; 相應地, 債務人則增加了股本與資本公積, 並實現了重組損益。然而, 對債務人「重組收益」的正當性以及相應地債權人 「重組損失」的必然性, 我們有必要打一個問號。試想, 如果債權人不同意讓步並進行債務重組, 而是強行要求債務清償, 債務人可能被迫進入破產清算。在這種情形下, 債權人完全可能獲得現有股東更有利的地位, 因為其全部債權都可以列為破產債權在股東之前獲得清償. 然而, 按照現行會計准則進行重組後, 債權人的債權一部分被放棄, 一部分轉化為資本公積, 剩餘的部分方轉化股本或實收資本, 與其它股東一起分享企業凈資產, 而陷於財務困境的企業的凈資產通常並不是一個令人振奮的數字。兩相比較, 債轉股與債權即時實現兩種方式對債權人利益的影響有如天壤之別, 不禁令人對這種債務重組的可行性產生疑問。[11]
有幾個方面的理由似乎可以用來支持會計准則確認重組損益的做法: 第一, 既然債務重組意味著債權人的讓步, 其放棄一部分債權是難免的, 出現重組損失是必然的; [12] 第二, 股權以帳面價值入帳, 不單獨確認重組收益, 致使這項交易的經濟性質未能得到反映, 債務人實際獲得了好處這一有價值的信息也未能傳遞給外界; [13] 第三, 股權按照公允價值入帳, 以股份的面值或股權份額作為實收資本, 而將股本或實收資本與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資本公積, 符合一般股票發行的核算原則。[14] 第四, 會計准則只不過是記錄交易的技術規范。債權帳面價值是否大於股權的公允價值, 是否出現重組損益, 是當事人之間談判的結果, 會計僅僅是被動地將現實中產生的重組損益記錄下來而已。
筆者以為, 上述四個方面的理由都難以成立。
1、 何謂「債權人作出讓步」?
當債務人陷入財務困境, 債權人將債權轉化為股權, 本身就是對債務人的讓步, 至少減輕了其利息負擔以及還債的壓力, 降低了其財務杠桿比率, 改善了其財務結構. 何況, 我國現行的《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在衡量債權人的讓步時, 沒有將折現因素考慮在內, 已經在確認債權人讓步程度方面打了折扣。因此, 考慮到債權人成為股東的特殊時點, 那種強求債權人再犧牲一部分債權以換取股權的債務重組, 實際上是對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剝奪。其實質結果是債權人被迫進行了雙重讓步: 首先是被迫接受債轉股方案, 其次是所轉換成的股權的公允價值低於債權帳面價值。
2、 什麼是 「債務重組中有價值的信息」?
債務重組是否為債務人帶來實質意義上的 「重組收益」, 歷來是一個仁智互見的問題。[15] 從實際情況來看, 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是沒有抵押擔保的, 債權人通常不到竭盡債務人的可變現資產的程度就不會作出讓步。在這種情形下, 耗盡了可變現資產的債務人在帳面上顯現 「重組收益」, 並沒有多大實際意義。如果債權人的債權是有抵押擔保的, 債權人沒有必要作出讓步, 除非抵押品的可變現凈值下降。如果債權人在抵押品貶值的情形下作出讓步, 雖然債務人的債務減少了, 但他並沒有因此而盈利, 因為作為抵押品的資產的價值與債務額同時下降了。[16] 在債權轉股權的情形下, 是否存在會計上可計量的 「重組收益, 是一個爭議更大的問題。[17]如果僅僅為了傳遞 「債務重組」 (而不是重組損益)這個有價值的信息, 信息披露似乎是更好的選擇, 它不僅能達到向外界傳遞信息的目的, 而且還避免了因重組收益計入債務人的損益表所可能產生的誤導效果。[18]
3、一般股票發行下如何確認股權的入帳價值?
在會計上, 所有者權益的入帳價值按照實際成本原則確定。不論是一般的股票發行還是債轉股, 股權的入帳價值都是發行股票公司所實際收到的對價, 在債轉股中, 這種對價表現為債權的帳面價值, 它代表著債權人/新股東對公司的實際投入。實際成本計量是公司法的注冊資本制度對會計計量的客觀要求。[19] 實踐中, 股票發行時, 股權的入帳價值以公司實際收到的對價為入帳標准; 當公司經營期間進行配股時, 不論配股價與股票市價(如果該公司股票有市價的話)之間關系如何, 公司仍然按照配股價而非股權的公允價值來確定股權的入帳價值。普通可轉換債券的會計實務也傾向於以債務的帳面價值入帳,[20]不確認轉股收益。因此, 如果是為了求得與一般股票發行的會計處理一致, 債務重組中的股權理應以債權的帳面價值入帳, 不確認重組損益才是。
4、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是否僅僅是消極的反映工具?
會計技術性或者會計工具論的觀點,似乎完全可以拒絕從法律的視角對現行會計准則提出的批評。然而, 如本文第二部分所指出的, 在當下我國的企業債務重組進程中, 會計准則並不僅僅是消極的、被動的記帳規則, 它同時也是設權規則[21]。有關債務重組制度配置的缺損, 特別其中法律規則的缺乏, 使得債務重組會計准則客觀上具有一般法律規范的示範與導向效應。它在一定程度上設定了債權人與債務人談判的路徑, 奠定了他們之間權利義務配置的基本框架。現行會計准則所採用的「債權=股本+資本公積+重組損益」的會計模式, 將債權人放棄一部分債權, 承擔重組損失視為當然的結果, 不可避免地對債務重組的實踐產生消極的影響。例如, 債權人與債務人的注意力首先集中到債權人應放棄多少債權這個敏感的問題上, 而債權人所感受到的不公平待遇, 勢必增加其對債務重組的對抗情緒, 延長債務重組的進程。 高效率與低成本為債務人帶來的利益, 通常被認為是債務人尋求債務重組而不是破產的最直接的動力。[22] 從這個意義上說, 確認債轉股中的重組損益, 表面上看是對債務人有利,[23] 實際上損害了債務人的利益。 相反, 如果債務重組會計准則不確認重組損益, 而是要求全部債權都按照股權的公允價值摺合股份入帳, 債權人與債務人關注的焦點就會轉移到對股權的公允價值的確定上, 這個問題相對於「放棄債權」來說更多地具有客觀性色彩,通過評估機構或者其他中介機構的參與, 債權人與債務人比較容易達成一致的意見,從而可以加快債務重組的進程。
綜上所述, 不論是遵循一般會計原理, 還是著眼於均衡債權人與債務人利益的法律機制, 我們都無法認同在以債轉股方式進行的債務重組中, 確認債務人「重組收益」 與債權人 「重組損失」 。債權人的全部債權應當按照其帳面價值與股權公允價值之間的比例摺合成股份, 這是債權人所具有的合法權益。會計上不承認這種情形下的 「重組損益」, 其原因並不在於債權人未作出讓步, 而是因為債權人的讓步, 即在債務人陷入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將債權轉換為股權, 與債務人同舟共濟, 是無法(或者說在現行會計技術手段下很難)用會計的方法來進行確認和計量的。

四 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位:理論的悖論?
(一)兩個實踐中的例子
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法律分析, 似乎可以推導出其未能允當界定債權人利益的結論。應該承認,這一結論幾乎完全是理論演繹的結果,其是否能夠真正成立,恐怕需要對債務重組准則的經濟後果進行實證研究。由於資料與能力的限制,本文無法完成這一任務。
另一方面,實踐中我們也發現一些或許可以稱為「理論的悖論」的例子。無論是國外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制訂還是我國企業的債務重組, 債權人對會計准則的關注點似乎與我們所設想的利益導向背道而馳。例如, 本文第三部分(一)中所評論的 「重組新債務按照未來應付總額入帳, 未能充分了債權人所作的讓步」, [24] 指出其對債權人不公平。然而, 實踐中債權人似乎並不希望充分反映其作出的讓步, 恰恰相反, 他們可能要求盡可能少地確認重組損失, 或者更在意債務人獲得重組收益。前一種情形在美國70年代制訂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過程中體現得最為明顯,後一種情形的例子則可以從我國當前證券市場中信手拈來。
美國1975年制訂《財務會計准則第15號----債權人債務人對困難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時, 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以及以美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為代表的會計職業界都傾向於對債權人的重組損失進行充分估計和揭示, 要求債權人(主要是商業銀行)立即確認損失, 損失的量度是新債務的折現值(剔除各種費用)與舊債務的總額(含本金與利息)的差額。 這一建議遭到了美國商業銀行以及銀行監管機關的強烈反對, 認為這種做法誇大了銀行的債務重組損失, 要求在確定新債權的數額時, 剔除折現因素。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最終屈服於銀行界的壓力。因此, 一項延期履行、降低利率的新債權安排, 只要到期本金與利息之和與原有債權的帳面價值的數額相當, 債權人就可以認為不存在重組損失。
在我國, 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漠視以另一種方式表現出來。我們看到, 一些陷入財務困難的上市公司, 輕而易舉地獲得了債務人對其債務的豁免, 或者債權人同意將其債權轉化為股份。以如意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在1999年進行了五項債務重組,確認重組收益1639萬元,占當年利潤總額的49%。五項債務重組形式各異,其創意令人折服:有作為關聯公司的債權人直接豁免其債務,[25]有低額資產償付高額債務,[26]有連環償債,兩次形成重組收益的,[27]甚至還有直接承接他人債務,然後獲得豁免而形成重組收益的。[28] 如意集團的債權人絞盡腦汁的似乎不是收回債權,而是放棄權利,頗與常理相背。
應當如何解釋這些現象? 它是否意味著要求會計准則關注債權人利益純屬 多餘?是否證明了本文的出發點--均衡債務人與債權人利益—對於會計准則的研究缺乏意義呢?
(二) 債權人利益的具體分析
實踐中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位, 是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債權人的構成, 有關會計准則出台的時機, 債務人對於債權人的特殊價值等, 都可能導致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失。[29]
仍以上面提到的美國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一波三折為例。1975年財務會計准則委員會制訂債務重組規則的背景是當時出現的三種債務危機: 70年代的房地產抵押貸款的普遍拖欠, 幾十億元的紐約政府債券的到期不能償還, 70年代中期開始通貨膨脹引發的利率上揚, 使銀行原有長期信貸資產顯著貶值。在這三類債務危機中,債權人都是銀行,因此與債務重組會計准則關系最密切的是銀行。銀行債權人反對按照折現法確認重組損失, 主要有三條理由:第一,考慮到當時通貨膨脹的嚴重性,引入折現因素可能導致銀行的財務報表反映巨額虧損;第二,在銀行業普遍為房地產抵押貸款所累,資產證券化以及其他風險轉移機制尚未建立的情形下, 要求銀行無保留地確認重組損失不僅影響單個銀行的財務形象, 而且可能引發整個金融系統的信用危機;第三,將折現因素引入損失的計量, 隱含著要求銀行確認基於市場利率的變化而導致的現行資產預期收益的損失, 盡管銀行的債務人根本不存在違約的可能性。這實際上是對銀行適用現值會計法。在其他所有行業都依然採用歷史成本法的情形下, 要求銀行適用現值會計法, 對銀行業是不公平。 可以說, 美國銀行界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反對, 正是其保護其自身利益的特殊表現形式。[30]
我國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中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失, 則是基於當下我國證券市場運作的特殊機理。上市公司 「殼」資源的珍貴, 導致其主要的債權人--通常也是其大股東--對上市公司債務人的價值另有一番度量。因此, 以豁免債權方式為上市公司輸血, 盡管它導致了債權人遭受了債務重組損失, [31] 但是由於債權人本身的財務報告並不對外披露, 這種損失的負面效應並不會立即顯現出來。相反, 債務人由於債務重組而取得的重組收益則立竿見影: 上市公司凈資產利潤率大幅度提高,從而可獲得配股資格;[32]有的ST公司則依此扭虧為盈,不僅擺脫了因連續三年虧損而滑入PT深淵的夢魘, 而且因出現帳面盈利而一舉摘掉ST帽子, 至少在此後三年內無被摘牌之虞。[33] 債權人--大股東從此也可以安享三年上市資源。由此可見, 以大規模豁免債務方式表現出來的債權人對自身利益的漠視, 實質上是我國當下市場機制中債權人保護其利益的特殊方式, 只不過它以扭曲的形式表現出來。現行會計准則對於債務重組損益的確認, 恰好迎合了債權人這種扭曲反映的需要。[34]
(三)幾點啟示
由此看來,上述「悖論」現象的存在,並沒有證明債權人利益主體的缺位,恰恰相反,它生動地展現了債權人利益在債務重組會計准則中凸現的具體方式,從一個側面昭示了從法律的視角研究債務重組會計准則這一路徑的重要性。另一方面,這些「悖論」的存在也提醒我們,債權人利益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經濟背景中具有完全不同的表現形式,其利益的度量並非如一個會計處理例示中的數字結論般直接而明晰。因此,我們在分析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時,不能簡單地滿足於理論的演繹,而需要關注會計准則所指向的債務重組的特定背景,對其中當事人的利益需求進行全面、細致的分析。
近年來我國進行的債務重組更多地體現了國家干預的特點,並非嚴格意義上的市場行為。因此,債權人缺乏對直接影響其切身利益的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關注,也實非出人意料。隨著債務重組進入規范化的市場運作軌道,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均衡必然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當前我國債轉股實踐的膠著狀態以及圍繞著債轉股而引發的理論論爭,充分反映了這一點。從這個意義上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拒絕債轉股而要求債務人破產,可以被視為一個象徵,它昭示了債務重組中債權人意識的覺醒,也對債務重組的制度建設發出了一個強烈的信號。債務重組會計准則作為債務重組的技術支撐,盡管其本身就是近年來改革的產物,但是,基於本文第三部分的分析所提出的問題,恐怕也無法置身於這一制度建設或者重構的進程之外。

五、 結語

完善的市場、會計與法律規則,是債務重組順利進行所必不可少的制度配置。在上述三個方面,我國目前僅會計准則初見端倪。然而,從法律的視角對會計准則進行的理論分析表明, 現行債務重組的會計准則未能對債權人的利益給予必要的關注, 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債務人尋求債務重組的利益驅動。
從法律的視角解讀會計准則,是一種研究方法上的新嘗試。它有其特定的存在基礎,即債務重組會計制度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以及利益配置的設定效果。盡管會計作為一種「通用的商業語言」,具有較強的技術性、中立性, 但是會計准則的經濟後果要求准則制定者關注其所描述、反映的對象,特別是其中凸現的利益關系。特定國家、特定時期、特定社會經濟文化背景中發生的債務危機類型,構成了各國債務重組的特定背景,它可能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提出與會計理論上的預設完全不同的要求。順應這種要求的制度配置,似乎是一個必然的選擇。當然,對這一研究思路本身的驗證,以及對債務重組會計准則的經濟後果的最終結論,恐怕還需要通過實證研究來作出。在這個意義上,本文很可能是僅僅樹立了一個放矢之的而已。
引用: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Html/Article_2944.asp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❺ 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4號的通知的准則解釋第4號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合並方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發生的上述費用,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為企業合並發生的審計、法律服務、評估咨詢等中介費用以及其他相關管理費用,應當於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購買方作為合並對價發行的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交易費用,應當計入權益性證券或債務性證券的初始確認金額。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購買日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當如何進行分類或指定?
答: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在購買日取得被購買方可辨認資產和負債,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結合購買日存在的合同條款、經營政策、並購政策等相關因素進行分類或指定,主要包括被購買方的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套期關系的指定、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等。但是,合並中如涉及租賃合同和保險合同且在購買日對合同條款作出修訂的,購買方應當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結合修訂的條款和其他因素對合同進行分類。
三、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通過多次交易分步實現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並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以購買日之前所持被購買方的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購買日新增投資成本之和,作為該項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應當在處置該項投資時將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例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計入資本公積的部分,下同)轉入當期投資收益。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應當按照該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涉及其他綜合收益的,與其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轉為購買日所屬當期投資收益。購買方應當在附註中披露其在購買日之前持有的被購買方的股權在購買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四、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對於處置後的剩餘股權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因處置部分股權投資或其他原因喪失了對原有子公司控制權的,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對於處置的股權,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其賬面價值確認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相關金融資產。處置後的剩餘股權能夠對原有子公司實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按有關成本法轉為權益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對於剩餘股權,應當按照其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進行重新計量。處置股權取得的對價與剩餘股權公允價值之和,減去按原持股比例計算應享有原有子公司自購買日開始持續計算的凈資產的份額之間的差額,計入喪失控制權當期的投資收益。與原有子公司股權投資相關的其他綜合收益,應當在喪失控制權時轉為當期投資收益。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處置後的剩餘股權在喪失控制權日的公允價值、按照公允價值重新計量產生的相關利得或損失的金額。
五、在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對於因企業合並而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企業合並中,購買方取得被購買方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在購買日不符合遞延所得稅資產確認條件的,不應予以確認。購買日後12個月內,如取得新的或進一步的信息表明購買日的相關情況已經存在,預期被購買方在購買日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帶來的經濟利益能夠實現的,應當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同時減少商譽,商譽不足沖減的,差額部分確認為當期損益;除上述情況以外,確認與企業合並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六、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子公司少數股東分擔的當期虧損超過了少數股東在該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權益中所享有的份額的,其餘額仍應當沖減少數股東權益。
七、企業集團內涉及不同企業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構成)內發生的股份支付交易,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結算企業以其本身權益工具結算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除此之外,應當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結算企業是接受服務企業的投資者的,應當按照授予日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或應承擔負債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接受服務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同時確認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或負債。
(二)接受服務企業沒有結算義務或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其本身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接受服務企業具有結算義務且授予本企業職工的是企業集團內其他企業權益工具的,應當將該股份支付交易作為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處理。
八、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准?
答:融資性擔保公司應當執行企業會計准則,並按照《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有關保險公司財務報表格式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編制財務報表並對外披露相關信息,不再執行《擔保企業會計核算辦法》(財會[2005]17號)。
融資性擔保公司發生的擔保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財會[2009]15號)等有關保險合同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九、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執行何種會計標准?
答:融資融券業務,是指證券公司向客戶出借資金供其買入證券或者出借證券供其賣出,並由客戶交存相應擔保物的經營活動。企業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分為融資業務和融券業務兩類。
關於融資業務,證券公司及其客戶均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證券公司融出的資金,應當確認應收債權,並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資金,應當確認應付債務,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關於融券業務,證券公司融出的證券,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有關規定,不應終止確認該證券,但應確認相應利息收入;客戶融入的證券,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並確認相應利息費用。
證券公司對客戶融資融券並代客戶買賣證券時,應當作為證券經紀業務進行會計處理。
證券公司及其客戶發生的融資融券業務,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有關規定披露相關會計信息。
十、企業根據《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1號)的規定,對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認股權,單獨確認了一項權益工具(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認股權持有人沒有行權的,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應當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企業發行的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認股權持有人到期沒有行權的,應當在到期時將原計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的部分轉入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十一、本解釋一至四條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五至十條的規定,應當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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