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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中債務重組

發布時間: 2021-08-14 20:14:01

1. 求2014年新修訂的會計准則中關於債務重組的內容

2014年新發布的或者修訂的會計准則中明確提到債務重組的有兩處。

1.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六條 除企業合並形成的長期股權投資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其初始投資成本:
(四)通過債務重組取得的長期股權投資,其初始投資成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有關規定確定。
詳見: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3/t20140319_1057127.html
但這個只是把第四條移到第六條而已。

2.修訂的《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第三條 除下列特殊情況外,本准則適用於所有企業各種類型的金融工具:
(三)債務重組,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但債務重組中涉及金融資產轉移披露的,適用本准則。
詳見: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407/t20140711_1111980.html
增加了「但債務重組中涉及金融資產轉移披露的,適用本准則。」

2. 12.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下列有關債務重組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12.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下列有關債務重組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多選 ). A.債務重組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情況下,債權人按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 B.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或以債轉股方式抵償債務的,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或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 C.關聯方關系的存在可能導致發生債務重組具有調節損益的可能性 D.債權人收到抵債的非現金資產,應當按其公允價值計量,該公允價值與重組債權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3. 12.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下列有關債務重組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BD

4. 新准則下債務重組的財稅差異

q840182101您,你好。你的問題,其實在網路知道搜索一下,就能得到滿意的結果。既然你提出來了,就算是捧捧人場吧。
自2007年1月1日起,新《企業會計准則》執行後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變化較大。現將新准則下債務重組業務的會計與稅法差異總結如下。
1、計提資產減值損失情況下的財稅處理差異
《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6號,簡稱《辦法》)規定,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收到的現金或者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者享有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沖減應納稅所得額。新會計准則規定,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重組債權已計提減值准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准備,沖減後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也就是說債權人在會計上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金額,是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受讓資產的公允價值、所轉股份的公允價值、或者重組後債權賬面價值的差額。未計提減值准備的情況下,重組債權的計稅成本與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一致,兩者不會出現差異。但在債權人計提減值准備情況下,重組債權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成本不相同,導致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在債務重組損失的確認金額上出現差異,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例:2007年3月15日,A企業因購貨欠B企業款項200000元。由於A企業財務狀況惡化,未能及時清償欠款,2007年底B企業對這項應收賬款計提了壞賬准備50000元。2008年3月15日,兩企業進行協商,B企業同意減免債務本金100000元,餘款1年後支付。假定稅法規定不允許計提壞賬准備。
債權人B企業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收賬款——債務重組100000
壞賬准備5000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50000
貸:應收賬款——A企業200000.
會計上確認了債務重組損失50000元。而在稅務處理上,債權人應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為1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兩者之間存在50000元的差異,B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50000元。
2、附或有條件的債務重組的財稅處理差異
新准則規定,修改後的債務條款若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金額符合《企業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將該或有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後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作為債務重組利得。而在稅務處理中,《辦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在實務操作中可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中稅前扣除的確定性原則,對或有應付金額不予認可,兩者之間存在暫時性差異。
如上例,若將重組條件修改為:B企業同意減免債務本金100000元,餘款1年後支付,若A企業當年實現盈利,則另需支付B企業2%的利息。
A企業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200000
貸:應付賬款100000
預計負債2000
營業外收入98000.
該筆業務,A企業會計上確認債務重組收益98000元。稅務處理上,由於預計應支付的利息2000元最終是否支付並不確定,因此對該筆預計負債不予認可,債務重組收益應為100000元。A企業年終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稅所得2000元。
3、關聯方之間債務重組的財稅處理差異
新准則對關聯方之間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沒有相關限制性處理規定。稅務處理上,為防止關聯企業利用債務重組業務進行避稅,在《辦法》的第九條、第十條對關聯企業債務重組進行了限制性規定:「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並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分別按本辦法第四條至第八條的規定處理:1.經法院裁決同意的;2.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3.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
根據上述規定,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業務,若非「合理的經營需要」且不滿足三個限制條件之一的,無論雙方是否具有投資關系,債權人發生的債務重組損失均不得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就形成了永久性差異。
4、債務重組收益確認時間上的差異
對於債務重組收益的確認,會計處理上於債務重組日一次性確認收益。而稅務處理上,基於納稅人負擔能力的考慮,《辦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兩者之間存在著暫時性差異。

5. 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的披 露

14.債務人應當披露下列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因債務重組而確認的收益總額;
(3)將債務轉為資本所導致的股本(實收資本)增加額;
(4)或有支出。
15.債權人應當披露下列與債務重組有關的信息:
(1)債務重組方式;
(2)債務重組損失總額;
(3)債權轉為股權所導致的長期投資增加額及長期投資占債務人股權的比例;
(4)或有收益。

6. 求會計准則中關於債務重組修訂的發展過程

1、第一次:1998年,財政部曾發布《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該准則較多地運用了公允價值,允許債務人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並在利潤中反映.
2、第二次: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作了修訂,修訂後的准則拓展了債務重組的概念,不僅包括原准則所規范的債務重組交易,還將那些根據原准則判斷債務人未作出讓步,從而未在原准則中涉及的債務重組交易也涵括了。
3、第三次:2000年12月財政部對《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進行了修訂,修訂後的新准則在債務重組的定義、方式,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會計處理等方面都有較大的變化。新的債務重組准則極大的規范了企業的債務重組行為,防止了企業借重組之機操縱利潤、粉飾會計報表。
4、第四次:2006年新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修改最大地方是引入了「公允價值」概念和改正了債務人因債務豁免而形成的債務賬面價值與抵債資產公允價值之差計入當期損益。

7. 新企業會計准則中債務重組對於現金業務的處理分錄

根據新准則的規定,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也就是說,差額14600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中。

8. 新舊會計准則的比較中如何理解債務重組收益的比較

(一)定義的變化新准則中債務重組的定義與98准則相同。與舊准則相比,新准則突出了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前提和債權人最終讓步的業務實質。因此新准則的適用范圍更明確,以下幾種情況不適用於債務重組准則:
1.債務人沒有發生財務困難時發生的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問題,或屬於捐贈,使用其他准則;或重組債務未發生賬面價值的變動,不必進行會計處理。
2.企業清算或改組時的債務重組,屬於非持續經營條件下的債務重組,有關的會計核算應遵循特殊的會計准則。3.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時所進行的債務重組,如果債權人沒有讓步。而是採取以物抵賬或訴訟方式解決,沒有直接發生權益或損益變更,不涉及會計的確認和披露,也不必進行會計處理。只有在讓步的情況下才是新准則規定的債務重組,適用債務重組具體准則。
(二)公允價值地位的變化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會計制度正努力同國際接軌,會計理論界和實務工作者越來越重視公允價值。1998年,我國首次在頒布的《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中引入公允價值這一計量屬性,並定義公允價值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允許債務人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或股權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並在利潤中反映。

9. 企業會計准則——債務重組的定 義

2.本准則使用的下列術語,其定義為:
(1)債務重組,指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法院的裁決同意債務人修改債務條件的事項。
(2)或有支出,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支出。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3)或有收益,指依未來某種事項出現而發生的收益。未來事項的出現具有不確定性。
(4)公允價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自願進行資產交換或債務清償的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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