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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准則的折舊

發布時間: 2021-08-14 18:23:05

1. 新的會計准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所包含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2. 新企業會計准則下固定資產計提減值准備後如何計提折舊

新計算的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已提累計折舊率-已提減值准備率)÷(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100%

已提累計折舊率=已提累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

已提減值准備率=已提減值准備累計金額÷固定資產原值

新計算的月折舊率=新計算的年折舊率÷12

新計算的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新計算的月折舊率

3. 小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折舊計算公式是什麼

具體如下:

1、小企業一般按直線法計提折舊:
應計折舊額=原價(成本)—預計凈殘值,
年折舊額=應計折舊額/預計使用年限
2、《小企業會計准則》(財會[2011]17號)

(1)第二十九條:

小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不得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受益對象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前款所稱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成本)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預計凈殘值,是指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小企業從該項固定資產處臵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臵費用後的凈額。已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計折舊額。

(2)第三十條

小企業應當按照年限平均法(即直線法,下同)計提折舊。小企業的固定資產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採用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
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並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4. 按照企業會計准則規定,企業能採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哪些

工作量法,平均年限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

5. 小型企業會計制度的折舊方法有幾種

平均年限法(一):
月折舊率=(1-凈殘值率)/使用年限*12
月折舊額=原值*月折舊率
平均年限法(二)
月折舊率=月折舊額/(原值-凈殘值)
月折舊額=(原值-累計折舊-凈殘值)/(使用年限-已計提月份)
工作量法:工作量發是根據實際的工作量計提折舊額的一種方法。基本計算公式為:
每一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1-凈殘值率)/預計工作總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舊額
雙倍余額遞減法:雙倍余額遞減法是在不考慮固定資產凈殘值的情況下根據每期期初固定資產賬面余額和雙倍的直線法折舊率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一種方法。計算公式為: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年限*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實行雙倍余額遞減法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應當在其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到期以前兩年內,將固定資產凈值(扣除凈殘值)平均攤銷。系統將根據該固定資產預計使用月份和已計提折舊月份兩項的內容,自動判斷剩餘使用期間,如剩餘使用期間為12-24個月時(取決於折舊年限是否為整年,如為整年是24個月,如不為整年,會在12與24個月之間),計提折舊的金額會按照規定方法重新計算。
年數總和法:年數總和法又稱合計年限法,是將固定資產的原值減去凈殘值後的凈額乘以一個逐年的減低的分數計算每年的折舊額,這個分數的分子代表固定資產尚可使用的年數,分母代表使用年數的逐年數字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數/預計使用年數的年限總和或者
年折舊率=(預計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年限+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6. 2011新會計准則中規定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是多少請分類說明

2011年沒有修改會計准則,最新的會計是2006年的。
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年限沒有具體到年限,由會計根據實際情況做合理估計。《企業所得稅法》對折舊年限有具體的規定。

頒布時間:2006-2-15發文單位:財政部
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
財會[2006]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 下列各項適用其他相關會計准則:

(一)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築物,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第二章 確認

第三條 固定資產,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一)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使用壽命,是指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

第四條 固定資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五條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第六條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符合本准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不符合本准則第四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

第三章 初始計量

第七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第八條 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公允價值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成本。

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第九條 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第十條 應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借款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處理。

第十一條 投資者投入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按照投資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值確定,但合同或協議約定價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條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企業合並和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企業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和《企業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確定。

第十三條 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

第四章 後續計量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計折舊額進行系統分攤。

應計折舊額,是指應當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的原價扣除其預計凈殘值後的金額。已計提減值准備的固定資產,還應當扣除已計提的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預計凈殘值,是指假定固定資產預計使用壽命已滿並處於使用壽命終了時的預期狀態,企業目前從該項資產處置中獲得的扣除預計處置費用後的金額。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六條 企業確定固定資產使用壽命,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預計生產能力或實物產量;

(二)預計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

(三)法律或者類似規定對資產使用的限制。

第十七條 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准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應當按月計提折舊,並根據用途計入相關資產的成本或者當期損益。

第十九條 企業至少應當於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

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

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

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的減值,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處理。

第五章 處置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於處置狀態。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第二十二條 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第二十三條 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後的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是固定資產成本扣減累計折舊和累計減值准備後的金額。

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根據本准則第六條的規定,將發生的固定資產後續支出計入固定資產成本的,應當終止確認被替換部分的賬面價值。

第六章 披露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固定資產有關的下列信息:

(一)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分類、計量基礎和折舊方法。

(二)各類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率。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期初和期末原價、累計折舊額及固定資產減值准備累計金額。

(四)當期確認的折舊費用。

(五)對固定資產所有權的限制及其金額和用於擔保的固定資產賬面價值。

(六)准備處置的固定資產名稱、賬面價值、公允價值、預計處置費用和預計處置時間等。

7. 小企業會計准則和企業會計准則都能用的折舊方法

不同方面

(一)適用范圍不同

(二)會計科目設置不同

《小企業會計准則》比《企業會計准則》少設了25個一級科目。

(三)賬務處理不同

1.資產清查的處理不同。

2.不計提長期資產減值准備。

3.簡化長期投資的核算。小企業投資的業務比較少,按重要性原則對長期股權投資採用簡化了的成本法或簡化的權益法核算。

4.簡化了專門借款費用的核算。

5.簡化了融資租賃固定資產的計量。

6.簡化了所得稅的賬務處理。

7.其他資產核算方法的簡化。

8.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企業可選用的固定資產折舊方法有( )。 A. 直線法 B. 工作量法 C. 雙倍余額遞減

題不全
可選用的折舊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數總和法等

9. 新會計准則對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是否有新規定

見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九條 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准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傢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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