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夥企業清算人會計事務所
⑴ 形式聽說會計師事務所都是合夥制的,是這樣的嗎
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注冊會計師業務的機構。注冊會計師都應當加入會計師事務所。在我國的會計師事務所主要有有限責任公司、合夥制兩種形式。
會計師事務所的部門從大的角度來說主要分兩塊:一塊是業務部門,主要有最主要的審計部門,以及企業風險管理部、稅務部和咨詢部(分為管理咨詢和財務咨詢)等等。另一塊就是後勤部門,主要包括人力、財務等。
會計師事務所主要的工作內容有:①檢查會計賬目,提出查帳報告書;②設計財務會計制度,指導制度的執行;③為有關財務會計問題的咨詢,提供建議和意見;④代辦申報所得稅、申請專利權、企業成立及變更的登記、債權債務的清理、企業的解散清算等事項;⑤參與擬訂公司章程、經濟合同、協議、契約及有關財務會計的各種文件等事項;⑥在發生經濟糾紛、經濟案件時,擔任代理人,參加調解、仲裁等工作;⑦擔任委託單位的常年會計顧問,辦理上列各項業務。
⑵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與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有什麼區別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以其的注冊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最低注冊資本為3萬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是指的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但不一定安其出資比例。這屬於有限責任公司和合夥企業的區別
⑶ 會計師事務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前一個是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後一個是有限合夥。有限合夥的特殊之處是,雖然普通合夥人仍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是有限合夥人只承擔有限責任。至於特殊的普通合夥,裡面都是普通合夥人,只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承擔責任的范圍不一樣,參見《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七條: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⑷ 合夥企業如何清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夥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六)代表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夥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與同事三人合夥辦廠,經營一年虧損較多,無法再干。甲入股7萬,占股份50%,乙投資設備佔30%,丙入股2萬佔20%,現廠子評估還有資產7萬元如何分配——處理財產按照合夥協議的規定。
合夥協議是合夥人共同制定的,就屬於合夥人的「小憲法」。最高院《貫徹意見》第55條規定,「合夥終止時,對合夥財產的處理,有書面協議的按書面協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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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書面協議按多數人或財產多數額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最高院《貫徹意見》規定,「沒有書面協議又協商不成的,如果合夥人的出資額相等,應當考慮多數人的意見酌情處理;合夥人出資額不等的,可以按出資額佔多數的合夥人的意見處理,但要保護少數人的利益。」怎麼保護,應該是適用公平原則。
無論是退夥還是合夥解散,合夥人既應享受權利也必須承擔義務。對外要承擔合夥的債務,對內要公平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絕不能把自己的風險都加到其他合夥人身上。
有的合夥人在退夥解散時,把外部債權都推給他人而讓其他合夥人直接返還自己現金。自己的是本利分文不少地請求而讓其他合夥人卻只能得到一些收不回的債權。本金搭上還不算,還要承擔合夥人的本利,就太有失公平了。
⑸ 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是什麼企業類型
就是合夥企業啊~合夥企業的定義自己網路一下~
事務所很多都是合夥制的~關鍵是因為不像其它的企業一樣搞生產、銷售什麼的~事務所主要就是靠會計師(律師)的勞務獲得報酬~所以個人的影響能力就相對來說比較大~因為合夥制~企業也僅僅只有普通合夥人可以用勞務出資的。另外~合夥制還有一個特點是~合夥人自己犯錯嚴重的~那麼他承擔無限責任~其他人僅以企業財產份額承擔責任~總之主要就是因為個人的影響因素大~而且想要散夥、退夥也是比較方便的~
⑹ 會計師事務所屬於"合夥企業"嗎若是,不用交企業所得稅只交個稅嗎
這可不一定。
工商注冊時自己決定,可以注冊成合夥企業,也可以注冊成有限責任公司。
合夥企業就不交企業所得稅。
公司得交啊。
⑺ 合夥企業清算人怎麼確定
合夥企業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和公告債權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者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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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合夥企業清算時,其全部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的,由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合夥協議未約定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擔的辦法,用其在合夥企業出資以外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合夥企業解散後,原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注銷登記。
⑻ 會計事務所為什麼採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方式
會計事務所採用特殊普通合夥企業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四點原因:
一、有限責任制的決策機制不適應注冊會計師行業的「人合」特性。
二、有限責任制對股東人數的限制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做大做強。
三、有限責任制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提升質量控制。
四、有限責任制「雙重納稅」不利於會計師事務所加大投入加快發展。
⑼ 清算報告一定要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嗎
清算報告並不一定要有會計師事務所出的組織形式,比如說是合夥企業的話,有合夥人出也是可以的,而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話,可能就一定要有會計收獲一些專業人士出具的。
⑽ 特殊普通會計師事務所與有限合夥會計師事務所的區別
會計師事務所(Accounting Firms)是指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中介服務機構,是由有一定會計專業水平、經考核取得證書的會計師(如中國的注冊會計師、美國的執業會計師、英國的特許會計師、日本的公認會計師等)組成的、受當事人委託承辦有關審計、會計、咨詢、稅務等方面業務的組織。中國對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會計師事務所根據行業資質會衍生出非會計、審計、稅務的服務。比如資深會計師事務所可為上市公司進行IPO融資。通過對某些行業的常年服務,還可進行行業性質的資產評估。典型的有房地產資產評估、無形資產評估等。
關於會計師事務所體制改革中組織形式的選擇,就世界范圍來看,會計師事務所有多種組織形式。目前,中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合夥制和有限責任制為會計師事務所的法定組織形式。本文擬對這兩種組織形式進行比較,結合中國實際情況,尋找出一種適合中國會計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
一、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制的比較
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注冊會計師組成的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或協定,以個人財產承擔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並且,合夥人對會計師事務所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責任制會計師事務所是由一定數量的股東出資組成,每個股東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會計師事務所承擔責任,事務所以其全部財產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制與有限責任制相比,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出資者所負的責任不同。在合夥制形式下,當合夥制事務所發生索賠案件時,合夥人首先以事務所的合夥財產按其承擔債務的比例來清償。如果不足,則要以個人財產或家庭共有財產來清償。並且,各合夥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相比之下,有限責任制對投資人的約束力就要小得多,事務所的財產與出資者的個人財產分離,出資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因此,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風險和責任比合夥制小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