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准則解釋3號
財政部發布四條企業會計准則解釋,分別為:
1、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9號——關於權益法下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的通知(財會﹝2017﹞16號)
2、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0號——關於以使用固定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折舊方法》的通知(財會﹝2017﹞17號)
3、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1號——關於以使用無形資產產生的收入為基礎的攤銷方法》的通知(財會﹝2017﹞18號)
4、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12號——關於關鍵管理人員服務的提供方與接受方是否為關聯方》的通知(財會﹝2017﹞19號
如上的准則解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財會﹝2017﹞16號施行前的有關業務未按照規定進行處理的,應進行追溯調整,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施行前已處置或因其他原因終止採用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無需追溯調整。財會﹝2017﹞17號和財會﹝2017﹞18號、財會﹝2017﹞19號不要求追溯調整。
四條企業會計准則解釋,如下: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9號——關於權益法下有關投資凈損失的會計處理
一涉及的主要准則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財會〔2014〕14號,以下簡稱第2號准則)。
二涉及的主要問題
第2號准則第十二條規定,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簡稱其他長期權益)沖減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Ⅱ 新的企業會計准則解釋
2010年新會計准則
目錄
新會計准則第1號——存貨 8
第一章 總則 8
第二章 確認 8
第三章 計量 8
第四章 披露 9
新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10
第一章 總則 10
第二章 初始計量 10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0
第四章 披露 12
新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12
第一章 總則 12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12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3
第四章 轉換 13
第五章 處置 14
第六章 披露 14
新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14
第一章 總則 14
第二章 確認 14
第三章 初始計量 15
第四章 後續計量 15
第五章 處置 16
新會計准則第5號——生物資產 16
第一章 總則 16
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16
第三章 後續計量 17
第四章 收獲與處置 18
新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18
第一章 總則 18
第二章 確認 19
第三章 初始計量 20
第四章 後續計量 20
第六章 披露 21
新會計准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21
第一章 總則 21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1
第三章 披露 22
新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 22
第一章 總則 22
第二章 可能發生減值資產的認定 23
第三章 資產可收回金額的計量 23
第四章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 24
第五章 資產組的認定及減值處理 25
第六章 商譽減值的處理 26
第七章 披露 26
新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 28
第一章 總則 28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8
第三章 披露 28
新會計准則第10號——企業年金基金 29
第一章 總則 29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29
第三章 列報 30
新會計准則第11號——股份支付 31
第一章 總則 31
第二章 以權益結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三章 以現金結算的股份支付 32
第四章 披露 32
新會計准則第12號——債務重組 33
第一章 總則 33
第二章 債務人的會計處理 33
第三章 債權人的會計處理 34
第四章 披露 34
新會計准則第13號——或有事項 35
第一章 總則 35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35
第三章 披露 36
新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36
第一章 總則 36
第二章 銷售商品收入 36
第三章 提供勞務收入 37
第四章 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38
第五章 披露 38
新會計准則第15號——建造合同 38
第一章 總則 38
第二章 合同的分立與合並 39
第三章 合同收入 39
第四章 合同成本 39
第五章 合同收入與合同費用的確認 40
第六章 披露 41
新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 41
第一章 總則 41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41
第三章 披露 42
新會計准則第17號——借款費用 42
第一章 總則 42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42
第三章 披露 43
新會計准則第18號——企業所得稅 44
第一章 總則 44
第二章 計稅基礎 44
第三章 暫時性差異 44
第四章 確認 44
第五章 計量 45
第六章 列報 45
新會計准則第19號——外幣折算 46
第一章 總則 46
第二章 記賬本位幣的確定 46
第三章 外幣交易的會計處理 47
第四章 外幣財務報表的折算 47
第五章 披露 48
新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 48
第一章 總則 48
第二章 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48
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49
第四章 披露 50
新會計准則第21號——租賃 51
第一章 總則 51
第二章 租賃的分類 51
第三章 融資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52
第四章 融資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52
第五章 經營租賃中承租人的會計處理 53
第六章 經營租賃中出租人的會計處理 53
第七章 售後租回交易 53
第八章 列報 54
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54
第一章 總則 54
第二章 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分類 55
第三章 嵌入衍生工具 60
第四章 金融工具確認 60
第五章 金融工具計量 61
第六章 金融資產減值 62
第七章 公允價值確定 63
第八章 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和權益工具定義 65
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06) 65
第一章 總則 65
第二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確認 66
第三章 金融資產轉移的計量 67
新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保值 69
第一章 總則 69
第二章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69
第三章 套期確認和計量 71
新會計准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 73
第一章 總則 73
第二章 原保險合同的確定 73
第三章 原保險合同收入 74
第四章 原保險合同准備金 74
第五章 原保險合同成本 75
新會計准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 76
第一章 總則 76
第二章 分出業務的會計處理 76
第三章 分入業務的會計處理 77
第四章 列報 77
新會計准則第27號——石油天然氣開采 78
第一章 總則 78
第二章 礦區權益的會計處理 78
第三章 油氣勘探的會計處理 79
第四章 油氣開發的會計處理 80
第五章 油氣生產的會計處理 80
第六章 披露 81
新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 81
第一章 總則 81
第二章 會計政策 81
第三章 會計估計變更 82
第四章 前期差錯更正 82
第五章 披露 82
新會計准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83
第一章 總則 83
第二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調整事項 83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日後非調整事項 84
第四章 披露 84
新會計准則第30號——財務報表列報 84
第一章 總則 84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4
第三章 資產負債表 85
第四章 利潤表 87
第五章 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87
第六章 附註 87
新會計准則第31號——現金流量表 88
第一章 總則 88
第二章 基本要求 88
第三章 經營活動現金流量 89
第四章 投資活動現金流量 89
第五章 籌資活動現金流量 90
第六章 披露 90
新會計准則第32號——中期財務報告 91
第一章 總則 91
第二章 中期財務報告的內容 91
新會計准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 93
第一章 總則 93
第二章 合並范圍 93
第三章 合並程序 94
第四章 披露 96
新會計准則第34號——每股收益 97
第一章 總則 97
第二章 基本每股收益 97
第三章 稀釋每股收益 97
第四章 列報 98
新會計准則第35號——分部報告- 98
第一章 總則 98
第二章 報告分部的確定 99
第三章 分部信息的披露 100
新會計准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 101
第一章 總則 101
第二章 關聯方 101
第三章 關聯方交易 102
第四章 披露 102
新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 103
第一章 總則 103
第二章 金融工具列示 103
第三章 金融工具披露 104
新會計准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准則 109
第一章 總則 109
第二章 確認和計量 109
第三章 列報 111
Ⅲ 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的發布時間是什麼時候
法規標題: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
文 號:財會[2009]8號
發文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發文日期:2009年6月11日
實施日期:除特別註明應予追溯調整的以外,其他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Ⅳ 為什麼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發布在後施行在前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導語部分就說明了原因。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的通知
財會[2009]8號
為了深入貫徹企業會計准則,解決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同時考慮會計准則持續趨同和等效情況,我部制定了《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現予印發。本解釋中除特別註明應予追溯調整的以外,其他問題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Ⅳ 財會8號 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第3號是否有效
目前還沒有看到作廢的通告,仍然有效。
Ⅵ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第三章 後續計量
第九條 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採用成本模式對投資性房地產進行後續計量,但本准則第十條規定的除外。
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建築物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4號——固定資產》。
採用成本模式計量的土地使用權的後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准則第6號——無形資產》。
第十條 有確鑿證據表明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能夠持續可靠取得的,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採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後續計量。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投資性房地產所在地有活躍的房地產交易市場;
(二)企業能夠從房地產交易市場上取得同類或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及其他相關信息,從而對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作出合理的估計。
第十一條 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不對投資性房地產計提折舊或進行攤銷,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投資性房地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調整其賬面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第十二條 企業對投資性房地產的計量模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成本模式轉為公允價值模式的,應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處理。
已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的投資性房地產,不得從公允價值模式轉為成本模式。
Ⅶ 企業會計准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的第二章 確認和初始計量
第六條 投資性房地產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
(一)與該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二)該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第七條 投資性房地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
(一)外購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和可直接歸屬於該資產的其他支出。
(二)自行建造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三)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資性房地產的成本,按照相關會計准則的規定確定。
第八條 與投資性房地產有關的後續支出,滿足本准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計入投資性房地產成本;不滿足本准則第六條規定的確認條件的,應當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