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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三項基金會計處理

發布時間: 2021-08-14 11:33:36

A. 中外合資企業如何計提、使用「儲備基金」等三項基金

儲備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經批准用於彌補虧損和增加資本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從凈利潤中提取的、用於企業生產發展和經批准用於增加資本的企業發展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當用於企業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或者各項集體福利補貼、購建和修繕職工住房等集體福利,其中形成的房屋、設施等資產,不得作為企業的財產。
外商投資企業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企業董事會確定或合同規定。其中,外資企業可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其儲備基金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不再提取。
「儲備基金」除用於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合營企業的審批機構批准,可用於增加本企業資本,擴大生產。「企業發展基金」可用於購買固定資產,增加流動資金,擴大企業生產經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一部分用於先進生產者獎、創造發明獎以及年終獎等職工的非經常性獎勵,一部分撥交本企業工會,用於修建職工宿舍等集體福利開支。儲備基金、發展基金通過在「盈餘公積」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核算。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在「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明細科目下核算。

B. 外資企業資本金帳務處理

如果合同中有約定,採用合同約定的匯率;如果沒有約定,可以採用12月11日的匯率。匯兌損益計入資本公積。

C. 請問外資企業是否必須提取三金

外資企業是否還需要計提三金呢?(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

因為根據:
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
(《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b]第七十六條[/b] 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這涉及到《公司法》和原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之間的關系問題。具體法律依據見:《公司法》第218條;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和102號文。
關鍵是看目前該公司的章程中對利潤分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如果仍然規定計提三項基金的,則計提三項基金。

D. 請問:外資企業提取「三金」後還需要計提法定盈餘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
「第六十一條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這與內資企業提取法定盈餘公積的「法定盈餘公積的提取比例一般為凈利潤的10%,而當法定盈餘公積累計金額達到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以不再提取」描述一致,兩者幾乎相同。

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是提取三項基金,那就不用提取法定盈餘公積,反之亦然。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也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法律效力。

E. 外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如何計提職工福利費

[解答]在《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准則有關問題解答(二)》(財會[2003]10號)中規定,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有關問題的規定〉的通知》(財會[2001]62號)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屬於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目的基金、保險福利費和國家的各項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並應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也不再按工資總額的14%從費用中計提福利費。企業當年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如果實際發生的福利費超過按稅法規定允許在稅前扣除的金額,在納稅時按稅法規定進行調整。
「應付福利費-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科目的余額及以後年度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應按法律規定的用途進行使用。

F. 公司購買基金的會計處理

這個可以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來核算:
1.購買時: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其他貨幣資金等
2.如果購買的基金要明年再賣,年末需要根據基金凈值和購買成本的差額
借:交易性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上面的是升值的情況,如果是貶值需要做相反分錄。
3.出售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如果相關稅費是銀行代繳的,那麼按照收到的凈額做「借:銀行存款」就可以了;如果相關稅費需要自己去繳納,則:
借:投資收益
貸:銀行存款
4.如果存在公允價值變動,需要:
借:公允價值變動損益
貸:投資收益

G. 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企業發展基金的會計分錄

企業發展基金是中外合資企業從稅後利潤提取的。
提取時:
借:利潤分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貸:企業發展基金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利潤分配——提取企業發展基金

H. 請教陳版主,關於外商獨資企業提取盈餘公積的疑惑

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在利潤分配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統稱為「三項基金」)的若干問題:

1.新《公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的利潤分配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計提盈餘公積金,還是繼續按照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提三項基金?如果繼續提取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如何確定?在提取職工獎福基金時需關注什麼問題?

2.外商投資企業提取三項基金的,應當在何時進行提取三項基金的會計處理?

3.外商投資企業的控股股東在編制合並報表時,對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的職工獎福基金如何列報?

4.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能否提出審計調整建議?

解答:

1.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是否需要計提三項基金的問題,實質上是如何處理新《公司法》與原先的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之間的關系的問題。目前《公司法》和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利潤分配中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計提的相關規定如下:

(1)《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3)《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八條規定:「外資企業依照中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後的利潤,應當提取儲備基金和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儲備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於稅後利潤的10%,當累計提取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資企業自行確定。」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條規定:「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為了進一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在新《公司法》下的法律適用問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外匯管理局於2006年先後發布了「關於印發《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81號)和「關於實施《關於外商投資的公司審批登記管理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6]102號)兩個文件。

根據這些文件的規定,在新《公司法》生效之後,外商投資企業是按照公司法規定提取盈餘公積還是按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提取三項基金,主要取決於其公司章程中對利潤分配事項是如何規定的。因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公司章程也是經過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外商投資企業的董事會等最高權力機構在作出利潤分配的決議時,不能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繼續提取三項基金而不是盈餘公積的,則說明在利潤分配方面,該企業執行的是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此時,應確保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對於三項基金的提取方面的規定得到完全遵循。三項基金的提取比例由董事會在符合原外商投資企業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自行確定,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儲備基金的提取沒有最低比例限制(但一般理解不能為零)。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則應關注《財政部關於〈公司法〉施行後有關企業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6]67號)中的下述規定:「企業停止實行公益金制度以後,外商投資企業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經董事會確定繼續提取的,應當明確用途、使用條件和程序,作為負債管理」。這是因為在新企業會計准則下,如果沒有明確的使用和支付計劃,則不存在會計上的「現時義務」,將導致所計提的職工獎福基金不符合負債的定義。注冊會計師應當提請外商投資企業管理層關注該項規定,在董事會作出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決議的同時,由企業內有權的部門確定其使用計劃,且該計劃應當具有足夠的可操作性和足夠具體的細節。

2.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的附錄《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外商投資企業提取的儲備基金和企業發展基金應當在「盈餘公積」科目核算;職工獎福基金在「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核算。三項基金的提取均通過「利潤分配」科目核算,並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事項列示。

外商投資企業對於所計提的盈餘公積或三項基金進行會計處理的時點,應按下列原則確定:(1)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因而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確定之後,可以直接計算出應提取的金額,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在此方面沒有自由裁量權)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2)如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或標准,需要由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通過決議才能確定提取金額的,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相關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計提的會計處理。

具體而言:

(1)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公司法》規定計提盈餘公積的,則對於按凈利潤10%計提的法定盈餘公積,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對於任意盈餘公積,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

(2)外商投資企業如按原先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計提三項基金的,則通常情況下應當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作出決議後才能相應進行會計處理(因此通常體現在下一年度的股東權益變動表中);但如果公司章程直接規定了固定的提取比例的,可以在作為計提基數的凈利潤形成的當年即作出計提的會計處理。

3.作為子公司的外商投資企業如從稅後利潤中提取職工獎福基金的,其控股股東在中國企業會計准則下編制的合並利潤表所示的合並凈利潤仍應等於「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和「少數股東本期損益」之和,即外商投資子公司提取職工獎福基金之前的稅後利潤先按股權比例歸屬於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再分別由母公司股東和少數股東從各自分得的利潤中提取出一部分作為職工獎福基金,在股東權益變動表上作為利潤分配反映(列示於「利潤分配——其他」一行中),分別減少未分配利潤和少數股東權益。

4.外商投資企業的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的提取,更多地是一個法律、財務范疇的問題,而不是會計處理問題。對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會計處理必須以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通過的相關決議為依據。因此,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如發現外商投資企業最高權力機構作出的關於三項基金或盈餘公積提取的決議不符合相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時,不能提出賬務調整建議,但可以作為一項管理建議,提請被審計單位的相關權力機構關注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充分考慮該問題可能產生的影響,確保利潤分配事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同時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准則第1142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法律法規的考慮》考慮該事項對被審計財務報表整體的影響,以及對注冊會計師所發表的審計意見的影響。

I. 新所得稅法關於外資企業職工福利基金的計提如何規定的

1. 外資企業的職工福利基金可以不用計提,按實際發生的記入管理費用-福利費,但是實際發生的總額,不能超過當年工資總額的14%,超過部分不準稅前扣除.
2. 如果你一定要計提,按當月工資總額的14%計提,實際發生時,再沖減已計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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