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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企業會計准則14號

發布時間: 2021-08-14 11:13:40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的問題不包括哪些

我國目前的會計要素是沒有利得和損失的。 國際會計准則的會計要素體系則是由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利得、費用和損失等7個會計要素組成, 而從我國的會計要素體系來看,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企業具體會計准則——收入》和《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收入和費用的定義均是狹義的,排除了利得和損失。 解決這一矛盾有兩種方案,一是採納國際會計准則和澳大利亞等國對收入與費用類似的廣義定義,讓它們涵蓋利得和損失的內容;二是增設「利得」和「損失」兩個會計要素,刪去「利潤」這一會計要素。我們認為,從我國目前的情況看,適合採用第一方案。對比基本准則中的「收入」定義和《企業會計具體准則——收入》中的「收入」定義,可以看出,收入准則雖然未包括營業外收入,但已大大地擴展了基本准則的收入外延,如果能對收入准則的收人定義進行修訂,則相比於「利得」和「損失」概念,比較容易為我國廣大的會計人員所接受。

⑵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包括哪些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的主要問題有七個方面12個問題。具體內容我於昨日是在網路知道以下貼子中作了回答,請移步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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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的問題有哪些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的主要問題有七個方面12個問題:
(一)關於合同的識別
問題1: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合同的界定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問題2: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合同合並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需作何補充?
(二)關於單獨履約義務的識別
問題3: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識別單獨履約義務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三)關於收入確認時點
問題4: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在一段時間內履行履約義務的判斷標準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問題5: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在某一時點履行履約義務的情形下如何判斷控制權轉移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四)關於收入計量
問題6: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交易價格確定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問題7: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交易價格分攤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五)關於特定交易的會計處理
問題8: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特定交易會計處理的規定是否恰當,能否給實務判斷以充分的指引?如不充分,您認為還需作何補充?
(六)關於相關信息列報
問題9: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合同資產和合同負債列示的要求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問題10: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關於收入信息的披露要求是否恰當?如不恰當,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七)關於准則實施
問題11:您認為徵求意見稿中新的收入確認和計量模型將在哪些方面對企業產生重大影響?如可能,請提供具體案例說明。
問題12:關於修訂後收入准則的未來實施及新舊銜接,您有何意見和建議?

⑷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新修訂什麼時候執行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企業以及在境外上市並採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或企業會計准則編制財務報表的企業,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內上市企業,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企業會計准則的非上市企業,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允許企業提前執行。

⑸ 2017企業會計准則修訂了哪些

2017年修訂的六項《企業會計准則》:

一、《企業會計准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2017修訂)

二、《企業會計准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2017修訂)

三、《企業會計准則第24號——套期會計》(2017修訂)

四、《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2017修訂)

五、《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2017修訂)

(六)《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

(5)修訂企業會計准則14號擴展閱讀

第一條為了規範金融工具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制定本准則。

第二條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資產並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條金融資產,是指企業持有的現金、其他方的權益工具以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資產:

(一)從其他方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

(二)在潛在有利條件下,與其他方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

(三)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可變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

(四)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交換固定金額的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其中,企業自身權益工具不包括應當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可回售工具或發行方僅在清算時才有義務向另一方按比例交付其凈資產的金融工具,也不包括本身就要求在未來收取或交付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合同。

參考資料:通知-中國財政部

⑹ 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修訂解讀主講內容是什麼

1.將現行收入和建造合同兩項准則納入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型
新准則下不再區分業務類型,採用統一的收入確認模式。
2.以控制權轉移替代風險報酬轉移作為收入確認時點的判斷標准
新准則強調「控制權轉移」,收入應在企業將商品或服務的控制權轉移給客戶的時點(或過程中)以其預計的金額,「在某一段期間內」或「在某一個時點」確認收入。
3.對於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更明確的指引
新收入准則引入了「履約義務」的概念,明確了如何識別是否存在多個履約義務,以對「捆綁銷售」、「套餐」等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會計處理提供指引,如何將交易價格分攤到多個履約義務中等。
4.對於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項的收入確認和計量給出了明確的規定
例如明確「主要責任人」和「代理人」以確定採用總額法確認收入還是凈額法確認收入,質保、許可權收入的具體處理等。

⑺ 新會計准則第14號什麼時間實施

修訂後的《企業會計准則-基本准則》,二○○六年二月十五日頒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⑻ 2017年頒布的新會計准則14號收入准則的特點和優勢有哪些

1)通用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各行業共同行業務如貨幣性資產、應收賬款等業務的處理。

2)特殊業務會計准則。主要解決如外幣業務、租賃業務等特殊業務的會計處理。

3)財務報表會計准則。規范企業主要會計報表編制方法和信息披露的准則。

每一具體會計准則一般包括引言(准則范圍)、定義(某准則涉及的概念)、一般確認原則、一般計量方法、一般報告原則、一般提示事項、附則(解釋權和生效日期)七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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