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拆遷賠償會計核算
⑴ 拆遷補償款賬務處理
滿足以下二個條件的企業,可以對收到的補償款做專項應付款處理:
1、只有企業在因城鎮規劃、庫區建設等公共利益需要搬遷時取得的符合文件規定的才可以按此文件執行;
2、企業因搬遷所收到的補償款的支付方是政府機關。
收到補償款時作: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用拆遷補償款買固定資產: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形成長期資產的專項應付款轉作資本公積:借:固定資產
貸:資本公積
⑵ 廠房拆遷補償金的會計分錄如何做
搬遷企業取得政策性搬遷收入的賬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文的規定,搬遷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屬於搬遷補償款范疇)時應記入「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參考2006年版《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專項應付款》相關規定,搬遷企業重置固定資產時,其支付的價款不需要核銷「專項應付款」。
企業在五年期內完成規劃搬遷的,按以下原則處理:
1)「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如為「借」方余額,在完成規劃搬遷年度,結轉到「管理費用」。
2)「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如為「貸」方余額,則作如下財務處理:借:「專項應付款——搬遷補償;貸:資本公積」。
⑶ 拆遷補償怎麼做賬
1、對這一項經濟利益的取得目前較常見的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掛賬不處理。
在收到拆遷補償費時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形成的拆(搬)遷費用、重置資產費用直接沖減「其他應付款」,余額掛賬不處理。
(2)增加企業資本公積。
視為接受捐贈直接記入「資本公積」,發生的拆(搬)遷費用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重置資產計入固定資產,但不能真實反映當期利潤水平。
(3)沖減新購建資產的入賬價值。
在拆(搬)遷後重新購置資產時,將收到的拆遷補償費直接沖減重置資產成本。這種方法不能真實反映資產的原始價值,而且一旦補償費大於重置資產購置成本時,沒有規定重置資產的原值該如何計量。
(4) 作為「補貼收入」入賬。在收到拆遷補償費時一律作為「補貼收入」,以便於年底進行所得稅調整,但這種處理缺乏依據。
(5)不入賬。有的單位在收到拆遷補償費後,誤認為該筆款項無需核銷,將其列入單位「小金庫」。
2、根據財政部《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費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5)123號]的規定,拆遷補償費是指因拆(搬)遷事件的發生而對舊資產清理、毀損、報廢損失和拆(搬)遷各項費用的補償以及新資產重置成本的補助。
其具體內容包括: 因拆(搬)遷而清理的固定資產的凈損失; 因拆(搬)遷而發生的拆卸、運輸、安裝調試費用; 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 拆(搬)遷期間的停工損失; 不再重置時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 同拆(搬)遷有關的其他費用支出。
3、拆遷補償費按行為主體可分為兩類: 一是由政府直接出面實施的拆(搬)遷行為而給予補償的為政府行為,如為調整城市布局而進行的企業(單位)整體搬遷、道路改擴建等,多具有公益性; 二是非政府行為的拆遷,主要由房地產開發公司進行房產開發而有償佔用土地等,盈利性是其主要特點。
而企業會計准則規定,收入是從日常活動中產生,而不是從偶發事項中產生。只有向其他單位提供產品或勞務,取得經濟利益流入,且流入額能夠計量才能確認收入。拆遷補償費的取得不是從日常活動中產生的,而是從偶發事項中產生的;且並未向其他單位提供產品或勞務,只是一種損失的補償。因此,拆遷補償費並不符合收入確認原則。
4、而政府主導性拆遷補償費的取得又有兩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被拆(搬)遷企業直接從政府取得,具有政府的拆(搬)遷通知、確定拆遷補償費金額的政府批文、付款人為財政專戶的進賬單,這種情況下應將拆遷補償費視同為政府撥款;
間接從政府辦的「開發公司」、「城投公司」取得,這些公司在拆遷補償費的給付過程中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並未在給付拆遷補償費這一實施過程中謀利,「開發公司」、「城投公司」取得拆遷補償費時付款人仍為財政專戶,同時,被拆(搬)遷企業具有政府的拆(搬)遷通知、確定拆遷補償費金額的政府批文的,也可將拆遷補償費視同為政府撥款。
第二種情況是從專業拆遷公司,或從政府辦的「開發公司」、「城投公司」取得,但在拆遷補償費的給付過程中,該公司通過與被拆(搬)遷企業協商確定補償金額,並且有一定的商業性,使被拆(搬)遷企業不能取得記載有明確拆遷補償費金額的政府批文的,雖有政府的拆(搬)遷通知,也不能將拆遷補償費視做政府撥款,應同非政府主導性拆遷補償費一樣視為出讓資產取得的補償。
5、對於可視為政府撥款的拆遷補償費可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取得拆遷補償費時, 借:銀行存款 貸:專項應付款
將被拆除的固定資產轉入清理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支付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應付工資等)
取得變價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清理凈損失沖銷拆遷補償費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
重置資產入賬時 借:固定資產 貸:銀行存款
同時將拆遷補償費轉作資本公積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發生的拆(搬)遷費用及重新安裝資產的安裝調試費用時 借:專項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
取得的拆遷補償費有節余的 借:專項應付款 貸:資本公積——撥款轉入
拆遷補償費不足的,應將「專項應付款」的借方余額轉入當期損益 借:營業外支出 貸:專項應付款
對於非政府主導性拆遷補償費可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6、非政府主導性拆遷補償費應視為企業轉讓無形資產和相關固定資產所得的款項,應當在扣除所清理或報廢的資產的賬面價值及其他因拆(搬)遷而發生的費用後,將余額計入當期損益。
但確有證據表明所收到的拆遷補償費金額顯著高於(即超出額比例在50%以上)所清理、報廢的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與相關拆(搬)遷費用之和的,可將資產的公允價值與原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而超過公允價值的那部分顯著差額視同為其他企業所給予的與重新購建新資產相關的捐贈,記入「資本公積——接受捐贈」。
(3)企業拆遷賠償會計核算擴展閱讀
在進行拆遷補償費的會計處理時,還應注意以下兩個問題:
一是由於國家稅務總局對拆遷補償費所涉及的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等並沒有明確規定,而是由各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來制定,各地稅務部門對此項內容的規定也有很大不同,因此企業在取得拆遷補償費後要主動與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溝通,確定最合理的稅務處理;
二是企業在取得拆遷補償費後,無論以哪種方式進行會計處理,都應在會計報表附註部分進行詳細披露。
⑷ 搬遷補償款的會計處理怎麼做
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一般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
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
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企業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不足的,則應計入當期損益。
⑸ 企業收到房屋補償款,如何做會計處理,交不交稅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1號),明確了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是指因當地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原因,搬遷企業按規定標准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以及搬遷企業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轉讓收入。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搬遷企業根據搬遷規則,用企業搬遷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以及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搬遷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和安置職工費用,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因轉換生產經營方向等原因,沒有用上述搬遷收入進行重置固定資產或技術改造,而將搬遷收入用於購置其他固定資產或進行其他技術改造項目的,可在企業政策性搬遷收入中將相關成本扣除,其餘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三)搬遷企業沒有重置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搬遷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收入購置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推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五)搬遷企業從規劃搬遷第二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扣除相關成本費用後,其餘額並入搬遷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對於符合西部大開發、高新技術企業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搬遷企業,其取得企業搬遷收入,在審核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有關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的條件時,不計入企業的總收入。
企業收到房屋補償款的會計處理:
(一)用於補償企業以後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並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於補償企業已發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房地產企業取得土地主要是用於開發,其土地成本構成存貨的一部分,取得的土地返還款屬於已經發生的相關費用。所以會計處理上直接計入當期損益比較妥當,並且與企業所得稅處理可以保持一致。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的規定:確認的政府補助利得,借記「銀行存款」、「遞延收益」等科目,貸記「營業外收入」。
因此,房地產企業收到政府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或政府給予獎勵款,應視與資產還是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按上述規定核算,最終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而不是沖減「開發成本」。
⑹ 拆遷費會計分錄如何做
你說的拆遷費是哪種拆遷費?是付出還是收入的拆遷費?
下面按你付出拆遷費來會計作分錄:
土地徵用拆遷補償費能夠分清對象的,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賬戶。
土地徵用拆遷補償費不能分清對象的,借:「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賬戶, 貸:「銀行存款」或「應付賬款」等賬戶 ,待土地開發完工使用時,再按一定的分配有關房屋成本核算對象的「土地徵用拆遷補償費」成本項目,借::「開發成本-房屋開發成本」賬戶,貸::「開發成本-土地開發成本」賬戶。
下面按你收入拆遷費按照財企[2005]123號關於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有關財務處理問題的通知:根據下面會計作分錄:
一、企業收到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作為專項應付款核算。搬遷補償款存款利息,一並轉增專項應付款。
二、企業在搬遷和重建過程中發生的損失或費用,區分以下財政部文件情況進行處理:
(一)因搬遷出售、報廢或毀損的固定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清理業務核算,其凈損失核銷專項應付款;
(二)機器設備因拆卸、運輸、重新安裝、調試等原因發生的費用,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因搬遷而滅失的、原已作為資產單獨入賬的土地使用權,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四)用於安置職工的費用支出,直接核銷專項應付款。
三、企業搬遷結束後,專項應付款如有餘額,作調增資本公積金處理,由此增加的資本公積金由全體股東共享;專項應付款如有不足,應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收到的政府撥給的搬遷補償款的總額及搬遷結束後計入資本公積金或當期損益的金額應當單獨披露。
⑺ 企業收到政府拆遷補償賬務如何處理,舉例說明。
財務上按企業會計准則處理,稅務按下文執行。
發文標題: 關於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發文文號: 國稅函[2009]118號
發文部門: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時間: 2009-3-12
實施時間: 2009-3-12
失效時間:
法規類型: 企業所得稅
所屬行業: 所有行業
所屬區域: 全國
發文內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現將企業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企業政策性搬遷和處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規劃、基礎設施建設等政策性原因,企業需要整體搬遷(包括部分搬遷或部分拆除)或處置相關資產而按規定標准從政府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或處置相關資產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過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轉讓收入。
二、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應按以下方式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根據搬遷規劃,異地重建後恢復原有或轉換新的生產經營業務,用企業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建造與搬遷前相同或類似性質、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資產和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重置固定資產),或對其他固定資產進行改良,或進行技術改造,或安置職工的,准予其搬遷或處置收入扣除固定資產重置或改良支出、技術改造支出和職工安置支出後的余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二)企業沒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技術改造或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報告,應將搬遷收入加上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變賣收入、減除各類拆遷固定資產的折余價值和處置費用後的余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企業利用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購置或改良的固定資產,可以按照現行稅收規定計算折舊或攤銷,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四)企業從規劃搬遷次年起的五年內,其取得的搬遷收入或處置收入暫不計入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在五年期內完成搬遷的,企業搬遷收入按上述規定處理。
三、主管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取得的政策性搬遷收入和原廠土地轉讓收入加強管理。重點審核有無政府搬遷文件或公告,有無搬遷協議和搬遷計劃,有無企業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的計劃或立項,是否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技術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資產和購置其他固定資產等。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⑻ 企業被政府拆遷房屋後,給其他房屋作為補償,怎麼做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150萬
貸:營業外收入150萬
借:固定資產清理 4萬
借: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原值及累計折舊金額查賬)